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復習資料
『壹』 自考法律本科專業,勞動法,合同法,要買哪些資料來復習
教材 ,一考通,自考通等,有卷子,有練習冊,你上淘寶網搜一下,比如搜《自考勞動法》等就會出來了
『貳』 還有半個月就要自考法律本科了,考的是合同法和房地產法,最後一階段怎樣復習才能通過。
在自考辦買同步練習,和卷子,書必須先過一遍,卷子上的題都能做及格就沒多大問題了版,可以再權多做點歷年的題,網上下點模擬題之類的,其實還是好過的,我上個季度考四門就這樣全過了,這次還是考四門,也在復習呢,你考了幾門課程了?我有音頻資料365網校的要的話發給你,不過不是你那兩門課的,有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民法,民訴,環境法,公司法什麼的。祝你成功呵呵
『叄』 勞動關系協調員技能復習題答案
1酒店與李某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決定是不合法,屬於違法解除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以下情況 用人單位可 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 給用人單位造成損的重大損失 4勞動者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給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5 被追究刑事責任的6 因本法第二十6條規定情形合勞動合同無效的,李某都沒違反勞動合同 ,酒店屬於違法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和時效為2011年9月30日到開始往後一年,按照勞動仲裁法第27條勞動仲裁有效期1年,是當事人知道或者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算起,就是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天算起。往後一年有效期
3,李某沒有違法合同,用人單位私自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勞動合同法請求應改得到支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4,2010年8月至2011年9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3個月乘2600乘2=67600元
『肆』 請問,英國商法,公司法,合同法,侵權法怎麼復習呀我們上課用的是全英文教材,哪裡可以找得到中文版
圖書館 ,還有超星電子圖書館
『伍』 期末復習題:論述勞務合同中勞務關系和承攬關系怎麼區別
勞務關系與承攬關系是兩種極易混淆的法律關系,勞務關系是勞務提供者與勞務接受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勞務提供者向勞務接受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勞動服務,勞務接受者依約向勞務提供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兩種關系有很多的相似之處,因此在區分的時候會比較困難。關於勞務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區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勞務提供者與承攬人的從屬性與獨立性
在勞務關系中,勞務提供者是按照勞務接受方的指示與要求提供勞務,必須服從勞務接受者的工作指示;即在勞務關系中,勞務提供者具有人格上的「從屬性」。而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是依靠自己的勞動等完成主要工作,《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表明承攬人本身具有「獨立性」。
二、報酬的支付
在勞務關系中,勞務接受者一般是按月或者是按照約定的期限向勞務提供者支付報酬,也就是計時工資;但是對於承攬關系而言,一般是在承攬人完成一定量的工作任務後由定做人支付相應的報酬,即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得到的是計件工資。
三、勞務提供者與承攬人的給付性質不同
在勞務關系中,勞務提供者提供的勞務具有繼續性,不是一次的給付行為,即勞務提供者按照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合同規定的期限,連續地向勞務接受者提供勞務。但是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給付是一次性的,即承攬人在完成工作,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後,就算是承攬工作完成,即可要求定做人支付的報酬。
四、兩者關系的標的的性質不同
在勞務關系中,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勞務提供者提供的是「種類勞務」,也即是勞務提供者的勞務具有單一性,重復性。但是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工作內容是特定的,《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所以承攬人的工作內容是是根據定做人的要求確定的,具有特定性,區別於勞務提供者的勞務。
五、危險的承擔不同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在個人勞務關系中,如果提供勞務者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造成了他人的損害,勞務接受者應當承擔責任;如果造成了自身的損害,者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與此不同的是,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一般情況下需要對工作過程中的人身損害副賠償責任,這是與勞務關系的一個較大的區別。
六、可否使用代理人
在勞務關系中,勞務提供者與勞務接受者往往是基於彼此間的信任而達成勞務關系的,所以勞務提供者必須以自己的勞動親自完成勞務工作,一般不得使用代理人,其人身具有不可替代性;但是在承攬關系中,對於主要工作,承攬人須以自己的勞動完成工作,除非經過定做人的許可,否則定做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款規定:「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人身替代性與勞務關系中的勞務提供者較高,但是仍然有一定的限制。
關於兩種關系的區分可以從以上幾個方面入手,但是又不限於以上幾個方面,比如,還可以從承攬人和勞務接受者存在的目的性與經營性出發加以區別,在勞務關系中,勞務接受者的存在不具有經營性和目的性,一般是為生活或者消費而僱傭勞務提供者;但是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存在往往具有一定的目的性與經營性,一般是為了獲得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