責務糾紛
A. 正常執行公務引起糾紛 責任怎麼劃分
1、職務來行為,單位是法律責任源人。
2、你是單位的職工,行為時職務行為。只有在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很有可能,如上面2的回答,在此種情形下可以單獨告你。
4、單位賠了,就不能再起訴你要求你賠償了。如有2的情形,單位可向你追償。
對方說死人就死人嗎?死人是你引起的嗎?他們沒有證據的話就不用怕他們。
B. 責任糾紛實務:監事(會)可否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公司董
不可以。
根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如果董事、高管有危害公司的行專為,監事(會屬)可以以公司的名義起訴公司。監事(會)是公司法人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提起訴訟的權力。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C. 提供勞務者責任糾紛哪些法院有管轄權
提供勞復務者責任糾紛,事故發制生地,就是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D. 什麼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此處的安全保障抄義務是指特定襲情況下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所負有的以積極行為的方式盡力保障具有一定關系的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按照危險發生的不同階段,安全保障義務體現為三個方面的內容,即危險預防義務、危險消除義務和發生損害後的救助義務。 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中,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在責任承擔上存在直接責任和補充責任兩種情形。在沒有第三人行為介入的情況下,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他人遭受損害的,承擔直接責任,由其自身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有第三人侵權行為介入的情況下,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即在其安全保障能力和過錯程度范圍內承擔責任。
E. 勞務糾紛該如何處理,責任該如何承擔
最高人民法抄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F.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和違反安全保障責任義務糾紛有什麼區別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抄較為常見的糾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後,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但由於各種原因,雙方之間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 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系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對已發生的勞動糾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或勞資糾紛,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是指勞動關 系當事人雙方——職工和用人單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具有經營權的用人單位),即勞動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
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這里的生命健康權,版實際上是生命權、健權康權與身體權的總稱。合同糾紛引發的是合同違約等由我國合同法調整的問題,而生命權糾紛則涉及的是侵權的問題,由我國侵權法等相關法律調整。
G. 分公司負責人在出現股東財務糾紛時承擔法律責任嗎
要看企業規章制度、公司章程、分公司負責人相關授權等具體情況分析,一般來說責任由總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