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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0-12-28 05:22:11

『壹』 委託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加工承攬合同就是說我向你提供樣品,由你組織人馬來為我生產加工,完成專特定的某一部分的生產屬合同.這樣的合同中,你是沒有自主權的.並且你必須按我給出的樣品,時間要求嚴格生產,達不到我的要求就是違約.另外,你所組織的員工不直接與我發生經濟關系.他們只對你負責.我只與你結算.你與我是兩個獨立的概念.還有一點是我可以除你之外再和更多的同樣的團體簽定這樣的合同. 而委託合同是一種代辦,我委託你以後,那麼你就代表我來完成某一目標,或為達成某一目的而進行所有活動,在這樣的合同中,你是有自主權的.你對外所做的事情是經過我授權的,也就是授權你代表我行使某種權利或為達到某種目的的一種合同.你在合同之後所招攬的人員,雖然是由你出面簽定合同,但是費用是由我方給付.同時,這樣的合同具有唯一性,我不能再與另外的團體簽定同樣的委託合同,否則就是違約.

『貳』 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委託合同,技術合同區別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准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標的物為特定實物,例:房屋買賣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准和方法等條款。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標的物為針對一特定物體的勞務(有的也包含材料等特定實物),例:裝修合同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標的物為針對處理一些事情的勞務,例:委託他人代領工資的委託書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標的物為特定的技術,例:轉讓XXX技術合同

『叄』 委託作品合同是承攬合同嗎

委託作品屬於承攬合同。

1.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的定版義,承攬和同權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和同。
2.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檢驗、測試等工作。
3.委託作品屬於根據要求交付成果的承攬特點,屬於非典型承攬合同。

『肆』 法律上,外包、代理、委託三者有什麼區別

外包即承攬,代理和委託概念相同。

兩者的區別在於:

1、承攬合同中,僅存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的關系,一般不會涉及到第三人。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依委託人要求行事,實際上是委託人、受託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間的關系。

2、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自己承擔風險和責任,獨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會對此承擔風險和責任。委任合同中受託人是為委託人處理事務,所以,委託人要承擔處理事務中發生的風險和責任。

3、承攬合同為有償合同。委託合同可以為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當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約定。

4、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一般必須有工作成果,否則就不能成立承攬合同。在委託合同中,委託人一般只是要求受託人處理一定事務。

(4)承攬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別擴展閱讀

外包(承攬):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條: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

代理和委託概念相同: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
同。

委託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合同。

委託通常是建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的相互信任基礎上,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伍』 建設工程合同與委託加工合同的區別。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主要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均有要求。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包人為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業務資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應的資質。自然人即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也不能成為承包人。而承攬合同則不然,承攬人即可以是具有相應的資質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同標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一般是比較大型的項目,而且在許多情況下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來簽訂合同。而承攬合同的標的一般較小。因此,為一般工程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如自然人為修建或者裝修房屋而與其他自然人或者單位訂立的合同就屬於承攬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承攬合同即可以是書面的亦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採用口頭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體工程必須自己完成;而在承攬合同中,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時責任承擔者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在承攬合同中,無論是承攬人經定作人同意將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是將輔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攬人向定作人承擔責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擔責任。
(6)合同計價條款的變動性不同。一般來說,建設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較大,工期較長,材料和費用在訂立合同時難以准確計算,所以在結算時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計價條款。而承攬合同中的價款條款較為固定,除經雙方協商變更外,一般應當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價款計算。
(7)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後,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根據兩者的以上區別,本文案例中王某與海天公司簽訂的家庭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屬於承攬合同,而不是建設工程合同。
可見,在實踐中把握好這兩種合同的區別,有利於當事人權利的充分實現。

『陸』 委託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加工承攬合抄同就是說我向你提供樣襲品,由你組織人馬來為我生產加工,完成特定的某一部分的生產合同.這樣的合同中,你是沒有自主權的.並且你必須按我給出的樣品,時間要求嚴格生產,達不到我的要求就是違約.另外,你所組織的員工不直接與我發生經濟關系.他們只對你負責.我只與你結算.你與我是兩個獨立的概念.還有一點是我可以除你之外再和更多的同樣的團體簽定這樣的合同.
而委託合同是一種代辦,我委託你以後,那麼你就代表我來完成某一目標,或為達成某一目的而進行所有活動,在這樣的合同中,你是有自主權的.你對外所做的事情是經過我授權的,也就是授權你代表我行使某種權利或為達到某種目的的一種合同.你在合同之後所招攬的人員,雖然是由你出面簽定合同,但是費用是由我方給付.同時,這樣的合同具有唯一性,我不能再與另外的團體簽定同樣的委託合同,否則就是違約.

『柒』 委託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處理事務,受託人依委託人的要求處理事務的合同。二者都包含了勞力付出的內容,而且都包含了遵照他人要求實施一定事務的內容,從這些特點士看,承攬合同與委託合同具有相似性。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
1、承攬合同中,僅存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的關系,一般不會涉及到第三人,即使承攬人將承攬合同的輔助工作交由其他人完成,這些輔助承攬人也同樣是承攬人,而且輔助承攬人不必以承攬人名義而為承攬。而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一般要以委託人名義行事,即使不以委託人名義行事的,受託人對外簽訂合同的義務,最終也還要由委託人負擔,受託人在實際上與合同的相對方並無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依委託人要求行事,實際上是委託人、受託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間的關系,受託人往往處於一種「中間人」的地位。而承攬合同則不存在這一問題。
2、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自己承擔風險和責任,獨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會對此承擔風險和責任。而委任合同則不同,因為受託人所處理的事務並非自己的事務,而是為委託人處理事務,所以,委託人要承擔處理事務中發生的風險和責任。受託人雖直接處理事務,但並不對此承擔風險和責任。這也是自己事務自己承擔責任的當然要求。
3、承攬合同為有償合同,這是承攬合同的必然特點,不具有有償性的不是承攬合同;而委託合同雖然在過去的立法,如羅馬法等立法中為無償合同,但是近世以來,各國立法對此並不作此要求,而是大多規定委託合同可以為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當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約定。
4、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一般必須有工作成果,至少說在合同中有約定的工作成果,否則就不能成立承攬合同。而在委託合同中,委託人一般只是要求受託人處理一定事務,這種事務雖然處理會有結果,但這里的結果並不等於承攬合同中的工作成果,它只是一種事物發展的後果,不一定包含著利益因素;而承攬合同的工作成果則是包含著對定作人有利的因素,如財產利益等等。而委託合同的結果則僅是一種客觀的後果,如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購買某物,受託人前去購買時該物已售完的,不能說受託人未履行委託合同的義務,也不能說委託人因此得到了財產利益,但這仍然是委託合同履行的結果。

『捌』 委託加工合同屬於承攬合同還是委託合同

屬於加工承攬合同

『玖』 加工承攬合同和委託合同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承攬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內受工作成容果並給付酬金的合同。
委託合同,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承攬合同與委託合同最根本的區別是,承攬合同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承攬事務,並以提交工作成果為合同履行方式;而委託合同體現為以委託人名義進行活動即為履行義務,並不要求工作成果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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