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買賣糾紛律師
1. 北京二手房交易法律糾紛律師那個律師團隊最強
我國《合同法》對認定合同無效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屬於合同無效。相關規定旨在規范房屋交易中的管理,而非禁止交易關系。
規定一、沒拿到房本交易不能算無效合同,可以拿到房本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尚未拿到房本,此類買賣合同沒有按規定進行備案的行為僅屬於違反管理性規定。
規定二、房本只有一人名單方賣房算有效,夫妻一方將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的共有房屋,未經對方同意,擅自以自己名義轉讓給他人,買房人為善意購買的,可以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規定三、經適房未滿5年買賣合同無效,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買賣已購經濟適用房,當事人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的,法院可予支持。
規定四、一房多賣鬧糾紛誰辦房本誰得房,賣房人一房多賣,按照以下順序決定誰終獲得該房屋的權:一是已經辦理房屋權轉移登記的;二是雖未辦理房屋權轉移登記,但已經實際合法佔有房屋的。
雖然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對二手房交易的糾紛作出規定,但這樣的案例還是不斷地會重現,購房者在購房前應該向鄰居、物業及開發商了解具體的情況,能到現場看房更好,並對將來也許出現的質量等問題如何承擔雙方作出約定才能更好的避免糾紛。
我們是在北京市朝陽區通盈訟達律師團隊的房產律師團隊
2.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請律師們給點建議!<急>!!!
1 你好,買賣合同有效。
2 取得房產證說明你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可以對抗其他債權行為,內保容險系數已經較高。
3 可以聘請律師操作。
4 對於不服一審判決得可以提起上訴。
5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你所簽訂的合同,標的是對將來房屋期待權的權利義務關系,並不違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和其他法律規定,是有效的合同。
操作得當勝訴的幾率很大。
補充:
還是建議請房地產律師操作,在應訴材料、證據的准備,對方請求的辯駁上會爭取主動,自己操作可能被對方迷惑,也可能當庭承認不該認可的事實或對方的觀點。
補充:
按照標的額收費,山東一般在4%左右,北京會略高於這個比例。
公告期為60日,過年後公告期仍未屆滿。
3. 遇到房屋買賣糾紛,想找律師咨詢一下
房地產律師靳雙權作為從業十餘年的資深房地產律師辦理了大量房地產糾紛案件,積累了大量辦理房地產案件的經驗,現在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經歷的糾紛相似,希望可以幫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騰退房屋的案件,現在我把這個案子改編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訴求 原告訴稱:2015年10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同日,原告與被告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簽署了《補充協議》。約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於某區627號號,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原告當天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2015年11月17日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2015年12月21日過戶,並且支付購房款五百萬元;被告應當在過戶當天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簽署後,原告依約當天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萬元及中介服務費。付款後中介機構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安排原被告雙方辦理網簽手續,原告立即按要求准備齊相關資料,被告卻一再拖延,使無法辦理網簽手續。由於被告原因,原告提出辦理網簽的同時當面交易,網簽時原告可立即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但被告仍拒不網簽。被告已構成違約,現為維護個人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被告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網簽手續及過戶手續,交付房屋。 被告辯稱: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同意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手續、交付房屋,但是原告要求被告不按照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價格一千萬元進行網簽,而是要按照四百五十萬元進行網簽,被告不同意,被告要求按照真實的房屋交易價格進行網簽。原告為了避稅,在讓被告簽訂陰陽合同,被告認為要承擔法律風險。不同意違反法律規定去簽訂網簽合同。 二、審理查明 2015年10月21日,原告與被告經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中介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於某區627號,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原告於簽訂合同當天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原告於2015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原告於2015年12月21日過戶當天支付購房款五百萬元;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九十日內甲乙雙方向房屋登記部門辦理該房屋的權屬轉移手續;被告應當在過戶當天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買賣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房屋凈價四百五十萬元,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買賣雙方一致同意按照房屋凈價交易。 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簽署後,原告依約於簽訂合同當天即2015年10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萬元。付款後中介機構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安排雙方辦網簽,原告准備齊相關資料,被告因中介公司提供的網簽合同上載明的房屋價款為四百五十萬元,不同意按照該價款簽訂網簽合同,原告亦未向被告支付購房款。訴訟中,原告於2015年12月16日向被告匯款四百萬元購房款。 三、判決如下: 1、原告李琳琳與被告胡麗靜繼續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2、原告李琳琳給付被告胡麗靜剩餘購房款五百五十萬元。 3、被告胡麗靜於按照一千萬元的房價款配合原告李琳琳辦理過戶手續。 4、駁回原告李琳琳其他訴訟請求。 四、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依法簽署的房價為一千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雙方之間簽署的房屋凈價款為四百五十萬元的補充協議,是雙方為了避稅而簽訂的,該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款並非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現被告表示同意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拒絕按照四百五十萬元的房價進行網簽,只同意按照一千萬元的價格辦理網簽、過戶手續,於法有據。
4. 房屋買賣糾紛,有律師朋友嗎
自己一方銀行賬戶被凍結,導致不能及時付款的,這並不屬於民法上的不可抗力,所以還是買方構成違約,應當依照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5. 遇到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怎麼請律師北京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律師貴不貴。
律師費一般都是由當事人與律師溝通案情後協商確定的。不同地區、同一地區不同律師、回不同案情、案件的不答同標的、當事人的不同要求,都影響律師費的數額,所以,在不了解案情的前提下,無法給出大致報價。
如有實際需要,請直接聯系有意聘請的律師具體溝通。
6. 房屋買賣糾紛,請律師的費用
哪裡的?各地律師的收費標准都是不一樣的。
另外,房屋買賣糾紛,是什麼糾紛?因為收費是根據標的來,而標的不一定是房屋價值,也就是說不一定是按45萬或者200萬收費的,而是根據你訴訟的標的來計算的。你可以先把你的糾紛大致的說一下,我可以幫你判斷一下是什麼情況。
7. 二手房買賣糾紛,北京著名房產律師,您好,我最近遇到些麻煩的事,想找一個房產專業律師咨詢一下。事情是
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版土地管理法》、《合同法權》、《物權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作為法院民一庭處理房產糾紛的,我推薦北京著名房產專家趙雲濤律師 ,房產糾紛勝訴挺高的,網路搜索北京著名房產律師趙雲濤。
8. 房屋買賣糾紛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嗎,需在請律師嗎
搜集證據,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主張其兒子雙倍歸還定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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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被告訴求
原告訴稱:2015年10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同日,原告與被告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簽署了《補充協議》。約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於某區627號號,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原告當天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2015年11月17日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2015年12月21日過戶,並且支付購房款五百萬元;被告應當在過戶當天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簽署後,原告依約當天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萬元及中介服務費。付款後中介機構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安排原被告雙方辦理網簽手續,原告立即按要求准備齊相關資料,被告卻一再拖延,使無法辦理網簽手續。由於被告原因,原告提出辦理網簽的同時當面交易,網簽時原告可立即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但被告仍拒不網簽。被告已構成違約,現為維護個人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被告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網簽手續及過戶手續,交付房屋。
被告辯稱: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同意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手續、交付房屋,但是原告要求被告不按照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價格一千萬元進行網簽,而是要按照四百五十萬元進行網簽,被告不同意,被告要求按照真實的房屋交易價格進行網簽。原告為了避稅,在讓被告簽訂陰陽合同,被告認為要承擔法律風險。不同意違反法律規定去簽訂網簽合同。
二、審理查明
2015年10月21日,原告與被告經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中介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於某區627號,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原告於簽訂合同當天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原告於2015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原告於2015年12月21日過戶當天支付購房款五百萬元;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九十日內甲乙雙方向房屋登記部門辦理該房屋的權屬轉移手續;被告應當在過戶當天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買賣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房屋凈價四百五十萬元,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買賣雙方一致同意按照房屋凈價交易。
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簽署後,原告依約於簽訂合同當天即2015年10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萬元。付款後中介機構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安排雙方辦網簽,原告准備齊相關資料,被告因中介公司提供的網簽合同上載明的房屋價款為四百五十萬元,不同意按照該價款簽訂網簽合同,原告亦未向被告支付購房款。訴訟中,原告於2015年12月16日向被告匯款四百萬元購房款。
三、判決如下:
1、原告李琳琳與被告胡麗靜繼續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2、原告李琳琳給付被告胡麗靜剩餘購房款五百五十萬元。
3、被告胡麗靜於按照一千萬元的房價款配合原告李琳琳辦理過戶手續。
4、駁回原告李琳琳其他訴訟請求。
四、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依法簽署的房價為一千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雙方之間簽署的房屋凈價款為四百五十萬元的補充協議,是雙方為了避稅而簽訂的,該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款並非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現被告表示同意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拒絕按照四百五十萬元的房價進行網簽,只同意按照一千萬元的價格辦理網簽、過戶手續,於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