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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品牌罪

發布時間: 2020-12-27 22:15:40

1. 商標侵權案件達到多少金額構成犯罪

1、行為人使用的商標僅在拼寫上少了一個字母的;
2、行為人只使用了組合商標中的一部分;
3、商標權人沒有正確使用其注冊商標,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不完全相同,行為人假冒其實際使用的商標的。

2. 商標侵權罪判幾年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3. 制假商標,涉及侵權怎麼定罪

【案情】
2015年6月,曹某非法購進印有假冒二十年汾酒商標的金卡紙萬余張,在太原市萬柏林區某出租房內加工偽造汾酒注冊商標標識。
2015年7月,太原市公安局民警將曹某抓獲,並當場查獲其已加工的假冒二十年汾酒商標的成品包裝面紙4.3萬張、半成品包裝面紙1.6萬張(已進行燙金、起凸工藝)以及其從其他人處非法購進的二十年汾酒包裝蓋紙6萬張、金卡包裝面紙1.7萬張。
經鑒定,上述汾酒包裝均系擅自或非法使用該公司「汾酒」「杏花村」「牧童牛」的注冊商標標識。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曹某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特別嚴重,提請依法判處。
【分析】
從侵犯對象的種類上甄別,本案中被告人只侵犯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廠有限公司二十年汾酒的一種注冊商標專用權。
因為根據商標標識的定義,該二十年汾酒的商標標識系由「汾酒」「牧童牛」共同組成,聯合構成二十年汾酒的專用商標,因其客觀上並未分割單獨注冊,故不能以兩種注冊商標標識進行評價。曹某非法製造的金卡包裝紙所顯示的「杏花村」與「汾酒」「牧牛童」混同在一起,又形成一個整體標識,究其實質只是對二十年汾酒注冊商標權利的侵犯。因此,公訴機關將「汾酒」「牧童牛」作為兩種注冊商標標識進行指控不能成立。
從侵犯對象的數量上判定,被告人非法購進印有假冒二十年汾酒商標的金卡紙7萬余張,對其中的4.3萬張非法製造完成,另有1.6萬張進行了部分加工。已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製造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關於其辯護人提出不應當認定被告人情節特別嚴重的辯護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告人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故對辯護人的該辯解意見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曹某自願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綜上,結合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法官說法】
注冊商標標識作為一種國家予以承認且受法律保護的個人或企業的顯著標識,一般由圖形、文字、符號等組成,其作為一個整體顯示出該商品的獨屬性及品牌形象。實踐中,不能機械地以製造或加以更改的圖形或文字的數量來認定犯罪行為侵犯的注冊商標數量,而是應當將注冊商標作為一個整體,考慮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所指向的對象,來界定其犯罪情節。

4. 製造高仿品牌怎麼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七條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侵權品牌罪擴展閱讀:

案例:涉嫌商標侵權南寧一假冒品牌生粉生產廠家被查獲

5月11日上午,位於北際南路一家假冒荷蘭「風車」品牌生粉的廠家,被南寧市工商執法人員揪出。在現場,假貨外包裝版本達三個之多。讓執法人員大跌眼鏡的還有,普通生粉、一台灌裝機再加一台磅秤,就構成了一家「進口企業」。

假冒荷蘭風車品牌生粉的廠家面積並不大,貨倉加製作間同在一起。現場執法時由荷蘭風車品牌上海機構的工作人員辨認假貨,配合南寧市工商局經檢支隊調查進行。

經辨認,倉庫堆放的貨都為假貨。荷蘭風車品牌上海機構的工作人員介紹說,較明顯的區別在,2015年8月之後,荷蘭風車品牌的生粉都標上了二維碼,而這些假貨的外包裝未有。

另外,包裝袋上的商標圖案風車設計也不同。正品的風車風葉片為4片,而假貨是5片。荷蘭風車品牌起源於1867年,假貨設計成1987年字樣。一些假貨為了以假亂真,也把正品的外包裝設計直接「克隆」了。在現場,執法人員發現「陋嘢貨」外包裝有三個版本之多。

執法人員發現,在現場還有一台灌裝機和一台磅秤,灌裝機上有未裝完的生粉,磅秤也在通著電。一些來不及裝粉的包裝袋放在一旁。

機器雖然沒有開動,但通過這些物品,執法人員對該廠家大致的「生產」過程也明白了——廠家從市面購買回生粉,然後灌裝入袋,過一下秤。如此,一個假冒進口的品牌生粉就「炮製」出來了。既然是假貨,不夠秤也讓人理解了,現場一包標重25公斤的生粉,實際才有20公斤。

據了解,該廠家2015年2月份注冊,存在已有兩年多時間,荷蘭風車品牌上海機構的工作人員說,他們是最近才接到一些商家的舉報。

廠家負責人提出他也有兩個商標所有權,甚至還有一個國家版權局頒發的風車圖形作品登記證書。經執法人員查看,商標注冊證卻是:桂泰風車和桂泰。

在包裝袋上做了手腳,正面部分用自己的商標,背面卻稱原產地為荷蘭,用了他人公司地址,這些都屬於假冒產品,同時也涉嫌了侵犯他人商標權。執法人員解釋,「通俗點理解就是『傍名牌』,侵權多為採用高仿,或者是近似商標。」

對於廠家出示的國家版權局頒發的「風車」圖形作品登記證書,執法人員認為,這只是對一個設計圖案的認可,並不代表為國家工商總局的注冊商標權。

當日,南寧市工商局經檢支隊副支隊長何長喜介紹,經清點,涉嫌侵權的袋裝生粉約有290包。根據《商標法》相關條例規定,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 刑法中關於侵犯商標權的犯罪

(一)假冒注冊商標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實務處理中主要涉及馳名商標的認定,侵犯注冊商標的證據搜集,侵權時間和侵權影響的認定,
程序法上主要設計證據規定。實體法上涉及以下: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評審規則、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 、
主要的就是以上一些了。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還會涉及其它的司法解釋,可以去國家只是產權局網站搜索。

6. 商標侵權罰款多少,商標侵權罰款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商標侵權處罰法律依據如下:

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3、就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6)侵權品牌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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