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的效力
❶ 仲裁協議已經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嗎
同學你好,很抄高興為您解答!
襲(1)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3)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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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產生爭議時,由哪個機構來進行裁決
根據《中抄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襲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因此,在仲裁案件中,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爭議時,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雙方同時分別向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提起請求時,由人民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裁決。
❸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應如何處理
可以去法院起訴確認協議效力,也可以仲裁時首次開庭前向仲裁庭提出效力異議內
《仲裁法》容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❹ 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時,應怎樣做
仲裁協議的異議,在實踐中主要是兩種情形,一是對仲裁協議是否存在有異議。如果仲裁協議不存在,那麼當然就無效力可言。所以,當仲裁協議存在於往來的函電中的時候,雙方當事人往往就仲裁協議是否存在各執一詞,一方認為協議已經達成,而另一方則認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二是對仲裁協議是否有效存在異議。即雙方對仲裁協議的客觀存在都予以承認,但一方認為仲裁協議不符合有效要件,是無效的,另一方則認為仲裁協議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北京仲裁委員會規則》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應該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異議。仲裁協議事關當事人對訴權的處理,其效力牽涉到當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對仲裁協議的異議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當事人一方對仲裁協議有異議的,由一方提出;雙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均有異議的,雙方均可以提出。當事人還可以依法授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異議。除此之外,非當事人、仲裁委員會等都不能對仲裁協議提出異議。
第二、須由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異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主要原因在於:仲裁協議是合同的一種,它的效力只能由享有合同確認權的機構來確認。依照我國的法律
,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享有合同效力的確認權;而仲裁協議的有效與否,關繫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問題,所以,仲裁庭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應當與確認權;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有權依法對仲裁加以審查和監督,所以人民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權進行確認,但是人民法院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權是被動的,即只能依當事人的申請。根據司法解釋,可以向以下法院提出異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
❺ 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適用什麼法律
適用《仲裁法》、《民事訴訟法》。
《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法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三章 仲裁協議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法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❻ 簡述仲裁協議的效力
論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願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產生於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爭議提交給中立的第三者作出有約束力的裁決的協議。仲裁協議的效力是仲裁程序合法性、仲裁裁決具有可執行性的根本保證。基於此,仲裁協議的效力便成為了仲裁理論與仲裁實踐中至關重要的一個問題。
一、 仲裁協議的無效與失效
(一) 仲裁協議的無效
仲裁協議的無效是指仲裁協議不具備法定有效要件的情況。當仲裁協議無效時,當事人不能申請仲裁,仲裁機構無權受理仲裁申請,此時法院可以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形式管轄權。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1. 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仲裁協議。這是一種協議違反法律對仲裁范圍的強制性的規定。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即當事人不能的仲裁協議。筆者認為,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應視為效力待定 的仲裁協議,若經過法定代理人追認則協議有效。
3.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即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仲裁協議。對此種仲裁協議,筆者認為區分為以下兩種情況,比較合理:
第一,若被脅迫訂立仲裁協議的一方當事人,直到糾紛發生後,仍不願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則仲裁協議無效;第二,糾紛發生後,該當事人願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則可以認定該仲裁協議有效,仲裁機構應該受理。
4.以口頭形式訂立的仲裁協議。有學者認為,不論我國還是國外的仲裁立法,一級國際上的有關公約,都規定仲裁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則不承認口頭形式的仲裁協議。對此,筆者認為直接確定口頭形式仲裁協議無效過於極端,而應採取補救辦法: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二) 仲裁協議的失效
仲裁協議的失效時指原本有效的仲裁協議,因為特定仲裁事項的結束或者當事人的放棄或其他原因而失去其法律效力的情況。
1.因當事人放棄而導致仲裁協議失效。當事人有權放棄仲裁協議,但是,當事人應該經合意放棄,不可以單方面放棄。
仲裁協議的放棄可以分為主動放棄和被動放棄兩種。主動放棄是當事人簽訂仲裁協議後,又經過協商一致放棄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其可能發生的或者已經發生的糾紛的情形。被動放棄專指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而另一方位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有權繼續身體,而導致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我國《仲裁法》支隊被動放棄做了規定。
2.因仲裁裁決的履行或執行而導致仲裁協議失效。仲裁庭作出的最終裁決履行或執行後,當事人的爭議事項得以解決,仲裁協議便宣告無效。單仲裁庭僅作出中間裁決或部分裁決,則仲裁協議仍然有效。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因仲裁裁決你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而導致仲裁協議失效,我國《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分別規定了仲裁協議撤銷和不予執行的條件、程序。仲裁協議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當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因仲裁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而導致仲裁協議失效。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爭議事項得以解決,仲裁程序便告終結,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就應履行義務,否則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強制執行。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不能就此糾紛再申請仲裁,也不能向法院起訴,但是同時法律賦予其向法院申請撤銷生效的仲裁調解協議的權利和申請不予執行的權利。
二、仲裁協議效力意義的提出與認定
當事人仲裁協議的效力產生異議時,應由第三者甲乙認定,作出仲裁協議有效或無效的裁決。根據有關國際條約和我國仲裁法的規定,有權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機構有仲裁機構和法院。仲裁機構在受理申請時,應首先認定仲裁協議是否有效,若協議有效,則繼續進行仲裁程序,直到作出裁決。反之,仲裁機構駁回仲裁申請。當事人也有權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依法提出異議,仲裁機構應受理並作出決定。我國仲裁法不但賦予仲裁機構,而且賦予法院對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權,其具體內容如下: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意義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若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大院作出裁定的,則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從此規定可以看出兩個問題,一是當事人可以從仲裁機構和法院選擇一家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二是當事人各選擇依家是,法院的認定效力優先。這一規定在仲裁實踐中難以操作,造成統一仲裁協議,一家認定有效,而另一家認定無效的尷尬局面。為了彌補立法之不足之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首先,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確定仲裁協議效力,另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定仲裁協議無效,如果仲裁機構先於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已作出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接受申請後尚未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同時通知仲裁機構終止仲裁。其次,一方當事人就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你確定仲裁協議無效並就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通知仲裁機構終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協議有效或無效的裁定後,應當將裁定書副本送達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復仲裁或者撤銷仲裁案件。
❼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這是根據《仲裁法》第二十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7)仲裁協議的效力擴展閱讀:
《仲裁法》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十九條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❽ 仲裁協議與仲裁效力和仲裁裁決有區別嗎
有區別。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願意將糾紛交由仲裁解決而達成的協議;內
仲裁效力(如果您說的是容仲裁協議的效力)是指雙方當事人達成的
仲裁協議的效力以及是否有效;
而仲裁裁決是仲裁庭做出的,用來解決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的裁決書。
❾ 關於仲裁協議的效力,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B,C
答案解析:
[解析]
仲裁協議具有以下效力:①仲裁協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一定義務,版不能任意更改權、終止或撤銷;②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訴訟權的行使產生————定的限制,在當事人雙方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應將爭議提交仲裁,如果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③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