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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糾紛法律適用

發布時間: 2020-12-28 13:39:51

① 發生涉外合同糾紛怎麼選擇適用法律

《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專有規定屬的除外。
法律規定強制適用中國法律的涉外合同有以下幾種: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 業股份轉讓合同;
(五)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包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
(六)外國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的合同;
(七)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合同;
(八)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選擇無效。因此以上這八種合同,即使當事人選擇了適用其他國家的法律,依然會強制使用我國的法律。

② 涉外民訴中是否可以約定法律適用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外民事訴訟可以約定法律適用。但是受一定限制,如限於財產類和合同糾紛類,且適用外國的准據法,不適用該國的沖突規范。
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四條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條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條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其他詳細內容參見鏈接http://ke..com/link?url=-fvcSQrsyelAP-kwQdoFtJ4r2uQ_2q

③ 涉外合同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時,我國家法院應該適用什麼法律審理(指出法律和具體條文)

答: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五條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時,應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以及某一方當事人履行的義務最能體現合同的本質特性等因素,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作為合同的准據法。
(一)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買方住所地談判並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住所地履行交貨義務的,適用買方住所地法。
(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以及其他各種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設備供應合同,適用設備安裝地法。
(四)不動產買賣、租賃或者抵押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五)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動產質押合同,適用質權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適用貸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住所地法。
(九)融資租賃合同,適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設工程合同,適用建設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倉儲、保管合同,適用倉儲、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證合同,適用保證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託合同,適用受託人住所地法。
(十四)債券的發行、銷售和轉讓合同,分別適用債券發行地法、債券銷售地法和債券轉讓地法。
(十五)拍賣合同,適用拍賣舉行地法。
(十六)行紀合同,適用行紀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間合同,適用居間人住所地法。

④ 在審理涉外合同糾紛時適用哪一國法律

你好,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五條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時,應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以及某一方當事人履行的義務最能體現合同的本質特性等因素,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作為合同的准據法。
(一)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買方住所地談判並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住所地履行交貨義務的,適用買方住所地法。
(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以及其他各種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設備供應合同,適用設備安裝地法。
(四)不動產買賣、租賃或者抵押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五)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動產質押合同,適用質權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適用貸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住所地法。
(九)融資租賃合同,適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設工程合同,適用建設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倉儲、保管合同,適用倉儲、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證合同,適用保證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託合同,適用受託人住所地法。
(十四)債券的發行、銷售和轉讓合同,分別適用債券發行地法、債券銷售地法和債券轉讓地法。
(十五)拍賣合同,適用拍賣舉行地法。
(十六)行紀合同,適用行紀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間合同,適用居間人住所地法。

⑤ 淺談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幾個問題

一、我國涉外合同法律適用存在的問題
《合同法》頒布後,我國涉外合同的首要問題是法律適用原則如何具體運用。換句話說,就是原《解答》能否繼續適用以及不能適用時如何重新作出解釋。並且,對於原《解答》沒有涉及而現實存在的問題也可在新的司法解釋中作出明確規定,這個問題將直接影響到我國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
我國關於合同的成立,在《合同法》出台以前,依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而《解答》對「合同爭議」解釋為「凡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時間、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違約的責任,以及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發生的爭議,均應包括在內」;就是說,合同的成立應當以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確定。同時,《涉外經濟合同法》第4條規定:「訂立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7條規定:「當事人就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並簽字,即為合同成立。」第16條規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依照這三條的規定,合同的成立應該以中國法律確定,涉外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在這里似乎發生了矛盾。
參看當年的實務是如何處理的:最高人民法院94年曾有一個案例,是日本與香港兩公司共同在中國設立企業的合資合同糾紛,雙方未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法院審理時,首先依據《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6條確認合同有效,是在未確定合同適用法律的情況下,直接依據中國法律確認合同的有效成立。因當時香港未收回,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直接適用中國法律,而應依據沖突規范確定合同的法律適用。但法院顯然沒有考慮《解答》對「合同爭議」的理解,而是把涉外合同首先看作一個國內合同,這樣就忽視了涉外合同可能適用外國法的特殊性。
新《合同法》頒布後,依據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44條第1款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126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如果按照原《解答》對合同爭議的解釋,依據特殊法律優於一般法律的原則,涉外合同的成立應該依據該合同本應適用的法律確定。但是,鑒於《解答》關於「合同爭議」對合同成立的解釋在實務中的矛盾,應該進一步明確涉外合同的成立應適用的法律。
另一個問題是如何看待默示的意思自治,到底它是不是當事人的選擇,是否應該受到尊重,它直接關繫到適用意思自治原則與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結合點。與此類似,有一個經常發生的問題是當事人對仲裁選擇的有效性。依據我國《仲裁法》第16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實務中法院對這些內容的審查過於死板,限制了當事人對仲裁的選擇權,既有違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又不利於我國仲裁事業的發展。
還有一個問題是管轄權對選擇准據法的影響。另外,外國法的適用與查明也是很值得探討的。
二、原因分析
對於涉外合同立法與實務中存在的問題,要想很好的解決,首先應該對它作一個深入的分析。
1.如何確定合同的成立
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的成立應適用合同締結地法,這是古老的「場所支配行為」原則的體現。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的成立適用合同本應適用的法律,即合同准據法確定。第三種觀點認為,直接適用法院地法,有的還以合同准據法為輔。
筆者認為,合同是否成立應以合同成立的准據法來確定,並且不得違反法院地的強行法律規定。這里要說明的是它並不是以統一論的觀點適用一個法律體系解決合同的全部問題,因為統一論解決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存在許多問題,現已被大多數國家所排斥。依分割論,合同應適用的法律未必就是一個,當合同成立與合同准據法相同時,合同成立便適用合同准據法解決,當合同應適用的法律不止一個時,合同在不同方面就會適用不同的法律,合同成立的准據法與合同准據法就可能不一致了。筆者的上述觀點主要基於如下原因。
第一,如果直接適用法院地法,因合同爭議可能在不同國家審判而適用不同的法律,這樣就會產生不同的審判結果,不符合審判一致性的原則。人們所擔心的問題是,合同成立適用合同成立的准據法可能不符合法院地國家的強行法律規定。對於這個問題,因為各國法律都規定本國強制性法律和公共秩序不得違反,其違反不具有法律意義,這樣即使法院依據合同成立的准據法確認合同是成立的,法院仍然可以其違反了法院地國家的強行規定而確認合同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這次《合同法》本身就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作了劃分,成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是不生效的,因此,法院地的強行法律規定是不能違反的,但它並不限制合同成立所適用的法律,而是違反法院地法時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
第二,依照《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的爭議應適用涉外合同本應適用的法律解決,涉外合同成立也可能發生爭議,應以合同成立的准據法解決該爭議。這樣既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前面有分析),也避免了《解答》對「合同爭議」的廣義理解與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第4條「訂立合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之間的矛盾。法院強行法律規定不容違反,這一點無需再強調,符合中國法律也是指強行法律規定,而非任意性規范。
第三,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由假使合同已經成立,以此確定合同的准據法來解決。這種觀點創立於國外,但已被我國許多學者所接受。這與國際上1980年羅馬公約和1985年海牙公約規定中關於當事人選擇條款的有效性應以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確定具有相同的意義。確定合同的成立依據是合同成立的准據法,不能將一個涉外合同首先看作一個國內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那樣就忽視了涉外合同的特殊性。
第四,如果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於合同的法律,那麼合同成立本來就應該滿足合同准據法的要件。雖然當事人選擇法律是狹義上的合同法律適用,僅限於確定合同准據法,即確定合同效力的法律適用,但是,當事人在選擇法律時,自然也應該考慮到自己簽訂的合同符合所選擇的法律的規定,否則當事人對選擇的法律就太不了解了。
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合同的適用法律,對於僅因合同成立發生的爭議,應該依據沖突規范確定合同成立的准據法,對於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依據分割理論確定合同成立的法律,因為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本身就確認了合同的成立,只不過當事人並不是依據與合同履行適用相同的法律認定的。
第五,合同法律適用締結地法的觀點優點在於締結地法為當事人所熟悉,而且締結地法這一客觀標志容易確定。但是,適用它有一些弊端,合同的締結地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並且當事人可以任意選擇,尤其對於隔地合同,其締結地難於確定,使合同的法律適用不具有確定性。
2.是否承認默示的法律選擇
默示的法律選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並未明文約定他們之間的合同適用哪國的法律,由法官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和案件事實推定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向。毫無疑問,明示的法律選擇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中總是得到肯定的,問題在於:默示的法律選擇在本質上是否確實是合同當事人法律選擇的合意?
有人認為,默示法律選擇並不由當事人作出,而是由受理案件的法官代替當事人作出。如果法官簡單、武斷,將會把缺乏根據,主要是他自己的主觀推斷強加給合同當事人;換句話說,即法官把他自己所作的「法律選擇」,硬說成是合同當事人的「默示的法律選擇」。

⑥ 處理涉外合同糾紛時,必須適用的中國法律有哪些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

⑦ 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原則有哪些

我國法院對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性採取如下原則:
1.當事人協議原則
我國法律允許合同內當事人雙方協容議選擇合同的管轄地及法律適用,也可以選擇仲裁。當事人選擇的國家法律與合同爭議要有實際聯系,且不違反我國的法律、法規。涉外合同糾紛中就管轄權或適用法律問題在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情況下,則需要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來確定。
2.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原則
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在當事人選擇中國法律時,如果糾紛發生在某個國際條約的參加國,則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在中國法律和國際條約均沒有規定時,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綜上所述,如果合同雙方最終仍各持己見不能達成協議,就可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處理。

⑧ 涉外合同成立的法律適用,涉外合同生效的法律如何適用

一、涉外合同成立的法律適用合同成立是當事人產生權利義務的前提。一般說來,當事人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表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英美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承諾人只要把表示承諾的函電發出,合同即告成立,承諾發出的時間和地點即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此所謂發信主義;而大陸法系國家則認為,只有要約人收到了表示承諾的函電,合同方告成立,承諾到達的時間和地點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此所謂收信主義。1、適用合同締結地法。適用合同締結地法律,主要是指當事人雙方同處一地的場合所簽訂的合同,即所謂的「場所支配行為」原則的具體體現。「場所支配行為」原則是確定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最早的准據法,該學說認為合同乃產生於它的誕生地,所以締結地對合同來說是一種很自然的系屬。2、適用合同准據法。所謂合同准據法就是指一個同時與幾個國家的法律有關的合同,當其發生糾紛時,選擇某個國家的法律作為解決合同糾紛的法律,這個被選擇適用的用以確定涉外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實體法,就是合同的准據法。在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上,還常常涉及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合同是否要有「對價」以及限制或免除責任的條款是否有效等問題。對此,現代各國國際私法中,大多主張以合同准據法作出判斷。但對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問題,英國法認為,如果依合同准據法為不合法而無效,固然無效,但如果依合同准據法為合法而有效,則還應進一步考慮締結地法和履行地法的有關規定,因為這涉及合同能否在有關國家得到強制執行,並最終涉及合同的效力。二、涉外合同生效的法律適用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方面的內容。如當事人之間根據合同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的內容和范圍,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和債權人可以採取的救濟方法等。因此,合同的效力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或願意發生的效果,另一方面是不履行合同時當事人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關於涉外合同效力的法律適用,主要採用以下幾種做法:1、適用合同的准據法。在確定涉外合同效力的法律適用中,首先要看合同准據法是不是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法律,如果是當事人自願選擇的法律,則應依意思自治原則,適用合同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因為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合同的准據法應由合同當事人雙方自由協商加以選擇的一項原則,是確定合同准據法的普遍原則。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則適用合同締結地法,或者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或適用法院推定的法律。2、在合同關系中,如果涉及物權方面的問題(如買賣合同中,所有權於何時何地轉讓給買受人),一般應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不應適用合同的准據法。因為:(1)物為客觀存在的有形物質體,根據屬地優先權原則,一國法對於其國境內的物有支配權,物乃受物之所在地法的約束和控制;(2)適用物之所在地法有利於判決的承認和執行;(3)適用物之所在地法使法律適用具有穩定性和統一性;(4)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能對物權提供最有效的法律保護;(5)對合同中的物權的處理不僅影響合同當事人,而且可能影響其他人,不宜適用合同准據法。3、如果違約的同時還伴有侵權的,有的國家主張對合同義務適用合同准據法,因為合同義務是合同約定的內容,其法律適用應當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首先適用當事人在合同選擇適用的法律;對侵權行為則應用侵權行為地法,因為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這一原則是各國所普遍採用的原則,只是理由各異,有的國家以「場所支配行為原則」為依據,有的國家以「既得權說」為依據的。4、對於合同的履行問題,一般應適用合同的准據法,但也有些國家主張應適用合同的履行地法。如果合同有兩個以上履行地,則一般適用主要履行地法。因為合同的履行是當事人行使其合同約定的義務,且屬於行為的范疇,根據「場所支配行為原則」應當適用履行地法。隨著WTO的加入,我國與世界經濟的交往將越來越頻繁,涉外合同關系的發生將會越來越多。涉外合同關系是國際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關系。為促進國際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促使國際經濟交易安全、平穩和有序的進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必須要充分理解和掌握涉外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法律適用。只有建立在涉外合同成立並生效的前提下,才能促進交易活動的開展,才能活躍市場,推行兌爭,優化資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加速社會財富的積累,使國際市場真正得到發展。

⑨ 在某涉外合同糾紛案件審判中,中國法院確定應當適用甲國法

選C
法律適用法規定的是 在涉外民商事糾紛中 哪些情況應該適用哪國的法律
國際私法學過嗎?沒學過的話還真不好解釋 《法律適用法》是11年的新法呢。。。

⑩ 國際私法中有一部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

明示是通過語言、文字等方式明確表達的意思表示。默示則是在沒有語言、文專字等表達的情況下由屬其行為或沉默中推定的意思,默示表示應依據約定、法律、習慣等加以推定。
我認為該條款為默示推定。
樓上以法律有明確規定而否而本條款為默示推定,我認為不準確,因為推定既可以劃分為明示推定定和默示推定,也可又可劃分為法律推定和事實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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