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保險協議
1. 跟旅行社簽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1、旅行社有義務帶領客人游覽合同中列出的相關景點。如果他不來,他可以抱怨。
2、在旅行社給你的旅程的頂部,你的費用中包括的項目如下所示(一般費用包括交通費、餐費、導游費和旅程中所列景點的頂票) 在簽署協議之前,你應該看看哪些費用包括在內,哪些不包括在你支付的錢里。
3、如果酒店有一個自然的單人房(奇數男/女),旅行社有權要求客人支付房間差價。除此之外,費用通常按照先前商定的方式計算。
4、對於合同內容一定要仔細審查,對於旅遊的吃住交通要明確具體標准,而且不能含糊其詞。這是投訴旅行社的重要依據。
(1)旅遊保險協議擴展閱讀:
旅遊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詞語定義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旅遊業務的企業法人。
2、旅遊者,指與旅行社簽訂國內旅遊合同,參加國內旅遊活動的內地居民或者團體。
3、國內旅遊服務,指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旅遊,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游覽等服務活動。
4、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旅行社,用於購買國內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和旅行社(含旅遊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費用;
(2)合同約定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4)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購物場所,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
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遊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遊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由於低於成團人數,旅行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國內旅遊團隊的行為。
2. 給100分。求旅遊合同
廣州市國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
廣州市旅遊局 制定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監制
廣州市國內旅遊合同
廣州市國內旅遊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一、報名須知
1、遊客參團應提早報名,報名時應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並向旅行社提供真實的個人身份信息,旅途中須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2、報名時須交納不少於總團費30%的預付款,餘款在啟程前7天(不含出當天)付清;逾期未付清者,作自動退團處理。
3、遊客報名後要求更改行程或出發日期,旅行社須收取由此而產生的額外費用和業務損失費。因客觀條件不允許更改而遊客提出退團時,按本須知第四條第1款的辦法處理。
4、有特殊病史的遊客報名時須如實說明。鑒於遊客的健康狀況或其它原因,旅行社有收客與否的權利。
5、小孩收費標准,由遊客與旅行社自行協定。
二、團費包括
1、行程表所列的城市間交通費、各地游覽汽車費和每人一件行李的運費(其重量和體積以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為准);
2、行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級酒店的住宿費;
3、行程表所列的膳食費(不含酒水);
4、行程表所列各游覽項目第一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
三、團費不包括
1、旅途中火車或輪船上的餐費(另有約定的除外);
2、航空人身保險費;
3、超重(件)行李托運費;
4、酒店內的酒水、洗衣、通訊等一切私人開支;
5、行程表以外活動項目所需的一切費用及小費。
四、退團和取消行程處理辦法
1、遊客報名後退團時,旅行社按以下標准扣收業務損失費(包括飛機車船退票費、退房損失費等。下同)和違約金:
出發前7天以上,扣團費總額的10%;
出發前6-4天,扣團費總額的20%;
出發前3-1天,扣團費總額的50%;
出發當天,扣團費總額的80%。
2、遊客報名後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戰爭,騷亂、罷工、地震、洪水、惡劣天氣等。下同)造成團隊無法成行時,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遊客。
因其他情況必須取消團隊行程時,旅行社應如實向遊客說明原因,並盡早與遊客協商另行安排出遊,或全額退還遊客已交團費並按下列標准賠償遊客違約金:
出發前7天以上,賠償已交團費的2%;
出發前6-4天,賠償已交團費的5%;
出發前3-1天,賠償己交團費的15%;
出發當天,賠償已交團費的30%。
3、遊客報名時距出發日期已不足7天,報名後遊客要求退團的,遊客應按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支付違約金。旅行社應在遊客報名時將預計的實際損失額如實告知遊客。
旅行社因自身的原因致使遊客不能按約定日期出團的,按已收團費的1%的標准向遊客支付違約金。
4、遊客如不同意1、2、3所確定的賠償標準的,在訂立本合同時可與旅行社協商,另行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標准。
五、有關責任問題
1、旅行社應為遊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需要的服務,對有可能危及遊客人身、財物安全的項目,應當事先向遊客作出說明和警示。
2、遊客應妥善保管好個人財物,未委託旅行社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參團人數不足16人時,旅行社可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准不變的前提下,與其它旅行社共同組團,但須徵得遊客同意,並由簽約旅行社承擔責任。
對16人(不含小孩)以上團隊,由負責出團的旅行社提供全程陪同服務,不足16人的團隊不派全陪(雙方另有約定者除外)。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團隊行程更改,延誤、滯留或提前結束時,旅行社可根據當時的情況作全權處理。如發生費用增減,按未發生費用退還遊客,超支費用由遊客承擔的辦法處理。
5、旅途中因故不能按約定行程進行時,旅行社與遊客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可對行程表內各項安排臨時作適當調整,增加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如因調整造成服務檔次降低或活動內容減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准》的規定賠償遊客的經濟損失。遊客應服從旅行社的安排,否則因此而擴大的損失由遊客承擔。遊客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6、遊客在旅途中自行離團或不參加計劃內的某項團隊活動,均作自動棄權,所繳費用概不退還。因遊客的責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隨團旅行,所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承擔。在旅行中增加合同約定外的項目(包括增加景點、購物、娛樂項目等),應當事先徵得遊客的書面同意。
7、導游應為遊客提供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服務,遊客有責任配合導游工作,遵守團隊紀律。如遊客故意不守紀律,嚴重干擾團隊正常運轉,且不聽從勸誡者,旅行社有權取消其隨團資格,並扣除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費。
8、遊客在旅途中因病無法繼續旅行時,旅行社應積極協助作出妥善安排,其所交團費,扣除已發生的費用和損失後,剩餘部分退還。旅行社不負擔其醫療費用。
9、對由於航班延誤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遊客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遊客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10、旅行社應按國家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險,並向遊客推薦購買相關的旅遊者個人保險。遊客在旅途中發生人身或財產意外事故時,按有關部門(如保險公司、交通部門或酒店)的規定處理或交由公安部門查處。旅行社應盡力提供必要的協助。如非旅行社責任的,旅行社不承擔事故責任。
11、旅行社的旅遊服務質量受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監管,如因團隊的服務質量問題造成遊客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准》賠償。遊客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行社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行社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須知由廣州市旅遊局制定,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自二00四年十月一日起實行。
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合同
國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ОО七年二月
使 用 說 明
1、本合同為示範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組團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與出境旅遊者(以下簡稱「旅遊者」)之間簽訂組團出境旅遊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範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由組團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範文本由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並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一、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的詞語定義
1、組團社,是指合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經國家旅遊局批准取得組織中國公民以團隊形式出境旅遊業務資格的旅行社,其名單由國家旅遊局統一公布。
2、旅遊者,是指與組團社簽訂出境旅遊合同,參加出境旅遊活動的中國公民或者團體。
3、出境旅遊服務,是指組團社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國家及港、澳、台地區等旅遊目的地旅行游覽、代辦旅遊簽證/簽注,並親自或者委託經境外旅遊目的地政府指定的當地旅行社為旅遊者代訂旅遊交通票務、安排餐飲、住宿、游覽服務等經營活動。
4、旅遊費用,是指旅遊者支付給組團社,用於購買出境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必要的簽證/簽注的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住宿費;餐費(不含酒水費);非自費旅遊項目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組團社、地接社、境外導游等服務費。
旅遊費用不包括:旅遊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費;合同約定自費項目的費用;合同未約定由組團社支付的費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由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等);境外小費;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5、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與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6、離團,是指旅遊者參加了組團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後,在境外因疾病、證件丟失等客觀原因未能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7、脫團,是指旅遊者參加了組團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後,在境外擅自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8、轉團,是指由於低於成團人數,組團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准不變的前提下,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其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的行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罷工、重大傳染性疫情、政府行為等。
10、意外事件, 是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生的事故。如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
11、業務損失費,是指組團社因旅遊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遊簽證/簽注費、酒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12、黃金周,是指春節、「五一」、「十一」期間的7天節假日。其具體日期以當年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的放假時間為准。
二、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遊行程計劃說明書
組團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書》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遊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交通工具及其檔次等級(明確交通工具出發時間段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稱、地點、檔次等級(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的服務設施);
(4)景點/景區及游覽活動等旅遊線路內容(含主要景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數及其標准;
(6)購物安排(組團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並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7)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時間、地點、項目);
(8)自費項目(如有安排,組團社應在簽約時向旅遊者提供《境外自費項目表》,由旅遊者自願選擇並簽字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自費項目應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代收的自費項目費用不得高於當地同期市場零售價);
《計劃書》用語須准確清晰,不應出現「準星級」、「豪華」、「優秀導游(領隊)服務」、「僅供參考」、「以為准」、「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有關條款、《計劃書》和《境外自費項目表》,在旅遊者明晰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內容的情況下,組團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製品
組團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製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組團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三、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組團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有權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採取緊急避險措施。
5、有權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組團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准,為旅遊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旅遊服務。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2、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根據《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須知》發給旅遊者,如實告知旅遊的具體行程安排和各項服務標准;所到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境外收取小費的慣例及支付標准、外匯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組團社境內、境外的應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3、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資質要求的領隊人員。
4、妥善保管旅遊者提交的各項證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並向旅遊者推薦旅遊個人保險及其他保險。
6、行程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遊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
旅遊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組團社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進行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旅遊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7、向旅遊者提供合法的旅遊費用發票。
8、對《出境旅遊報名表》的各項旅遊者個人資料信息保密。
9、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組團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應當履行協助義務,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第八條 旅遊者的權利
1、依法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各項權利。
2、在支付旅遊費用時有權要求組團社開具發票。
3、有權要求組團社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的內容和標准,兌現旅遊行程服務。
4、有權拒絕組團社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自費項目安排。
第九條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出境旅遊報名表》和簽證/簽注資料的各項內容,並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
2、向組團社提交的因私護照或者通行證有效期應當在半年以上,自辦簽證/簽注者還應當確保所持簽證/簽注在出遊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4、遵守合同約定完成旅遊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
5、遵守我國和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滯留不歸。
6、尊重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風俗習慣,舉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場所,不參與賭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8、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四、 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1、組團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遊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組團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組團社可以在徵得多數旅遊團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緊急情況無法徵求意見時,組團社可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說明和證據。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組團社向旅遊者全額退還旅遊費用(但應當扣除已發生的簽證/簽注費用)。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組團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回旅遊者,增加的旅遊費用,應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組團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回旅遊者,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組團社轉團
當組團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組團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准不變的前提下,將旅遊者轉至其他組團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但必須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本合同協議條款中註明,並就受讓出團的組團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
旅遊者和受讓出團的組團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不同意轉團和延期出團的合同解除
在組團社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團的,視為組團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遊者和組團社在行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30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組團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組團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簽證/簽注費用;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辦理簽證/簽注的,應當扣除簽證/簽注費用。
旅遊者或者組團社在旅遊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的,視為旅遊者自願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遊者在行程中脫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不得要求組團社退還旅遊費用,如給組團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六、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組團社的違約責任
1、組團社在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取消出團的,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費),並按下列標准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出發前14日至7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出發前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組團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組團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准降低的,應當採取措施予以補救,未採取補救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組團社領隊或者境外導游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安排旅遊者參加本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組團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應當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4、組團社違反合同約定在境外中止對旅遊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遊服務的,應當負擔旅遊者在被中止旅遊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遊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組團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組團社擅自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遊者在出發前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要求組團社全額退回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旅遊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後得知的,組團社應當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組團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6、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組團社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准向組團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30日至15日,按旅遊費用總額5%;
出發前14日至7日,按旅遊費用總額15%;
出發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70%;
出發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85%;
出發當日,按旅遊費用總額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賠償組團社的實際損失,旅遊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組團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得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組團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後,應當在旅遊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2、因不聽從組團社及其領隊的勸諭而影響團隊行程,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4、由於旅遊者的故意或者過失,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應由旅遊者賠償損失。
5、與組團社出現糾紛時,旅遊者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責任
1、因旅遊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關機關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遊者自行承擔,組團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遊者。如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組團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組團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七、 協議條款
第十八條 出發與結束日期
出發日期 ,結束日期 ;具體集合時間、地點及解散地點見《計劃書》。
第十九條 旅遊費用與支付
(旅遊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 元/人;
合計:¥ 元(其中簽證/簽注費用¥ 元/人)。
旅遊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第二十條 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
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組團社辦理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險金額:
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安排
組團社最低成團人數: ;組團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組團社應當在出發前
日及時通知旅遊者。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組團社延期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 旅行社出團。
第二十二條 黃金周的特別約定
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旅遊高峰期間,組團社和旅遊者約定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
旅遊者行前退團,旅遊者應當支付組團社的業務損失費占旅遊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組團社取消出團,組團社應當支付旅遊者的違約金占旅遊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篇幅有限
3. 簽訂旅遊合同未簽保險合同是否可補簽 到旅行社辦旅遊手續時當時只簽訂了旅遊合同 後來過幾天才知道還
旅行社沒有為您提供保險服務的權利,一般來講如果您參加的是旅行社的團版隊旅遊,那麼旅行社必權須購買旅行社責任險,而這種保險是旅行社的義務和責任,不需要另外簽定合同就應該購買,而其他的意外險這些,都是需要本人進行購買的,旅行社可以代買,但不需要合同,直接購買後就會有保險公司的保險協議。所以不太明白的旅遊合同的保險合同是指什麼。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望採納
4. 什麼情形下旅遊保險合同會終止
保險合同的終止,可以分為3種情況:
1、自然終止。即保險合同因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的專情況。
2、義務履行而屬終止。保險事故發生後,由於保險人履行了賠付保險金的全部責任,導致合同終止。
3、當事人行使終止權而終止。在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一定條件下,當事人具有終止權,在履行適當的義務後即行使終止權而使保險合同終止,包括解除合同而終止。
招商信諾溫馨提醒,如果您還不是很清楚,可直接撥打保險公司的咨詢熱線,向客服咨詢一下相關信息。
5. 旅遊意外險的合同主體是什麼
旅遊意外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關系人和保險合同輔助專人三類。合同當事人:保險屬人也稱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收取保費,組織保險基金,並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屆滿後,對被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投保人也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是指保險的受益者,一般指旅遊者、導游、領隊人員。
6. 旅遊合同,行程,保險單除了電子版的,有紙質的嗎
如果需要的話,旅遊合同、行程單、保險單你都可以自行下載電子合同並列印成專紙質屬版呢。
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通過互聯網以電子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只要合同簽署各方都經過實名認證,且是根據《電子簽名法》認可的可靠電子簽名,這份電子合同則具備和紙質合同手寫簽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相比紙質合同,電子合同有著更多的優勢,可隨時隨地簽約、查閱、下載,而且電子合同有著不可篡改、可溯源的特性,能夠有效的保證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可作為有效的證據而被法官採信。
7. 某旅遊汽車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汽車的保險合同。不久,該車在正常行駛時,被甲廠汽車撞損報廢。旅遊汽
1.此賠償協議是無效協議,此協議違反了保險業務里的代位求償原則。
2.同樣根據代位求償原則,旅遊汽車公司若先獲得保險金,向甲廠索賠的權利就歸為保險公司。
8. 網購一份出國旅遊保險合同怎麼簽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網購一份出國旅遊保險,您要想知曉具體的合同簽訂流程,需要特別了解出國旅遊保險合同簽訂注意事項。第一,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與一般合同訂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承諾一經成立,合同即成立,並產生相應的合同效力。在保險合同的訂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
第二,投保單、保險單和保險憑證的概念。投保單是投保人的書面要約。投保單經投保人據實填寫交付給保險人就成為投保人表示願意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法》中列舉的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正式書面保險合同的一種。它由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完整地記載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給付的依據和憑證。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發給投保人以證明保險合同業已生效的另一種文件形式,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
第三,保險合同的效力。保險合同的效力,指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合同當事人、關系人依據保險合同,享有的一定權利和負有的一定義務。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根據保險合同取得該項權利,負有義務的人應當履行該項義務,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9. 旅遊合同的爭議要點有哪些
旅遊合同的七大風險
春暖花開,一起「團建」去|旅遊合同的七大風險
作者|黎嘉敏
單位|廣東摩金律師事務所
陽春三月,草長鶯飛。
不少公司為豐富員工業餘生活,更重要的是團隊建設,強化員工協作能力,多會在此時與旅行社合作,組織員工旅遊團建。
然而,跟團旅遊時間周期長,中間更涉及到吃、住、行、游、購、娛等諸多中間服務環節,還可能會遇到一些不可預料的突發情形。
因此,公司在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時,一定要做好功課,認真了解合同相關內容,切不可馬馬虎虎,以免留下隱患和風險。
筆者在此梳理了訂立旅遊合同應注意的七大風險點,以供參考。
一、旅行社的經營是要官方特定許可的
旅行社是許可經營的行業,出境游更是特許經營的業務。
因此,在選擇旅行社時,要確認旅行社的許可經營資質。
旅遊管理部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上載明許可證號碼、旅行社名稱、營業場所、許可經營業務和許可證及登記證明的有效期等內容。
公司可通過注意查看擬合作旅行社的營業執照、許可證及登記證明,也可以自行在網上查詢該旅行社公開公示信息,判定其是否具有相關的資質。
二、「旅遊」的內容要鎖定
隨著旅遊業的不斷發展,各式旅遊產品琳琅滿目,名稱相近的兩款旅遊產品往往存在天壤之別。
因此,公司在簽訂《旅遊合同》時應明確旅遊產品名稱、團號、組團方式、出發日期、出發地點、途徑地點、目的地、結束日期、返回地,以免不必要的糾紛。
三、與花錢有關的標准需細化
外出旅遊,最重要的是「食、宿、交通以及門票」等內容,公司有必要細化行程的各方面的相關標准:
1、往返交通,如往返交通為火車,建議將標准明確至硬卧/軟卧;
2、游覽交通,如【33】座【空調】大巴;
3、餐飲,建議註明是自主解決還是旅行社統一安排。
若為旅行社統一安排,則建議細化用餐標准:時間、費用、次數等;
4、住宿,建議明確住宿標准,如酒店星級、房間標准及數量等;
5、如有旅行社統一安排游覽項目的,建議細化統一安排游覽項目的詳細內容、時間及價格,自由流動的時間和次數等。
四、保障安全第一,旅遊保險需重視
公司需注意合同中旅行社購買保險情況,若委託旅行社購買,則需了解清楚賠償的范圍和額度,並索要保單和憑據。
建議公司在合同上載明所購買的保險產品的所屬保險公司、產品名稱、保險金額及保費。
五、半途取消行程有依據
1、因不成團解除合同
若旅遊合同對成團有最低人數限制的,當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時,根據《旅遊法》第六十三條,組團社經徵得公司書面同意,可以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旅行社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建議公司明確旅行社退還費用的時間,以免發生合同雖解除但費用遲遲未退的風險。參考條款:「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公司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2、行程中解除合同
跟團旅遊時間周期長,涉及的中間服務環節多,甚至可能發生其他突發情況,難免會出現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情形。
公司在與旅行社訂立合同時,需注意旅行社的霸王條款,如「中途臨時性退團團費一律不退」。
根據《旅遊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規定,旅遊行程結束前,公司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並協助公司參團員工返回出發地或者公司指定的合理地點。
如果合同解除時由於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主要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合同義務的,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公司或者個人等,如協助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的相關單位或人員)的原因導致的,返程費用應由旅行社承擔。
無論何種情形,一旦發生解除情形,我們都建議公司立即向對方發出書面解除函,以便及時收回退款。
六、發票就是成本,風險需管控
很多公司在合同中有關發票的條款就只有簡單的一句「由某方承擔開具發票的義務」,具體怎麼開?
開什麼樣的發票?
如果發票開不出來那造成的損失該怎麼彌補?都沒有約定。
常常有因對方虛開發票、提供的發票形式不符合稅局要求或內容不真實或填寫錯誤等原因而無效、已收錢卻遲遲不開發票的情形發生。
此外,合同、旅遊行程單、發票或收據,都是日後發生糾紛的重要證據。
因此,公司需重視旅遊合同中的發票條款。
建議在合同中應明確旅行社提供發票的時間及開具發票的類型,尤其建議公司採用「先票後款」的方式,並明確開具的發票必須合法、規范、准確。
參考條款:「旅行社應在公司支付相關費用前【】個工作日提供正規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旅行社未提供發票或提供發票不符合要求的,公司有權相應推遲付款期限且不視為違約。」
七、爭議解決有規則
實踐中,常有因沒約定仲裁機構或仲裁機構約定不明(如寫錯仲裁機構名稱導致無法確定唯一機構、僅約定仲裁地點,而對仲裁機構沒有約定)、約定的仲裁機構並不存在、既約定仲裁同時又約定訴訟解決等,導致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發生。
如果公司傾向於通過仲裁解決糾紛,則應選擇明確的、唯一的仲裁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還可以在仲裁規則允許的范圍內,為自己量身訂制適合的仲裁程序。
例如:當事人可以選擇在提起仲裁時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或是選擇簽訂合同時有效的仲裁規則;當事人還可以在仲裁條款中就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等作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