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區別。在於主體的區別,內容的區別,簽訂目的區別。
1、主體的區別
大學生就業協議主要是用於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是沒有規定的,對任何單位都適用,就業協議的鑒證方是學校。
勞動合同則適用於勞動者(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完全是無關的。
2、內容的區別
就業協議的主要內容是畢業生介紹自身的情況,表示願意去用人單位去就業,用人單位也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則同意推薦畢業生,並且列入派遣計劃當中。這一份協議是不涉及任何權利和義務問題的。
勞動合同的內容則涉及了很多權利,如:勞動的報酬、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工作內容等各方面的內容。
4、簽訂目的區別
簽訂就業協議是為了讓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就業意向上初步約定好,雙方在這個環節可以商討一些基本的條件,對於即將要簽訂的合同的內容也能達成一致。
這份協議是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承諾履行協議,高校並不能作為第三方。
簽訂勞動合同是為了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說既是保障又是一種約束。簽訂了勞動合同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
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同時也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系。
(1)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系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就業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動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提醒:就業協議不能取代勞動合同
⑵ 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有哪些不同
畢業協議是高校為了統計學生就業率用的,沒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勞資關系合同。
⑶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
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不同。就業協議書是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制定的,為高校應屆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簽訂就業協議的一種書面合同。勞動合同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
2、內容與目的不同。
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同。就業協議書主要體現畢業生情況和意見、用人單位情況和意見及學校意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指勞動者同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3)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系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⑷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和聯系
勞動合同的訂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希望能給你點幫助
⑸ 簡述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您好,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關系,畢業生的三方協議是畢業生還沒有畢業還回在學校的時候,也就答是大四的時候開始找工作,但是呢海不能馬上就業,那麼用人單位就會和學生,學校簽訂協議,所以三者參加,故叫三方協議,法律約束力並不是很強,勞動合同是實際參加工作後簽訂的,具有很強的法律約束力,祝您好運,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⑹ 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和聯系
都是與大學生畢業後就業有關。
畢業生就業協議預先解決學生畢業後去向,協議單位保證收,學專生保證去。雙方都屬有義務和責任,可設立違約金。
勞動合同是畢業生按協議報到,履行了就業協議後,正式與畢業生簽訂合同,畢業生正式就業,成為社會人。這合同應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不能雙方約定就可以,不能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不能隨意設定違約金。
畢業生就業協議履行後即終止。勞動合同在整個工作時間都有效。
供參考
⑺ 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的關系
三方協議,是學校、單位、學生三者之間簽訂的勞動關系,不具備勞動合同回性質,到學生拿到畢業證答後,單位必須按時簽訂勞動合同。
三方就業協議書不同於勞動合同。首先,三方就業協議書是國家教育部統一印製的,主要是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三方就業協議書制定的依據是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規和規定,有效期為: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而勞動合同是受《勞動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護,有些用人單位如許多外企在確定錄用時(註:在到用人單位報到前),就同時要求和畢業生簽訂一份類似勞動合同的協議;而更多的用人單位則要求先簽「就業意向書」,畢業生報到後再簽訂勞動合同。其次,就業協議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關聯但彼此獨立;而勞動合同是雙方合同,它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的權利、義務構成。第三,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仍然是學生身份,但是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是勞動者身份。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業協議的效力應當喪失。若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附件內容矛盾,則以勞動合同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