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查驗協議
㈠ 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小區物業承接查驗事宜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物業承接查驗范圍:小區所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第二條 查驗標准及項目:按照國家《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以及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移交項目應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
第三條 查驗時限:物業買賣合同約定交付使用15日前完成。
第四條 查驗方式:
1、 甲方在確認承接項目竣工完成後,提前20天發出書面函件知會乙方准備查驗。同時應在書面知會函發出當天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
A、 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B、 共用設施設備清單及其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C、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准許使用文件;
D、 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E、 承接查驗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F、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的,建設單位應當列出未移交資料的詳細清單並書面承諾補交的具體時限。
2、 乙方在收到甲方所需移交資料後,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要求以及物業購買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等相關約定,對物業承接項目資料進行確認,不得以資料未復核為由拖延查驗工作。
3、 以甲方發出知會函約定時間為准,甲乙雙方項目主管帶隊到現場對物業承接項目進行查驗。
4、 現場檢查驗收綜合運用核對、觀察、使用、檢測和試驗等方法,重點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標准、外觀質量和使用功能。
5、 現場查驗應當形成書面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查驗時間、項目名稱、查驗范圍、查驗方法、存在問題、修復情況以及查驗結論等內容,查驗記錄應當由雙方參加查驗的人員簽字確認。
6、 現場查驗中,乙方應當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數量和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者規定的情形,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書面通知之日起15天內給予整改,並組織進行復驗。因客觀因素不能及時整改,甲方應當書面承諾整改時間,在整改後再次進行復驗。
7、 在最後一期物業承接查驗結束後10天內雙方辦理物業項目整體交接手續。
第五條 雙方義務和權利
1、 甲方應按時提供相交移交資料,如因甲方未按時提供第四條第1款所述資料,造成查驗不能順利進行,乙方不承擔逾期違約責任。
2、 對乙方在查驗過程中提出不符報告時,甲方應在約定時間內整改或回復,否則乙方有權不予辦理物業承接查驗手續。
3、 雙方應按約定時限主動配合完成物業承接查驗工作,若非因甲乙雙方因素造成物業承接查驗不能按計劃完成時,對方有權追究違約責任。
4、 乙方應在項目整體交接手續辦理完畢之日30天內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申報備案,因乙方不能及時備案出現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5、 物業交接後後,甲方未能按照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約定及時解決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的問題,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以及經濟賠償責任。
6、 自物業交接之日起,乙方應當全面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義務,承擔因管理服務不當致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毀損或者滅失的責任。
7、 乙方應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建立檔案並妥善保管。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乙方應當在前期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承接查驗檔案。
8、 甲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責任。甲方可以委託乙方提供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約定。
9、 甲方不得以物業交付期限屆滿為由,要求乙方承接不符合交用條件或未經查驗的物業。
第六條 其它
1、 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雙方發生爭執,可以申請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解。
2、 本協方由甲、乙雙方簽訂,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法定或委託代理人:
乙方:法定或委託代理人: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㈡ 小區物業管理范圍和責任要包括什麼
1、小區物業管理范圍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小區物業管理的責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2)承接查驗協議擴展閱讀: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基本內容按服務的性質和提供的方式可分為:常規性的公共服務、針對性的專項服務和委託性的特約服務三大類。
1、公共服務
是指物業管理中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是物業管理企業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務。主要有以下8項:
(1)房屋建築主體的管理及住宅裝修的日常監督;
(2)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
(3)環境衛生的管理;
(4)綠化管理;
(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門做好住宅區內公共秩序維護工作;
(6)車輛秩序管理;
(7)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
(8)物業檔案資料的管理
2、針對性服務
是指物業管理企業面向廣大住用人,為滿足其中一些住戶、群體和單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項服務工作。
①日常生活類;
②商業服務類;
③文化、教育、衛生、體育類;
④金融服務類;
⑤經紀代理中介服務;
⑥社會福利類;
3、委託性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在實施物業管理時,第一大類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須做好的。同時,根據自身的能力和住用人的要求。
確定第二、第三大類中的具體服務項目與內容,採取靈活多樣的經營機制和服務方式,以人為核心做好物業管理的各項管理與服務工作,並不斷拓展其廣度和深度。
特約服務實際上是專項服務的補充和完善。
㈢ 為什麼要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物業承接查驗活動是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一個主要內容和關鍵環節,目前政府之所以應當監管物業承接查驗活動,主要基於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物業管理活動具有準公共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表面上是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雙方,但合同的內容、履行和結果涉及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利益,對物業承接查驗這一合同行為進行規范和監督,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在競爭性的物業服務市場中,物業服務企業與建設單位處於不平等的締約地位,迫於建設單位的選擇權壓力,物業服務企業往往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條件,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雙方權益失衡的情況較為普遍,其中的一個主要現象,就是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缺失或者流於形式。因此,有必要通過規范合同行為來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維護物業管理的市場秩序。物業管理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是業主物權利益的最大化。雖然物業承接查驗行為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共同實施,但該合同行為的結果卻與物業的主人——業主密切相關。現代物業分割銷售的開發模式和建築物區分所有的產權模式,決定了建築物的共有物權和共同管理權必須由全體業主來行使。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由於不具備業主大會成立的法定條件或者現實條件,在業主共同利益代表者缺位的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的選擇權由建設單位代為行使,物業共有部分的承接查驗權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行使,這種雙重被代理的角色,決定了業主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弱勢地位。因此,從防止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利用優勢地位侵害業主權利出發,從保護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業主的物權出發,都有必要規范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承接查驗行為。物業承接查驗制度,通過強化建設單位在承接查驗工作中的義務和責任,通過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查驗工作中的指導和協助,最大限度地減少開發建設遺留問題,為前期物業管理活動創造有利條件,以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物業承接查驗制度,是《條例》「發展為重、平衡利益、保護弱者」立法理念的貫徹落實。在物業承接查驗活動中,「發展為重」與「平衡利益」和「保護弱者」是相輔相成、互為因果和互為促進的共生關系。一方面,只有物業管理行業在擺脫生存困境基礎上得到發展壯大,只有物業服務企業與建設單位在前期物業管理市場上處於平等締約和競價的地位,才能保證前期物業管理資源得到公平、合理和有效的配置,才能從根本上保護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三方的業主的利益;另一方面,只有前期物業管理活動各方的利益得以平衡,只有處於弱勢地位業主的權益得以保護,才能為物業管理的市場培育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才能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
㈣ 物業承接查驗協議如何簽訂
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小區物業承接查驗事宜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物業承接查驗范圍:小區所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第二條 查驗標准及項目:按照國家《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以及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移交項目應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
第三條 查驗時限:物業買賣合同約定交付使用15日前完成。
第四條 查驗方式:
1、 甲方在確認承接項目竣工完成後,提前20天發出書面函件知會乙方准備查驗。同時應在書面知會函發出當天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
A、 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B、 共用設施設備清單及其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C、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准許使用文件;
D、 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E、 承接查驗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F、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的,建設單位應當列出未移交資料的詳細清單並書面承諾補交的具體時限。
2、 乙方在收到甲方所需移交資料後,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要求以及物業購買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等相關約定,對物業承接項目資料進行確認,不得以資料未復核為由拖延查驗工作。
3、 以甲方發出知會函約定時間為准,甲乙雙方項目主管帶隊到現場對物業承接項目進行查驗。
4、 現場檢查驗收綜合運用核對、觀察、使用、檢測和試驗等方法,重點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標准、外觀質量和使用功能。
5、 現場查驗應當形成書面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查驗時間、項目名稱、查驗范圍、查驗方法、存在問題、修復情況以及查驗結論等內容,查驗記錄應當由雙方參加查驗的人員簽字確認。
6、 現場查驗中,乙方應當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數量和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者規定的情形,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書面通知之日起15天內給予整改,並組織進行復驗。因客觀因素不能及時整改,甲方應當書面承諾整改時間,在整改後再次進行復驗。
7、 在最後一期物業承接查驗結束後10天內雙方辦理物業項目整體交接手續。
第五條 雙方義務和權利
1、 甲方應按時提供相交移交資料,如因甲方未按時提供第四條第1款所述資料,造成查驗不能順利進行,乙方不承擔逾期違約責任。
2、 對乙方在查驗過程中提出不符報告時,甲方應在約定時間內整改或回復,否則乙方有權不予辦理物業承接查驗手續。
3、 雙方應按約定時限主動配合完成物業承接查驗工作,若非因甲乙雙方因素造成物業承接查驗不能按計劃完成時,對方有權追究違約責任。
4、 乙方應在項目整體交接手續辦理完畢之日30天內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申報備案,因乙方不能及時備案出現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5、 物業交接後後,甲方未能按照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約定及時解決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的問題,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以及經濟賠償責任。
6、 自物業交接之日起,乙方應當全面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義務,承擔因管理服務不當致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毀損或者滅失的責任。
7、 乙方應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建立檔案並妥善保管。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乙方應當在前期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承接查驗檔案。
8、 甲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責任。甲方可以委託乙方提供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約定。
9、 甲方不得以物業交付期限屆滿為由,要求乙方承接不符合交用條件或未經查驗的物業。
第六條 其它
1、 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雙方發生爭執,可以申請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解。
2、 本協方由甲、乙雙方簽訂,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法定或委託代理人:
乙方:法定或委託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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