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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責任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2-28 08:53:08

① 我是一個管理人員,和兩個民工發生了沖突,這種責任怪誰

首先抄感謝題主把問題闡述的那麼清楚

從管理的角度來說,你做好了自己的本分事情

這個事情的發生對與錯,都不在你們身上,而是領導身上

管理者是整合資源,而不代表管理者的人格,比其他人要高

在這件事上面,只需要多說幾句,辛苦了,或者買瓶水,就可以避免的

② 公司與銀行有貸款糾紛,公司經辦人和網銀管理員有責任嗎

既然是公司與銀行之間的貸款糾紛,那麼,這種糾紛屬於企業行為,與公司的具體經辦人和網銀管理員無關。

③ 我自己的一公司委託別人全權經營,如果對方出現糾紛是否與我有法律責任

如果你的公司委託他人經營事管理,那麼他人是以該公司的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在這種情況下,任何與公司有關業務,包括形成的債權債務均應由公司承擔,如果這個公司是獨資企業,那麼就與你的關系了,如果這個公司是有限公司,也有你有特定關系,如公司對外債務是以公司的資產對外承擔責任的,該資產也是你與你的股東形成的,當然與你有特定的關系。要處理此類問題關鍵是看你與這個人的協議在這方面是如何約定的,是否約定在他人經營你公司期間所形成的法律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如果你已經承擔,是否有權對他人的行為進行追償。

④ 公司法人在涉足哪些經濟糾紛時不允許辦理過戶手續

經濟糾紛一般不會成為無法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原因。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主要承擔行政責任,而非經濟糾紛責任。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
第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三條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二、由於公司登記法律確立是以形式要件的方式,真實性導致法人無法變更
《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辦法》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對涉及股東、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

(一)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在登記前向登記機關反映申請人提交材料涉嫌虛假的;

(二)登記機關在審查中發現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涉嫌虛假的。

⑤ 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與管理人員沖突發病,單位應負什麼責任

「由於工作原因,在工作期間發生肢體沖突,造成肋骨骨折」屬於《工傷保險內條例》 第十容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況,應該被認定為工傷。

⑥ 什麼是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

此處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特定情況下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所負有的以積極行為的方式盡力保障專具有一定屬關系的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按照危險發生的不同階段,安全保障義務體現為三個方面的內容,即危險預防義務、危險消除義務和發生損害後的救助義務。

⑦ 建築工程質量糾紛該怎麼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完成並提交建設成果,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工程質量合格在先,工程價款結算置後,驗收合格之前的工程價款,屬於未到期的債權。工程質量不合格,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不能支付工程款,已經支付的,應當以不當得利返還。所以,保障工程質量,是承包人的鐵定義務。
一、常見承包人應當承擔工程質量責任情況
1、偷工減料,或者因材料不合格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
2、未按圖施工,未按施工技術標准施工;
3、工人技能太差、質量管理粗放;
4、對於甲供材料,未經檢驗合格或者明知不合格而使用;
5、對於設計方案和圖紙,應當能夠判斷其缺陷,沒有判斷或者沒有提出;
6、承包人不具備施工資質,因資金、技術、設備、管理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等等。
二、常見發包人應當承擔質量責任的情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這里所說承包人的過錯是指:
1、承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工程設計缺陷,沒有提出,繼續施工的;
2、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未進行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對發包人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規定,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不予拒絕的。
因勘察、設計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屬於承包人的免責范圍,應當由發包人先對承包人承擔責任,再由發包人依據約定向勘察、設計方主張權利。
三、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處理辦法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據此,承包人應當承擔的質量缺陷責任是
1、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並承擔相關費用;因此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承擔違約金或者因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承包人拒絕修理或返工、改建的,發包人可以減少支付工程價款。減少工程款的數額,應相當於因整改需要支出的費用、因整改逾期竣工承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或者因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3、整改以後仍不合格或者質量缺陷屬於不可修復的,不支付工程價款;已經支付的,按照不當得利返還。
四、法律依據及相關案例:
發包人應當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築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規定:「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此條款明確規定,「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建築企業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另外,《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免除承包人質量責任,發包人應當承擔工程質量的法律規定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

⑧ 破產管理人責任糾紛管轄如何確定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即被申請破產的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⑨ 陳振財等訴楊國清、第三人北京燕京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案

委託當地律師處理抄。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不可作為實際案件的處理依據。具體情況網上說不清楚,請在線下委託你們當地律師處理(自己擅自處理案件,後果自負)。



【 陝西的朋友,請直接電話聯系(號碼在網頁右側),方便溝通,網上說不清楚 】


【 如電話無人接聽或無法接通,請簡訊留言:「請回電」 】


【 只接聽陝西省電話,外省當事人請自重,勿來電騷擾,謝謝 】

⑩ 個人獨資企業的糾紛是用刑事還是民事解決

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對個人獨資企業的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一)投資人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投資人提交虛假文件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吊銷營業執照。

2.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3.塗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營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5.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6.個人獨資企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未保障職工勞動安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7.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個人獨資企業或投資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管理人員對投資人造成損害或侵犯投資人權益的法律責任

1.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的人員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條規定,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益的,責令退還侵佔的財產;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企業登記機關及其上級部門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1.登記機關對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的有關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對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或者對登記機關的違法登記行為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或者超過法定時限不予答復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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