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糾紛率
❶ 調解矛盾糾紛的方法
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
1、法律攻心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對法律法規不了解的人群。在具體工作中,向當事人宣傳國家的土地政策法規,結合土地矛盾糾紛的具體情況,對照法律條款,進行逐詞逐句的分析講解,讓其了解違背政策將承擔的後果,經過耐心細致的工作,可以使矛盾雙方心悅誠服的接受調解。如四岔村調解員再調處四岔村一組與西康二線用地糾紛時,就恰當運用土地法條款進行勸導,最終使租地糾紛得到妥善解決。
2、換位思考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善解人意的人群。所謂換位思考法,就是引導矛盾雙方進行位置互換,讓當事人站在對方的立場和觀點上,讓其感受對方的態度和承受力,使其在思想上發生轉化,最終達到矛盾化解的目的。
3、推心 置腹法。這種方法適用於性格直率的人群。這類人群講感情、懂道理,凡事看得較開,不斤斤計較。只要你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敞開心扉說話,對方就會理解你,不會過於在乎自己的利益得失,接受你的調解建議。這是最容易、最有效的土地矛盾糾紛調解的方法。
4、典型案例引導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刁鑽而又膽小的人群。在處理土地矛盾糾紛中,適時地引用身邊的正反典型案例引導矛盾雙方當事人,從典型案例中吸取經驗和教訓,引導其剖析自身存在的問題,從而擊潰他們的思想防線,放棄無理要求,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
5、初始矛盾快速制止法。俗法說:「小漏不補,大漏受苦」,土地矛盾糾紛也是這樣的道理,在矛盾糾紛的初發階段,作為調解人員就要早發現,早介入,早制止,早處理,要深入矛盾一線,面對矛盾,正視矛盾,控制矛盾,不讓矛盾擴大化,把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重點要把握「早」和「快」這兩個環節,這樣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土地糾紛的解決原則
調解時必須遵循四條原則:
1、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調解不是「和稀泥」,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明確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2、依照法律、法令、政策進行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法律、法令、政策是解決土地爭議的准繩,雙方都要遵守;
3、調解過程既要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即在分清是非、堅持法律、政策規定原則基礎上,具體考慮雙方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解決;
4、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土地爭議涉及到有關各方的,要主動與他們聯系,聽取他們意見,取得他們的配合與支持,妥善解決問題。
當前社會農村土地糾紛問題越來越多,已經嚴重影響農民的鄰里關系、農民自身利益,並且非常不利於農村社會發展,有時就因為一點點小問題,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這都是我們不想看到的結果。因此,當農民朋友遇到土地糾紛問題時,作為農民朋友自己、鄰居、村長、政府官員,都要做好土地糾紛調解,維護自身權益,拿起法律的武器,讓生活越來越好。
❷ 關於民事糾紛調解的問題
民事糾紛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往往會遇到各種困難和挫折,調解的策略、方法、技巧運用是否得當等,都要不斷進行反思。同時還要根據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的信息反饋,不斷作出調整,修正某些錯誤的認識,改進調解的策略、方法和技巧。再者,對於當事人針對對方當事人或自己的不理智的、沖動的甚至野蠻的行為,能夠保持冷靜的頭腦,以寬廣的胸懷保持平靜的心態,以理智的態度疏導其不理智的心理和行為,避免捲入當事人的糾紛中去。對於調解成功的糾紛,如果出現反復,具有再進行調解的心理准備。不因糾紛出現反復,害怕麻煩而對當事人進行指責和訓斥。民事調解工作是一項關繫到人民內部的安定團結的重要工作,同時也是一項十分復雜、瑣碎的工作。因此,要勝任此項工作,必須具有相應的心理素質。進行民事調解的人員,不管是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的成員,還是人民法院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的人員,都必須具備一定的適合民事調解工作的心理素質,同時,在進行民事調解工作中,還要對自己的心理活動進行自覺心理調控,才能做好這項工作。在實踐中應根據不同案情,不同當事人靈活應用多種調解方法。我在總結別人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自己在審判實踐中總結的一些經驗談一下以下幾種調解方法。
1、過錯剖析法。一般說來,民事訴訟中原被告均存在一定的過錯,只不過是雙方承擔責任的比例不同罷了,有很多原告起訴到法院,是為討一個說法,出一口氣,尋找心理平衡。在處理人身損害賠償類糾紛時,一般是雙方分擔責任,很少有一方承擔全部責任的案件。因此在審理過程中,法庭調查結束後,主審法官便可作一個小結,認定證據,查明基本事實後,要對責任大的一方,一般來說應是被告進行批評教育,盡管有時糾紛是因為過錯小的一方引起,此後也要指出過錯小的一方在本案中應承擔的責任。總之要出於公心,居於中立,說公道話,盡管雙方都受到批評,只要責任劃分得清楚,他們內心還是服的。在此基礎上,根據雙方過錯大小,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進行調解,一般都能達到較好的效果,標的小的案件甚至可以當庭履行。
2、背靠背法。在很多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採用「背靠背法」會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此種方法可在庭前、庭中休庭後或庭後進行,一般兩名審判員或一名審判員和一名書記員找一方當事人談話,通過溝通,了解案件的一些實質性問題,使主審法官心中有數。只有知曉兩方的情況,才能找准調解的突破口。如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過程中,通過了解雙方的經濟承受能力後,可以背靠背做工作,與被告談時,可以談到法律的規定,談如果原告不讓步,被告必須在判決生效後的一定期限內全部返還本息。否則法院採取一些必要的強制措施,被告既丟了面子,又受到經濟損失。與原告談時,可以講一些被告的實際困難或因天災人禍造成目前不能及時清償債務的現狀,與其「魚死網破」不如要被告訂一個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逐步清償債務,在雙方的觀點基本趨於一致時,再面對面地調解,便很容易達成協議,此中很多背靠背做工作時講的一些道理是不能在面對面場合講的,否則會取到相反的效果。
3、親情融化法。有些家庭矛盾是因一時之氣或因雞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有的矛盾越鬧越深,雙方都不願放下架子,但從雙方內心深處來講,是願意和好的,如贍養糾紛等,有的是父母與子女間矛盾,有的實質是兄弟間的矛盾。此時,可與子女溝通,讓他們回想父母十月懷胎的苦楚、把他們拉扯大的艱辛、在他們成長過程中,父母所奉獻無私的愛。烏鴉且有反哺之情,羔羊還報跪乳之恩,況且人乎?尊老愛幼、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血濃於水,於情於理觸動子女的靈魂,情景交融,使其回顧過去親情的可貴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帶來的情感傷害,使雙方能求大同、存小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樣,調解便水到渠成了。
4、冷處理法。善於捕捉調解信息,掌握調解時機是做好調解工作的重要環節。一般情況下,對民事案件的調解宜早不宜遲,對外力影響小、訴訟成本較小的案件在立案初期調解,效果會很好。但有些案件則相反,宜採用冷處理法。如離婚案件,多年的夫妻從走向婚姻殿堂到走進法庭大門,雙方必定經歷了激烈的思想斗爭和心理矛盾過程,有的是因為與對方父母關系僵化造成,有的則是由於一時誤會或一時沖動所致,雙方一個「釘子」一個「斧頭」,互不相讓。如果在雙方的氣頭上進行調解,必定是事倍功半,鬧得不好還會兩頭受氣,此時宜採用冷處理,叫雙方回去考慮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里,雙方的親戚朋友同事同學等身邊的人必定會做一些和解工作,同時也幫助雙方解開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誤會,有的當事人有的會主動來撤訴。沒有完全想通的當事人也會有不同程度地動搖,主審法官這時可乘熱打鐵,加大調解力度,這樣,和好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冷處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久「冷」而不處理,要通過各種渠道不斷了解雙方的思想動態,以便掌握最佳時機,同時要避免久調不結,尤其是要避免超審限的現象發生。
5、換人調解法。法官遇有一些棘手案件,調解結案作為首選時,必然會付出很多的時間和精力進行調解。如遇當事人沒有松動或松動不大時,會產生一些急躁心理,有時甚至會與當事人產生對抗性情緒,這樣便不利於案件的繼續審理,此時宜採用換人調解法。變換一個調解人會減緩當事人心理壓力,且調解人也許會變換一個角度進行。不同的方法不同的語氣不同的切入點會給當事人一個全新的感受,但法律終究是相通的,說千道萬,此調解人與彼調解人的調解觀點最終是一致的。雖然兩人事先未溝通未商量,但當事人感覺到倆人觀點如此相同,便會打消疑慮,便會對法院對法官深信不疑,便會增加對法官、法院的信任感,這樣調解起來便容易多了。換人調解應不拘一格,不僅是審判員間交換調解,還應包括、人民陪審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等,在必要的時候,法院院長、庭長等法院領導也可以親自出馬,利用其更高的威信、更強的影響力做當事人的工作,促成調解協議的達成。
6、法官、人民調解員、委託代理人互動調解法。對一些當事人有委託代理人的案件調解時法官主動與代理人溝通共同商定最佳調解方案,與代理人一起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這樣當事人更容易接受,從而促成協議的達成。還可以邀請當事人所在村的村幹部、有威望的人參加調解工作,他們更了解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對當事人更有說服力,增加了調解的透明度,同時在法官的正確引導下積極促成協議。另外在村委會調解時法官也可以主動參與調解,指導村委會依法調解,與村委會共同努力協調一致,利用換位思考法讓當事人站在調解員的位置上思考,讓當事人也感受到調解人員的誠心和解決問題的誠意,使調解工作更具人性化,在和諧的氣氛中達成協議,這樣會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例如民和縣西溝鄉西巷村村民武秀蘭與蘭州市永登縣河橋鎮主卜村村民馬忠元於2003年2月,雙方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馬忠元招婿到武秀蘭家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在家中修建房屋6間半,2005年底,雙方因家庭矛盾分居生活,此後雙方矛盾日漸加深,馬忠元揚言用電雷管炸死武秀蘭全家相威脅,矛盾不斷升級,2006年8月,武秀蘭無奈訴至法院請求馬忠元搬出其房屋,法院受理後,先後多次到武秀蘭家進行調解雙方的家庭矛盾,但雙方態度堅決互不讓步,馬忠元拒不搬出,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被告招婿到原告家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間修建房屋6間半,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共同修建的房屋應屬家庭共有財產,被告系房屋的共有人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廿十一條之規定:「財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被告居住在有其共有份額的房屋是對共有財產的依法使用,並未侵犯原告的財產所有權,故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原告關於被告侵犯了其財產所有權要求遷出其房屋的請求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原告武秀蘭的訴訟請求。本案雖經法院判決結了案,但判決並未解決本案的實際問題,原、被告家庭矛盾仍然不斷,甚至升級到馬忠元對武秀蘭家中飲水中投毒的地步,馬忠元也被派出所多次制止,法庭人員看在眼裡,急在心裡,主動聯系西巷村村幹部到原告家進行調解,讓村幹部對馬忠元做思想工作,法庭工作人員對武秀蘭做思想工作,進行背靠背的調解,在長達一天的說服工作中,雙方終於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最終雙方達成協議,武秀蘭給付馬忠元房屋折價款3800元,馬忠元搬出武秀蘭的房屋,並在村委會寫下了協議,雙方當事人按了手印,至此,通過法庭與村委會共同聯手調解圓滿解決了一件家庭糾紛案,防止了一起民轉刑案件的發生。
總之,民事調解工作是一項關繫到人民內部安定團結的重要工作,調解的方法很多,調解成功與否,調解率的高低,可以折射一個人的綜合素質。調解首先取決於審判員的責任心和責任感;其次,通過調解還可折射出一個人的業務素質和調解技能。同時,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基層民事調解組織的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地指導調解人員開展工作,通過法律培訓、咨詢解答、邀請調解人員參與案件調解等形式,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意識、政策水平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共同構築社會穩定的防線。
❸ 民事糾紛調解的方式都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調解規定》民事訴訟調解的方式可以根據案件的難以程度和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的調解,包括訴前調解、立案條件、庭前調解、書信方式調解等。
1、訴前調解。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幹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路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
3、庭前調解。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並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進行的先行處理程序,其顯著特徵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庭審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4、書信(網路、簡訊)方式調解。書信(網路、簡訊)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以書信(網路、簡訊)往來調處糾紛的一種方式。
5、社會化調解。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群眾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按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或商事糾紛案件時,根據調解的需要,可以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與政府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區、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配合的民調網路,利用巡迴辦案、幹警下基層的第一手信息作依託,召開調解會調處糾紛。
6、開庭調解。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審理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在法庭審理中,調解是貫徹始終的。不僅在調查、辯論階段可以進行調解,在辯論終結以後,仍可再行調解。開庭調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比較大。
7、送達調解。送達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接觸見面的時機,對當事人進行的調解。
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幹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路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❹ 民警有對於經濟糾紛調解義務嗎調解到什麼程度才算完成
民警沒有行使經濟糾紛調解的義務,遇上民事經濟糾紛建議通過私下和解、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或者人民法院訴訟方式來解決。
派出所對一般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的法律依據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十章治安調解。
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三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
(4)調解糾紛率擴展閱讀: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1、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
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2、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
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❺ 民事糾紛調解的原則有哪些
民事糾紛調解的原則有哪些:
一、態度和藹,把握調解主動權。對待當事人要態度和藹,讓當事人對你有一種親近感,讓當事人打消對你的顧慮,取得當事人的信任,當事人才會跟你說實話。立案時就要了解當事人的訴求,以聊天的方式了解當事人情況,摸清當事人的心理,了解當事人想什麼,要做什麼,做到知己知彼,占據主動,調解時才知道該從何處入手做好當事人的調解工作。
二、 熟悉案情,理順調解思路
要審理好一個案件,審判人員在庭前就要熟悉案件、卷宗、案情。要理順調解思路,不同的案件,調解側重點也不同,案件無論是簡單還是復雜,無論是在庭前調解還是在庭後調解,法官在做調解工作前要對案件進行全面梳理,制定一個粗略的調解方案,首先將案件的主要矛盾點予以定位,同時對定位的矛盾點,要與全庭或者合議庭全體人員達成共識,達成共識後再進行調解。
三、 遵循法定程序,做好調解准備工作
審理一起案件,必須要注重程序,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如果程序出錯,當事人就會咬住法院不放鬆,程序違了法,案件就會審理不公,一個案子在程序上做得公正,對案件審理就會有很大幫助。
四、多做簡易調解工作,注意調解言詞
庭前調解是最好也是最簡單實用的一種方法,法院的調解原則是查明事實、分清事非,案結事了。與當事人說話也要講究方式方法,不能太直接,他們怎麼說都行,但審理人員說話必須講究分寸了。法官是否對當事人以誠相待主要體現在語言和行動上。語言的表達既可以充分展現法官的能力,又能體現法官的修養,語言運用的技巧在法官與當事人的交往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同一個案件,不同的法官來審理,就會有不同的效果,這都是語言表達的作用。
民事糾紛調解本著解決問題的原則,審理人員會通過熟悉案情,理順調解思路的方法,遵循法定程序,把握調解主動權,做好調解工作。
❻ 民事糾紛法院如何調解
民事訴訟中的調解是法院運用的最多的一種處理民事訴訟的結案方式。但法院調解制度在實踐中也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諸多弊端。本文將探究在新的情況下如何更好地發揮調解的功能,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民事調解制度。
一、搞好法院調解工作的意義
(一)它能及時、徹底地解決民事權益爭議,保持雙方當事人的團結和合作,有利於減少當事人的心理對抗。避免在訴訟中加劇和對方的隔閡和敵視。糾紛的發生,本身已表明當事人之間形成了某種對抗,這種對抗假如得不到正確引導,即使在訴訟終結後也無法消除。實踐中往往出現「打一場官司、記一世冤讎」的現象,正是這種對抗未能消除的集中體現,假如調解工作做的好,有利於雙方當事人在相互諒解的基礎上解決糾紛,增進團結。
(二)它有利於增強當事人和群眾的法制觀念,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當事人在調解中的活動主要是陳述事實和理由,審判人員的活動主要是查明事實和進行法制宣傳,在當事人充分陳述的基礎上以案講法,進行法制教育,促進當事人自覺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有利於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
(三)調解有利於徹底解決糾紛和提高辦事效率。假如通過調解解決了糾紛,有利於消除矛盾,避免雙方當事人意氣用事,促進雙方當事人自動履行協議,能徹底解決糾紛。同時,由於以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不發生上訴新問題,這就減少了程序,節省了人力、物力和時間,從而可以提高法院的辦案效率。
二、改進調解制度的措施:
(一)實行調審分離的調解制度。根據調解和審判間的關系不同,可將各國的法院調解制度分為以下三種模式摘要:一種是調審結合式,法院調解和審判可以動態轉換、交互進行;一種是調審分立式,把法院調解置於訴訟程序之前作為獨立的調解程序;一種是調審分離式,把法院調解程序從審判程序中分離,作為法院處理民事糾紛的另一種訴訟方式,筆者認為我國應實行調審分離式的調解制度。具體設想是摘要:將訴訟程序分為庭前預備程序和庭審程序兩個階段,將調解放在庭前預備程序中,庭前法官和庭審法官分而設立。庭前法官負責主持調解不參和庭審程序,庭審法官則負責案件審理,不參和庭前程序。之後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如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不成功將案件轉入庭審程序。在庭審程序中,法院不再進行調解,而是依法做出判決。這種調解模式的優點在和將調解權和審判權分離開來,使得當事人的合意免受審判權的干涉,實現合意自由,從而有利於實現調解結果的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另外通過出示證據以及法官對舉證責任的分配,幫助當事人重新評估自己一方的立場和主張,促使當事人和解或以撤訴等其他方式結案。
(二)調解程序應由當事人啟動,並規定調解的期限。為使自願原則在調解過程中得以實現,應明確規定在庭前預備程序中,調解程序的啟動應以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為前提,法官不得依職權主動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另外可防止當事人無休止的調解拖延訴訟,為提高訴訟效率,應規定調解期限,調解期限以10日為宜。
(三)規范法院的調解方式。我國民事訴訟及相關解釋並未規定法院調節應採用的方式,實踐中最為流行的則是所謂「背對背」的調解方式,即法院和當事人各自協商,在雙方之間穿針引線,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直的意見。實際上採用這種調解方式達成的協議大多數是在雙方當事人都不知道對方的真實意思下形成的,和調解的自願合法原則背道而馳。因此我認為,應該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對調解的方式應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加以原則性的規范,明確規定調解應當公開進行,禁止「背對背」調解,有利於杜絕調解人員的暗箱操作,有助於雙方當事人的自由協商達成協議。
三、調解操作中應注重的新問題
(一)在調解之前應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在調解之前由審判人員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政策、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變更或放棄自己的訴訟請求,使當事人了解調解的好處,講明義務,劃清責任,實事求是提出訴訟請求,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
(二)抓住當事人的心理特徵,並把握他們的性格特徵。在調解時應善於抓住當事人的心理特徵,調查當事人的訴訟目的。把握當事人心理特徵,有助於我們有的放矢地開展調解工作。在調解過程中還應該注重當事人的性格特徵,根據當事人性格差別,採取不同的調解方法,有效地做好調解工作。這樣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將始終處於主動地位。
(三)調解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到庭。假如調解時當事人不出庭公開表示對調解的拒絕,就不能體現自願、合法的調解原則。但是假如當事人由於身體有病等非凡原因不能出庭,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進行「請求調解」等訴訟行為。如因非凡情況不能出庭,就應向人民法院出具表明本人真正意思的書面意見書,表明對上述新問題的態度。
(四)制定調解計劃。為了使調解工作具有針對性、科學性、計劃性,可以在調解之前,先根據案情制定調解計劃,確定調解工作的重點和調解的具體步驟,並經合議庭探究,發揮集體聰明,保證調解工作的順利進行。
❼ 如何調解矛盾糾紛
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化、復雜化,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強化人民調解工作,研究探討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方法,是當務之急。
為了找到這把開鎖的鑰匙,調解人員必須深入的調查研究,找到矛盾糾紛的症結所在,摸准當事人的「脈博」,然後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性格脾氣、爭議焦點等選擇最終調解方法。下面介紹實踐中總結出的七大調解方法:
1
「面對面」與「背靠背」相結合調解法
有的矛盾糾紛爭議的不是重大的利益,而是為了爭面子、賭氣,對於此類糾紛,調解人員就可以先用「背靠背」調解法。調解人員分別做當事人的工作,待雙方當事人的情緒穩定,意見接近時,再把當事人叫到一起「面對面」地做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相互謙讓、心平氣和地進行協商,使糾紛得到圓滿解決,從而避免情緒對立和吵鬧等矛盾激化的情況發生,提高調解的成功率。
2
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調解法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可以針對不同情況,適時對當事人進行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圍,弘揚社會主義道德觀念。通過法情並用,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公民的基本道德規范,發揮法律與道德的雙重作用,喚醒當事人的良知,引導當事人化解矛盾。
3
借用外力調解法
調解人員還可以通過調查摸底,請出當事人佩服、對其有影響力的人來做當事人雙方的工作,緩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引導他們達成調解協議。
一是鄰里調解。在社會生活中,人們都是聚群而居的,相鄰關系密切而又重要,一家有事,四鄰相助,所謂「遠親不如近鄰」。因此,遇到矛盾糾紛時,可有選擇性地請鄰里人員幫助進行調解,規勸雙方當事人以團結為重,做出諒解與讓步。因為是鄰居,平時又都很了解,這種調解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友情調解。友情調解是指當事人發生糾紛時,調解人員可根據情況請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好友予以勸導、疏通及說服教育,使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化干戈為玉帛。
三是聯合調解。民間糾紛的情況復雜、牽扯人多、涉及面廣,僅靠一個部門調解往往力不從心,效果不佳,在這種情況下,應邀請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到場分頭做工作,能夠收到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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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激勵調解法
民間糾紛調處方法很重要,說話要講究方式,語言要講究藝術,既不能單刀直入,更不能五馬長槍,要深入淺出,和風細雨。在實際調處中,對當事人的優點和長處及時表揚鼓勵,就是一
❽ 民事糾紛多元化調解機制存在什麼問題怎樣解決
當前建立多元化調解解決民事糾紛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一)各類調解方式都具有局限性
1、人民調解的局限性。
人民調解范圍的局限性,人民調解組織一般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組成,因此調解的范圍也局限在同村或者同鄉鎮。另外,也有很多不便調解的,如干群之間發生的矛盾糾紛等。
2、訴訟調解(又叫法院調解)的局限性。
在實踐中,容易出現以壓促調、久調不判的現象。另外,「當事人簽收」可以反悔,容易助長當事人在訴訟調解過程中的草率行為,影響調解質量和效率,也容易造成法院人力物力的浪費。
3、行政調解的局限性。
目前我國行政調解制度方面的法律規定不夠健全和完善,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而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予以規定,導致難以形成合力。同時缺少相應的程序,操作性不強,在運作上呈現一定的盲目性和任意性。
(二)各類調解機制缺乏銜接機制
在實踐中,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這三大調解往往是各自為陣,缺乏有效的溝通和鏈接機制,不能真正做到有效聯動、優勢互補、形成合力。
(三)人民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工作能力和水平尚待進一步提高
具體到每個基層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組織機構、隊伍素質、制度建設、物質保障等方面,與保證有效開展工作還有不相適應之處。主要表現在:人民調解員沒有精力和時間;或文化程度、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參差不齊,影響調解的質量和效率等。
二、建立多元化調解解決民事糾紛機制的幾點建議
(一)建立健全多元化調解機構,搭建多元化調解平台
建立在同級政府領導下的,以法院為主導,司法、群團、婦聯、鄉鎮、街道、社區、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及其他調解組織互動的民事調解中心作為多元化調解組織機構。為民事糾紛的解決搭建多元化調解平台,在出現民事糾紛,可先將雙方當事人引導到多元化調解中心,根據糾紛的具體內容,快速選擇能有效解決糾紛的調解方式。調解中心工作人員可以從原人民調解委員會、各相關組織中選拔,也可以招聘尚未找到工作的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大、中專學畢業生,可以有有償服務人員,也可以有無償服務人員,可以有專職人員,也可以有兼職人員,共同從事民事糾紛調解工作。
(二)推動各類調解銜接機制的建立
實現各類調解機制銜接,構建多元化調解機制,必須依靠黨委、政府的支持,建立完善各調解機構具體工作中的溝通、協調、配合制度,建立聯系指導、情況通報、資源共享、人員經費保障等相關機制。法院應發揮主導作用,加強與其他行政機關的配合。建立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互動機制,對在調解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解決,要加強與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聯系,贏得工作上的支持,要以法院調解為主體,人民調解為基礎,多種調解機構共同聯動,以司法、勞動、工會、教育、婦聯、公安等部門及鄉鎮司法所、村民委員會為輔助,全力化解矛盾糾紛。
(三)健全完善各類調解機制,充分發揮各類調解機制的作用
各類調解機制在各自領域中、在調解民事糾紛中的積極意識和重大作用不可否認。因此,從立法、制度、保障等各方面健全和完善各類保障機制,充分發揮各類調解機制的優勢和作用,是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調解解決民事糾紛機制的題中之義和重要內容。
人民調解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調解方式,在不斷的探索和實踐中,不斷的得到完善和發展,它的便捷性、廣泛性、普遍性,在調解糾紛尤其是民事糾紛方面發揮著獨特的優勢和明顯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1、注重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2、加強對人民調解業務工作的指導
3、依法及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❾ 如何申請民事調解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9)調解糾紛率擴展閱讀:
調解原則
一、依法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二、自願平等原則,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事調解書
(××××)×民再字第××號
原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被告(或原審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本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用的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
案由:…………(寫明原審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或××××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民×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調解協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作出裁定,決定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審(或進行提審)。
(或「××××年××月××日××××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簡要寫明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事實)。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寫明協議的內容)。 ……(寫明除免交的案件受理費外的其他訴訟費用的負擔。沒有的,此項不寫)。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長×××審判員×××審判員×××××××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