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聘協議
Ⅰ 本人與公司簽訂了聘用意向書,文件中說道:如果任何一方提出解除三方協議,需要支付3000元作為違約補
問:本人與公司簽訂了聘用意向書,文件中說道:如果任何一方提出解除三版方協議,需要支付3000元作為違約權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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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實際上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是應屆畢業生在第一次就業的時候簽署的協議,由學生本人、學校和用人單位三方簽訂。三方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畢業生後自行終止,然後單位會與畢業生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業協議的效力就會喪失,如果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內容矛盾,則以勞動合同為准。
三方協議具有約束性,作為無名合同的一種,需要各方履行合同,因個人原因通常情情況下無權解除三方協議,擬用人單位並沒有過錯,如果也不存在欺詐等問題,當事人只能與擬用人單位進行協商。」
綜上可以看出,當事人應與單位協商解除三方協議後,再去找工作是最佳的選擇,若私自去找工作,違反了三方協議中的違約條款,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並受法律保護與支持。
Ⅱ 我公司要聘任一名技術人員擔任店長,並給予20%的公司股份,半年分紅一次,想擬定一份乾股分紅的協議,不知
提供一份乾股協議範本供參考:
乾股協議
甲方:XXXX公司
乙方:
鑒於乙方以往對甲方的貢獻和為了激勵乙方更好的工作,也為了使甲、乙雙方進一步提高經濟效益,經雙方友好協商,雙方同意甲方以虛擬股的方式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獎勵和激勵。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訂立以下協議:
1.定義 除非本合同條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1.1.股份:指XXXX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的注冊資本金,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按每股人民幣 元計,共計 股。
1.2.虛擬股:指XXXX公司名義上的股份,虛擬股擁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冊登記的實際股東,虛擬股的擁有者僅享有參與公司年終利潤的分配權,而無所有權和其他權利;不得轉讓和繼承。
1.3.分 紅:指XXXX公司年終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可分配的利潤。
2.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授予乙方虛擬股 股。
2.1.乙方取得的虛擬股股份記載在公司內部虛擬股股東名冊,由甲乙雙方簽字確認,但對外不產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虛擬股對外作為在甲方擁有資產的依據。
2.2.每年會計年終,根據甲方的稅後利潤計算每股的利潤;
2.3.乙方年終可得分紅為乙方的虛擬股數乘以每股利潤。
3.分紅的取得。
在扣除應交稅款後,甲方按以下方式將乙方可得分紅給予乙方。
3.1.在確定乙方可得分紅的七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乙方可得分紅的50%支付給乙方;
3.2.乙方取得的虛擬股分紅以人民幣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3.3.乙方可得分紅的其他部分暫存甲方賬戶並按同期銀行利息計,按照下列規定支付或處理:
a.本合同期滿時,甲、乙雙方均同意不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 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紅在合同期滿後的三年內,由甲方按每年X分之一的額度支付給乙方。
b.本合同期滿時,甲方要求續約而乙方不同意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紅的一半由甲方在合同期滿後的五年內按均支付;可得分紅的另一半歸屬甲方。
C.乙方提前終止與甲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乙方違反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或甲方的規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職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紅歸屬甲方,乙方無權再提取。
4.乙方在獲得甲方授予的虛擬股同時,仍可根據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享受甲方給予的其他待遇。
5.合同期限。
5.1.本合同期限為 年,於 年 月 日開始,並於 年 月 日屆滿;
5.2.合同期限的續展:
本合同於到期日自動終止,除非雙方在到期日之前簽署書面協議,續展本合同期限。
6.合同終止。
6.1.合同終止:
a.本合同於合同到期日終止,除非雙方按5.2條規定續約;
b.如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本合同也隨之終止。
6.2.雙方持續的義務:
本合同終止後,本合同第7條的規定甲、乙雙方仍須遵守。
7.保密義務。
乙方對本協議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協議中乙方所得虛擬股及股數以及分紅等情況,除非事先徵得甲方的許可。
8.違約。
8.1如乙方違反《勞動合同》第 條,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8.2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的第7條之規定,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9.爭議的解決。
9.1.友好協商
如果發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關的爭議,雙方應當首先爭取友好協商來解決爭議。
9.2.仲裁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則將該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10.其他規定。
10.1.合同生效
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10.2.合同修改
本合同不得以口頭方式修改,而須以雙方簽署書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10.3.合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寫就,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10.4.本合同為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補充,履行本合同不影響原勞動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Ⅲ 聘用合同協議書簽了不履行用不用負法律責任
要看看合同是簽訂後即時生效還是附條件的生效。如果是後者,在所附條件未達版成時尚未生效,則你可以權行為合同解除權。但如果是簽訂後即時生效,還要看具體的合同條款,比如有沒有約定猶豫期間等等。如果合同上已經有了具體的違約責任,則一般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處理。
Ⅳ 執行董事依據本協議聘用乙方指定人員擔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 這里邊指定人員的含義是什麼
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討論投票決定,由執行董事簽發聘書任用。
Ⅳ 聘用協議和聘用合同有什麼區別
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的勞動者不清楚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而有些單位利用這一點與專勞動者簽定勞務屬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那麼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區別在那呢?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區別:
1、勞動合同是約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合同成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系,受勞動法的保護。勞務合同是一種經濟合同,合同成立,單位與提供勞務的一方就形成了合同民事法律關系,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調整;
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不能與別的單位建立另一個勞動關系。向單位提供勞務的一方可以向另外一個單位提供勞務簽訂另一個勞務合同(除雙方約定外);
3、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享有勞動法規定的醫療、福利、保險等待遇。勞務合同中的提供勞務的一方不享有以上待遇
希望採納
Ⅵ 如果應聘公司不與應聘者簽訂任何書面協議 該公司有何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版位與勞動者權建立勞動關系的書面依據。所以,如果應聘者已經在應聘公司工作,而應聘公司不與應聘者簽訂勞動合同及任何書面協議,應聘公司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應聘者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Ⅶ 公司和員工簽署了一份標題為「聘用協議書(目標責任狀)」的文件,請問能否替代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專
《中華人民屬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另外,如果在簽訂此份協議書後,公司仍然給員工發放工資,購買社會保險,那麼,也可以認定公司與員工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