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表演侵權
A. 為什麼賑災義演所唱歌曲要徵得原作者同意還要給予報酬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中來,免費表演已經自發表的作品,應當是既不向公眾收費,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而賑災義演是向公眾收費的,但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所以賑災義演不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也不是法定許可使用)
結論就是,賑災義演,非著作權人表演已經他人發表的作品,應當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並支付報酬。(並且應當注意是否存在鄰接權)
B. 營業性演出證是不是要盈利但是上次我哥哥參與公益免費演出,只是被批准一下,沒有發證
你好,商業性的演出和公益性的演出性質是不同的,商演是要錢的,公益演出是免費的。
C.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像系不像其支付報酬
不可以的。因為別人的作品,有別人的版權。收費不收費。那得看你們之間怎麼談。雖然你是免費表演。但是別人有追求權利。
D. 免費的公益演出是否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
你好,是,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E. 中國有哪些地方有免費的表演看,外景舞台,
長沙
F. 耍雜技的人為什麼要去農村免費表演
因為他們看了之後,會口口相傳。而且在農村裡,不大會被揭穿,在城市裡,你就等著城管大大來追你吧~
G. 知識產權法中著作權法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
從法律條文來看,必須具備的兩個條件是不向觀眾收費,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因為是否支付報酬很難確定,而一般演出也總是有廣告贊助等等,所以說,絕對符合免費表演的演出幾乎沒有。
還有一點,一般意義上的公益演出絕大部分也並不符合免費表演的概念。即使如賑災義演等,從法律條文上來說,大部分義演還是要向觀眾收費的,而且也可能有贊助行為。嚴格來說,這樣的演出也是需要向權利人支付報酬的。畢竟你公益的是別人的歌曲,未徵得權利人許可,你是不能演出的。
總之,這個免費表演的界定在實際操作中是很難的。用句時髦的話來說,這得需要演出主辦方有一顆「道德」的心。。。
H. 現在那些免費表演的馬戲團,靠什麼賺錢
通常可以免費看的,要麼是別人請來表演的,要麼是中途會賣什麼東西。
I. 那有免費影視表演學基礎——21世紀中國影視藝術系列叢書下載
我知道 以前 遼寧電視台 有舉辦過 現在還有沒真不知道 你就每天 關注 遼寧電視台就對了 尤其是現在要放暑假 .... 活動我想更多 ~~~~~ 大概是遼寧青少台~~~
麻煩採納,謝謝!
J. 酷狗里可以免費下載的音樂可否用於視頻背景音樂,是否構成侵權(我會標注作者姓名和歌曲名稱,且不商用)
歌曲的著作權人依法對歌曲享有著作權,使用他人的歌曲作為背景音樂可能侵犯著作權的情形有很多,具體可以參照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條的規定。但同時,也有一些不會構成侵權的情形,可以參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法律規定】
可能侵權的情形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不構成侵權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結論:以上就是可能侵權的情形和不構成侵權的情形,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自行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