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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失公允

發布時間: 2020-12-28 00:25:06

A. 一份有失公允的勞動合同!!!!老闆賴皮,反打一耙。

進行勞動仲裁。

B. 為什麼現在那麼多人討厭墨香銅臭

魔道祖師 漫畫

她與西子緒的矛盾的起因也是因為西子緒的一段話,西子緒說《魔道祖師》的火爆跟《全職高手》一樣依靠營銷的大力推廣而來。

西子緒的一番話,直接挑起魔道粉絲心中的怒火,雙方粉絲開始互撕互懟,一場圈子的較量由此引起。後來,西子緒發表道歉聲明,但沒有作用,還另外說收到魔道粉絲的威脅,一時間火葯味濃厚……

已經停更700天的墨香銅臭,也已經開始起筆新作,只是耐人尋味的是,有傳言說她在這700多天裡面因為作品問題被抓了。

有人說墨香銅臭是被網路暴力給嚇怕了,從《魔道祖師》的一路走來發生的事情也太多,關於她的黑論也從未中斷。

另外一部分人說,她只想靜下心好好創作,來回饋大家。何況,時間也是治療傷痛的一劑良葯,希望能看到她更好的狀態,期待她的精彩故事。

C. 若有失公允合同已履行是否可撤銷

【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專撤銷:
(一)因重大誤屬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D. 明顯有失公允的勞務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 明顯有失公允,為什麼你還要簽呢?

  2. 合同一旦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

E. 有失公允的合同怎麼處理糾紛

簽訂合同的當來事人是自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論等。民事方式區別於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過行政手段來直接干預合同糾紛,這與合同法平等的理念不符合。
在計劃經濟時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預,仍然存在,與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相違背,刑事方式是國家通過刑事手段來解決合同糾紛,合同一旦需要通過刑事方式解決,就不能稱為合同糾紛,而是刑事案件。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情況很多,對於此類情況,應以詐騙案處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
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於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F. 房主和包工頭是承攬關系,農民工工資是否由房主支付

房主和包工頭往往都覺得不應該由自己承擔責任,調解比較困難。受害的農民工一方,有的起訴房主,有的起訴包工頭,多數把房主和包工頭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兩方承擔連帶責任。對於此類農村建房事故中如何確定賠償責任主體,理論上爭論較大,實務中判決理由和結果迵異。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判決包工頭賠償,房主無責任;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由包工頭與房主共同賠償,互負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款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弄清楚,一是承攬關系的認定;二是對定作人過失的理解。關於第一個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其他相關建築法律法規也大多明確不適用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築活動,所以農村中普遍存在的「土師傅」建私房並不能簡單地認定為發包與承包關系,界定為承攬關系似乎更為恰當。 房主與工頭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建築工程合同而是承攬合同,雙方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房主是定作人,包工頭是承攬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定作人不承擔賠償,定作人對定作、選任、指示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於對定作人過失的理解問題,依照現行的建築法律法規,對兩層以上住宅的建設,必須要由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施工隊承建,那麼法律如無禁止性規定,應當推定農村低層住宅建築活動可以由個體工匠承攬,事實上,農村中低層房屋的建築並不需要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農民們也大都願意將房屋交給他們比較信任的有一定技術水平和建房經驗的工匠來做,故要求房主必須選任具備資質(目前個體工匠資質行政審批的規定已經取消)的承建人是不現實的,將此義務加於房主身上有失公允。審判實務中,認定房主是否承擔責任可以從房主在建房活動中是否存在定作過失或指示過失來考慮,但需從嚴把握,不能只顧同情受害者而忽視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違反公平原則。 因此房主作為定作人不是賠償責任主體,而應由作為僱主的包工頭,對建築民工的損害獨立承擔賠償責任

G. 如果和保險公司簽訂一次性定損協議後,因存在重大有失公允,是否可以起訴

你好,如果確實是群,在重大有失公允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撤銷或者起訴的,因為簽合同的前提必須是保證公平公正。

H. 有失公平的合同是否是無效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以下合同為無效合同:(一)一方以欺詐、脅迫回的手段訂立合同,答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關於可撤銷的規定如下: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從你的表述中得知,當時雙方意思表示已經一致,從而簽訂該合同,你是事後才知道合同中約定的違約任務有失公平。但是,你可以與對方說明該情況,並且也可以主張,如果你加工完成後對方未按約定支付你貨幣,你同樣可以要求對方向你承擔這樣的違約責任。所以,我認為這種情況不屬於顯失公平。

I. 此合同是否屬有失公平的無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合同可撤銷的情況,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回危、欺詐、脅迫。對於這幾答個情況的解釋反而在最高院對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中間,如下:
69.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原70條)
71.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原71條)
72.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原72條)
這個規定是唯一的規定,而且與德國、日本、台灣的規定多有不同。
依據上面的72條,顯失公平有兩個條件:
1、在客觀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不平衡
2、一方當事人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另一方當事人草率、無經驗等訂立了合同。
從上面的情況看,肯定不是顯失公平。

J. 請問家唯一一套房子的一半贈予兒子辦理了過戶可以要求撤銷嗎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則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版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權再進行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來源於贈與的無償行為。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沖動,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當然任意撤銷權的行使也是有一定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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