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和侵權的區別
Ⅰ 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有哪些區別和聯系
一、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別:
1、歸責原則方面。
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
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 減輕。
2、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
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3、責任形式方面。
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形式,違約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4、責任范圍方面。
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採取「可預見性」標准來限定賠償的范圍。
對於侵權責 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范 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
二、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聯系:
1、責任競合因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引起;
2、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既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也符合侵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3、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相互沖突,即兩者之間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能同時並存。由於兩者存在重大差異,因此當事人依合同法提起違約之訴,還是依侵權行為法提起侵權之訴將 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
Ⅱ 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有什麼區別
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均為民事違法行為,區別是:
.違法性不同。
侵權行為是對民事法規的直接違反,而違約行為則是當事人對有效合同的違反。
.行為主體不同。
侵權行為的主體只要有意識能力即可,不一定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違約行為的主體一般為有行為能力人。
.侵犯的客體范圍不同。
侵權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包括債權在內的一切民事權利。而違約行為侵權的客體僅限於合同規定的債權。
Ⅲ 什麼是「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二者的區別有
在事實層面上,侵權責任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違約責任是由違約行為引起的;
但二者最主要的區別是請求權的基礎不同,侵權責任的請求權基礎是損害求償權,其直接來源於法律的規定,而違約責任的請求權基礎是合同權利,其直接來源於合同的約定。
基於這一主要區別,二者的具體區別表現為:
責任認定的標准以及抗辯事由不同;前者依據侵權責任法認定責任,確定抗辯事由,後者依據合同法及涉案合同認定責任和抗辯事由;
責任范圍不同:侵權責任僅及於現實損害的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違約責任不僅及於現實損失還及於將來可得利益,不僅包括損害的賠償,還包括對違約人的懲罰;
責任承擔方式不同:侵權責任一般通過排除妨害、消除影響、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來承擔責任,其目的是消除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違約責任一般通過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等方式承擔責任,其目的是實現合同相對人的合同權利。
Ⅳ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別有哪些
是屬於完全不同的二種責任。"違約″是指違反了雙方的約定,應該負回的責任。例如租答房子時約定租期為一年,無論雙方遇到什麼問題,只要一方中止合同都會負有"違約″責任。"侵權責任"是指一方不經過對方同意侵害了對方的權利,應負有的責任。例如:.花錢買東西,理應買到知情的商品,即使是處理品,買者也應知情。如果買正品時(在買者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到了次品,就屬於被賣者侵權了,賣者要負侵權責任。例如侵犯了"板權″"商標權″"名譽權″"著作權″等等。
Ⅳ 合同法違約責任條款,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別
您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歸責原則方面。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侵權責任在各國法律中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對某些特殊侵權行為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根據中國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對侵權責任採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採用了多重歸責原則。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
第二、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第三、責任形式方面。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形式,違約金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因而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以對方發生損害為條件。而侵權責任主要採取損害賠償的形式,損害賠償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條件的。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112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侵權責任不能通過此種辦法來解決。
第四、責任范圍方面。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採取「可預見性」標准來限定賠償的范圍。對於侵權責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范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
Ⅵ 簡述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基本區別
盡管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是不可避免的現象,但競合現象並不能抹煞兩類責任之間的區別,也不應導致責任制度的完全融合。由於兩類責任在法律上存在著重大的差異,因此對兩類責任的不同選擇將極大地影響到當不人的權利和義務。換言之,是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訴,還是依侵權法提起侵權之訴,將產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後果,具體來看,兩類責任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歸責原則的區別。許多國家有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或過錯推定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未按約履行義務,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1]而侵權責任在各國法律中通常是以過錯責任為歸責的一般原則的。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基本採納了此種做法。
2.舉證責任不同。根據大多數國家的民法規定,在合同之訴中,受害人不負舉證責任,而違約方必須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將推定他人過錯。而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舉證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當然在某些侵權行為中,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這畢竟只是特殊現象。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在一般侵權責任之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有無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的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不過,在合同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3.義務內容的區別。合同的義務內容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志和利益關系確定的,根據大陸法 各國的規定,在無償合同中,利益出讓人只應承擔極低的注意義務。在英美法中,雖然不存在無償人合同,但當事人的義務程度也與對價充分與否有關。但是,在侵權行為中,不存在著法定的義務內容由當事人的利益關系決定的問題。所以,某些形式上的雙重違法行為,依據侵權法已經構成違法,但依據合同法卻可能尚未達到違法的程度,如果當事人提起合同之訴,將不能依法受償。
4.將效的區別。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典對合同之訴和侵權規定了不同的時效期限。有些國家(如德國)民法規定:侵權之訴適用短期時效,合同之訴適用長期普通時效。[1]還 有些國家(如英國、法國)法律對合同之訴和侵權之訴和規定了同樣的時效,只是對某些特殊的案件規定了短期時效。從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來看,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適用2年的時效規定,但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但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況下,則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規定。根據人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39第的規定,「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權之日起計算。」可見,兩類責任適用的時效期限是有區別的。
5.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般來說,違約是否造成損害後果,不影響違約金責任的成立。但是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但當事人不得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即使就不可抗力來說,當事人也可以就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6.責任形式不同。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形式,違約金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因而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以對方發生損害為條件,它計算簡便、追索方便。而侵權責任主要採取損害賠償的形式,損害賠償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的。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112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侵權責任不可能通過此種辦法來解決。
7.責任范圍不同。合同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而且對於合同的損害賠償來說,法律常常採取「可預見性」標准來限定賠償的范圍。如我國《涉及經濟合同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以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但是,對不侵權責任來說,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間接損失。
8.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在合同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負責,然後才能向第三人追償。而在侵權責任中,貫徹為自已行為負責的原則,行為人一般反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他人損害的後果負責。在合同責任中,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對於債務不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依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同樣的責任。但是,代理人或使用人實施侵權行為給被代理人和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由代理人或使用承擔責任,除非「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17條)。
9.訴訟管轄不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同被住所地或者合同履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於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存在著以上重要的區別,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不法行為人承擔何種責任,將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的產生,並嚴重影響到如何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和制裁不法行為人的問題。所以,責任競合問題近百年來一直是國外民法學者爭論的熱點。這個問題的爭論首先在於對競合性質的不同看法。根據「法條競合說」,雙重違法行為本質上是同一事實行為,其所競合的僅僅是法條而非行為,因此,對競合現象的解決要通過確定法條運用的規則來解決。根據「請求權競合說」,同法律事實符合兩種法律構成要件必然產生兩個請求權,因此,責任競合實際上是請求權競合而不是法條競合。如何解決受害人行使請求權問題解決競合的關鍵。
我們認為,解決責任競合問題。首先要認識責任競合是正常的還是反常的現象?是法律所鼓勵的還是法律應著力消除的狀況?毫無疑問,責任競合涉及到一國的的合法與侵權法對於雙重違法行為是同時有效還是相互排斥的問題,涉及到一國的合同法與侵權法在法律體上如何保持和諧一致的問題。如果立法對責任競問題不予理睬,必然形成事實上的競合訴訟甚至聚合訴訟。但是,如果象法國法律所採取的辦法那樣,認為允許競合、特別是允許權利人選擇請求權必然破壞法律體系的和諧,從而必須以法律嚴加禁止並著力消除,也未必是可取的。事實上,法律無論是通過限制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將雙重違法行為納入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抑或是將雙重違法行為進一步分類,各自納入到兩個法的適用范圍,均不能消除競合現象,也不能合理解決競合現象。不僅如此,通過限制合同法或侵權法適用范圍而解決雙重違法行為問題還必然產生如下後果:一方面,法律必須對原有的合同法或侵權法按違法行為的種類逐條作限制性規定,使特定的違法行為只能適用其中某一法律,而不適用另一法律,由此造成法律條文字面含義與其實際適用范圍的矛盾。另一方面,還必然形成某種獨立於合同法和侵法的特殊責任制度,導致特別法規的惡性發展,從而會引起法律體系內部的不和諧。
Ⅶ 比較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別
您好,主要有以下區別:
1、歸責原則不同
侵權責任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僅對極少的特殊侵權行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採用嚴格責任原則,即只要行為人的違約行為,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抗辯事由,行為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受害人只需證明違約方有違約行為,不需證明其是否有過錯。
2、舉證責任不同
在一般侵權責任中,受害人有義務對加害人的過錯舉證,在特殊侵權責任中,由加害人反證自己沒有過錯。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相比之下,違約訴訟中受害人的舉證責任較小,負擔較輕。例如,醫療事故案件,若按照侵權案件處理,原告要對醫療單位是否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而按合同糾紛處理,則只要證明醫療單位違約、沒有及時看好病情就可以了,無須就是否有過錯、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舉證。
3、責任構成要件不同
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前提,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賠償,損害事實是物權的債權保護法行使前提的體現,即要有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事實;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承擔違約責任,並不以造成損害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
4、義務程度不同
合同的義務程度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和利益關系確定的。根據大陸法系各國的規定,在無償合同中,利益出讓人只應承擔極低的注意義務。而在侵權行為中不存在法定義務程度因當事人的利益關系決定的問題。所以某些形式上的雙重違法行為,依據侵權法已經構成違法,但依據合同法卻可能尚未達到違法的程度,如果當事人提起合同之訴,將不能依法受償。
5、責任承擔方式不同
侵權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人身傷害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損害賠償范圍、方式不能由當事人事先約定;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違約金、定金、實際履行等責任形式,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賠償方式范圍可由當事人事先約定。
希望能幫到您。
Ⅷ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別有哪些
1、歸責原則不同
侵權責任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僅對極少的特殊侵權行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採用嚴格責任原則,即只要行為人的違約行為,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抗辯事由,行為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受害人只需證明違約方有違約行為,不需證明其是否有過錯。
2、舉證責任不同
在一般侵權責任中,受害人有義務對加害人的過錯舉證,在特殊侵權責任中,由加害人反證自己沒有過錯。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相比之下,違約訴訟中受害人的舉證責任較小,負擔較輕。例如,醫療事故案件,若按照侵權案件處理,原告要對醫療單位是否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而按合同糾紛處理,則只要證明醫療單位違約、沒有及時看好病情就可以了,無須就是否有過錯、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舉證。
3、責任構成要件不同
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前提,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賠償,損害事實是物權的債權保護法行使前提的體現,即要有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事實;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承擔違約責任,並不以造成損害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
4、義務程度不同
合同的義務程度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和利益關系確定的。根據大陸法系各國的規定,在無償合同中,利益出讓人只應承擔極低的注意義務。而在侵權行為中不存在法定義務程度因當事人的利益關系決定的問題。所以某些形式上的雙重違法行為,依據侵權法已經構成違法,但依據合同法卻可能尚未達到違法的程度,如果當事人提起合同之訴,將不能依法受償。
5、責任承擔方式不同
侵權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人身傷害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損害賠償范圍、方式不能由當事人事先約定;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違約金、定金、實際履行等責任形式,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賠償方式范圍可由當事人事先約定。
6、責任范圍不同
違約當事人的責任范圍要小於侵權行為人的責任范圍。因為侵權損害賠償以行為人實際造成的損害為賠償標准,且在造成特定傷害時,行為人還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而違約責任採用「可預見性」標准來限定賠償賠償范圍,《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這一規定,合同賠償責任通常不會超出標的物本身的價值,並且僅限於對正常的可得利益損失負責。
7、對第三人的責任要求不同
侵權責任中,基於物權的追及力及優先效力,貫徹了行為人對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他人損害的後果負責,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要承擔損賠償責任;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即使是由第三人原因致使債務人違約,債務人仍需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然後才能向第三人追索。
8、責任人抗辯事由不同
侵權責任中責任人的抗辯事由可分為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其中正當理由包括依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和受害人同意,外來原因分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被害人過錯和第三人行為;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僅限於不可抗力,且當事人事先約定免責條款和不可抗力的具體范圍。
9、訴訟時效不同
由於,侵權的證明建立在人證、物證和受害人傷害狀況的基礎上,其證據的作用因時間的推移容易發生變化,而違約責任的證明建立在書證和物證的基礎上。因此,從我國和世界各國的的民法規定來看,侵權責任適用的多為短期訴訟時效,違約責任訴訟時效為長期普通訴訟時效。
10、案件管轄不同
根據我國民訴法規定,侵權訴訟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違約訴訟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約定被告所在地、合同簽定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轄。
Ⅸ 誰能論述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您好,
一、兩者的區別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歸責原則方面。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 原則。侵權責任在各國法律中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對某些特殊侵權行為實行嚴格責 任原則。根據中國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對侵權責任採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 實際上是採用了多重歸責原則。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 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 減輕。
第二、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 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 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 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第三、責任形式方面。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形式,違約金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 的,因而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以對方發生損害為條件。而侵權責任主要采 取損害賠償的形式,損害賠償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條件的。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 112 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侵 權責任不能通過此種辦法來解決。
第四、責任范圍方面。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 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採取「可預見性」標准來限定賠償的范圍。對於侵權責 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范 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
第五、證明責任方面。根據大多數國家的民法規定,在合同之訴中,受害人不負證明責任, 而違約方必須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將推定他有過錯。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證 明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在某些特殊侵權行為中,也實行證明責任倒置。根據中國 民法規定,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的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侵權責任中, 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 擔違約責任。
第六、訴訟管轄方面。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 原告住所地、 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 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訴訟時效方面。違約之訴的訴訟時效為 2 年,而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通常為 2 年, 但身體受到傷害的賠償損失請求權,訴訟時效為 1 年。從以上分析可見,由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存在著重要的區別,因此,在責任競合的情況 下,不法行為人承擔何種責任,將導致不同法律後果的產生,並嚴重影響到對受害人利益的保 護和對不法行為人的制裁。
二、兩者的競合
概念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指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不僅造成了對方的合同權利即債 權(相對權)的損害,違反了約定義務,而且侵害了對方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了對方人身權或財產權(絕對權)的損害,違反了法定的義務,受害者既可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請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
特點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有三個基本特點:
一是,責任競合因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引起;
二是, 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既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也符合侵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三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相互沖突,即兩者之間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能同時並存。由於兩者存在重大差異,因此當事人依合同法提起違約之訴,還是依侵權行為法提起侵權之訴將 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
競合處理
中國現行法律對責任競合的規定 中國《合同法》第 122 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 受侵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在合同法中正式確認責任競合制度,這在世界各國的合同立法中是少見的,其主要確立了以下三項規則:
第一、確認了責任競合的構成要件。即是說責任競合是指「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換句話是說,必須是一種違約行為同時侵害了非違約方的人身權和其他財產權益的,或者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並沒有侵害對方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不構成責任競合。
第二、允許受害人就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的一種做出選擇。所謂「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 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是指在發生責任競合以後,應當由受害人做出選擇,而不是司法審判人員為受害人選擇某種責任方式。在通常情況下,受害人能夠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選擇一種責任提出請求,而不能同時基於兩種責任提出請求。所謂「受害方有權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實際上意味著受害人只能選擇一種責任形式提出請求,法院也只能滿足受害人一 種請求,而不能使兩種責任同時並用。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種請求以後,因為時效屆滿等原因被駁回或不能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外一種請求,但無論如何受害人不能同時基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提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