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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28 01:44:10

❶ 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購房合同是否一樣

1、經濟適用房是有抄購房合同的。
2、和普通商品房一樣,經濟適用房也是簽訂正規購房合同的,以方便後期辦理房地產權證。和普通商品房合同不同的是,合同中有關房屋性質欄為「經濟適用房」,而普通商品房則為「普通住宅」。
3、經濟適用住房,常簡稱為經適房,等同於國宅;指由中國政府出資扶持的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兩方面特點的社會保障住房。所謂經濟性,是指住房的價格相對同期市場價格來說是適中的,適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負擔能力。
4、所謂適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築標准上不能削減和降低,要達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許多國家一樣,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種出租為主的國宅政策稱為廉租房。

❷ 經濟適用房合同書和商品房有什麼區別

經濟適用房合同明確標注,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後一般5年內不得轉讓
商品房合同可以買賣,不受限制。區別就在於其買賣的性質。
1、概念。經濟適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為供應對象,享受稅費減免政策,住房價值相對市場價是「適中」的,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築標准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和建築質量,「適合」居住,具有社會保障性的商品住房。而商品房是指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經營,完全按市場規律運作的住宅。
2、價格。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對象是廣大中低收入者,所以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售價時,既要考慮中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使職工能夠買得起,又要兼顧國家補助能力。因此經濟適用住房售價實行政府指導價,即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由建設資本加上3%的開發建設利潤確定。政府不僅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給予用地、計劃、規劃、建設、資金等方面的政策扶持,而且給予一定的稅費減名政策,使得經濟適用住房能以「適中」的價格出售。能真正適合中低收入家庭。而商品房價格卻完全「隨行就市」。
3、質量。經濟適用房以經濟適用為出發點,突出「實惠」二字。因此,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體現適用、美觀的原則,使用功能要滿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功能上要齊全,室內生活必需的設施要有,廳房要齊全;在面積上還要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水平、居民生活習貫有很大差別。以市場接受為前提,因地制宜地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的面積標准。商品房則不然,大戶型、實用性、裝飾性和功能分區明確是商品房設計理念中的核心。
4、權利。由於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實行國家統一劃撥制,享受免徵地土出讓金等各種優惠措施,使得建設成本明顯低於商品房。因此,經濟適用房的房主只享有房屋佔有權、房屋處分權、房屋使用權而不能享受房屋收益權,如將房屋上市交易,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及各種稅費後才可上市,而商品房是完全產權,沒有此項限制。

❸ 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如何簽訂

一、
1、本合同為經濟適用房買賣簽約使用文本。簽約前,買受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與出賣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2、本合同所稱經濟適用房是指按《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
法》,由市人民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和銷售價格,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並取得《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的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一戶限購一套。
本合同文本同時適用於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內非住宅的買賣。
3、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願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後的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4、對合同文本【
】中選擇的內容、空格部位的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
】中選擇的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於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做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5、在簽訂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應由出賣人提供的有關證書、證明文件。
6、本合同條款由武漢市房產管理局、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手續
申購手續這樣辦理:按照申請、登記、公示、審批的辦法,分批次批准購買經濟適用房。具體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的區房管局(申請人戶口在馬尾區的向馬尾區建設局)申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申購登記手續,領取《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如實填寫《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並備齊所需材料,向工作單位和主管部門辦理收入和住房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向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辦理證明)手續後,報區房管局審核後,由區房管局上報市房管局復核。對申請人住房情況的核實由市房地產檔案館出具證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規定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和評分後,在相關網站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進度和申請人的評分情況,按批次批准購房申請,對經批準的同一批次申請人,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選房順序;
(五)申請人持批準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和選房順序號,向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辦理選房和購房手續。

❹ 五年內,經濟適用房買賣協議有效嗎

無效。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內濟適用住房容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❺ 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什麼時間簽

合同簽訂好以後再支付首付款項,決定購買後第一步就是簽訂合同.
1.經濟適用住房專產權屬登記在購房人名下,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2. 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藉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對於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3.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並由政府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補繳政府應得收益後取得完全產權。

❻ 商品房與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合同有哪些不同

兩者合同條款的區別抄在於:土地的性質,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讓性質,經濟適用房是劃撥性質。商品房土地是70年的使用年限,經濟適用房土地不顯示土地使用年限。其他條款都一樣,將來房本上會顯示是經濟適用房,將來經濟房上市交易時會有一些政策限制,不做2手房買賣的話,同商品房沒有任何區別。

❼ 如何認定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1、合同是否有效應參照以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關於經濟適用房在五年內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是否有效問題,有的當事人提出《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規定是國家七部委的規章,不是行政法規。

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該意見屬於國務院法規,效力高於國務院部委的規章,且屬於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該規定在經濟適用房未滿5年的情況下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應當認為是無效的。

3、從近幾年來北京(如大興及順義)、黑龍江、河南省等地法院的判例看,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多以私下交易經濟適用房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被認定為買賣合同無效。

也有個別案例認定,涉案房產交易時(2003年)沒有無論是國務院部門規章,還是北京市地方政府規章,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均無對購買年限及購買人條件的限制性規定。

而且,違反國務院部門規章或地方政府規章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最終認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買賣經濟適用房的行為有效。

4、經濟適用房在滿五年後出售,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政府並無明確的細化規定,買賣雙方只要達成合議,簽訂了買賣合同,該合同即為有效。

經濟適用房在滿五年後出售,但在交易中出於避稅目的,將交易價格做低,房屋買賣合同仍有效,但是應納稅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補繳稅款,並繳付滯納金。

❽ 經濟適用房未滿5年簽訂的定房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無效。

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是不可以上市買賣的,否則會被房產部門收回或把房物轉讓的差價收繳的,只有購買五年以上的經濟房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

根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8)經濟適用房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3、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

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九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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