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1. 員工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在試用期,那肯定是不到六個月了,經濟補償為半個月工資,最後賠償金的數額就是一個月的工資。
2.勞動者提出離職,企業不需支付補償金。
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4.勞動者同企業未解除勞動合同就和另一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新簽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因此造成企業損失的,勞動者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新公司如果知道勞動者和企業還未解除勞動關系還同勞動者簽合同,那麼該公司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試用期內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如果企業在試用期內能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版不需要賠償;如果權企業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無故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員工有證據證明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需要進行經濟賠償,一般是半個月到一個月的工資。
3. 試用期內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需要賠償培訓費嗎
不用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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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一)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二)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三)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四)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培訓所需的人員接送以及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文體活動費、醫葯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及異地教學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回單位報銷。
第九條 除師資費外,培訓費實行分類綜合定額標准,分項核定、總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綜合定額標准如下:
一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省部級及相應人員的培訓項目。
二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司局級人員的培訓項目。
三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處級及以下人員的培訓項目。
以其他人員為主的培訓項目參照上述標准分類執行。
綜合定額標準是相關費用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准以內結算報銷。
30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准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准外單獨核算。
(一)講課費(稅後)執行以下標准: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
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同時為多班次一並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二)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和標准執行,住宿費、伙食費按照本辦法標准執行,原則上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
(三)培訓工作確有需要從異地(含境外)邀請授課老師,路途時間較長的,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書面批准,講課費可以適當增加。
4. 試用期員工公司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1、試用期內,如果員工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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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如沒有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但在口頭上約定了試用期,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試用期不成立,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系,不能引用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僱員工,只能按事實勞動關系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需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員工。
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把握好時機。勞動部《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指出:
「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僱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各條款。只有在確實需要的情況下,才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試用期。約定了試用期後用人單位確因經營戰略調整或業績下滑需要裁員,可以採用協商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實踐中有的企業為了實施大規模經濟性裁員,向員工提出縮短試用期的變更勞動合同要求,因轉正後勞動報酬大多會高於試用期,用人單位提出變更要求後勞動者一般能作出積極回應。但這一做法因有欺詐嫌疑而備受詬病。最好的方法還是協商解除,表達企業對勞動者的個體尊重,經充分溝通後勞資雙方好聚好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5. 試用期不合格解除勞動合同,用賠償嗎
試用期不合格被解除勞動關系沒有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一)款規定,勞動者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合同,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一、必須在試用期內。試用期滿,無論是否辦理轉正手續,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不能再以此解除合同。
二、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招錄職工,應當對崗位有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的具體要求,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評價,並有客觀記錄,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有可靠的證據。
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解除試用期內勞動者合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支付賠償金。
6.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版,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權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原因解僱,不需要支付賠償;如不是以上原有解僱的,可要求賠償。
7.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
員工本人在試用期期間辭職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到期版即可要求結清工資,並辦權理離職手續。
若是單位單方面解除試用期員工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單位都會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試用期員工。
單位是需要出示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那麼就屬於無辜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員工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7)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擴展閱讀:
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
8. 試用期內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多少補償金
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首先,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賠償金回,賠償金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二答倍,經濟補償金根據你的工作時間來計算,你還在試用期,那肯定是不到六個月了,那就按半個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最後賠償金的數額就是一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