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更換糾紛
如果你們之間有施工承包合同,切沒有違約,並且積極認真履行合同,那麼甲方無權更換施工隊,你可以和甲方協商,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 協商未果,也可以依法起訴甲方違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帶來幫助
B. 我遇到一起物業費用糾紛,尋求幫助。我所住的小區於去年更換了物業公司。前公司因管理不善,被業主聯名...
你不到庭最後法院會缺席審判,所以你最好還是去。因為法院已經通知你們家了,而且他那邊會有錄音的。
上次庭審的結果,你可以憑身份證查詢法院的庭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C. 單位法人更換後產生勞動糾紛的相關問題。
你不必杞人憂來天!產生自糾紛新法人代表承擔全部責任!
依據《勞動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D. 和設計院起糾紛 重新換一家設計院嗎
可以是一家來設計院,也可以不是自一家設計院;
從有利於工程的角度上來說,一家設計院比較好,能節省設計時間,理解設計理念,貫徹初步設計中的方案和思路;
換設計院的話,後面的設計院可能進入狀態比較慢,需要熟悉初設內容;浪費時間;
如果換了設計院,有可能有以下幾個原因吧;
1.初步設計的設計院(假設A院)不想做施工圖設計,只想做高階段(人手不足、收費或項目太小不願意接等原因);施工圖是設計工作中最苦最累收費最低的項目,不如可研和初設來錢快。
2.A院收費過高,業主承受不了,業主主動撤換,大設計院經常收費過高;
3.A院關系跟業主鬧僵了(極少數會出現這樣情況);
4.施工圖設計院(假設叫B院)跟業主關系太鐵,或者通過其他手腕得到施工圖階段的項目;這種事情經常發生在本地設計院搶佔了外地設計院的項目,或北京的大勢力(有部委撐腰的)設計院強搶了小勢力的設計院等情況;
5.分包,大設計院接下項目分包給下面的小設計院做施工圖。
6.B院設計能力遠遠超過A院,(這種情況也不太多,國內設計院的設計能力相差不會太大)
E. 勞動糾紛被告不服一審,在二審時更換公司法人代表,這樣勞動者的權益能保障嗎
這種情況公司。更換法人代表。與你的勞動糾紛沒有多大關系。因為他的公司是存在的。至於法人代表的更換,與你無關。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只要他的公司存在。你的勞動權益是完全能夠得到保障的
F. 交通事故糾紛,我全責,對方要求更換,報險公司只給修,我全險,談不攏,怎麼辦
首先你5000這個押金 有沒有收據?如果有這證明你也已經賠付了對方5000元,你自己產生專了5000的損失。
然後屬確定對方車輛是維修配件還是更換?
這個如果在定損的問題上發生糾紛,不要急。對方說更換是理所當然的,問題就出在你的保險公司這一方面,保險公司這邊覺著不要換的話你保險公司必須拿出足夠的理由,這就牽扯到鑒定評估了。
再一個就是你完全沒有必要擔心這個那個、擋著保險公司的面拆檢、拍照、確定損失 然後你自己掏錢先給對方修了(算上你預先支付的5000元,換下來的舊件保存好),完了以後拿著事故認定書和修車清單、修車發票直接找保險公司理賠。
如果保險公司不100%的賠償 直接起訴或是去 仲裁委 根據新保險法你肯定勝訴。
G. 民事糾紛案件中,可不可以要求更換審判長
1、可以申請迴避
2、但必須有法定的理由
H. 勞動法規定的單位法人代表更換後以前的勞動糾紛怎麼處理
勞動案件的主體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更換不影響案件的進行,回不需要特別的答處理。
之前簽訂勞動合同的,也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I. 山林糾紛爭議受理後,是否能繼續按照原證更換
山林糾紛爭議受理後,是否能繼續按照原證更換,取決於對受理山林糾紛爭議案件最後審理裁內定結果。
一、山林糾容紛爭議案件受理後林業部門要進行事實調查,掌握山林的起源、沿革、權屬,以及是否發生過變更等基本情況。
二、在調查的基礎上,林業部門要進行現場實地勘察,確定山林的具體位置、地類、面積,以及林地上現存樹木的品種、數量;或林地上現存栽植的植物和其他生物品種、數量。
三、山林糾紛爭議案件受理依法按程序,完成調查和勘察,要依法依據事實進行審理裁決。經審理裁決山林糾紛爭議的面積沒有發生變化、林種、樹種沒有發生變化,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的因子沒有發生變化,能繼續按照原證更換林權證。如果山林糾紛爭議的面積發生了變化、林種、樹種發生了變化,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的因子發生了變化,就不能繼續按照原證更換林權證。
J. 醫療事故官司中,如果對鑒定中心結果不服,能否申請更換鑒定中心
可以的,可以申請,然後只要是去指定的即可!
由於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醫療機構與患者在賠償的最終的結果上存在各自的考慮,因此,在決定對於這個鑒定結論是同意,還是再次申請鑒定,是應當具體分析的。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對一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鑒定。從訴訟的角度考慮,患方多數沒有必要申請再次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又叫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指法定鑒定組織(醫學會)按照法定程序受理、調查、組織專家鑒定組、分析討論、表決、得出專門性結論、出具醫療事故鑒定書的活動。
醫療事故鑒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
怎樣提起醫療事故鑒定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託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徐永平律師補充:
何時可以申請醫療事故再次鑒定
如果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的過程中,存在下列情況的,患者及其家屬就可以申請再次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