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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建協議書

發布時間: 2020-12-28 15:54:50

① 共建房屋協議書範本

太籠統,建議找律師說清情況,幫你草擬合同

② 合作建房協議合法嗎

如果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制度不改革,按現行法律的規定,協議違法無效。

市區土地昂貴,能不能到農村買塊便宜地塊,由市民出錢、農民出地合作蓋房共同享受?很多城裡人都有這樣的夢想,按現行法律規定:市民和農民簽訂協議,在宅基地上合作建房,這樣的協議違法無效。

1、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鎮居民不能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建設房子。另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2、合作建房協議書無效,產生的損失應根據各自過錯的程度予以分擔。

由於簽訂合同時,雙方均知曉合同項下地塊的性質是農村集體土地,因此雙方對於合同無效負有同等的過錯,原則上,損失應由雙方平均分攤。

3、法院的認定:無論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文書形式如何,本質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屬於試圖以合法形式來掩蓋購買村民宅基地的非法目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禁止宅基地進入市場交易。而合作建房協議書,實際上是非法轉讓宅基地的協議。

(2)房屋共建協議書擴展閱讀: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資金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房地產開發形式。另一種原始的「合作建房」可概括為:共同出資、籌劃方案、選購地塊、設計房屋、建設施工、驗收入住。

2004年聯想IT工程師於凌罡首次提出「合作蓋樓」計劃,由住戶共同參與規劃、物業自主、得享低價、分享商鋪和公共設施收益,迅速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2006年溫州商人趙智強在國內首創個人合作建房「溫州模式」並嘗試「移植」北京。

合作建房,就是住戶聯合做開發商,共同出資,成立房地產公司,大家按各自購買能力一起出資金,綜合匯總戶型並計算總面積,選購合適地塊,找設計公司設計、找建築公司施工,最後驗收付款入住。

通俗解釋為一些志同道合的人合夥出錢,自己買地,自己僱人蓋房子,而現在由於種種原因很難達到這種初始意義合作建房,基本按照前者實施。

發起人提供項目方案(成本價住宅可行性研究),大家一起完善。認可項目方案的人一起合作,先驗資。錢存到同一個銀行,每人自己的存摺里,有目標地塊可以購買時,建立監管賬戶。

每個人在自願前提下,簽署合同,參加合作。不認同項目,不願簽合同的,不要影響大家即可。如果沒買到地,大家的錢,銀行直接從共管賬戶全額歸還。

買到地以後,共同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請專業金融機構管錢,專業機構建設,每月開會公示賬目,大家共同審核。蓋好以後,各自取得商品房產權,共有各種收益。非常安全、簡單。

③ 農村共建房屋協議有法律效應嗎

關於農村房屋的買賣問題,目前確實個頭疼的問題。
我們國家的土地是兩種所有制:國家所有制、農村集體所有制。
農村就是集體所有制土地。關於集體所有制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問題,我國土地法規定就只有四種情況:興辦鄉鎮(村)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就是說,只有在這四種情況下,才可以使用農村的建設用地。否則,是不能使用土地搞建設的。所以,你不是本村村民,要想取得農村土地中的建設用地,只有投資鄉村企業或者投資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
如果你通過投資鄉村企業而取得農村建設用地,然後再通過批准建房,便可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而且,這房屋、土地的權利,可以通過企業產權交易的程序發生轉移。並且,可以抵押等充分發揮物權。
但你想通過購買農村住宅房屋,而你又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種情況,你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原因是:宅基地是分配所得,只能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移。我國《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明確規定,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所以如果只是自己居住,則是有效,如對外銷售,則沒有效力。希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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