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論文2000字
⑴ 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勞動者權益維護的意義 論文2000字
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勞動者權益維護的意義
從立法宗旨和法條中我們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力度。立法者針對以往《勞動法》諸多規定的不足,廣納各方建議,經多次審議最終出台《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法律,勞資雙方都應嚴格按照本法的規定規范自己的行為。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是有目共睹的,立法者也充分的考慮到這一點,在我國經濟轉型時期出台了這樣一部法律。雖然《勞動合同法》關於對勞動者權益的一些規定有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首次確立側重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宗旨,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一)關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合同訂立方面
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按照民事合同分類,合同分為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那麼勞動合同在理論上也有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之分。為什麼《勞動合同法》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呢?
首先,口頭勞動合同的內容難以確定,很容易產生爭議。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時,口頭勞動合同無法取證的這一弊端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是非常不利的;其次,與口頭合同不同的是,書面勞動合同是記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權利義務的載體,詳細記錄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的內容。也就是說,書面勞動合同規定了雙方的具體勞動權利義務,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那麼勞動者就可以持書面勞動合同通過法律途徑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1]由上述兩點理由可知,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勞動合同法》的此項規定既繼承了《勞動法》第19條關於「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的規定,也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據,從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以後,應當在1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法》無關於用工手續的規定,也無明確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和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則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以後,應當在1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須訂立勞動合同。但是由於種種原因,並不是所有勞動合同都能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初就訂立。為此《勞動合同法》本著「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同時也規定了「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後,可以不必馬上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但也只有一個月的期限。如果一個月以後用人單位還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那麼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此項規定對勞動者極為有利。[2]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結合第七條關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可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並沒有必然的聯系。勞動關系的建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了實際的用工開始,而不是勞動合同簽訂之時。按照原來《勞動法》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換言之,訂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前提條件,這樣一來給人們造成了只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才真正建立起來的錯覺。這一規定是將勞動關系和勞動合同本末倒置了。正因為有如此錯誤的規定,在《勞動法》施行的十多年裡,用人單位利用這個法律的空子,故意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讓勞動者無法用勞動合同作證據去維權的情況愈演愈烈。另外,也確實存在一些勞動仲裁人員和司法人員因此錯誤地認識勞動關系和勞動爭議,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當勞動者拿不出勞動合同,他們就輕易地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決定,或者即使受理了也不支持勞動者的主張,加劇了因勞動者合法權益被侵犯而得不到保護和法律救濟造成的勞動關系的惡化。現在從《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和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來看,在勞動關系建立與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上修改了《勞動法》的規定,否定了原來將勞動合同置於勞動關系的前提和中心地位的錯誤觀念,還勞動關系的核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實際發生了用工行為的本來面目,是正本清源!這樣規定才能讓勞資關系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得到更好地保護。
(二)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
1、《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符合三個要件:一是「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二是「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三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然而,近年來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很低,據抽樣調查統計,我國勞動合同平均簽訂率並不高,特別是建築業、餐飲服務業的簽訂率只有40%左右。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簽訂率不到20%。[4]另外,目前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非常嚴重,大部分勞動合同都是一年一簽,有的甚至一年幾簽,影響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應勞動者要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一是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二是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三是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此規定主要是針對以往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和合同期限短期化的問題出台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合同期限短的受害者一般是勞動者,用人單位很少有什麼影響,相反用人單位還可以借機去規避責任。有了此項規定勞動者也就有了訂立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得到更有利的保障。
2、除了《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外,還有一種情形當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此項規定很好的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避免了用人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給勞動者帶來的麻煩,同時也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利於為勞動者創造一個穩定的職業環境,一個穩定的職業環境能夠使勞動者增強對用人單位的信任,勞動者也會拿出自己的全部熱情積極地投入到工作中,去鑽研業務,不斷地提升自己的職業技能,不但能夠完善自我,也會給用人單位帶來更好的效益。
(三)關於試用期方面
1、《勞動法》只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關於試用期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規定的具體化可以有效的防止用人單位隨意規定試用期,長時間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另外,試用期也是勞動者檢驗用人單位的期限,有利於勞動者在合理的期限內了解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勞動合同法》關於對試用期的明確規定,規范了用人單位的用工制度,使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時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一旦用人單在試用期方面有違法操作,勞動者即可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關於試用期的工資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這一規定是「同工同酬」的具體體現。勞動者雖然處在試用期,但是和其他員工的工作崗位是一樣的,從事的工作也是一樣的,即便是工作經驗比老員工少,創造的價值也未必一定比他們少。此項規定是立法者站在公平的角度去制定的。《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這一規定主要是防止用人單位隨意規定試用期的工資待遇。如果試用期的工資由用人單位自行規定,那麼用人單位肯定會盡量的壓低試用期的工資待遇,這樣對勞動者是極為不利的。法律明確規定試用期的工資限額,為用人單位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南,也有效的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為遏制用人單位惡意使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做出了針對性的規定,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在試用期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遵守法定程序,即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說明理由。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這一規定與《勞動法》的規定相比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通過本條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有利於避免用人單位以任何借口解除勞動合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事件的發生。[5]
(四)關於違約金方面的規定
1、《勞動法》沒有關於服務期的相關規定,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服務期期間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的約定的,應當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追償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高於這一限額都是無效的,勞動者也不會因為違約而負擔高額的賠償費用。本條還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此項規定說明勞動者可以對已經履行的服務期部分不負違約責任,只對服務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承擔責任,這樣一來也大大減輕了勞動者的違約負擔。此外,本條不單對服務期違約金作了限制,還規定服務期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者不但可以避免高額違約金的風險,而且還有機會享受到服務期加薪的待遇。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應當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此項規定說明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並不是完全受限制的,在受限制的同時也能得到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另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對於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保護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有著非常積極地作用。
(五)關於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方面
1、《勞動法》沒有規定關於解決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問題的有效措施。而近年來,用人單位拖欠工人工資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現象是普遍存在的,而且非常嚴重,其中拖欠農民工工資更為突出,主要發生在建築施工企業和餐飲服務等企業。據統計近年來70%以上的工人群體性事件都因拖欠工資問題引起,在各大報上看到個別勞動者為討薪採取過激的行為,如「要跳樓」、「聚眾鬧事」等並不少見,雖然其中出現「鬧劇」,但拖欠工資的實事,我們是無法否認,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6]有的企業經營效益不好,為了提高利潤,竟然把拖欠和剋扣工資當作一種經營策略根本無視法律的存在。雖然工人明知用人單位剋扣和拖欠工資是違法行為,但是他們想為自己討回公道又談何容易,《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是起訴的必經前置程序。
2、針對上述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這一規定很好地解決了以往勞動爭議程序復雜的問題,勞動者在遇到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時可以不用經過仲裁和審理程序而直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對勞動者追索自己應得的工資提供了一個快捷的司法救濟途徑。
(六)關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確立方面
1、《勞動法》的規定,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就權利而言,屬於「單決權」。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都是由用人單位一方說了算,沒有聽取員工的意見,這種單方規定的「霸王制度」,一般不考慮勞動者的意見和利益,把不合理的規章制度強加給勞動者遵守,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企業是勞動者和投資者的利益共同體,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勞動者充分協商確定,不能由企業一方說了算。
2、《勞動合同法》正是針對以往規章制度完全由用人單位控制而忽視勞動者建議這一弊端做出調整,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不再是用人單位一方說了算,從而達到在規章制度上保證勞資雙方地位平等。由此看來,《勞動合同法》關於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既能實現制度公平也能很好的保護長期處於被動地位的勞動者。
⑵ 關於勞動合同法的論文,3000字,大一的水平既可,有粗略的大綱也可以
勞動合同法各個章節標題就是提綱,你提取知識點就可以
⑶ 有關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論文
7月12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雇員誤傷僱主的人身損害賠償案,雇員鄒某賠償僱主任某40%的損失,人民幣4800餘元,其餘損失由任某自己承擔。任某承攬了一項建築工程,雇請了鄒某為其施工,口頭約定鄒某的工資每天30元。2004年11月26日上午,鄒某施工時不小心將一塊磚頭從手中滑脫墜落,把任某的頭砸傷,造成經濟損失12000餘元,任某起訴要求鄒某承擔全部責任。法院審理認為,鄒某疏忽大意,操作失誤致傷僱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任某與鄒某存在僱傭法律關系,對鄒某在受雇期間的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亦應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日常生活中,雇員受傷告僱主的案件常見,而雇員傷了僱主的案件少見,所謂少見多怪。但本人更想說的本案過錯比例劃分是否正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當前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類案件的最基本司法解釋之一。該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凡此,都是法律從關注弱者的角度出發,對雇員進行了保護規定,加重了僱主的責任,一般認為這是法律上的無過錯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在無法律另行規定的情形下,一般是適用過錯責任歸責的,本案中雇員致僱主受傷,自應適用這一原則,從受案法院的審理看,也是承認這一點的(雇員承擔40%的責任)。
根據民法理論,過錯責任的基本一點就是有過錯就承擔責任,有多大過錯承擔多大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混合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問題是:雇員施工時不小心將一塊磚頭從手中滑脫墜落,把僱主的頭砸傷,然後認定雙方「存在僱傭法律關系,對雇員在受雇期間的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僱主)亦應承擔主要民事責任」這有何道理。
必須承認,「基於報償原理,令僱主對雇員因執行職務所致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乃近代比較法上的共同傾向。」但對反向的侵害(如本案),就絕不可如此簡單認識。
僱傭合同為當事人一方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協議。具有以下特徵:⒈僱傭是受雇傭人對雇傭人供給勞務為目的的合同,僱傭以勞務供給本身為目的,與承攬和委任不同。⒉須以勞務供給本身為目的,若勞務供給僅為其他約定的附隨義務或者為達成其他目的的手段,不成立僱傭合同,僱傭合同的標的為勞務供給,因基於法律上或親屬關系之義務,不成立僱傭合同。⒊僱傭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雇傭人有勞務供給請求的權利和給付報酬的義務,受雇傭人有服勞務的義務和報酬請求權;雇傭人須給付受雇傭人報酬,僱傭合同中之受雇傭人以獲得報酬為目的,為雇傭人提供勞務。⒋僱傭合同為諾成及不要式合同。受雇傭人以勞務供給為主要義務。應聽從雇傭人的指揮,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范圍內,有服從義務。給付報酬為雇傭人的主要義務。雇傭人應當為受雇傭人勞動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雇傭人違反此規定的,受雇傭人可請求損害賠償。
之所以對僱傭合同進行分析,是因為無論怎樣解釋,都不能推出僱主遭受雇員的傷害要分擔責任這一結論,因為其對受傷害沒有過錯。
有人認為,僱主作為指示、監督、選任人,對其雇員的過錯行為負有責任,這真是欲加之罪。法律為了保護一方的利益,對其(造成雇員或雇員致第三人傷害)加重責任本是無異議的,而且可以通過僱主險、計入成本等方式分攤風險,但這並不說明其對雇員對其自身的傷害也有過錯,要分擔責任。
再次分析本案,該僱主對其傷害並無過錯,而完全是雇員過錯(過失),由其為該過錯買單(負主要責任)絕對沒有道理。
有過就有責,有侵權就有救濟,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責任由過錯人自己承擔,這應是法律的一般原則。而不能搞所謂的溫情主義,看似保護了弱者的利益,但這卻是以犧牲法律原則為代價的,導致了過錯責任在個案中的不正當適用。其錯之大,皆歸於此。
⑷ 勞動合同法對於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意義 小論文 1600字以上
一、頒布勞動合同法的意義
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於社會法。近幾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和經濟結構調整進程加快,企業制度改革不斷深化,企業形式和勞動關系日趨多樣化,勞動用工制度發生深刻變化,勞動用工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勞動合同短期化,用人單位利用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方面情況影響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因此,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意義重大。
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為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勞動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為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益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勞動法律體系。
二、勞動合同法的主要特點
針對這部法律的頒布實施,全社會都充滿了期待。主要是這部法律有其鮮明的特點。一是擴大了適用范圍。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的基礎上,擴大了適用范圍,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作為用人單位,並且將事業單位聘用制工作人員也納入本法調整。還對非全日制用工用了專門規定。二是強調勞動關系雙方應當通過規范形式確立勞動關系。為解決當前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規定了應的法律責任。三是引導勞動關系雙方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針對勞動合同短期化導致勞動關系不穩定,勞動者合法權益易受侵害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四是為保證勞動者及時足額取得勞動報酬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救濟手段。在立法上對解決工資拖欠問題作出規定,提出建立工資支付長效機制是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途徑。五是對競業限製作出了規定。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都會起到制約和保護作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六是對集體合同作了進一步規范。明確了集體合同的訂立程序、效力,並首次在法律層面上明確規定了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以及專項集體合同,這有利於充分發揮集體合同制度在協調勞動關系中的作用。七是對勞務派遣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范。從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義務分配、勞動合同期限、勞務派遣使用范圍、同工同酬、連帶責任等方面對勞務輸出進行了規范和限制,對建立健全我國勞務派遣制度,維護勞務派遣職工權益提供了重要依據。八是加強了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明確了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檢查。對用人
單位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給予細化,並著重規定用人單位的罰則,突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主旨,加強了勞動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有利於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三、認真學習、廣泛宣傳,積極推進勞動合同法實施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勞動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即使是一部好法,如果得不到實施,也就失去了意義。因此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好《勞動合同法》,是各級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者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
一是要樹立全社會尊重勞動、尊重勞動者的觀念。勞動創造了世界,勞動創造了財富。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離不開廣大勞動者在各自的崗位上兢兢業業、勤奮勞動。不論科學技術如何進步,經濟形式如何變化,勞動都是社會進步的原動力。要在全社會開展勞動合同法的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多種形式,有效地提高廣大幹部群眾對勞動合同法的認識。
二是要推動《勞動合同法》的宣傳實施。《勞動合同法》堅持和突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工會要通過各種渠道,利用多種形式,對廣大職工和企業主加強《勞動合同法》的宣傳,堅持以維護職工利益為基本職責,依法、主動、科學維權,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是要抓住發展和諧勞動關系的主線。要充分發揮《勞動合同法》對勞動關系的規范和調整作用,要加大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的創建力度,緊緊圍繞勞動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等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突出利益問題,抓住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職代會、勞動爭議調處等關鍵環節,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利益協調、訴求表達、矛盾調處和權益保障機制,著力推動用人單位做到各項制度規范合理、職工權益充分保障、雙方協商平等合作、工會作用有效發揮,真正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四是要堅持勞動執法與群眾監督相結合。實施《勞動合同法》,必須強化勞動行政執法和群眾監督。嚴格而有效的勞動行政執法是用人單位依法規范自身行為和遵循法律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重要保證。同時,要建立和完善群眾勞動法律監督制度,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確保《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
⑸ 關於勞動合同法方面的畢業論文,法律牛人請進。
結論:
您的題目可以為《論經濟危機下如何完善新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回》
提綱答為:
1.新勞動合同法出台前後,全球經濟背景的兩極化
2.無固定期限合同在勞動法領域的淵源以及新勞動合同法草案起草時該概念的深層含義
3.無固定期限合同在各國法律上的體現及應用
4.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利弊
5.如何完善現在經濟情況下的無固定期限合同規定
⑹ 急求一篇關於法律的2000字左右論文。在線等。。。
例文
論《勞動合同法》及其法律效益的實現
摘要《勞動合同法》從法領域看是社會法從法本位看是社會本位法從法對社會的反映視角看是回應型法《勞動合同
法》的法律效益受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因素以及法治境界的影響,可以通過貫徹回應性,落實主體保和發揮機製作用來實
現。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法律效益回應性
法與時轉則治,法與時宜則有功我國《勞動合同法》是的制定和
實施回應了社會的潮流,符合我國現階段的歷史條件,與國際上保護
勞工的價值觀一致。本文是這一新法的回應,堅持其為良法的觀點,
對其三大屬性進行了分析,並提出《勞動合同法》法律效益實現的途
徑
一、《勞動合同法》的三大良法屬性
筆者從法理上研究認為《勞動合同法》應當是一部良法,具有社
會法,社會本位法,回應型法的屬性。
從法領域來說,基於公法、私法、社會法的三元結構劃分《,勞動合
同法》是社會法。如『基於人類對秩序需求的心理,需要相應的規范調
隨整社會關系』,②社會法強調的在事實不平等的基礎上,通過對強勢
群體設定更多更嚴格義務性規范來保障弱勢群體權利,從而滿足其對
勞動用工秩序的心理需求。勞動關系是重要的社會關系,勞動法是社
會法的重要部分,《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子體系之一的勞動關系法。
勞動關系不是平等的契約關系,勞動力所有關系背後的資本增值關
系,是在表面平等掩蓋下的事實上的不平等。《勞動合同法》配置權利
義務時向有利於勞動者的一方傾斜,如關於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和試用
期及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有助於保障勞動合同關系,糾正這種不平等,
促進結果公平。
從法本位來說,《勞動合同法》是社會本位法。社會本位不同於
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個人本位,社會本位法,以社會為本位,追求社
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關注社會均衡發展,以增進社會整體效率為價
值追求《勞動合同法》是以規范勞資之間矛盾,解決社會問題的身份
進入到經濟生活領域的,它協調勞動關系,實現社會整體利益,這與社
會本位法的內容與目標是一致,符合社會本位法的基本特徵雖然《勞
動合同法》在勞資利益搏弈中注重分配正義,但並不是把所有權利都
配置到勞動者一方它只是強調社會本位,通過各種規范使勞資雙方
個人利益的次優化,從而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比如,依據《勞
動合同法》中任意性規范而自願締結的勞動合同是雙務合同,勞動者
的權利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者的義務則是用人單位的權利依據
法《勞動合同法》中的強制性規范而產生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的義務限
定了對方的權利空間。在這情況下,雙方不能隨意改變或放棄自己的
權利,其實際上都是一種義務人,不能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
從法對社會的反映視角看《,勞動合同法》是回應型法法律既是
政治和智識歷史的一部分,而且也是社會和經濟歷史的反映。心』《,勞動
合同法》是我國改革開放後,計劃經濟時代結束,公法私法化的趨勢
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制度的設計不到位,礦難頻發,超時加班,職業
病危害嚴重,勞動者工資水平低下,拖欠和剋扣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
體系尚未建立的這樣一個歷史條件下,回應社會的普遍需要的和廣大
勞動者的願望,而創制的具有工具性價值的能動性的法律《勞動合
同法》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整頓單位內部規
章制度,遵守最低工資標准,禁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等規定,都是有
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有效工具《勞動合同法》對近幾年社會不斷出現
的新用工形式產生的社會問題做出反映,首次在法律上對勞務派遣進
行了規制,就是其具有回應性的一個體現
所以《,勞動合同法》以其具有回應性,堅持社會本位,謀求實質平
等,滿足了大多數人的願望,用邊沁的功利主義觀點來看《,勞動合同
法》是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一部「良法」。
二、《勞動合同法》的法律效益
一什麼是勞動合同法的法律效益
根據法運行的不同環節,筆者認為,法律效益是立法、執法、司法
和守法過程中法律產生的最接近法律屬性和立法目的有益效果的總
和。《勞動合同法》的法律效益就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執法、司法
和守法過程中產生的最接近其屬性和立法目的有益的自身效果和社
會效果的總和前文筆者己論及《勞動合同法》的屬性社會法,社會
本位法和回應型法。其立法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
關系和諧穩定。只要《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各個環節
中體現社會性,社會本位性和回應性,切實發生積極的效果,就是具有
法律效益。法律效益越大,有越接近法的價值。
⑺ 論文題目選擇關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我認為:勞動法較為原則可操作性差,相對勞動合同法來講他又是基礎法,版他們之權間有較強的關聯性。鑒於目前勞資矛盾較為突出,勞動合同法一發布社會各種規點較多,隨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相繼出台,說明了可論的地方很多。好的論文和建議在此時方顯價值,所以,以此為題深入司法實踐中去感吾挖掘很有意義。
⑻ 急求兩篇關於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的影響和建議的論文
企業如何面對《勞動合同法》
合易咨詢原創 轉載請註明
我國《勞動合同法》出台後,實施前,一些地方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企業解約潮,有些企業一次性解除數百人的勞動合同,甚至有因為《勞動合同法》即將生效而企業關閉的現象。如,10月份,深圳華為公司要求,工作滿八年的職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辦理辭職手續,然後再與公司簽訂一到三年的勞動合同。央視也進行了大規模的臨時人員解聘運動,甚至造成部分節目難以成功錄制,靠重播來過渡緊張時期。
各企業在08年前實施大規模的裁員運動,恐怕是擔心消失多年的「鐵飯碗」再回來。因為新法中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明顯放寬,不簽的代價明顯加大。「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者續簽時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更須支付兩倍的工資報酬。顯而易見,華為裁員是為了增加企業用工的靈活性,央視裁員是為了規避同工同酬與事實勞動關系給企業帶來的法律風險。對這些做法筆者既理解也不理解,理解的是,企業希望通過「短期僱用」防止員工沒有壓力而消極怠工,此舉也屬無奈之舉;不理解的是,「短期僱用」員工工作不積極,企業照樣不能隨便解除合同,優秀人才要走,企業再不能以期限違約來防止流失。從這個角度講,解約或者「短期僱用」只是防止了不必要的法律損失,但並沒有合理利用法律為企業創造更高價值。而要在既合法又不付出額外代價前提下為企業創造更高價值,只有提高人力資源管理水平,去實現企業與員工的雙贏,建議從以下個方面入手:
一、 建立完善的績效管理體系
建立了績效考核制度,讓員工明白應該做什麼,標準是什麼,做到什麼程度可以獲得更高報酬,做到什麼程度將會減少報酬。建立這樣一種公平、公正、公開的考核系統,使企業優勝劣汰的法則得以延續,使戰略目標的實現得到支撐,使優秀的人才得到嘉獎,不勝任的人員浮出水面。這樣,雖然《勞動合同法》的機制使人才流動更便利甚至說是零成本流動,但優秀的人才已經得到企業重用,並獲得應有的回報,他的離職動機已經減少,「人才流動便利的風險」就這樣規避掉了。而對於那些受到懲罰的員工,本不是企業要竭力挽留的人員,即使流失也不會對企業造成成本負擔。除此之外,完善的績效管理系統還可以規避如下幾個法律風險:
(一)勝任力舉證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通過以上條款可知,無論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試用期內,如果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法制社會下,「不能勝任」必須有合理理由,績效考核結果將是成為正式證據。而且對於試用期員工,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間績效考核不及格即為不符合錄用條件。這樣可以避免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而且為了體現考核方法與處理結果的合法性,要完善考核制度,正確運用考核結果。如根據不同工作時期建立不同的具體考核制度:試用期考核;普通年度或月度考核;培訓期滿考核;調崗考核;醫療期滿考核。並完善相關的工作程序、標准等。對績效不好的員工進行績效面談並記錄面談內容,雙方在記錄上簽字確認。
(二)工資剋扣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不但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所謂的足額是指合同約定或者崗位約定工資,而實行績效考核後可以約定工資的一部分屬於績效工資,績效工資根據職工個人表現進行調整。需要注意的是,此項約定要在合同中標明,表示公司會根據職工本人的工作表現給付工資,而績效考核結果可以合法說明職工的工作表現。這樣就可以正確運用績效考核結果對職工的工作報酬進行合理控制,同樣要注意的就是留存證據,績效考核結果一定要進行簽字留存。
(三)同工同酬風險
不管是新出台的《勞動合同法》還是實施已久的《勞動法》都要求「在勞動報酬約定不明時實施同工同酬」。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勞動者,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崗位上付出了與別人同樣的勞動工作量;三是同樣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業績。由此可見,只要實施了績效考核體系,根據績效考核結果進行報酬的支付就會避免同工同酬風險。
二、 實施寬頻薪酬體系,合理設置工資結構
寬頻薪酬是指壓減薪酬等級,拉大等級內薪酬浮動范圍,也就是說不再是一崗一薪,確定了崗位僅是確定了層級,層級內部的薪酬差距可達到200%~300%,處於寬頻內的薪酬水平高低、增減取決於員工的能力和業績表現。這樣,無論是普通員工還是中層經理,只要有業績都可以獲得高薪,員工不再沿著公司中唯一的薪酬等級層次垂直往上走,他們在企業中的流動可能是橫向的。隨著他們獲得新的技能,承擔新的責任,或者是在原有的崗位上不斷改善自己的績效,就能夠獲得更高的薪酬。
利用寬頻薪酬解決員工不換崗就獲得報酬提升的激勵作用,同時還可通過改變薪酬結構增強薪酬的激勵功能。員工的工資報酬可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福利、獎金、分工等部分。基本工資的設置表現了工資的維持功能,維持員工的勞動能力,指員工只要仍在企業中就業就可以獲得的固定報酬;績效工資的設置表現了工資的激勵功能,根據員工的努力程度和產出貢獻而變化,其他獎金、福利等則根據公司效益的變化而變化,體現了員工共享企業發展的理念。
通過寬頻薪酬體系的實施與工資結構的改變不僅可以高限度的發揮薪酬激勵功能,同時也能規避勞動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試用期運用不當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實施寬頻薪酬體系後,在相同崗位設置不同的職級,職級差距的擴大就可以有效避免在試用期內支付過高的工資報酬。
(二)特殊員工管理風險
特殊員工主要是指醫療期員工,三期女工,工傷等級職工。法律規定,對於此類特殊員工在特殊時期內企業需要支付員工基本工資。通過合理設置工資報酬結構,加大績效工資與獎金的比例,有效的縮小基本工資比例,自然可以防範特殊員工的管理風險,節省企業人工成本支出。
(三)工資剛性管理風險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勞動報酬條款,使工資的剛性更加明顯。但工資設置應屬於企業的自主權范圍,只有在工資結構上級進行合理設置才能夠規避法律風險。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報酬的變更情形:(1)崗變薪變,企業可以因員工不勝任工作而合法調整其崗位;(2)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調整獎金,獎金作為企業經濟效益的體現,員工特殊貢獻的體現,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3)根據任務完成情況調整,對於已完成一定任務為合同期限的員工,可根據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工資調整;(4)根據職工工作表現調整,績效考核可以作為工作表現的法律依據調整其績效工資。這樣通過合理設置工資結構就可以有效的規避工資剛性風險。
面對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除了以上提到的方法來規避法律風險同時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促使員工無法像鐵飯碗制度下那樣失去工作激情,企業還要加強「證據」意識,合法還要有證據。
⑼ 勞動合同法論文題目
勞動合同法對於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意義
⑽ 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論文)
http://www.nmglawyer.com/lunwenku.htm 很多!寫論文挺麻煩的,是么?慢內慢來別急。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