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發展
Ⅰ 侵權責任法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是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制定的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一條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1)侵權法發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十三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葯品或者精神葯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Ⅱ 侵權責任法的特點
侵權責任法的特點: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內責任,預防並制裁侵容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制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一條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Ⅲ 侵權法與刑法的關系
刑法犯罪行為與民法侵權行為的區別與界限
侵權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構成要件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須違法行為的存在,基本上都要考慮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都重視對因果關系的考察。並且構成要件的內容都是由法律做明確的規定,也即在涉及到這方面的法律規范多為禁止性規范,在侵權法上體現為不能過多地限制人的行為自由,防止動輒得咎,而對於刑法則體現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基本原則。但是二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
(一)侵權民事責任以發生實際損害為必要構成要件,刑事責任構成要件則未必以其為構成要件。
侵權民事責任主要體現的是一種損害—補救關系,遵循「無損害就無賠償」的原則,因此實際損害的發生是侵權責任成立的必備要件。以損害為構成要件之一,是由侵權責任的功能決定的。侵權責任的主要功能在於對受害人進行補償,以損害賠償為承擔責任的主要方式。而刑事責任的構成則不一定要求有損害結果的發生。
刑事責任的主要功能和目的就在於預防和教育,確定刑事責任的基礎是行為本身,而不是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或者說行為的實際損害後果不是判斷是否成立刑事責任這個層次上需要且必須考慮的因素。今天刑法的任務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轉移到這樣的目標上—即解除社會敵人的武器,以使他停止對社會的侵害
(二)對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
刑事責任的成立及大小受行為意志狀態和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影響,而侵權責任的成立在特定情形下是不問主觀意志狀態的,其責任范圍一般也不受主觀惡性大小的影響。
就責任的成立而言,過錯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而刑事責任的本質在於自由意志行為人的反倫理道德性或反統治關系性之國家評價與個人負擔,因此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根據只能是這個自由意志行為。這個自由意志行為已不是法律調整之外的單純自然舉動或動作,而是主客觀相統一。因而刑事責任構成要件必須要求行為人有過錯,並且刑事立法對過錯的規定遠比侵權法關於過錯的要求要嚴格得多,刑法條文明確界定了故意、過失的概念。在侵權法中,無論行為人是因故意還是因過失,只要造成了對他人的損害,都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在刑法中,過失行為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時候才構成犯罪,行為人才能承擔刑事責任。
侵權責任范圍大小的判定標準是行為人對他人實際造成了多大的損害,有多少損害就承擔多大的損害賠償責任,侵權人賠償責任的范圍是由實際損害來確定的。而刑事責任則不然,其范圍受行為人意志狀態和主觀惡性的影響。一般來說故意比過失的主觀惡性大,行為人承擔的刑事責任更重。
二者的區別仍然來源於功能上的不同。侵權法的功能主要是定位在對損害的補救上,填補漏洞是關鍵,而刑法的目的在於矯治犯罪,保護社會免受同一罪犯的再次侵害,因此必須具體地探究每個罪犯的犯罪動機、犯罪時的心理狀態,以確定相應的責任以及具體承擔責任的方式,達到防止累犯和再犯。
(三)責任能力標準的區別
侵權責任能力,根據加害人(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和有精神障礙的人)實際的年齡、智力發展狀況、精神狀況、行為時的客觀環境等種種具體情形來判斷加害人是否具有這種足以使其承擔責任的識別能力。即使行為人為未成年人,但根據當時的客觀實際足以認為他具有這種識別能力,仍然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且,即使行為人無識別能力,但是該行為人有自己的財產,根據民法公平的原則,往往也會讓該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能力則有嚴格的法定標准,而且這個標準是形式上的標准,以年齡來劃分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和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標准,作為例外的是,對精神病人和其他精神障礙人刑事責任能力的確定依醫學標准和心理標准來具體確定。也就是說,刑事責任能力的標准更抽象更形式化。一個智力、精神發育都很健全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了按照刑法規定限制責任能力人應負刑事責任能力以外的犯罪行為,即使在事實上他具有相關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仍不承擔刑事責任。
(四)自己責任的嚴格性不同
責任自負原則無論是在民事還是在刑事領域都得到了貫徹,但是在刑法領域顯然更強調個人責任,得到了完全、嚴格地執行。在侵權法上,自己責任是最基本的,但是在特殊侵權領域中,自己責任也許會大打折扣。如在行為人無責任能力的情形下,往往是由監護人承擔責任。而在刑事責任的承擔上是一種嚴格的、絕對的個人責任,只能由犯罪分子個人來承擔,具有不可替代性。
Ⅳ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1,緊急避險,不承擔民事責任。
2,教唆侵權行為,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九條。或者《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48條
3,由胡某和王某共同承擔。理由同上。
4,友胡某承擔,理由同上。
5,胡某和王某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29條
同學 還來得及吧
Ⅳ 侵權責任法的歷史發展、淵源和意義
(1)《憲法》,我國《憲法》中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某些規定,涉及公民的專財產和人身權的保屬護,應當成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淵源。
(2)《民法通則》,是我國侵權責任法的主要淵源,它規定了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性原則和絕大部分侵權行為的種類以及相應的民事責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出台前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
(3)《民法總則》,是我國新制定的、統帥民法的基本法律,於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是侵權責任法的重要淵源。
(4)《侵權責任法》,是我國侵權責任法的主要淵源,它不僅規定了侵權責任的一般原則和規則,而且廣泛列舉了特殊侵權責任。需要指出的是,這一法律的絕大部分內容與《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是一致的,但也有少數規則存在差異。
(5)單行民事法律,包括單行民事法規,其他法律部門的單行立法文件。此外,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鐵路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中均包含侵權責任法規范。
(6)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涉及侵權行為案件的司法解釋包括一般性的解釋和針對具體的侵權行為案件所作的解釋、批復、復函等。
Ⅵ 侵權法87條關於證明責任的分配是否合理科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核心內容,即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以及不能證明時可能承擔的不利後果。在證據制度的發展過程中,由於訴訟性質結構的不同,決定了證明責任的承擔者有所不同。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對證據方面的許多問題或是沒有規定,或是有規定的又過於原則,致使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對民事審判實踐中迫切需要明確的有關證據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從而有效地保障了民事審判質量,促進了審判效率的提高。
《證據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了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本文就對該條規定的理解作些淺見。
(6)侵權法發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八條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九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條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一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Ⅶ 侵權法上的過失為什麼日益客觀化
從根本上說,侵權訴訟主要解決兩個問題:其一,侵權是否成立;其二,若侵權成立,則侵權責
任如何。故意首先對於侵權構成具有重要意義。
有些侵權行為,故意是其構成要件,只有故意才能成立侵權(純粹故意侵權)。這是故意過失區
分在侵權成立上之意義和價值。
首先,就純粹經濟損失而言,大多數國家均嚴格限制其責任賠償,其最重要的限制方法就是設置「故意」這個責任要件。如無信義義務的不實陳述、欺詐性隱匿、故意侵害契約關系、故意侵犯營業權、惡意訴訟等,其成立都必須以行為人的故意為成立要件。
其次,就各國法制而言,對「純粹故意侵權」多有專門條款規定。例如,德國法系的「惡意侵權條款」,典型的如《德國民法典》的第826條。在日本侵權法上,前田達明教授認定故意侵權和過失侵權,不僅在損害賠償額的算定方面有所不同,而且還存在著只有故意行為才能得到認定的侵權行為類型。
[8]106判例中也存在只有故意才構成侵權的侵權類型,如第三人妨害債權、妨害營業活動、通姦配偶對子女的侵權等等。在英美法上,前述欺詐、惡意訴訟等都是純粹故意侵權。
我國也有許多類似立法例。如《證券法》第202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的弄虛作假,顯然含有一種明知和有意為之的意思。換言之,這里故意是構成要件。
這是侵權法因應現實發展需要,不斷擴張侵權法調整范圍的結果。這一點對於採取「小侵權、大合同」立法模式的德國侵權法,尤其真實。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逐漸涌現了許多諸如純粹經濟損失是否應當獲得救濟的疑難案件,侵權法必須對此作出回應。對於純粹經濟損失,在過失侵權時,由於「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也不高,則應當將損失留在原處;而在行為人的過錯表現為故意且與善良風俗相沖突時,損害轉由行為人承擔的處理方式就可以得到正當化。基於這樣的確定性價值判斷,比較法上出現了上述(故意)背俗侵權的類型。」
[9]74設定故意侵權條款,無疑是應對純粹經濟損失的較為理想的選擇,它是一個既不過分寬松、也不過分苛刻的責任過濾條件。另外,從過錯與侵權成立因果關系的關系來看,純粹故意侵權的存在實際上是這樣一類侵權:只有故意(至少為重大過失)才能成立侵權成立因果關系。
Ⅷ 侵權行為對侵權法的影響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侵權法是指一種對侵權行為予以懲罰的法律,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至於影響:一般如果侵權行為多了,那麼侵權法本身也會隨這侵權行為的增多而發動修改。如果侵權行為過於嚴重或者惡劣的話,也有可能導致侵權法的進一步出台。當然侵權行為是建立在犯罪基礎之上的。正是由於這些行為決定了這一部法律的重要性。如果行為惡劣以及多數,那麼侵權法的重視程度就會大大上漲。當然反之亦然。侵權行為的增多會推出侵權法更加完善的法律,也會加快新法律的出現。這就是兩者的聯系。
Ⅸ 制定侵權責任法有何重要意義
法治的價值在於規范公權、保障私權,侵權責任法作為規 范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的法律工具,作為確保民事 主體合法權益在受到損害後得到合理彌補的重要法律形式,集中 體現了法治的重要價值——保障私權。它是法治<div class="dib hot-words pr" "=""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position: relative; display: inline;">社會中一部重要 法律,也是構建法治社會的基礎。侵權責任法越發達的國家,法治 就越健全。所以,侵權法在世界各國的民事法律體系中都占據重 要地位。我國民法通則中將侵權行為法獨立列為一節,也說明了 其在我國民法體系中的重要位置。
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以及物質財 富的不斷豐富,以救濟私權為出發點和歸宿點的侵權責任法,在現 代社會中的地位與作用日益明顯和重要。尤其是第三次技術革命' 之後,很多新的情況被納入到侵權法的調整范圍內,無論是大陸法 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對侵權法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論研究和 更加與時倶進的立法跟進,以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需求。
我國改革開放三十年來,經濟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帶動人們的法律觀念和維權意識也不斷增 強,要求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范圍不斷擴大、程度不斷加深。同時,經濟高速發展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高度危險作業問題、網路 侵權問題、非法披露他人隱私問題等都越來越受社會公眾的關注, 受害主體的維權訴訟大量增加。這些都對我國現行侵權法方面的 既有規則提出了挑戰。
我國關於侵權行為以及侵權責任的規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 則,但民法通則中關於侵權行為一節的規定過於簡單、過於原則。 除民法通則之外,國家賠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 法、產品質量法等單行法律法規也有一些關於侵權責任的補充規 定或特別規定,但這些規范又過於分散。
為進一步適應當前社會的發展需要,保護民法所確定的各種 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不斷完善我國民法典的編纂體系,全國人大 在經過四次審議之後,通過了這部侵權責任法。使其成為繼物權 法之後,我國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對保護公民、法 人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化解社會矛 盾,減少民事糾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Ⅹ 誰有侵權責任法的歷史發展的論文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這回可以從詞源答學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在英語中,「侵權行為」一詞稱作「tort",來源於拉丁文「tortus ",原意是指扭曲和彎曲,它也用於將某人的手臂或腿砍掉的情形,此種含義仍然能從德語(jemanden einen Tort antum;Tortur)和法語(avior tort;faire tortous)中找到,以後該詞逐漸演化為錯誤(Wrong)的意思。在法語中,tortum和tort都是來源於拉丁語「delictum",其原意是「過錯」,「罪過」。拉丁語名詞delictum派生於動詞delinqere(偏離正確的道路),意思是一個違法、一個失誤或者一個錯誤。中文的「侵權行為」一詞「最早於清末編定《大清民律》草案時才開始應用。」但是在舊中國民法中對侵權行為的概念卻缺乏明確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