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1.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支付程序與施工合同範本有哪些差異
對於上述建築業發展情況的總結,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認為,今年我國對外工程承包依然將維持平穩增長態勢。我國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的市場和業務將更加多元化。因此,合同作為建設工程項目不可或缺的因素與利益相關者的重要保證手段,其重要性與必要性不言而喻。其中,國內推介使用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和國際建設工程界通用的FIDIC合同條件成為合同訂立的重要規范依據。不斷發展與完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和《FIDIC合同條件》成為促進建築業不斷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著重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與FIDIC合同條件進行對照比較。
2 示範文本與FIDIC合同條件的具體對照比較
下面,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與FIDIC合同條件就發展歷程、法律地位、框架結構、合同文件優先順序等方面進行對照比較。 2.1發展歷程
到目前為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一共經歷了三個版本,分別是1991年版(GF-91-0201),1999年版(GF-1999-0201)以及2013年版(GF-2013-0201)。其中,2013年版(GF-2013-0201)於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至於FIDIC合同文件,其發展歷程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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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FIDIC出版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國際)》(第1版)(俗稱「紅皮書」),常稱為FIDIC條件。
1963年,首次出版了適用於業主和承包商的機械與設備供應和安裝的《電氣與機械工程標准合同條件格式》即黃皮書。
1969年,紅皮書出版了第二版。這版增加了第三部分,疏浚和填築工程專用條件。
1977年,FIDIC和歐洲國際建築聯合會(FIEC)聯合編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European de la Construction(巴黎),這是紅皮書和第三版。
1980年,黃皮書出了第二版。同時出版的還有黃皮書第三版《電氣與機械工程合同條件》。
1995年,出版了橘皮書《設計-建造和交鑰匙合同條件》。
1999年9月,FIDIC出版了一套4本全新的標准合同條件: 《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設備與設計-建造合同》(新黃皮書)、《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銀皮書和適合於小規模項目的《簡明合同格式》—綠皮書。
對照比較可知,FIDIC合同條件的發展歷史更為悠久,其體系更為詳實完善。這一結論符合我國建設工程示範文本參照FIDIC合同條件而誕生的事實。 2.2法律地位
2007 年 11 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九部委在頒布 56 號文件時,突出強調了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嚴格管理,強調通用條款屬於強制使用的文本,明確規定當事人對通用條款不得擅自修改。與1999版示範文本不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在頒布 2013版施工合同時,在新版示範文本的《說明》第二部分「《示範文本》的性質和適用范圍」中明確 :「《示範文本》為非強制性使用文本。
雖然示範文本非強制性使用文本,但是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時,行業交易習慣可以作為判案的根據。其法律依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 7 條規定 :「交易習慣是指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採用並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或者指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合同法》第 61 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
2.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的主要出版物
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通常稱為FIDIC條件)
1957年,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首次出版了標準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在此之前還沒有專門編制的適用於國際工程的合同條件。
1)第一版以當時正在英國使用的土木工程師學會的《土木建築工程一般合同條件》為藍本。由於該標准合同的封面為紅色,很快以「紅皮書」而聞名世界。
2)第2版於1963年發行,只是在第一版的基礎上增加了用於疏竣和填築合同的第三部分,並沒有改變第1版中所包含的條件。
3)第3版於1977年出版。對第2版作了全面修改。得到歐洲建築業國際聯合會、亞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協會國際聯合會、美洲國家建築業聯合會、美國普通承包商聯合會、國際疏浚公司協會的共同認可。經世界銀行推薦將FIDIC條件第三版納入了世界銀行與美洲開發銀行共同編制的《工程采購招標文件樣本》。可見, FIDIC條件第三版己獲得國際上的廣泛認可和推薦。
4)第4版於1987年出版,1988年作了訂正。此次修訂FIDIC比以往修訂時更多地與世界銀行進行了協商。同時,還與在監督第3版的使用方面頗有經驗的阿拉伯聯合基金會的代表們廣泛的接觸。
第4版在第三版的基礎上經協商作了較多的修改。在第4版修訂中,還同意承包商代表在起草過程中的咨詢地位,但最後定稿仍由FIDIC全權負責。各方對有機會充分協商,深感:獲益非淺,但這些協商並不意味著對第4版的全部認可。
2、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注釋
1977年,FIDIC出版了針對《土木工程施工(國際通用)合同條件》第三版的解釋性文件,即《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釋》。
1989年,FIDIC出版了針對《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7年9月出版、1988年訂正的第4版的注釋,即《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應用指南》。
以上兩本書是指導性的資料,書中的注釋有助於理解《條件》而不是對《條件》作出權威性的法定的解釋。
3、業主與咨詢工程師的服務合同
1979年,FIDIC業主與咨詢工程師委員會編制了《設計和施工監督協議書國際範本及通用規則》,即「1GRA I979 D&s」;「IGRA1979 P1」;
1980年又出版了「業主與咨詢工程師項目管理協議書國際範本及通用規則」,即「1GRA 1980 PM」。
1990年,FIDIC在以上三種文件的基礎上編制了《業主/咨詢工程師標准服務協議書》以代替上述文件,可用於投資前研究、可行性研究、設計及施工管理、項目管理,這種協議書及合同條件同樣適用於國內協議。該書簡稱「白皮書」。
FIDIC還將出版《咨詢協議書文件注釋》,對協議書條款和附件A及C(「服務范圍」及「支付」)作出解釋。
4、電氣和機械工程合同條件
FIDIC電氣機械合同委員會曾編制和修訂了《電氣和機械工程合同條件》,1987年編制了第三版,1988年訂正發行。
該書簡稱「黃皮書」,主要用於電氣及機械工程(包括現場安裝)的合同,也分為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兩部分。
5、招標程序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還編制了《土木工程合同招標評標程序》一書,以指導工程項目的招標工作。
6、其他出版物
如《咨詢工程師在項目中的作用》、《為工程服務的獨立咨詢工程師使用指南》、《根據能力進行選擇》等。參閱這些出版物,也是有幫助的。
3.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由什麼組成
土來木工程施工合同的源文件組成及文件解釋的優先次序如下:
a) 施工合同
b)中標函
c) 備忘錄(如果有)
d) 施工合同特殊條款
e) 施工合同一般條款
f) 應用於該施工合同的規范及圖紙
g) 履約保函
h)任何由承包商通知的其他施工合同文件,
說明:以上文件是相互說明的,如果以上各文件之間存
在任何分歧,應該由承包商進行書面澄清。
4. 菲迪克條款全部內容
FIDIC合同條件概述
「FIDIC」一詞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法文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INGENIEURS - CONSEILS)的縮寫。
FIDIC條件的標准文本由英語寫成。
FIDIC合同條件第一版由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於1957年頒布,1963年FIDIC合同條件第二版、1977年FIDIC合同條件第三版、1987年FIDIC合同條件第四版相繼問世。
目前使用的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編制的《業主/咨詢工程師標准服務協議書》、《設計-建造與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電氣與機械工程合同條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條件》一般分為協議書、通用(標准)條件和專用特殊條件等三大部分。
(一)FIDIC業主/咨詢工程師標准服務協議書條件(白皮書)
FIDIC業主/咨詢工程師標准服務協議書條件由協議書、標准條件(第一部分)、特殊應用條件(第二部分)等組成,計44條。並通過業主/咨詢工程師標准服務協議書應用指南加以具體指導。
業主/咨詢工程師標准服務協議書應用指南由第一章引言、第二章白皮書——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計44條)、第三章白皮書——附加討論、第四章附件A——服務范圍、第五章附件B——業主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第六章附件C——報酬和支付、第七章授權范圍及其制定等組成。
(二)FIDIC設計-建造與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橘皮書)
FIDIC設計-建造與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包括:
第一部分——通用條件:(1)合同;(2)僱主;(3)僱主代表;(4)承包商;(5)設計;(6)職員與勞工;(7)工程設備、材料和工藝;(8)開工、延誤和暫停;(9)竣工檢驗;(10)僱主的接收;(11)竣工後的檢驗;(12)缺陷責任;(13)合同價格與支付;(14)變更;(15)承包商的違約;(16)僱主的違約;(17)風險和責任;(18)保險;(19)不可抗力;(20)索賠、爭端與仲裁。
第二部分——特殊應用條件編制指南、投標書與協議書格式等。
(三)FIDIC電氣與機械工程合同條件(黃皮書)
FIDIC電氣與機械工程合同條件包括:
序言——序言對由第一部分通用條件的條款所要求的詳細細節作了規定。
第一部分——通用條件:(1)定義及解釋;(2)工程師和工程師代表;(3)轉讓與分包;(4)合同文件;(5)概述;(6)承包商的義務;(7)業主的義務;(8)勞務;(9)工藝和材料;(10)工程、運送或安裝的暫停;(11)竣工;(12)竣工檢驗;(13)驗交;(14)驗交後的缺陷;(15)變更;(16)設備的所有權;(17)證書與支付;(18)索賠;(19)外幣和匯率;(20)暫定金額;(21)風險與責任;(22)對工程的照管和風險的轉移;(23)財產損害和人員傷害;(24)責任的限度;(25)保險;(26)不可抗力;(27)違約;(28)費用和法規的變更;(29)關稅;(30)通知;(31)爭議與仲裁;(32)法律及程序。
第二部分——專用條件:(1)概述;(2)A項;(3)B項;(4)投標保函;(5)履約保函;(6)變更命令;(7)移交證書;(8)缺陷責任證書;(9)缺陷責任保函;(10)最終支付證書等組成。
第二部分的A項用於說明在第一部分通用條件中規定的變通解決方法。除非第二部分的A項規定了變通解決方法,否則將採用通用條件中的規定。
在A項中還要涉及履約保證、有關圖紙和設計的批准方法、支付以及仲裁規則等款項。
第二部分的B項可用於補充特別工程項目所需要的,而A項中尚未作出規定的任何進一步的專用條件。
(四)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紅皮書)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包括: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通用條件:(1)定義及解釋;(2)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3)轉讓與分包;(4)合同條件;(5)一般義務;(6)責任的分擔和保險的義務;(7)業主辦理的保險;(8)承包商的其他義務;(9)勞務;(10)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11)暫時停工;(12)開工和誤期;(13)缺陷責任;(14)變更、增添和省略;(15)索賠程序;(16)承包商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17)計量;(18)暫定金額;(19)指定的分包商;(20)證書與支付;(21)補救措施;(22)特殊風險;(23)解除履約;(24)爭端的解決;(25)通知;(26)費用和法規的變更;(27)貨幣及匯率;(28)可能使用的補充條款;(29)投標書;(30)附件。
第二部分——專用條件
第一部分(通用條件)與第二部分(專用條件)一起構成了決定合同各方權利與義務的條件。
第二部分中的條款需特別註明:
1.凡第一部分的措詞中專門要求在第二部分中包含更進一步信息者,而第二部分沒有這些信息,那麼合同條件不完整。
2.凡第一部分中有說到在第二部分可能包含有補充材料的地方,但第二部分若沒有這些信息,合同條件仍不失完整。
3.必須增加工程類型、環境或所在地區條款。
4.所在國法律或特殊環境要求第一部分所含條款有所變更,則在第二部分加以說明。
(五)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條件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條件第1版於1994年頒布,與1992年再次修訂重印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7年第4版)配套使用。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條件包括:
第一部分——通用條件:(1)定義及解釋;(2)一般義務;(3)分包合同條件;(4)主合同;(5)臨時工程、承包商的設備和(或)其他設施(如有時);(6)現場工作和通道;(7)開工和竣工;(8)指示和決定;(9)變更;(10)變更的估價;(11)通知和索賠;(12)分包商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13)保障;(14)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15)保險;(16)支付;(17)主合同的終止;(18)分包商的違約;(19)爭端的解決;(20)通知和指示;(21)費用及法規的變更;(22)貨幣及匯率。
第二部分——特殊應用條件編制指南(附報價書及協議書格式)。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通用條件和特殊應用條件與對應的條款編號相聯系,共同構成了決定分包合同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分包合同條件。
為適應每一具體的分包合同,特殊應用條件必須特別擬定。特殊應用條件編制指南旨在為各個條款提供適宜的選擇方案以幫助進行此項工作。
在第二部分中的條款,需特別註明:
1.凡第一部分措詞特別要求在第二部分中包含進一步的信息,而第二部分如果沒有這些信息,那麼分包合同條件不完整;
2.凡第一部分中的措詞提到在第二部分可能包含有補充材料,但第二部分若沒有這些材料,合同條件仍不失為完整;
3.分包工程的類型、環境或所在地區,要求須增加的條款(如分包商由僱主指定的情況);
4.所在國法律或特殊環境要求第一部分所含條款有所變動。此類變動應如此進行:即在第二部分中說明第一部分的某條款或刪除某條款的一部分,並根據具體情況給出適用的替代條款,或者條款的替代部分。
5. 菲迪克合同條款
FIDIC合同條件概述
「FIDIC」一詞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法文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INGENIEURS - CONSEILS)的縮寫。
FIDIC條件的標准文本由英語寫成。
FIDIC合同條件第一版由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於1957年頒布,1963年FIDIC合同條件第二版、1977年FIDIC合同條件第三版、1987年FIDIC合同條件第四版相繼問世。
目前使用的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編制的《業主/咨詢工程師標准服務協議書》、《設計-建造與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電氣與機械工程合同條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條件》一般分為協議書、通用(標准)條件和專用特殊條件等三大部分。
(一)FIDIC業主/咨詢工程師標准服務協議書條件(白皮書)
FIDIC業主/咨詢工程師標准服務協議書條件由協議書、標准條件(第一部分)、特殊應用條件(第二部分)等組成,計44條。並通過業主/咨詢工程師標准服務協議書應用指南加以具體指導。
業主/咨詢工程師標准服務協議書應用指南由第一章引言、第二章白皮書——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計44條)、第三章白皮書——附加討論、第四章附件A——服務范圍、第五章附件B——業主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第六章附件C——報酬和支付、第七章授權范圍及其制定等組成。
(二)FIDIC設計-建造與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橘皮書)
FIDIC設計-建造與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包括:
第一部分——通用條件:(1)合同;(2)僱主;(3)僱主代表;(4)承包商;(5)設計;(6)職員與勞工;(7)工程設備、材料和工藝;(8)開工、延誤和暫停;(9)竣工檢驗;(10)僱主的接收;(11)竣工後的檢驗;(12)缺陷責任;(13)合同價格與支付;(14)變更;(15)承包商的違約;(16)僱主的違約;(17)風險和責任;(18)保險;(19)不可抗力;(20)索賠、爭端與仲裁。
第二部分——特殊應用條件編制指南、投標書與協議書格式等。
(三)FIDIC電氣與機械工程合同條件(黃皮書)
FIDIC電氣與機械工程合同條件包括:
序言——序言對由第一部分通用條件的條款所要求的詳細細節作了規定。
第一部分——通用條件:(1)定義及解釋;(2)工程師和工程師代表;(3)轉讓與分包;(4)合同文件;(5)概述;(6)承包商的義務;(7)業主的義務;(8)勞務;(9)工藝和材料;(10)工程、運送或安裝的暫停;(11)竣工;(12)竣工檢驗;(13)驗交;(14)驗交後的缺陷;(15)變更;(16)設備的所有權;(17)證書與支付;(18)索賠;(19)外幣和匯率;(20)暫定金額;(21)風險與責任;(22)對工程的照管和風險的轉移;(23)財產損害和人員傷害;(24)責任的限度;(25)保險;(26)不可抗力;(27)違約;(28)費用和法規的變更;(29)關稅;(30)通知;(31)爭議與仲裁;(32)法律及程序。
第二部分——專用條件:(1)概述;(2)A項;(3)B項;(4)投標保函;(5)履約保函;(6)變更命令;(7)移交證書;(8)缺陷責任證書;(9)缺陷責任保函;(10)最終支付證書等組成。
第二部分的A項用於說明在第一部分通用條件中規定的變通解決方法。除非第二部分的A項規定了變通解決方法,否則將採用通用條件中的規定。
在A項中還要涉及履約保證、有關圖紙和設計的批准方法、支付以及仲裁規則等款項。
第二部分的B項可用於補充特別工程項目所需要的,而A項中尚未作出規定的任何進一步的專用條件。
(四)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紅皮書)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包括: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通用條件:(1)定義及解釋;(2)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3)轉讓與分包;(4)合同條件;(5)一般義務;(6)責任的分擔和保險的義務;(7)業主辦理的保險;(8)承包商的其他義務;(9)勞務;(10)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11)暫時停工;(12)開工和誤期;(13)缺陷責任;(14)變更、增添和省略;(15)索賠程序;(16)承包商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17)計量;(18)暫定金額;(19)指定的分包商;(20)證書與支付;(21)補救措施;(22)特殊風險;(23)解除履約;(24)爭端的解決;(25)通知;(26)費用和法規的變更;(27)貨幣及匯率;(28)可能使用的補充條款;(29)投標書;(30)附件。
第二部分——專用條件
第一部分(通用條件)與第二部分(專用條件)一起構成了決定合同各方權利與義務的條件。
第二部分中的條款需特別註明:
1.凡第一部分的措詞中專門要求在第二部分中包含更進一步信息者,而第二部分沒有這些信息,那麼合同條件不完整。
2.凡第一部分中有說到在第二部分可能包含有補充材料的地方,但第二部分若沒有這些信息,合同條件仍不失完整。
3.必須增加工程類型、環境或所在地區條款。
4.所在國法律或特殊環境要求第一部分所含條款有所變更,則在第二部分加以說明。
(五)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條件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條件第1版於1994年頒布,與1992年再次修訂重印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7年第4版)配套使用。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條件包括:
第一部分——通用條件:(1)定義及解釋;(2)一般義務;(3)分包合同條件;(4)主合同;(5)臨時工程、承包商的設備和(或)其他設施(如有時);(6)現場工作和通道;(7)開工和竣工;(8)指示和決定;(9)變更;(10)變更的估價;(11)通知和索賠;(12)分包商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13)保障;(14)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15)保險;(16)支付;(17)主合同的終止;(18)分包商的違約;(19)爭端的解決;(20)通知和指示;(21)費用及法規的變更;(22)貨幣及匯率。
第二部分——特殊應用條件編制指南(附報價書及協議書格式)。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通用條件和特殊應用條件與對應的條款編號相聯系,共同構成了決定分包合同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分包合同條件。
為適應每一具體的分包合同,特殊應用條件必須特別擬定。特殊應用條件編制指南旨在為各個條款提供適宜的選擇方案以幫助進行此項工作。
在第二部分中的條款,需特別註明:
1.凡第一部分措詞特別要求在第二部分中包含進一步的信息,而第二部分如果沒有這些信息,那麼分包合同條件不完整;
2.凡第一部分中的措詞提到在第二部分可能包含有補充材料,但第二部分若沒有這些材料,合同條件仍不失為完整;
3.分包工程的類型、環境或所在地區,要求須增加的條款(如分包商由僱主指定的情況);
4.所在國法律或特殊環境要求第一部分所含條款有所變動。此類變動應如此進行:即在第二部分中說明第一部分的某條款或刪除某條款的一部分,並根據具體情況給出適用的替代條款,或者條款的替代部分。
6. 菲迪克工程項目是什麼意思
FIDIC的機構
FIDIC是國際上最有權威的被世界銀行認可的咨詢工程師組織,目前(2006年)有76多個成員國,分屬於四個地區性組織,即ASPAC—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成員協會,CEDIC—歐共體成員協會,CAMA—非洲成員協會集團,RINORD—北歐成員協會集團。 FIDIC總部設在瑞士洛桑,2002年遷往日內瓦,主要職能機構有:執行委員會(TEC)、土木工程合同委員會(CECC)、業主與咨詢工程師關系委員會(CCRC)、職業責任委員會(PLC)和秘書處。
FIDIC的出版物
(一)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通常稱為FIDIC條件) 1957年,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首次出版了標準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在此之前還沒有專門編制的適用於國際工程的合同條件。第一版以當時正在英國使用的土木工程師學會的《土木建築工程一般合同條件》為藍本。由於該標准合同的封面為紅色,很快以「紅皮書」而聞名世界。 第2版於1963年發行)只是在第一版的基礎上增加了用於疏浚和填築合同的第三部分,並沒有改變第1版中所包含的條件。 第3版於1977年出版。對第2版作了全面修改。得到歐洲建築業國際聯合會、亞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協會國際聯合會、美洲國家建築業聯合會、美國普通承包商聯合會、國際疏浚公司協會的共同認可。經世界銀行推薦將FIDIC條件第三版納入了世界銀行與美洲開發銀行共同編制的《工程采購招標文件樣本》。可見,FIDIC條件第三版己獲得國際上的廣泛認可和推薦。 第4版於1987年出版,1988年作了訂正。此次修訂FIDIC比以往修訂時更多地與世界銀行進行了協商。同時,還與在監督第3版的使用方面頗有經驗的阿拉伯聯合基金會的代表們廣泛的接觸。 第4版在第三版的基礎上經協商作了較多的修改。在第4版修訂中,還同意承包商代表在起草過程中的咨詢地位,但最後定稿仍由FIDIC全權負責。各方對有機會充分協商,深感:獲益匪淺,但這些協商並不意味著對第4版的全部認可。 (二)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注釋 1977年,FIDIC出版了針對《土木工程施工(國際通用)合同條件》第三版的解釋性文件,即《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釋》。 1989年,FIDIC出版了針對《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7年9月出版、1988年訂正的第4版的注釋,即《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應用指南》。 以上兩本書是指導性的資料,書中的注釋有助於理解《條件》而不是對《條件》作出權威性的法定的解釋。 (三)業主與咨詢工程師的服務合同 1979年,FIDIC業主與咨詢工程師委員會編制了《設計和施工監督協議書國際範本及通用規則》,即「1GRA I979 D&s」;「IGRA1979 P1」; 1980年又出版了「業主與咨詢工程師項目管理協議書國際範本及通用規則」,即「1GRA 1980 PM」。 1990年,FIDIC在以上三種文件的基礎上編制了《業主/咨詢工程師標准服務協議書》以代替上述文件,可用於投資前研究、可行性研究、設計及施工管理、項目管理,這種協議書及合同條件同樣適用於國內協議。該書簡稱「白皮書」。 FIDIC還將出版《咨詢協議書文件注釋》,對協議書條款和附件A及C(「服務范圍」及「支付」)作出解釋。 (四)電氣和機械工程合同條件 FIDIC電氣機械合同委員會曾編制和修訂了《電氣和機械工程合同條件》,1987年編制了第三版,1988年訂正發行。 該書簡稱「黃皮書」,主要用於電氣及機械工程(包括現場安裝)的合同,也分為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兩部分。 (五)招標程序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還編制了《土木工程合同招標評標程序》一書,以指導工程項目的招標工作。 (六)其他出版物 如《咨詢工程師在項目中的作用》、《為工程服務的獨立咨詢工程師使用指南》、《根據能力進行選擇》等。參閱這些出版物,也是有幫助的。
編輯本段合同項目管理
機構簡介
FIDIC(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於1913年由歐洲五國獨立的咨詢工程師協會在比利時根特成立,現在瑞士洛桑。FIDIC成立90多年來對國際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起到了重要作用。該會編制的《業主與咨詢工程師標准服務協議書》(白皮書)、《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紅皮書)、《電氣與機械工程合同條件》(黃皮書)、《工程總承包合同條件》(桔黃皮書)被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和區域發展援助金融機構作為實施項目的合同協議範本。 1957年針對海外土木工程,在倫敦土木工程協會與(ICE)於1945年編制的第一套有關土木工程系列條款的基礎上,FIDIC正式發布了第一版《FIDIC合同條款》,世界銀行正式於1995年為土木工程施工采購編制的第一版標准招標文件(SBDW)採用了FIDIC合同條款作為它的基礎,從此為FIDIC合同條款在國際施工項目中確立了權威地位。 目前,世界同時流行使用的有兩種版本: (1) 1987年版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及其修訂版,共含72條185款(老紅皮書); (2) 1999年版的《施工合同條件》共含20條163款(新紅皮書)。
合同條款
FIDIC合同條款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通用條款(標准條款);第二部分:特殊適用條款(需要專門起草,以適應特定的需要。) 其中通用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1) 一般規定; (2) 僱主; (3) 工程師; (4) 承包商; (5) 指定的分包商; (6) 職員和勞工; (7) 設備、材料和工藝; (8) 開工、誤期與停工; (9) 竣工檢驗; (10) 僱主的接收; (11) 缺陷責任; (12) 計量與計價; (13) 變更與調整; (14) 合同價格預付款; (15) 僱主提出終止; (16) 承包商提出停工與終止; (17) 風險與責任; (18) 保險; (19) 不可抗力; (20) 索賠、爭端與仲裁。
施工管理
施工管理主要參與方包括:合同的當事人:A.業主;B.承包商。獨立的第三方:C.工程師。 各自的作用分別包括: A. 業主:首先根據合同需求在合同條款中說明它的要求,並邀請通過資審的承包商參與投標。業主必須向承包商提供工程場地,甚至要提供供水和供電設施。負責落實資金,並根據合同向承包商支付。如遇任何無法解決的合同糾紛,也主要決定是否與承包商談判解決,還是提交仲裁。 B. 承包商: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承擔施工任務。在投標過程中,承包商要認真研究所有的地質土工信息,進行現場考察,檢查進場條件以及當地勞動力和材料的供應情況。一旦中標,有責任採取一切需要採取的措施,按照合同規定完成工程的施工任務。 C. 工程師:在FIDIC合同條款下,也主要委託一個獨立的咨詢工程師,即「工程師」,來完成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及建設監理等工作。在1999年新版FIDIC合同條款出台前,工程師被認為應該充分運用自己的獨立專業判斷,在與業主和承包商有關的合同問題上做出公正的決定,但在1999年新版FIDIC合同條款中,工程師被認為是代表業主行使權力,原來獨立行使權被消減。
計量
FIDIC土木施工合同為典型的單價合同,實行量價分離的原則。 工程量清單中所羅列的工程數量為預估的工程數量,承包商對此進行報價,並由此計算合同總額,並依此開具相應的保函或保證金。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具體支付由實際所完成的或發生的工程量根據工程量清單中相應單價進行支付。對於工程量的巨大變更,承包商可根據相應條款進行相應的費用索賠和工期延長。為此FIDIC合同條款(第四版)關於計量部分第55、56和57條提出了再測量的原則。 合同條款規定業主接受承擔最初預測工程量變更的風險。例如: (1) 土木工程的相當工作量需在地下完成,所以工程量難以准確預測。FIDIC合同條款對工程計量方法有明確的規定,並根據確定的計量方法列出了相應的工程量清單。例如:在開挖中,公車港事以凈開挖量計量的,即不計算工作空間或開挖面以外的工程量;在排水中,如:井點排水,一般都包括在開挖單價以內,如果排水時水量超過從現場地質數據圖冊的合理流量,則可根據合同第12條(不利自然條件)進行相應的索賠。 (2) 土木工程還涉及到大量的隱蔽工程,所以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施工程序及設計圖紙,施工過程中一旦發生爭議可在第一時間提供相應的證據。
風險分攤
1999年版的FIDIC條款第4.12條把風險定義為一切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因此風險不再只是一個負面概念,在某些情況下風險可能是積極和正面的。例如:在施工現場的某一部分,地表以下土層的地質條件比地質資料中鑽孔結果顯示的要差,而同時在另一部分的地表以下土層的的地質條件比地質資料中鑽孔現實的要好,在前一種情況下,承包商有權要求加價,而在後一種情況下,業主有權降價。這樣,對於業主來說,由於不明地質狀況所導致的合同額的金額可能被互相抵消,甚至總合同額減少。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在對影響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的種種不確定因素做出假設和預測基礎上進行的,而所有這些都會由於實際情況的逐漸出現而對項目產生直接影響,從而構成了項目的風險。 FIDIC合同條款的基礎是讓業主和承包商合理地分攤風險,其基本與原則如下: (1) 合同規定雙方應承擔相應的風險; (2) 一般認為,承包商在投標時已對那些能夠在投標時預見的風險進行了定價; (3) 完成合同規定的工作是承包商的責任,但決定以何種方式去完成這些工作,應不受業主及工程師所左右(合同另有規定應通過業主批準的方式除外。) (4) 如出現意外情況,對哪些事件承包商能夠自行處理,哪些事件必須由業主或工程師同意認可,合同必須作出清楚的界定,並明確規定由此引起的財務後果。 典型的項目風險包括: (1) 天氣; (2) 設計質量; (3) 不明的地質條件; (4) 業主的破產; (5) 設備損失; (6) 行業關系; (7) 事故; (8) 錯誤; (9) 政治事件; (10) 犯罪行為。 項目風險控制包括三個階段:1. 風險識別; 2.風險分析; 3風險應對 通過風險檢驗單對可能來源於物質、環境、商業、政治、法律、財務、運營、技術、資源供應等方面的項目風險進行羅列,然後對每一種風險出現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後果進行判斷、評估,對較嚴重的風險進行量化分析,最後對每一種風險採取不同的風險對應方式。 風險對應方式一般包括: (1) 對發生的可能性不大或可能造成的後果影響很小的風險進行忽略; (2) 通過修改項目的一個或幾個方面盡量排除一些風險; (3) 購買保險或使用分包商轉移風險; (4) 考慮風險造成的費用及其他後果,承擔風險並設法駕馭風險。
證書與支付
FIDIC合同條款下共有五種證書:1)中期支付證書;2)初驗證書;3)終驗證書;4)最終支付證書;5)合同終止時的評估證書。 1) 中期支付證書:按月向承包商支付已經完成工程量的支付證書,即根據工程師代表和承包商雙方同意已經測量的工程量簽發支付證書。業主必須在工程師收到承包商的付款請求後的56天內支付承包商。如果支付被延遲,則承包商有權對未支付部分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方式收取利息,若延遲時間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承包商有權提出暫時停工。 2) 初驗證書:承包商按合同規定對已完成的工程或合同規定的部分工程提出申請後的28天內,如檢驗合格,工程師應對申請的整個工程或合同規定的部分工程出具初驗證書。 3) 終驗證書:工程師應在缺陷責任期過後28天內,在對所有工程進行驗收並確認所有缺陷則認證書中所列缺陷得到糾正的基礎上,向承包商出具終驗證書。對承包商而言,只由工程師出具終驗證書後才能被認為工程被業主正式接受。 4) 最終支付證書:在出具終驗證書後,工程師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商出具最終支付證書。 5) 合同終止時的評估證書:按合同規定,業主決定終止合同,工程師應在終止日對工程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證書。
合同變更與索賠
在很多項目中,即使業主作了周密的計劃和考察,土木工程施工中出現變更也是難免的,尤其是地下工程。例如在地下隧道開挖工程中,由於地質情況發生變化,原掘進機械和方法要變更,這些變更涉及到計算應向承包商支付的額外費用以及確定為彌補這一不可預見的情況而造成的工程延期。在有些情況下,工程師可能會指令承包商使用日工完成一些附加的次要工程。在合同期間的任何一個階段,業主可能決定要修改合同,可能決定增加或減少部分工程,對每一項改變工程師必須准備一份書面的工程變更通知書給承包商,變更通知書中應計算變更工程造成的費用變化以及給承包商費用的增減額。在可能的情況下,應付金額應根據工程量單中的相應的投標單價計算。但單項工程指令增加或減少部分超過合同規定的比例時,承包商有權要求調整單價,而此時工程師可能要求承包商提供投標時的單價分析清單作為支持文件,而且工程師認為承包商的投標單價中已經考慮了相應的利潤,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有時工程師可能會對指令單價下調而不是上浮,所以承包商在提出由於工程量增加而要求調整單價時一定要慎重考慮,仔細對比。 如果變更項目達努價位在投標工程量清單之內,而且很難從工程量清單已有項目中推導出來,這就需要工程師和承包商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如未能達成協議,工程師有權根據合同確定變更項目的單價,但承包商有權根據自己的理由提出來索賠。在任何時候,接到工程師變更指令後,承包商必須對變更項目進行施工,不能以任何理由導致延誤。 工程索賠通常有兩類:1)可以根據合同隨時解決的;2)需要司法解釋或經徵求工程師意見後提交爭端調解委員會或最終提交仲裁解決的。 為有效處理索賠並盡量減輕對工程合同的負面影響,最關鍵的事無論是工程師代表還是承包商的代表,在整個合同期間要保存如下全面詳盡的紀錄:現場日記、進度資料及照片、人力和設備損耗、周報和月報、更新的施工計劃、會議記錄、現場指令、變更指令、圖紙發布登記、財務卷宗、往來函電卷宗等,並就特別事件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向業主提交索賠意向、索賠報告及程序性文件。 為彌補費用和損失,承包商按照既定的、商定的程序提交其索賠要求。這種索賠主要有三種: (1) 追加工程:所追加的項目為工程數量表中已包含的項目,一般可以按合同單價得到支付並得到相應的工期延長。當追加數量超過合同規定時,承包商有權提出單價變更。 (2) 業主違約:由於業主的違約而對承包商造成的損失,可由承包商提出合理的費用增加及相應的工期演唱。但如何落實索賠費用是一大難點。因此索賠值的計算方法應運用國際上工人、慣用和慣例的基本原則,在業主、承包商和工程師及調解人等之間達成共識。承包商在計算費用時,應採用國際通用的計算方法,如實際費用法、總費用與修正費用法、分項法等。要遵守的基本原則包括:1)實際損失中,應注意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區別,一切實際損失都必須以出具的證明和證據為准;2)承包商在提出索賠時,應扣除按合同規定承包商應自己承擔的風險部分;3)對已定標準的費用項目,除非變更超過合同規定,原則上不宜擴大其計算值;4)索賠的典型案例所採用的計算原則和計算方法,基本上是國際工程索賠處理時的「公理」,承包商應學會應用。 (3) 無法預見:因無法預見特定事件而被迫發生的延誤,須提交索賠報告,其評估過程分3個步驟:1)訂立索賠處理原則,即相關條款;2)調查索賠的起因,特定事件怎樣即在多大程度上給承包商造成了實際損失和延誤;3)估算應付金額,計算並核實所有相關費用。
項目管理
7. 我國合同示範文本與《D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對缺陷責任期的約定哪個更合理
菲迪克的跟細一些,但是如果不是用於體量特別大或跨國承包工程的,一般在國內使用示範文本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