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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認定機構

發布時間: 2020-12-27 16:01:18

A. 如何認定商標侵權

您好!
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 "行為。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
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包括:
1、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或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4、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有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活動,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如能更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B. 商標侵權是如何界定的

如何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一、要以包括相關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准判斷。
商標的基本功能就在於使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服務時便於識別這些商品和服務,以及他們的來源。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也一般發生在市場中,受影響的主要是相關的消費者和特定經營者。所以事後法官審判案件在認定甄別商標相同、近似時,判斷注意力也要回歸到此種情景,也要以相關消費者和特定經營者的注意力為標准。這種注意力不是該領域相關專家所具有的注意力,專家的注意力過於專業可能出現判斷標准過嚴的情況。但也不是一個與一般消費者有別的粗心大意的消費者的注意力,以他們的注意力判斷又可能施之過寬,可能出現漏掉已經構成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要以前邊所提兩者中間選擇大多數相關公眾通常的、普通的、一般的注意力為標准。這就涉及到行為主體的一種行為能力的判斷,審判實踐中也稱為認定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主觀標准。法官在分析判斷和採納有關證據作為定案依據和產生心證過程中,都要堅持以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的標准。
二、准確地掌握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整體、要部和隔離的比對方法。按照消費者在市場中對商標的感知規律,審判和行政執法實踐中常常運用商標整體、要部比對和將商標隔離開比對的方法,來判斷商標的相同,特別是商標的類似。
(一)整體比對,又稱為商標整體觀察比較,是指將商標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觀察,而不是僅僅將商標的各個構成要素抽出來分別進行比對。這是因為商標作為商品或者服務的識別標志,是由整個商標構成的,在消費者的記憶中留下的是該商標的整體印象,而不是構成該商標的某些單個要素。因此,當兩個商標在各自具體的構成要素上存在區別,但只要將它們集合起來作為一個整體,因此而產生的整體視覺,仍有可能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就應當認定為近似商標。反之,如果兩個商標的部分組成要素可能相同,但是它們作為一個整體並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即整體視覺不同,就不能認定為近似商標。
(二)要部比對,又稱為商標主要部分觀察比較,是指將商標中發揮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抽出來進行重點比較和對照,是對整體比對的補充。此種比對方法也是根據消費者在市場中對商標與商品的具體感受和記憶而採用的一種方法。一般地說,消費者對商標的感受和留下最深的記憶,是商標的主要部分或者稱要部,即商標中起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當兩個商標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容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就可以判斷為商標近似。
(三)隔離比對,又稱為對商標的隔離觀察比較,是指將注冊商標與被控侵權的商標放置於不同的地點在不同的時間進行觀察比對,不是把要比對的兩個商標擺放在一起進行對比觀察。這是一種基本的商標比對方法,無論在進行整體比對還是要部比對時,都應當採用隔離比對的方式。一般地說,消費者尋找自己所要的商品,總是憑著以往頭腦中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宣傳所遺留的商標印象,在市場中尋找所感知的某種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務。在市場中,不同商標的商品一般也不是同時擺放在同一個櫃台中。在消費者的思維中,多數情況下不是兩種要比對的商標同時存在,而是存在以前見到過在頭腦中記憶的商標,與當前見到的商標的比較。
在事後的侵權判定中,利用消費者的此種思維模式採用隔離觀察比對的方法,更能夠真實地反映出被控商標所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和程度。將兩個商標放在一起進行比對,不同於消費者在市場中實際購買交易的情況,有可能使法官更關注兩個商標的不同點,不能准確地判斷消費者實際交易中可能產生的混淆。

C. 商標侵權的鑒定由哪個部門作出

商標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業標識。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市版場競爭進一步加權劇,加之地方保護、對侵權獲利的瘋狂追逐等因素,商標侵權行為不時發生。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真偽,應由該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檢驗機構鑒定。在雙方鑒定結論不一致的情況下,如果注冊商標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結論是真實、合法的,則應以注冊商標合法使用人的鑒定結論為准。
根據1982年頒布並於1993年、2001年兩次修正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商標使用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職權或應權利人請求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保護商標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D. 商標侵權行為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按照商標法理,是否會造成混淆(包括可能的混淆)是認定商標侵權的主要依據。只要有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就可以認定使用行為構成侵權,而沒有或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就沒有構成商標侵權。混淆的實質是,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及相關信息發生錯誤認識。然而,混淆本身又是一個難題,它需要藉助多種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商品和商標的相似性。「商品類似」、「商標近似」是商標法的一個重要命題,其重要作用首先體現在商標確權過程中,商標申請、異議、評審無不圍繞著這兩大要素展開。商標注冊採取分類申請的原則,設立這一原則的直接目的是防止在後商標與在先商標在標識和對象上過於接近而導致混淆,更為深遠的目的是在分工日漸細化的市場背景下優化商標資源的配置。我們看到,在分類注冊申請原則的制度下,存在著大量近似甚至相同的商標,但這種情況的存在並未導致消費者的混淆,也未引起競爭秩序的混亂,原因就在於這些商標標示的商品或服務是不同類別的。也就是說,商標近似是以商品類似為前提的,因此,在判斷商標近似時,應首先考慮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是否有相似性。在商標注冊階段,一般而言申請注冊的標志未經過市場的實際使用,因此是否足以防止混淆便通過商品和商標的相似性進行推定,標志本身的構成、標志與對象之間的關系、標志與在先商標的關系,當然地成為審查的重點,某一標志只要不含有法律禁止的內容,就直接推定其具備顯著特徵,可以獲得注冊。

在商標權的行使過程中,法律的職能是保護注冊商標專有權,制止混淆。判斷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應當考慮多種因素,包括相關標志以及商標之間的近似程度、標志的注冊情況、標志在市場上的實際使用情況、消費者對商標和商品的認知等等,不一而足。其中商品類似和商標近似無疑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從人類的認知規律來看,音、形、義近似的符號在相同語境之下容易產生混淆,正因為如此,一些國家商標法乾脆將認定混淆的標準直接規定為「商品類似並商標近似」。我國商標法第52條即採用了這種模式。這種模式加強了「相似性」在判斷混淆中的作用,其優點是法院可以直接通過判斷商標近似與否和商品類似與否來認定侵權,具有較強的操作性。缺點則在於直接以商品是否類似、商標是否近似作為判定侵權的標准不合法理,可能導致誤判。

E. 認定商標侵權之後企業名稱如何處理

首先商標侵權和企業名稱屬於是兩個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門,相互之間不受影響。

  • 商標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約束,全國范圍適用。

  • 企業名稱受《工商行政管理實施條例》管理,有地區限制。

  1. 除非是著名的商標為了保護自己的品牌不受損失,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要求相關的企業修改企業名稱。

  2. 如果相關的企業和商標不屬於相同行業,工商行政管理局也無法要求企業修改名稱。

如果依據商標法和工商行政部門確定,企業的名稱確實對商標有損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企業名稱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是否需要責令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手續並未作出明確規定,僅籠統表述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此時,辦案機構可以借鑒《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相關條例如下:http://www.npc.gov.cn/npc/xinwen/fztd/sfjs/2009-04/24/content_1499653.htm

F. 商標侵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商標侵權行為認定有如下幾種: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 "行為。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6)商標侵權認定機構擴展閱讀:

商標使用與商標侵權的關系:

「商標使用」的含義區分為以維護商標權為特徵的積極使用和在商標侵權判定中的商標使用。這兩種含義並不能等同。

關於商標使用與商標侵權行為的關系,在理論上有的學者認為非營利性組織的非商業性使用也可能構成侵權,而大多數觀點則傾向於認為判定商標侵權應以商業性使用為前提。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情況下判定商標侵權的前提條件是被告的行為屬於商標使用。

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基本行為必須是在商業標識意義上對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使用,也即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必須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或者說必須是將該標識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使用。倘若所使用的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等標識不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這種使用就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不會構成對於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一般來說,對於直接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其認定需要以被述侵權行為構成商標性使用為前提。而對於商標間接侵權行為或共同侵權行為則往往不屬於商標使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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