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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不簽勞動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28 23:47:48

A. 最新勞動法中有沒有對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罰

應該沒有,這是我期待希望能給大家一些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14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終止日期約定的勞動合同。

共識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不到10年;

(b)在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的初步實施,重新進入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工作的,連續十年,用人單位在法定退休年齡低於用人單位十年;

(三)結束連續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具備第39條和第七條第一項的40,的情況下,第二項的規定,續簽勞動合同。從一年屆滿之自用工之日止

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國一,沒有無固定期限的意思

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終止日期約定的勞動合同。
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簽訂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擋箭牌」盡一切可能簽署一份與用人單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另一方面,用人單位會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成了「終身包袱」,試圖逃避法定義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里所說的無終止日期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結束時間,期限勞動合同的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條件只要沒有法律或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判例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解除。

第二,如何解除和變更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一種類型,在這個過程中的表現,無論是出於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他的只要約定,雙方同意,就可以終止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勞動合同。如果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的出現,或可終止合同規定的勞動合同條件的,當事人出現,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可給予規定依法解除條件或條件。當工人有一個規定的本法情況第39條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本法情況下,第38條之一規定,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
此外,也有很多錯誤的觀點,即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法改變「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類型的合同,勞動法也適用於談判與本法的原則變化。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了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也可以協商的工作,報酬方面,工作條件和違約等責任,是可以改變的。當更改合同條款,應當按照自願,平等協商的原則進行的,沒有脅迫,欺詐,事實等不正當手段的隱蔽性,而且還必須要注意的內容不變更後非法的,否則,這種變化是無效的。

B. 我們公司一直不簽勞動合同,新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

單位和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我國新頒布內的《勞動合同法》容將於2008年1月1日施行,其中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簽合同是明顯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的,你們可以與公司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去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新的勞動法的頒布對於維護你上面提到的這個問題的權益還是很有用的,如果用人單位起用你們已經超過一個月,那就可以去維護自己的權利了。呵呵!不過記得要到2008年1月1日之後!!

C. 關於新勞動法,未簽勞動合同的。大俠賜教

新勞抄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對此予以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里包括三層含義: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而不滿一年的時間內還未簽定勞動合同,則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

二是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如果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訂立的是口頭的勞動合同,則也是違法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三是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

當然,勞動問題的行政處理部門是你所在單位注冊地的勞動部門.

D. 回復:我們公司一直不簽勞動合同,新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

單位和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我國新頒布的《版勞動合同法》將於2008年1月1日施行,權其中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簽合同是明顯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的,你們可以與公司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去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新的勞動法的頒布對於維護你上面提到的這個問題的權益還是很有用的,如果用人單位起用你們已經超過一個月,那就可以去維護自己的權利了。呵呵!不過記得要到2008年1月1日之後!!

E. 新勞動法中不簽勞動合同的賠償明確標准

1、首先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其次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

3、錄音或錄像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在《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像證據。在《繼承法》中,也有「錄音遺囑」的規定。所以,視聽資料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勞動法》相關條例: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二條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新勞動法不簽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1、《勞動合同賠償》除了收錄常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外,還收錄了部分對法律文件的解釋性批復和復函,可以幫助讀者更加全面掌握法律規定。

2、「編排合理」,《勞動合同賠償》按照損害賠償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形設計結構分類,並在每類中按文件的重要程度排列先後順序。讀者朋友可以根據自己需要迅速查找法律信息。

3、「文本標准」,書中所涉法律文件皆為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正式文本,除標明施行日期。還逐一標注公布文號,方便讀者查找核對。

4、「內容實用」,能為讀者提供實用、廣泛的損害賠償信息。包括典型案例、疑難問題和常用文書、實用性腳注等。

5、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6、勞動合同的概念及結構:

(1)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限。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4)生產條件或工作條件。

(5)勞動紀律和政治待遇。

(6)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7)違約責任。

(8)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F. 新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未簽訂的條款

1、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屬違法行為,你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單位索取二倍的工資。
2、任何單位只要使用了勞動力,都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中的重要內容,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必須從用工之日起為勞動者建立所有的社會保險,通常稱為五險一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沒有建立必須補充建立並補繳相關費用。
3、上述要求,通常情況單位不會認可,更不會輕易給你,所以要主張你的合法權益,得到你合法的勞動所得,必須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廠里索賠,如果單位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你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勞動糾紛案件,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法律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有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再者說,沒簽勞動合同,要證明勞動關系,可按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只要有在單位工作的任何證據,工作證或者同事證言都足以證明勞動關系的成立。

G. 回復:新勞動法不簽勞動合同問題

進入08.01.01後,一個月內必須簽,不簽……,
之前的社保,也可以要求他們補。(現在一般跨年度的很難補,希望你們年底前能補上今年的,或者說從明年1月起開始交。明年1月交,今年12月就要報了)

H. 新勞動法,未簽勞動合同,有哪些賠償

公司未簽勞動合同的,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超過一年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專同,並且屬要支付十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公司只是辦事處,未在工商局注冊登記
你可以找總公司,但是你要有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才好,比如工作牌,通過銀行發工資的最好,有交社保的也好辦

I. 新勞動法有沒有明文規定 不簽勞動合同可以提前離職

勞動者享有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權利,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簽訂而單位不簽訂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者可以離職,要求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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