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持房協議
㈠ 房產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房產代持協議屬於一種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條件,房產代持協議就有效專。
合同有效的條件是:
(1)當事屬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㈡ 限購情況下房產代持協議有效嗎,協要怎麼簽訂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5條規定:「正確理解、識別和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關繫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維護以及市場交易的安全和穩定。人民法院應當注意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注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法律法規的意旨,權衡相互沖突的權益,諸如權益的種類、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規制的對象等,綜合認定強制性規定的類型。如果強制性規范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強制性規定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准入"資格而非某種類型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人民法院對於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慎重把握,必要時應當徵求相關立法部門的意見或者請示上級人民法院。」
限購政策並不是法律、行政法規,且違反該限購政策也不會導致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符合限購政策的不能過戶,這只是一種地方行政管理的手段,但是違反或規避該政策所簽訂的代持房屋協議,是有效的。
㈢ 如果,有房產代持協議書是受法律認可的嗎
認可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在實踐中,北京高院以指導意見的形式附條件地認可了這種房屋代持行為,但底線是不能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比如不能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
(3)待持房協議擴展閱讀:
房產代持的法律認定:
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已經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並解決上述民事爭議,且人民法院一並審理的除外。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異議登記因物權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事由失效後,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物權歸屬的,應當依法受理。異議登記失效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關聯法條】《物權法》第十九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