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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侵權是

發布時間: 2020-12-27 15:42:54

『壹』 瀆職侵權犯罪構成是怎麼樣的

瀆職侵權犯罪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
瀆職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瀆職罪宣傳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黨委、政協、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都不屬國家機關范疇,司法實務中出現了協管、協警及治安聯防人員受國家機關的委託從事公務的現象。為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立法解釋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司法解釋中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了進一步的擴大解釋: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客體要件
瀆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
主觀要件
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大多數出於故意,少數出於過失。故意與過失的具體內容因具體犯罪不同而不同。本章犯罪沒有目的犯。
客觀要件
瀆職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法總則第十四、十五條規定了故意、過失兩種主觀罪過,學理上對故意與過失做了進一步劃分: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界定為直接故意;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界定為間接故意;將已經預見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過失界定為過於自信的過失;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的過失界定為疏忽大意的過失。我們試圖以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是包含故意、過失抑或二者兼具為標准,將關於濫用職權罪主觀罪過的學說分為兩大類:單一罪過說和復雜罪過說。

『貳』 瀆職侵權犯罪種類有哪些

瀆職侵權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涉及43個罪名。
具體包括以下罪名: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 第三百九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百條 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零四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零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條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九條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條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條 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條 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五條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六條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條 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
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 (三)刑訊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案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四)暴力取證案(第二百四十七條) 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 (五)虐待被監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六)報復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條)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案(第二百五十六條) 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編造選舉結果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叄』 誰有最新的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您好,
一、瀆職犯罪案件
(一)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准,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玩忽職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准,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玩忽職守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路等方式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致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4項(件)以上的;
4、違反保密規定,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相連接,泄露國家秘密的;
5、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隱瞞不報、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採取補救措施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後,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採信,或者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七)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八)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九)私放在押人員案(第四百條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證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釋放的;
3、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致使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十)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第四百條第二款)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後,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十一)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第四百零一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審判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裁定減刑、假釋或者違法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
3、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
4、不具有報請、裁定、決定或者批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等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後,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三)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第四百零三條)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證券管理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及上級部門、當地政府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5、上級部門、當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肆』 瀆職侵權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按照刑事訴訟法管轄分工,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部門負責我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共四類43個罪名。
(一)失職類(共11個罪名):玩忽職守罪;過失泄漏國家秘密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二)濫用職權類(共11個罪名):濫用職權罪;故意泄漏國家秘密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枉法仲裁罪;私放在押人員罪;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三)徇私舞弊類(共14個罪名):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四)侵權類(共7個罪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案件: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報復陷害罪;破壞選舉罪。 從本周開始,通過本刊對瀆職侵權犯罪涉及的43個罪名逐一進行解讀與闡釋。

『伍』 什麼是瀆職侵權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准,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陸』 瀆職侵權犯罪危害性有哪些,為何危害大卻處罰輕

一、瀆職侵權違法犯罪對社會正常發展有六大危害:

1、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2、對市場監督管理不力,嚴重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3、在安全生產、食品衛生、房屋拆遷、社保資金、環境資源、醫療醫葯、教育管理、企業改革改制等領域的瀆職犯罪嚴重侵害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4、司法人員瀆職失職犯罪依然嚴重,破壞司法公正,損害司法權威,踐踏法制尊嚴;

5、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司法、行政執法過程中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作風粗暴、耍特權、逞威風,刑訊逼供、非法拘禁,手段殘忍,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6、領導幹部犯罪增多,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形象,損害黨和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危害後果極其嚴重。

二、瀆職侵權犯罪為何危害大、處罰輕?

1、社會公眾特別是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領導幹部,對瀆職犯罪的嚴重危害性,以及懲治瀆職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知程度不夠高,是導致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的重要原因。倘涉及貪污腐敗,往往民憤極大;而某些瀆職行為,卻容易得到一些人的寬容。有的則認為瀆職是「好心辦壞事」、「好人犯錯誤」,在所難免;在部分片面追求GDP的政績觀的官員心目中,甚至把瀆職侵權違法當作具有「開拓精神」。

2、瀆職犯罪輕刑化與現行問責究罪機制也有密切關系。我國目前對黨員幹部違法犯罪案件的調查普遍採取黨紀政紀優先原則,在我們的法律制度中,政黨內部的紀律處分、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和法律上的行政處罰、刑事制裁之間的相互關系,從來沒有嚴格理清過。這給以黨紀代替政紀、以政紀代替法律責任留下了自由選擇空間。問責究罪工作程序上的黨紀政紀優先模式,架空了司法機關,事實上也縱容了瀆職犯罪輕刑化的做法。

3、法院獨立辦案受干涉是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的外在原因。司法機關受制於地方黨委政府,它們不敢違抗地方領導的意願而執意嚴格依法追究瀆職犯罪,缺乏足夠的獨立性使得它們無可奈何。瀆職的犯罪都是在基層的法院審判,這個地方巴掌大的一塊,方方面面的干擾、說情,最後環境的壓力都要集中在法官個人身上,潛移默化就造成輕刑化的問題。

4、檢、法兩家對某些立案標準的認識不一樣,也是造成該類案件重罪輕判、輕罪不判的原因之一。我國刑法對某些瀆職侵權犯罪的立案標准規定的較為模糊,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造成嚴重後果」等等,致使司法工作者在實踐中難以操作,也使檢、法兩家對此類問題在認識上不一致,檢察機關認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或造成了嚴重後果,而審判機關則不然。故,檢察機關一經立案偵查、起訴,法院卻重罪輕判、輕罪不判。

5、從本質上看,官員職務犯罪緩刑、免刑適用比例高得驚人,根本原因在於缺乏法律層面的強力制約和監督層面的強力約束。檢察機關礙予情面未進行有效的法律監督、各級人大常委會對法院緩刑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也不到位。

6、處罰規定畸輕是是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的立法原因。我國現行刑法對瀆職罪規定的最高刑期大多數為7年,少數情節特別嚴重的在10年以下,極個別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瀆職犯罪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和後果往往比其他經濟犯罪嚴重得多,這往往使一些瀆職犯罪案件大案化小、小案化了。

7、具體司法標準的缺失也是瀆職犯罪輕刑化的一個重要原因。專家指出,最高司法機關對很多刑事案件都有定罪量刑的指導性、規范性意見,但是到目前為止,對瀆職侵權犯罪還沒有指導性意見,這就造成全國各級法院在適用法律、掌握量刑上自由裁量權過大,同時也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干預,造成輕刑化。

瀆職侵權犯罪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改罪的發生會對社會的發展造成極大的阻礙,但很多人由於不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而認為瀆職侵權罪只是其不小心犯下的一個過錯,是可以原諒的,故而,存在著危害大、處罰輕的現象,當然這只是比較片面的理解。

『柒』 如何預防瀆職侵權犯罪

淺談如何預防職務犯罪
一、職務犯罪的危害性
(一)犯罪的直接後果十分嚴重
由於職務犯罪都是具有一定權力的人員實施的犯罪行為,這種行為具有欺騙性和隱蔽性,且這些人手中握有權力,能直接地、從表面上看來是合法地犯罪,因此犯罪比較容易得逞,這更會助長犯罪心理,實施更大的犯罪。近幾年,我國職務犯罪一年比一年多,要案涉及的犯罪數額一年比一年大,都說明了這一問題。象胡長青、成克傑等罪犯貪污的數目之大令人震驚。職務犯罪直接後果嚴重,還在於罪犯實施犯罪行為後,往往將犯罪所得揮霍一空或攜款潛逃,使追贓工作無法進行。即使對其繩之以法,但國家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卻無法彌補。
(二)職務犯罪毒化社會空氣,腐蝕人的精神,使人道德淪喪
職務犯罪最大的危害在於對人的精神危害,對社會的腐蝕。職務犯罪多數表現為權錢交易、權色交易。在我國,由於歷史原因,權力一直是人們關注和追逐的熱點,並且對權力的認識產生了扭曲。一些人追逐權力,是為了利用權力為自己謀取更多的私利,這樣就形成了花錢買官,以權掙錢的惡性循環。
二、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
找准職務犯罪的原因,是預防職務犯罪的一個重要前提,只有了解職務犯罪是如何發生的,才能使我們對職務犯罪的預防措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從而取得積極的效果。總的看來,我認為職務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方面的原因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就目前而言,我國並沒有完全擺脫貧窮與落後,我國的平均國民收入還比較低,人們的生活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在這種情況下,一些掌握職權的個人,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追求個人享受,便濫用手中的職權,從而走向犯罪的道路。
另外,社會分配不公也是我國當前存在的一個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其突出表現之一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不高。在社會上,從事商業的人員甚至個體攤販,他們每月的所得,是公職人員工資的幾倍,一些擔任公共職務的人員發現有的人生活優裕,心理就失去了平衡。當他們不能通過自己的工資收入來達到別人的生活水平時,便利用出賣手中的權力,來獲取不正當利益。這樣,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便由此產生。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國目前有關行政,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雖然很多,但仍存在不少漏洞與不足,這就為有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實施職務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為了預防有關人員的職務犯罪,國家實行了許多相關的制度,如法律監督制度、紀檢監察制度。這些制度對於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起到了很好作用,但它們還存在許多不完善之處,從而為職務犯罪的滋生蔓延創造了條件。
(三)各種消極思想的影響
職務犯罪的存在與各種消極腐敗思想的影響也是密切相關的,比如:
1、特權思想。
中國長期存在的封建專制制度,在一些人的頭腦中形成了這樣 的觀念;權力總是與某些特權人物、特殊利益聯系在一起。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裡,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一切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都是人民公僕。但是一些人由於受封建特權思想流毒影響,在具有一定職務,掌握一定權力之後,不思如何廉潔奉公,為人民做貢獻,而是想著如何利用權力撈取個人好處,如何作威作福。這種人只要有適當機會,便會濫有職權,謀取私利。
2、拜金主義
在我國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過程中,金錢至上的觀念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都有所抬頭,甚至對一些從事公務的人員產生了根深蒂固的惡劣影響。一些人視金錢為一切,崇尚「有錢能使鬼推磨」、「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等腐朽論調,成為金錢的奴隸。為了得到金錢,他們利用職權賄賂,貪污、挪用公款或者濫用權力營私舞弊,非法經營、墮落為社會的蛀蟲。
3、資產階級腐朽思想
我國實行開放政策,引進外國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資金等,同時難免會使資產階級生活方式中消極腐朽的東西湧入國門。一些人經受不住資本主義腐朽思想的影響和腐蝕,盲目追求資產階級花天酒地、紙醉金迷的方式。並由此而產生了強烈的金錢和物質佔有欲。為滿足自己貪欲,實現不勞而獲的寄生生活,便利用職務貪污、挪用公款或濫用職權、營私舞弊,最終蛻變為社會渣滓。
(四)個人因素
如果擔任公職的人員自身素質低下,也容易造成職務犯罪。個人品質的不同,在同樣條件下,有的人廉潔奉公、秉公執法,為國家和社會奉獻終生;而有的人則貪贓枉法、假公濟私、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國家、社會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文化素質高的人,一般會有較高的思想境界和思想覺悟,往往能夠抵禦各種不良的誘惑和侵蝕,文化素質低下,則一般容易為眼前利益所迷惑,不能正確對待自己的身份和權力的性質,從而走向職務犯罪的道路。
除此以外,外界的利益誘惑有時候也對一些意志不堅定的公職人員產生了不良的影響。比如有一些人,為了非法目的,用金錢物質等利益,對其進行誘惑,讓其一失足而走上職務犯罪的道路。對職務犯罪打擊不力也是一個不良誘因。有的人原來不敢實施違背職責的行為,怕受到法律制裁毀了自己的一生,並累及家人。但後來發現很多人貪贓枉法,濫用職權,並沒有受到法律追究;有的人雖然案發了,但判得很輕等。經過盤算便不再害怕觸犯刑律,也開始利用職務之便牟取非法利益,不考慮自己的行為可能給國家、社會和人民的重大利益造成什麼樣的後果。對職務犯罪打擊不力,實際上也是對實施犯罪的一種寬容。
三、如何預防職務犯罪
要真正有效地預防職務犯罪,必須逐步鏟除滋長職務犯罪的各種土壤,減少乃至消除產生職務犯罪的各種機會。
首先,我們公職人員自己應該不斷提高個人素質。
第一要加強理論學習,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三個代表」的思想,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在政治上和黨中央保持一致,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維護社會的道德風尚。第二要自覺抵制不良思潮的影響,拒絕拜金主義、資產階級自由化的毒害。第三要培養健康向上的愛好,拒絕腐蝕,讓行賄者無機可乘。
其次是要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法律建設。完善的立法是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的重要手段。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一些實施職務犯罪的犯罪分子鑽改革的空子,很多情況下是鑽政策規定的空子,導致一些職務犯罪的發生。同時還要加強對職務犯罪的懲治。嚴格執法,防止職務犯罪的人逍遙法外。還要排除干擾,堅決打擊職務犯罪。由於職務犯罪的特殊性,在查處職務犯罪時往往會有來自方方面面的干擾,對確已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處理。
第三是要建立和健全監督體系。建立和完善對職務主體的監督制度,對其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對於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目前各方面的監督中需要加強的有兩個,一個是新聞監督。新聞部門通過電視、廣播、報紙、雜志等輿論工具,把有關人員違法犯罪的「丑聞」,向社會曝光,這無疑是對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權進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種有力遏制。這也可以使那些潛在的犯罪人,加強戒心,不敢肆無忌憚地實施職務犯罪。另一個是社會監督。就是指廣大人民群眾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的一種監督。我國目前一些公務行為的透明度還不高,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知之甚少,因此限制了社會監督作用的發揮。為了有效地預防職務犯罪,方便人民群眾的監督,我們應當盡力擴大職務行為的透明度,使人民群眾的監督進一步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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