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損害糾紛
您好,
關於勞務糾紛中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版侵權責任法》第三權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Ⅱ 處理勞務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調整與規范勞來動關系(也是自處理勞動糾紛)的法律法規(不包括地方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Ⅲ 勞務侵權糾紛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解釋
你好,大律師網小編為你整理出關於民事訴訟法第57、58條的解釋:
第五十七條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提起訴訟的,以接受勞務一方為被告。
本條是法定訴訟代理人的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者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所以法定訴訟代理人僅限於對當事人享有親權和監護權的
人。法定代理人的范圍一般與監護人的范圍是一致的。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法律沒有對法定代理人的權利作出限制性規定,所以法定訴訟
代理是一種全權代理。在訴訟中,訴訟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為處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起訴、上訴、提起反訴等;也有權處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如承認或放棄訴訟
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等。法定代理人之間推諉法定責任的,法院有權指定其中一人擔任。
第五十八條 在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以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為當事人。當事人主張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的,該勞務派遣單位為共同被告。
本條是關於委託代理的規定。與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的產生不同,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來自於委託人的授權,代理的事項和許可權一般都由委託人自行決定,可大可小,但必須經過當事人的明確授權。
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權利大體可分為:純程序性質的或者與實體權利關系不那麼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迴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復議、陳述案情、提供證
據、質證和辯論等;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緊密相關的訴訟權,如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對此第二類權利,《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除非經過權利人的特別明確授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不在訴訟中享有。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後,本人可以出庭參加訴訟,也可以不再出庭,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
Ⅳ 提供勞務者受損害糾紛如何處理
1,受害者可以來直接起訴實際侵權源人,或者在起訴僱主過程中追加實際侵權人為被告。2,雇員(提供勞務者)在僱傭活動中受第三方侵害造成人身損害,應當以第三方(實際侵權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如果以僱主為被被告起訴的,僱主在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追償。3,《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Ⅳ 勞務糾紛如何解決
首先對貴企業解決糾紛的態度贊一下,可以看出貴企業是一家負責任的公司,不似一些無良的企業,違法侵害員工利益還百般抵賴。
一、工資賠償的標準是以員工每月綜合工資的標准計算的,但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1、貴企業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從該員工入職滿一個月起,向其支付雙倍工資。可按公司每月的支付其工資的標准,進行差額補償;
2、公司辭退員工,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應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做帶通知金,此項按員工離職時最後一個月工資支付(滿勤計算);
3、根據該員工於公司工作的期限,貴公司還應給予員工辭退補償,工作滿半年不足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未滿半年支付半個月,此項同樣按員工離職時最後一個月工資支付(滿勤計算);
二、公司需書面通知辭退,做好通知備忘錄,將上述公司的賠償詳細列明。並限定員工於公司要求的期限內交接工作,逾期員工既未提出仲裁,又未辦理交接,可視員工自動離職,放棄相關權利(代通知金和辭退補償部分),同時公司可追究員工離職未做交接的相關責任。
特別注意事項:上述處理方案,需確保通知該員工,並做好相關已通知的備忘錄。
Ⅵ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第三人侵權造成損害應當怎樣賠償
侵權法中的第三人損害是指侵權行為直接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而間接地給第三人造成的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的損害。
第三人是間接受害人,第三人遭受的損害是間接損害,或稱之為反射性損害,是因侵權行為對直接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基礎上反射性的、間接地對第三人利益的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Ⅶ 什麼是勞務合同糾紛
勞務合同糾紛是農民工同包工頭之間一般就務工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了約定,由此在雙方之間就形成了一種合同關系。後因糾紛到人民法院訴訟的情況越來越多,其特點也在不斷變化,給司法實踐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根據您的勞務合同,造成的損失最多按當月工資的20%賠付。對方強行要求賠付,可申請勞動仲裁。
(7)勞務損害糾紛擴展閱讀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在勞務合同中,僱主處於支配地位,雇員則處於被支配的從屬地位。雖然雙方當事人的法律主體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僱主與雇員之間的主體身份是不平等的。
由於勞務合同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未明文規定,勞務合同糾紛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調整。
在審判實踐中,要注意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是勞動者個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存在著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存在經濟關系,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僱主的義務不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
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雙方可以自由約定上述內容。
(4)調整的法律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調整,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合同不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於標准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
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6)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兩類糾紛的區別注意參考勞動合同糾紛案由部分的內容。
Ⅷ 如果是認定工傷的勞務糾紛要怎麼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了「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兩個不同類別的案由。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是指在雇員關系中,雇員在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中受到傷害,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而引起的糾紛。僱傭關系存在與否,是僱主責任的基礎。在這種僱傭關系中,雇員利用僱主提供的條件,在僱主的指示、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僱主提供勞務,並由僱主提供報酬。工傷事故賠償糾紛則是指各類企業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因事故負傷、致殘、致死,職工本人或家屬要求企業予以經濟賠償的糾紛。因而,區分兩類案件的關鍵取決於當事人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現實中,除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勞動關系外,還經常出現勞務關系,勞務關系的僱主不限於用人單位,也可能包括個人,僱工不限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也包括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等。僱傭關系較之勞動關系更加靈活,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不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而是基於雙方僱傭合同的約定,受合同法的調整。勞務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經濟關系。
通常認為,勞務關系中沒有工傷問題,雇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按普通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標准承擔賠償責任。在程序上,這類案件案由為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實踐中,家庭保姆、鍾點工、家庭教師等個人僱傭勞動中受到傷害發生的糾紛,屬於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未經工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的個人從事生產經營,不具有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所雇請的勞動者與之形成僱傭合同關系,即勞務關系,勞動者在受雇期間受傷,僱主應承擔民事責任。如農村個人建房,取得這項工程的人(自然談不上什麼資質),又叫上其他人一起干,發生傷亡事故後發生的糾紛,屬於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雇員受害賠償糾紛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責任的成立就不需要僱主主觀上存在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條第2款規定,雇員在從事生產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發包人、分包人負有保護雇員安全的義務,發包人、分包人承擔的是一種過錯責任。雇員受害賠償責任雖為無過錯責任,但並非僱主對雇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任何情況下的損害都應承擔完全的責任,勞動者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Ⅸ 勞務中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怎麼解決
勞務中來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源怎麼解決?關於這個你可以這樣,一般情況: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先依法認定屬於工傷為前提條件。只有經認定屬於工傷的才有可能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經認定屬於工傷的,當事人不能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必經的前置程序。只有對勞動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在15日內到法院起訴。(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是一年,申請勞動仲裁的時限是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