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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0-12-29 01:34:00

合同糾紛和合同詐騙應該如何定義那

(一)從動機目的上區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1、行為人從簽訂合同時起就具有騙取的動機和目的。2、開始並無明顯的騙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沒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簽訂後,抱著能履行則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積極努力,致使對方遭受嚴重損失,而將較大數額財物歸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佔有。3、在簽訂合同時行為人並無詐騙故意,但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或因履行困難,或因其他方面的動機,行為人的主觀意念發生了變化,想無償地非法佔有或所有簽約對方的財物或其它標的。4、行為人在與對方簽訂合同時,內心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對於是否履行義務,是否非法所有或佔有他人財物,內心還沒有確定的意念,或者對自己最終無履行約能力還沒有明確的認識,主要指行為人實際上並非完全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二)從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上區別。衡量是合同糾紛還是合同詐騙,除從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上區別外,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簽約後有無履約行為如何,是另一關鍵因素。判斷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意願的主要客觀根據是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三)從具體情節、後果上區別。正確認定是否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不僅要從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方面考察,還要從具體情節、後果上進行對比分析上,這些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② 如何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之間的區別在於罪與非罪的問題,由於合同詐騙和合同糾紛兩者在外在形式上有著相同之處,其表現都有合同的存在,但兩者的內在表現是不同的,主要是主觀表現形式不同、客觀構成不同和履行合同的態度的不同。
1、主觀表現形式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合同詐騙罪的構成關鍵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合同糾紛中,是沒有這一要件的,合同詐騙的最後目的就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佔有後的財產轉為他用或者自己揮霍,其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並不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是有履行合同的意願,只是在履行合同義務的過程中,由於外在的因素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比如資金周轉困難,購買的材料不能及時到位等等,客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所以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二者在主觀方面的主要區別。
2、客觀構成不同
合同詐騙罪在客觀表現方面,是以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偽造變造票據,開設空殼公司等等。在簽訂合同時,合同上所列的設備條件等,行為人是根本沒有的,這些只是欺騙當事人的,為的是讓對方在合同上簽字。在合同糾紛中,行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條件來欺騙對方,可能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行為人會誇大自己的能力或條件,雖然也有欺詐的行為,但較合同詐騙輕微的多。例如:某煤炭貿易公司在沒有落實上游資源的情況下,為了營利即與人訂立了煤炭買賣合同,在收到預付款之後,多方查找上游資源,仍未落實,但表示願意償還貨款,並承擔違約責任。此案中,行為人雖在不具備履行合同的條件下與他人簽訂了煤炭買賣合同,但從整個過程來看,主觀上並沒有詐騙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為詐騙,而應當按合同糾紛處理。
3、履行合同的態度不同
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意願,因為其根本不具備履行能力,只是單一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旦非法佔有了他人財產,便會銷聲匿跡或者以任何理由推脫不履行合同,更不會歸還財產或賠償對方那個損失。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都會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並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誠意和積極性,一旦給對方造成損失,當事人會願意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③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區別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區別如下:

1、本質區別不同

合同詐騙是指,行為人是否具備簽訂、履行合同的條件,是否創造履行合同的條件。既沒有履行的客觀條件,又沒有創造履行條件,說明行為人沒有真正履行合同的誠意。

合同糾紛,開始簽訂合同時,並無明顯的騙取故意。本身也具有合同的履行能力,但合同簽訂後,抱著能履行則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積極努力,致使對方遭受嚴重損失,而將較大數額財物歸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佔有。

2、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上區別

根本無意履行合同,不想承擔合同義務。只想單方享受權利,沒有實際履約行為,這種行為應屬利用合同進行詐騙。

合同糾紛是指,簽訂人有履約能力,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能力。並承擔相應的違約和賠償責任,但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的條款。造成的履約行為屬於合同糾紛。

3、處理結果不同

經過法院認定,合同成立過程中及其內容是否具有欺騙性。利用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從合同的要約或承諾到簽訂的過程,一般都充斥著欺詐行為,並且往往容易使對方輕信這種帶有騙簽性質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公安機關會對其進行依法辦理。

合同糾紛雖然也有一定欺詐性質,但它是局部的、某一方面的,並不是從本質上的虛假。從合同的內容上看,屬於合同糾紛的,合同主要條款一般比較確切、實際、公平,雙方權利、義務比較對等。經由人民法院進行宣判,如果不按判決執行的,可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庭就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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