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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標准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28 11:27:33

① 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只體現基本工資,是否還要簽訂薪酬協議。薪酬協議是否合法,具備法律效力嗎

只要是雙方自由真實意願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規訂,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您要簽訂的話,建議再約定下違約責任。

薪酬協議種類:分為頂薪協議、中產協議、保障協議、新人協議、短期協議、不簽定協議等六種。

頂薪協議:適用范圍:公司高層或特別優秀的公司中層管理幹部。

中產協議:適用范圍:中層管理幹部和特別優秀的基礎管理幹部。

保障協議:適用范圍:一般員工。

新人協議:適用范圍:新入職員工(為了更好了解新員工的能力以及未來業績創造力,並高度激勵和幫助新員工更快地成長,在其入職一年內實行新人薪酬協議。

短期協議:適用范圍:因上一協議期內業績表現不佳的員工(為勉勵其在業績表現方面作出更加努力的表現而簽定之協議。

不簽定協議::適用范圍:因上一協議期內業績表現非常差的員工不於之簽定任何薪資協議。

(1)薪資標准協議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目前廣東省的內部仲裁規定。

員工不辭而別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必須承擔舉證責任)。故對不辭而別的員工,用人單位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但前提是要有員工千萬損失的證據。

實際操作當中,企業如果沒有及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員工反悔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繳納期間的社會保險等,用人單位極有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單位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應積極履行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發生的爭議和風險。

② 薪資協議受法律保護嗎(請專業法律人士回答,謝謝)

一、公司還真不傻!想出這個辦法也不容易哦

二、協議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當然有效且受法律保護。

三、看了你的敘述,公司沒有違反最低工資標准,這個協議當然是有效的。

關鍵是協議有效後,對你只有一點點的好處,即你可以提前使用公司的錢,只是數額太小。

請注意協議的用詞:預借,這個錢在法律上的定性,就是借給你們員工的。不管你離職還是不離職,這個錢都是要還的!因為這個錢,並不是工資,也不是獎金或提成呀!而是借給你的,借的,當然是要還的!

四、看來公司的發展遇到了難題,公司的財產可能也有限,為了留住員工,也是費了心思了。留不留在這家公司,你還是仔細考察一下公司的發展前景吧。

另外,這里也有個小小的問題,比如這個月給你3000,含公司預借的800元;下個月給你3200,全是你自己掙的。在這種情況下,那每個月里,到底哪個月是含公司預借的800元的,這個如何來明確呢?誰來證明呢?誰來監督呢?以後有了糾紛,誰說了算?

③ 勞動合同中關於工資金額的填寫方法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包含了基本工資、職務(崗位)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和津貼以及補貼。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關於工資金額的填寫應依據雙方商談的工資標准填寫。

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於工資的填寫僅約定了基本工資如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合法的,反之是違法的。如違背了勞動者和單位約定的工資待遇的,勞動者可以就該爭議提起勞動仲裁並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和經濟補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因此在發生爭議時,最終裁定的標准依據是以此為標準的。

(3)薪資標准協議擴展閱讀:

勞動報酬的基本范疇:

1、計時工資: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准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2、計件工資: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工會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4、津貼和補貼: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5、加班加點工資。

④ 公司讓我簽新的薪資計算補充協議,在我沒簽字的情況下強行改變薪資標准發放,少發部分我可以要求補發嗎

這個可以啊,這個看你新合同的執行日期了,在信合動之心用日期之前的必須按照原合同去發放,如果少發的可以要求他們補的

⑤ 薪資代扣協議是什麼協議什麼才算薪資代扣協議具有什麼法律效益

一、企業不得剋扣職工的工資。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可以代扣職工工資:版
1、代扣代繳的個人所權得稅;
2、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它費用。
二、因職工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後的余額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

組要是社保費、個稅,只要不違法都是有效地!!

⑥ 關於工資協議

一、協議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一般為一年)。

二、企業建立以 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1、崗位技能工資制2、崗位效益工資制3、崗位薪點工資制4、崗位等級工資制5、其它)

三、企業遵循以按勞分配為主體,逐步實現勞動、技術、資本、管理等要素參與分配的分配原則。在確定基本工資制度及其工資標准時,應綜合考慮職工崗位的職責、技能素質、工作條件和勞動強度,崗變薪變,薪隨崗變,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與本企業的工資水平等,合理確定和調整崗位工資標准和工資差距。

四、企業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結合職工工作實際,分別採取 工資形式。(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提成工資4、含量工資5、其它)

五、企業根據本企業實際和生產經營特點,設立 獎和 等津貼、補貼。獎金、津貼、補貼的發放辦法和發放水平由企業根據職工的勞動數量和質量、勞動紀律、安全衛生條件及工資協議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企業的規章制度考核確定,職工參與民主審定。審定後的獎金、津貼、補貼水平總金額和發放時間向職工發布。

六、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七、企業支付給職工的月最低工資為 元。(應高於730元)最低工資不包括:

1、勞動者在國家規定的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環境條件下工作領取的津貼;

2、勞動者在節假日或者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從事勞動所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3、勞動者應享受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計劃生育補貼、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助等保險福利待遇;

4、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5、企業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

八、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應根據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本地區城鎮居民的消費價格指數、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等因素確定。在保證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企業經濟效益每增加 %,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可增加 %;企業經濟效益每減少 %,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可減少 %。(必需協商的條款)

九、企業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每月 日為發放日,不得無故拖欠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業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勞動者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

十、企

⑦ 怎麼製作一份薪資協議或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範本
勞動合同範本
用人單位(甲方):
地 址(甲方):
職 工(甲方):
使 用 說 明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閱讀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合同參考文本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後填寫清楚;不需填寫的空欄,請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其類別(管理或專業技術類/工人類)應參照國家規定的職業分類和技能標准明確約定。變更的范圍及條件可在合同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約定。
五、工時制度分為標准、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如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註明並約定其具體內容。
六、約定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要具體明確,並不得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准;實行計件工資的,可以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列明,或另簽訂補充協議。
七、本單位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可依法就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各項勞動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約定。
八、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對勞動合同參考文本條款的修改或未盡事宜的約定,可在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明確,或經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一並履行。
九、簽訂勞動合同時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必須清楚,並不得單方塗改。十、本文本不適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經濟類型: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系人: 電話: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的類型為:____。期限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____。
二、試用期
第二條 本合同的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 錄用條件為:____。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為:____ 。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____ 。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____工時制,具體為:____ 。
第七條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具體安排為: 。
甲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加班的規定,確實由於生產經營需要,應當與乙方協商確定加班事宜。
五、勞動報酬
第八條 本合同的工資計發形式為:____。
(一)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元)。
(二)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計件單價為:____。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
第十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製度確定。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六、社會保險
第十二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准。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並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
第十七條 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按照約定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和工作崗位,並按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並親自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但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乙方為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滿,有第二十五條約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約定乙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後終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十一、經濟補償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條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第二十條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並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第二十四條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合同的;
(五)依照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約定終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經濟補償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乙方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乙方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乙方月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十二、補充條款和特別約定
第三十條 乙方為甲方的服務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一條 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競業限制的范圍為:______。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具體標准為:______,支付方式為:______。
十三、違反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終止本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由於乙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為:______。
第三十五條 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為:_____。
十四、其他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有關勞動標準的內容與今後國家、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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