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協議
A. GSP獸葯店與員工的合同怎樣寫
我們專復門提供各類合同(買制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擔保合同、合夥協議、聯營協議、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投資協議、礦權轉讓合同、著作權許可合同、商標權許可使用合同、專利權許可使用合同、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僱傭合同)的代書及審查業務。
B. 葯房新版GSP規定是否需要簽對方合同
沒有要求簽訂合同,但是質保協議必須得簽。
C. 葯品調價協議怎麼寫
質量保證協議書
甲方:(供貨方)
乙方:(購貨方)
為了加強葯品質量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用葯安全有效,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符合國家有關葯品法律法規要求的原則上,根據《葯品管理法》《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及《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GSP實施細則)的要求,簽訂以下質量保證協議:
一、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合法的「葯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GSP證書」的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原印章,同時乙方也向甲方提供本企業的「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GSP證書」的復印件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加蓋本企業的原印章。
二、甲乙雙方均不得超過主管部門審批的經營范圍和方式購銷葯品。
三、甲方供給乙方的產品必須是甲方所經營的,有合法審批手續並符合法定質量標準的產品。
四、甲方代表應給乙方提供甲方法人開具的「法人委託書」和代表本人的合法「身份證」。
五、甲方所提供的整件葯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葯品包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運輸要求。
六、甲方所提供的進口葯品,應提供加蓋甲方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的《進口葯品注冊證》和《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如系生物、血液製品,還應有《生物製品批簽發證》或《進口生物製品檢驗報告書》乙方在未收到甲方提供的口岸葯檢報告的復印件以前,不得對外銷該葯品。原則上生物、血液製品非質量問題不得退貨。
七、甲方應按《葯品管理法》的規定,承擔所提供葯品的質量責任。
八、對各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抽查所發現的甲方不合格葯品,按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處理。
九、乙方應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要求儲存甲方葯品,甲方有權實地考察乙方儲存葯品的倉庫,若因乙方儲存原因所造成的商品損失由乙方負責。
十、雙方所提供的各種文件的復印件應真實並加蓋本方印簽,同時承擔所提供資料合法性的法津責任。
十一、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確認,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十二、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有效期為壹年。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看看合適不?
D. 求葯店責任狀或者保證書,急急急
質量保證協議書
甲方(供方):
乙方(購方):
為了加強葯品經營質量管理、保證葯品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等有關法律、法規,以明確甲乙雙方權責,特訂立協議如下:
一、甲方義務:
1、應當提供具備履行合同能力和符合葯品經營法定資格的證明。
2、應當提供購銷人員身份證明和購銷業務合法性的授權委託書。
3、應當提供葯品合法性和葯品質量合格的證明,葯品包裝和標識應符合規定和儲運要求。
4、應當提供隨貨同行單和開具發票,票單所載內容應符合GSP規定。
5、為保障葯品運輸途中的質量,應選擇適宜的運輸方式、運輸工具和交貨方式。冷藏冷凍葯品應提供冷藏儲存葯品運輸記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葯品應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6、應當提供葯品說明書和包裝更改的證明和葯品使用、不良反應的質量信息。
7、應提供所供葯品電子監管必要的支持。
8、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完整、有效。
二、乙方義務:
1、應提供具備葯品購進法定資格的證明,並附購進人員的身份證明或是授權委託書,
2、必須按照法定標准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條款對購進的葯品進行驗收,在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當在驗收之日後十五日內通知甲方。
3、應嚴格按照GSP規定儲存葯品。
4、應積極反饋葯品使用過程中的質量問題和重要、特異的不良反應
三、違約責任及說明
1、甲方提供的葯品如質量不符合規定,乙方有權拒收,但應暫時代為保管並及時通知甲方,協助甲方處理後續工作。
2、甲方僅對所提供的葯品質量(產品質量、包裝質量)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如出現質量問題,應主動積極召回。
3、應嚴格按照GSP規定貯存,因乙方貯存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4、如對葯品質量產生爭議、應以法定檢驗報告的報告為准
四、其他事項:
1、本協議所涉及的條款,如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雙方合議為准。
2、上述條款經雙方確認無異,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3、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為一年。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 GSP中,委託第三方倉儲配送的供應商,建首營的時候還要收集第三方倉儲配送協議嗎
首營資料並不要求提供倉儲及配送相關信息。但是在經營過程中會有對儲運的相關要求,建議索取。
F. 新版gsp購銷合同可以不簽定嗎
新版GSP沒硬性要求,你如嫌麻煩,可以簽訂一個大合同,約定下付款方式和稅票的事宜,不必寫具體品種等,一年簽一次就行了。。
但是質量保證協議就一定要簽訂,這是硬性要求
G. 中國給於哪些國家享受普惠制中國又享受哪些國家的最惠國待遇呢
一、普遍優惠制
普遍優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erferences—GSP)簡稱普惠制,是指發達國家對從發展中國家或地區輸入的商品,特別是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普遍的、非歧視的和非互惠的關稅優惠待遇。
目前,給予我國普惠制的國家有36個。歐盟25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波蘭、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拉脫維亞、愛沙尼亞、立陶宛、塞普勒斯和馬爾他)、瑞士、挪威、日本、紐西蘭、澳大利亞、加拿大、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和土耳其(保加利亞、美國不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出口商品需符合給惠國的給惠方案及其原產地規則,進口國海關根據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的普惠制產地證明書給予關稅優惠待遇。該證書採用統一格式的Form A。
二、 區域貿易協定優惠稅率
1、《曼谷協定》
《曼谷協定》現有成員國為韓國、斯里蘭卡、印度、孟加拉、寮國、中國。韓國、斯里蘭卡、印度已對我國實施了協定項下的關稅優惠待遇。出口商品要取得關稅優惠待遇必須符合《曼谷協定》進口國給予關稅優惠的商品范圍與原產地規則,並需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曼谷協定》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目前採用的為Form A。
2、《中國—東盟貿易協定》
根據中國與東盟簽署的《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貨物貿易協定》(以下簡稱《貨物貿易協定》)規定,自2005年7月20日起,除2004年根據HS第1-8章早期收獲方案已實施降稅的早期收獲產品和少量敏感產品外,中國和東盟將正式按照《貨物貿易協定》規定的時間表,對原產於中國和東盟的約7000個稅目的產品相互給予優惠關稅待遇,以自由貿易區的稅率實現彼此貨物的通關。至2010年,中國與汶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和泰國等6個東盟老成員將取消大部分產品的關稅,建成自由貿易區。柬埔寨、寮國、緬甸和越南等4個東盟新成員將享受5年的過渡期,至2015年與中國實現自由貿易。
為使我國出口到東盟的《貨物貿易協定》項下的產品享受東盟給予的關稅優惠待遇,自2005年7月20日起,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開始簽發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FORM E。
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簽發的產品范圍,在早期收獲(HS1-8章產品)的基礎上,增加了泰國、馬來西亞、緬甸、新加坡、印度尼西亞和汶萊等6個國家降稅清單的產品。對菲律賓、寮國、越南和柬埔寨簽證的產品范圍仍限定在早期收獲范圍內。以上4國將在完成相關國內程序後,與中國相互實施降稅計劃。
三、 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優惠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於2003年11月3日簽定的《中國與巴基斯坦優惠貿易安排》於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此外,內地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CEPA)也屬於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優惠范疇,由於香港、澳門是自由港,早已對內地實行零關稅,CEPA將此以法律責任的形式約束起來,減免關稅的實質性工作主要在內地方面。
隨著我國積極參與區域性與雙邊的自由貿易區協定,相互關稅優惠待遇的國家將越來越多。我國進出口企業應積極了解並掌握各類優惠或互惠原產證的知識,以獲得更大的利益,增加出口商品的競爭力。
H. 求個獸葯GSP加盟協議,開連鎖店得那種
如何要寫加盟協議,相當於獨立開新店了,要獨自過獸葯GSP認證的,需要獸葯GSP認證的可以和我聯系,我是要針對省獸葯GSP的現場評定要求准備好所有的資料,包括:一套要上交的資料(要有封面和目錄);一套學習資料(評審團非常重視);一套針對GSP要求編制的規章制度;一套和制度匹配並且按照GSP要求編制的GSP記錄表格;一套要上牆的資料(我都設計好的,包括各種標簽);一套需要填表的樣表(我為方便經營戶填寫而特別製作,看了就知道怎麼做)。總而言之,該整理的資料我都幫整理並且列印輸出,經營戶只要給我企業名稱和人員基本信息就可以了,剩下的我花一天左右時間就可以搞好,希望大家在本月份抓經時間做好GSP迎檢工作。
I. 質量保證協議的主要內容GSP
GSP是英文Good Supply Practice縮寫,在中國稱為《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1998年,在1992版GSP的基礎上重新修訂了《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並於2000年4月30日以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0號頒布,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3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已於2012年11月6日經衛生部部務會審議通過,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已於2015年5月18日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2015-07-01起施行。[1]
J. 請簡述新版gsp對質保協議有哪些要求
新版GSP第六十五條規定,企業與供貨單位簽訂的質量保證協議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明回確雙方質答量責任;
(二)供貨單位應當提供符合規定的資料且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三)供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具發票;
(四)葯品質量符合葯品標准等有關要求;
(五)葯品包裝、標簽、說明書符合有關規定;
(六)葯品運輸的質量保證及責任;
(七)質量保證協議的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