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案例
1.甲可以不付款,因為合同對甲履行時間的約定有效,甲有權按合同約定履行。2.甲,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乙交付承運人即視為完成交付。3.丙,購買運輸途中貨物的,滅失風險由購買人承擔。4.不當得利,應當返還。5.不能,已過檢驗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接受對方履行。6.乙,丙。可向生產者或銷售者主張。
㈡ 合同糾紛案例
首先公司不存在被賣的問題,因為公司還是那個公司,所謂的老闆把公司賣了專,只是他出讓了屬自己全部的股份。你的合同到期後,與新老闆簽的協議,就是約定原合同內容不變的協議,屬於一個新合同,如果合同的有效期還是原來的一年那麼現在就涉及到到期續約的問題,如果已經到期,還是按以前的內容在履行,那麼就說明公司默示的同意按原合同進行,如果公司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等於是要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你不同意,合同就沒有成立。
至於你去打官司的話,要看你和新舊兩老闆簽的協議,到底約定的是一年到期前,還是新老闆承諾一直適用原合同,如果協議約定在新老闆接手後,一年合同到期後也繼續適用原合同內容,那麼現在他提出的新條件就屬於對前面協議的違約,你就能勝訴。如果,協議只針對為期一年合同剩餘部分的履行方式,那麼到期後就自動失效了,你就沒有理由要求按原來合同內容繼續續簽了。
㈢ 合同糾紛 案例分析
食品廠超過一周回復,要約人沒有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遲延的承諾應視為新要專約,商場對此屬要約沒有承諾。
三天後,食品廠又向商場發出要約,只是同意交貨時間的安排,雙方對主要條款(價格)沒有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沒有成立。
如何處理,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食品廠獨自承擔責任。
㈣ 合同糾紛的案例有沒有
您好
合同分很多種類,不清楚您指的是哪一類的合同,關於合同的陷版阱,如果您實在無法權分辨,您可以把合同條款貼出,然後我再來幫您審核。
如果您認為這涉及到隱私,不方便在網上公布,您可以找律師機構幫您審核合同,但這需要花費一定的金錢。
㈤ 電子合同糾紛案例有嗎
其實,早在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就對我平台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可,這在國內屬於首例電子合同案例。此後,包括杭州、蘇州、廣州、上海、重慶、天津等地的法院和仲裁機構,也先後認可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下面,就例舉其中一個電子合同案例,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電子合同為什麼能夠獲得法院以及仲裁機構的認可。
2016年4月20日,A公司和B旅行社達成合作,A公司負責為B旅行社的旅遊產品招徠遊客,交由B旅行社接待。當天,雙方通過我平台簽訂了一份電子合同。
後來,由於B旅行社的違約,某次已經確認的行程被迫取消,A公司收到大量遊客投訴。A公司退還了遊客的款項,並為此支付了4萬多的賠款。
不久之後,A公司一紙訴狀將B旅行社訴至法院。
A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通過電子簽章形成,電子簽章的真偽由我平台大審查確認。
隨後,A公司向我平台申請了文件簽署真實性證明報告,並向法院遞交了該報告。
最終,經過審理,法院於2018年5月14日對這個案件做出判決,認定在我平台上簽署的旅遊電子合同依法成立並有效。
法院判決:「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旅遊者委託接待合同、法大大文件簽署真實性證明報告、產品取消單、投訴確認單、付款回單、委託接待合同及公證書及其庭審中的陳述意見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確認其真實性。據此,可以確認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委託接待合同依法成立並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約履行自己的義務。」(摘自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我平台電子合同多次獲得法院及仲裁機構的認可,成為行業內擁有豐富判例的電子合同平台。
㈥ 勞動合同糾紛案例
你好:
給你提供了一個關於」勞動合同期滿未辦理終止手續應視為續訂合同「的案例。
[案情簡介]
孫某,某聯合企業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企業)職工。1990年12月孫某與該公司簽訂了兩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在合同內容不變的情況下,公司發表格,由孫某提出申請,公司批准,雙方每兩年續簽一次合同。1996年6月,孫某因勞動強度過大遞交了辭職申請,但公司未予批准,並極力挽留。為此,孫某又收回了辭職申請。1996年12月,又到了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但公司並未提出終止或續簽合同的要求,孫某也未再過問。1997年3月,公司因孫某曾提出辭職為由終止了孫某的勞動合同。並從4月份起,公司停發了孫某的工資。孫某力爭無果,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與該公司補簽勞動合同,由公司補發其被停止工作期間的全部工資。
[處理結果]
1、公司應自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與孫某續訂勞動合同。
2、公司補發孫某1997年4、5、6三個月基本工資,共計1380元整。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終止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爭議的焦點是企業終止孫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7條的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可見,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應當由雙方平等協商。本案中,公司在雙方合同期滿時並未與孫某辦理終止勞動手續,而是在雙方事實勞動關系存續一段時間後,才提出終止以前的勞動合同,這種作法不符合法律規定,也缺乏平等協商的程序。按照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公司與孫某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終止其勞動合同的做法不當,停發孫某的工資也是錯誤的。此外,公司以發表格的形式,要求孫某申請後由公司批准,這種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也是不規范的,違反了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希望滿意並採納。
㈦ 求詳細公司合同糾紛案例
2005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與浙江某建築工程公司(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約定:由B公司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由A公司投資開發的某賓館工程項目,承包范圍是地下二層和地上24層的土建、採暖、給排水等工程項目,其中,玻璃幕牆專業工程由A公司直接發包,工期自2005年6月26日至2006年1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進度支付。同時約定,由B公司履行對玻璃幕牆專業工程項目的施工配合義務,由A公司按玻璃幕牆專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價款的3%向B公司支付總包管理費。
玻璃幕牆工程由江蘇某一玻璃幕牆專業施工單位(C公司)施工。施工過程中,在總包工程已完工的情況下,由於C公司自身原因,導致玻璃幕牆工程不僅遲遲不能完工,且已完工程也存在較多的質量問題。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總包管理義務和C公司履行專業施工合同所約定的要求未果的情況下,以B公司為第一被告、C公司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有三項:
1)請求判令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共同連帶向原告承擔由於工期延誤所造成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
2)請求判令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共同連帶承擔質量的返修義務;
3)請求判令二被告承擔案件的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
爭議的焦點
本案的發包人以施工總承包單位B公司收取「總包管理費」卻沒有履行總包管理職責,而要求與玻璃幕牆專業施工單位C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而總包單位B公司則以玻璃幕牆專業工程項目的合同當事人並非是B公司與C公司所簽為由而拒絕承擔連帶責任,從而產生糾紛。
這是一個典型的因業主直接發包工程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的案例。本案的事實是清楚的,爭議焦點在於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管理責任。
已經明確的事實:
1、業主直接發包玻璃幕牆工程並與C公司簽訂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總包管理費;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
對於焦點問題即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責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且總包管理費由A單位支付,從這一點事實可以認定C單位不對B單位負有合同責任,而是直接對A單位負責;
2、AC單位玻璃幕牆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這一點並不合法,因為合同雙方非經同意無權設定第三方權利義務;
3、如B單位按照AC單位的施工合同約定收取了總包管理費,應認定其已經認可並同意AC單位為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從而以事實履行構成三方之間的特殊合同關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單位的施工合同設定B單位義務為:履行對玻璃幕牆專業工程項目的施工配合義務,而是「施工配合義務」與總包管理義務是兩個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負責配合施工工作,後者不僅要配合施工還要負責總承包管理,更要承擔總承包責任;
5、AC單位設定A單位支付和B單位收取的是「總包管理費」,與AC設定並經B單位同意認可的對應義務「施工配合義務」相對應,兩者的表述出現差異,應認定「總包管理費」是費用,而「施工配合義務」是B單位的合同權利義務和責任。
綜上,如非因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過錯,B單位不承擔總承包管理責任,因該責任於B單位同意認可的AC單位有關其義務的條款沒有設定。因此,應當裁決如下:
1、裁定C單位承擔工期延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2、裁定由C單位承擔質量返修義務,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3、裁定由C單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C單位作為業主直接發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B單位可以就此向A單位提起施工索賠,索賠內容包括:
1、要求其順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擔工期延誤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3、要求其責令C單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設計標准;
4、保留進一步索賠的權利。
特別提醒:如果B單位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收據上寫明的也是總包管理費,再加上A單位很容易找到B單位工作中的所謂「總包管理活動」,那就另當別論了。
㈧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怎麼寫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主要就是合同相對人、法律關系、合同效力、工程款版確定、已權付款認定、質保金數額、質保期是否屆滿、利息或利息損失如何起算、利息標准等。其中最關鍵的是合同相對人是那兩方;合同的性質是承包、轉包、違法分包、或借用有資質的人簽訂等。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主要的法律依據。當然合同法也是必要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