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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退出協議範本

發布時間: 2020-12-29 05:11:29

A. 想退出這個公司了,股份退出協議應該怎麼寫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一旦出資到公司,就不能退出股份。
2、股東如果不願意再繼承作為該公司股東,可以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之外的人。
3、如果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條件,股東可以要公司收購其股權。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 公司創立股權股份不知道怎麼分配,合同不會擬定,請律師給辦理,包括一致行動人協議股權退出機制多少錢

股權分配是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很多企業都是因為股權涉及不合理導致無法繼續經營,但律師服務費用是根據你的需求和辦理的難易程度來確定的,需要全面審查材料後才能報價。

C. 股東退出公司需要擔負什麼責任

退股協議是退股人請求公司到工商局進行變更登記的書面依據,也是公司進行變更登記的必要文件。退股協議是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於特定事由退出公司,不再享有股東權益而同公司簽訂的協議。沒有退股協議書,股東不能退出公司,或者會被視為沒有退出公司,退股之後公司發生的新債務,債權人仍會向退股人主張債務;沒有退股協議書,股權轉讓之前所產生的債務,退股人仍將會承擔賠償責任。確認股東退出公司,不再承擔退股後公司所產生的債務,保障退股人的權益;股東將股權轉讓給他人,退股人不再承擔退股前公司所負債務。

因為股權轉讓,不減少注冊資本而進行的退股,無需進行清算,股東之間進行協商,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即可;單純因為股東申請的退股,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可以。

二、股東的法定條件:

a.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b. 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c.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股東對以上任一決議投反對票的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

三、股東的相關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D. 創業公司怎麼寫合夥協議,股權分配,退出機制

一、哪些人才能作為合夥人?
1.什麼人才是合夥人?
公司股權的持有人,主要包括合夥人團隊(創始人與聯合創始人)、員工與外部顧問(期權池)與投資方。其中,合夥人是公司最大的貢獻者與股權持有者。
既有創業能力,又有創業心態,有 3-5年
全職投入預期的人,是公司的合夥人。這里主要要說明的是合夥人是在公司未來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能全職投入預期的人,因為創業公司的價值是經過公司所有合夥
人一起努力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後才能實現。因此對於中途退出的聯合創始人,在從公司退出後,不應該繼續成為公司合夥人以及享有公司發展的預期價值。
合夥人之間是 [長期][強關系] 的 [深度] 綁定。
2.哪些人不應該成為公司的合夥人?
請神容易送神難,創業者應該慎重按照合夥人的標准發放股權。
(1)資源承諾者
很多創業者在創業早期,可能需要藉助很多資源為公司的發展起步,這個時候最容易給早期的資源承諾者許諾過多股權,把資源承諾者變成公司合夥人。
創業公司的價值需要整個創業團隊長期投入時間和精力去實現,因此對於只是承諾投入資源,但不全職參與創業的人,建議優先考慮項目提成,談利益合作,而不是股權綁定。
(2)兼職人員
對於技術 NB、但不全職參與創業的兼職人員,最好按照公司外部顧問標准發放少量股權。如果一個人不全職投入公司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創始人。任何邊干著他們其它的全職工作邊幫公司幹活的人只能拿工資或者工資 「欠條」,但是不要給股份。
如果這個「創始人」一直干著某份全職工作直到公司拿到風投,然後辭工全職過來公司幹活,他(們)和第一批員工相比好不了多少,畢竟他們並沒有冒其他創始人一樣的風險。
(3)天使投資人
創業投資的邏輯是:
投資人投大錢,佔小股,用真金白銀買股權;
創業合夥人投小錢,佔大股,通過長期全職服務公司賺取股權。
簡言之,投資人只出錢,不出力。創始人既出錢(少量錢),又出力。因此,天使投資人股票購股價格應當比合夥人高,不應當按照合夥人標准低價獲取股權。
這種狀況最容易出現在組建團隊開始創業時,創始團隊和投資人根據出資比例分配股權,投資人不全職參與創業或只投入部分資源,但卻占據團隊過多股權。
(4)早期普通員工
給早期普通員工發放股權,一方面,公司股權激勵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激勵效果很有限。在公司早期,給單個員工發 5%的股權,對員工很可能都起不到激勵效果,甚至認為公司是在忽悠、畫大餅,起到負面激勵。
但是,如果公司在中後期(比如,B 輪融資後)給員工發放激勵股權,很可能 5%股權解決 500 人的激勵問題,且激勵效果特好。

二、合夥人股權如何分配?

三、合夥人股權退出機制

後面兩個大同小異,差不都格式和上面一樣;

來自上海知志者;

E. 股權退出協議前後矛盾怎麼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復二十五條規制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當合同條款出現前後矛盾時,當事人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由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定。

F. 股權協議簽訂後,退出簽訂解除協議,無股款的情況,無工商變更的情況,需要陪付嘛

平價轉讓,而且股款退給A股東了,實收資本賬面應該和工商登記是一致的,怎麼會多出300萬元?
股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應及時到工商局備案。給稅務可以按實際情況報。
追問
應該是之前的會計處理錯誤。實收資本按理應該是以工商變更和股權協議為原始憑證,但是之前的會計把退款給老股東的銀行單據做為了實收資本調整的依據,這就導致當年,新股東將資本全額注入的同時老股東的投資還有300萬沒有退還。
追答
實收資本應該按照股權協議和實際退款做出會計處理.老股東的款項沒有退

G. 創業公司怎麼寫合夥協議,股權分配,退出機制

創始股東協議

甲方:,身份證號碼:

地址:

手機號碼:,電郵:

乙方:,身份證號碼:

地址:

手機號碼:,電郵:

丙方:,身份證號碼:

地址:

手機號碼:,電郵:

(以上一方,以下單稱「創始股東」或「股東」,合稱「全體創始股東」或「全體股東」或「協議各方」。)

全體股東經自願、平等和充分協商,就共同投資設立本協議項下公司,啟動本協議項下項目的有關事宜,依據我國《公司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各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 公司及項目概況

1.1 公司概況

公司名稱為,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幣種下同):萬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等主體基本信息情況,以公司章程約定且經工商登記規定為准。

1.2 項目概況

項目是一個 ,致力於 ,發展願景是成為 。

第二條 股東出資和股權結構

2.1 股權比例協議各方經協商,對出資方式、認繳注冊資本、股權比例分配如下: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注冊資本 萬元,持有公司 %股權。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注冊資本 萬元,持有公司 %股權。

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注冊資本 萬元,持有公司 %股權。

2.2 如任一股東決定以專利商標著作權、不動產等法定其他出資形式出資的,應依法辦理相關評估、交付或轉讓手續。

2.3 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約定,按時履行出資義務,否則,其股權比例自動調整為實際出資金額占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比例。

2.4 公司注冊資本金到位後,如仍不能滿足公司資金需要,則全體股東應按各自股權比例追加投資,不願意出資的,則其股權比例調整為實際出資金額占追加投資後公司的注冊資金的比例。

第三條 股權稀釋

3.1 如因引進新股東需出讓股權,則由協議各方按股權比例稀釋。

3.2 如因融資或設立股權激勵池需稀釋股權的,由全體股東按股權比例稀釋。

第四條 分工

甲方:出任 ,主要負責 。

乙方:出任 ,主要負責 。

丙方:出任 ,主要負責 。

第五條 表決

5.1 專業事務(非重大事務)

對於股東負責的專業事務,公司實行「專業負責制」原則,由負責股東陳述提出意見和方案,如其餘股東無反對意見的,則由負責的股東執行;如其餘股東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對票的,負責股東可繼續執行方案,但CEO應就負責股東提出的方案執行後果承擔連帶責任。

5.2 公司重大事項

對於公司重大事項,全體股東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則下,由占公司以上表決權的創始股東一致同意後做出決議。

第六條 財務及盈虧承擔

6.1 財務管理

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規范財務和會計制度,特別是資金收支均需經公司賬戶,並由公司財務人員處理,任一股東不得擅自動用公司資金。。

6.2 盈虧分配

公司盈餘分配、依公司章程約定。

6.3 虧損承擔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全體股東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 股權成熟及回購

7.1 全體股東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權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分年按月成熟,每月成熟 %,滿 年成熟100%。

7.2 未成熟的股權,仍享有股東的分紅權、表決權及其他相關股東權利,但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股權處分行為。

7.3 任一股東如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以壹元的價格(如法律就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將其未成熟的股權依其餘股東各自持股比例轉讓給其餘股東:

7.3.1主動從公司離職的;

7.3.2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

7.3.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被解職;

7.3.4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

7.4 任一股東的股權在未成熟前,發生因婚姻關系解除而導致股權分割,或股權繼承,或被認定為喪失行為能力的,參照上述第7.3款執行。

7.5 回購

如發生上述第7.3款任一約定情形的,其餘股東有權要求發生該等情形的股東,以最近一輪新的融資的估值的%的價格,將已成熟的股權按其餘股東各自股權比例進行轉讓。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決定行使本條款權利的,發生該等情形的股東,應按公司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並無條件予以配合。

第八條 股權鎖定和處分

8.1 股權鎖定

為保證創業項目的穩定,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資本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或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公開轉讓前,任何一方未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協議外任何人以轉讓、贈與、質押、信託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進行處置或在其上設置第三人權利。

8.2 股權轉讓

任一股東,在不退出公司的情況下,如需要對外轉讓已成熟的股權的,其餘股東按所持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讓權;如確實需要轉讓給第三方的,則該第三方應取得其餘其他股東的一致認可,且對項目的所能給到的支持和貢獻不能低於轉讓方。

8.3 股權分割

創業項目存續期間,任一股東離婚,其已成熟的股權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東地位。已成熟的股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該股東承擔),並由該股東對其配偶進行分配補償,否則,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代為向其配偶進行補償,並按補償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8.4 股權繼承

8.4.1 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在本協議及公司章程約定:創業項目存續期間,如任一股東去世,則其繼承人不能繼承取得股東資格地位,僅繼承股東財產權益;針對已成熟的股權遺產財產權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公司承擔),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按評估價格受讓,並按向該股東繼承人支付的轉讓款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8.4.2 未成熟的股權,參照本協議第7.3款約定處理。

第九條 非投資人股東的引入

如因項目發展需要引入非投資人股東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該股東專業技能與現有股東互補而不重疊;

(2)該股東需經過全體股東一致認同;

(3)所需出讓的股權比例由全體股東一致決議;

(4)該股東認可本協議條款約定。

第十條 股東退出

創始股東,經其餘股東一致同意後,方可退出,其已成熟的股權應按本協議第7.5款約定,全部轉讓給公司現有其餘股東或其餘股東一致認可的第三方。

第十一條 一致行動

11.1 在公司引入投資人股東後,在涉及如下決議事項時,協議各方應作出相同的表決決定:

11.1.1 公司發展規劃、經營方案、投資計劃;

11.1.2 公司財務預決算方案,盈虧分配和彌補方案;

11.1.3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變更公司組織形式或主營業務;

11.1.4制定、批准或實施任何股權激勵計劃;

11.1.5 董事會規模的擴大或縮小;

11.1.6聘任或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11.1.7 公司合並、分立、並購、重組、清算、解散、終止公司經營業務;

11.1.8 其餘全體股東認為的重要事項。

11.2 如全體股東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其餘股東應作出與CEO一樣的投票決定。

第十二條 全職工作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全身心投入公司經營和管理事業,不再存有任何其他業務或工作關系。

第十三條 競業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勸誘

13.1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在職期間及離職後年內,不得以自營、合作、投資、被僱傭、為他人經營等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司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關系的產品或服務的行為。

13.2 任一股東,如違反上述約定,所獲得的利益無償歸公司所有,如扔持有公司股權的,應將已成熟的股權,應以壹元的價格(如法律就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轉讓給其餘股東。

13.3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自離職之日起2年內,非經公司其他股東書面同意,其不會勸誘、聘用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及以後受聘於公司的員工,並保證其關聯方不會從事上述行為。

第十四條 項目終止、公司清算

14.1 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項目終止,協議各方互不承擔法律責任。

14.2 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後可終止公司經營,協議各方互不承擔法律責任。

14.3 本協議終止後:

14.3.1 由全體股東共同對公司進行清算,必要時可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

14.3.2 若清算後有剩餘,全體股東須在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後,方可要求返還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14.3.3 若清算後有虧損,全體股東決議不破產的,協議各方以出資比例分擔。

第十五條 拘束力

本協議是全體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如與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約定不一致的,在全體股東股東范圍內以本協議約定為准。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全體股東違反或不履行本協議、公司章程約定的義務,須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公司與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爭議解決

如因本協議及本項目發生之爭議,協商不成的,任一股東有權向本公司注冊地所在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通知

協議各方一致確認:各自在本協議載明的地址、手機號碼、電郵均為有效聯系方式,向對方所發出的書面通知自發出之日起7天內視為送達,所發出的手機簡訊或電郵,自發出之時,視為送達。

第十九條 生效及其他

19.1 本協議經協議各方簽署後生效。

19.2 未盡事宜,由協議各方另行協商,所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本協議一式四份,協議各方各持一份,公司成立後,報公司備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以下為簽章欄,無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署日期:20 年 月 日

H. 股東退出,保密協議

協議範文: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由於*****公司股東*****在2009年4月29日離開公司,提出退本股權,特申請辦理股權轉讓協議。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章程的規定,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股權轉讓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甲方姓名(轉讓方): 乙方姓名(受讓方):住所: 住所: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第一條 股權的轉讓1、 甲方將其持有該公司 %的股權轉讓給乙方;
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轉讓的股權;
3、 甲乙雙方確定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
4、 甲方保證向乙方轉讓的股權不存在第三人的請求權,沒有設置任何質押,未涉及任何爭議及訴訟。 5、甲方向乙方轉讓的股權中尚未實際繳納出資的部分,轉讓後,由乙方繼續履行這部分股權的出資義務。(註:若本次轉讓的股權系已繳納出資的部分,則刪去第5款)
6、 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後,乙方即享受 %的股東權利並承擔義務。甲方不再享受相應的股東權利和承擔義務。7、 甲方應對該公司及乙方辦理相關審批、變更登記等法律手續提供必要協作與配合。 第二條 轉讓款的支付
(註:轉讓款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由轉讓雙方自行約定並載明於此)
第三條 違約責任1、 本協議正式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2、 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四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2、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通過訴訟解決。
第五條 協議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2、本協議生效之日即為股權轉讓之日,該公司據此更改股東名冊、換發出資證明書,並向登記機關申請相關變更登記。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該公司存檔一份,申請變更登記一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I. 股權激勵協議 上面有沒有退出機制

一、股權激勵分的是增量不是存量

股權激勵鼓勵大家把業績做大,做增量業績,通過一定的預期目標或者一些績效的設置,來激勵經理人給公司創造更大的價值或貢獻,然後從中分出一塊給經理人,所以,股權激勵要先有貢獻,才有激勵,它對應的是成長。股權激勵分的不是老闆的股份而是明天的股份,分的是增量而不是存量。如果分的是存量,那不是股權激勵,而是大鍋飯的平均分配,明天的股份是員工和老闆一起創造的,但更多的是員工創造的,而員工從中分的是很小的一部分。

二、股權激勵同時具有約束性

在所有的激勵方式中,唯有股權激勵,既有激勵性又有約束性,因為對激勵對象來說,他好好乾,就會得到他想要的,不好好乾,什麼都沒有,即便是得到了股份,也可以通過很多的限制條件來約束他的不良行為,如果不好好乾,他得到的東西也會失去。股權激勵能讓人自發的願意去工作,因為他的股份和公司的股份在一起,即便不考慮公司只考慮自己,也會去努力工作。所以股權激勵是有內生力的,同時也有約束性。

三、股權激勵建立的是利益共同體

股權激勵使老闆和員工之間建立的是利益共同體。通常,老闆和員工之間表面上看是利益共同體,其實不是,老闆和員工只能分享現在可分享的利益,未來的利益其實和員工沒有關系,都是老闆的,所以不管老闆怎麼忽悠員工未來多美好,員工骨子裡是不會當真的,同樣,未來的風險也和員工沒有關系,無論老闆多麼憂心未來的風險,員工也不會真正動心,老闆和員工之間是一種只能利益共享、不能風險共擔的關系。統一思想難,統一利益容易,當老闆和員工利益一致,員工就會和老闆一樣關注公司的發展,和老闆一起,創造未來,享有未來,承擔風險。能讓利益統一起來的,特別是遠期利益,惟有股權激勵可以做得到。

四、股權激勵能喚醒主人意識

通過把股份分給員工,員工的身份就從員工轉為股東,這種身份的轉變會讓他有非常強的參與意識,應了那句「屁股決定腦袋」的話。我相信很多老闆都有這樣的體會,當你和員工討論事情的時候,員工基本上不會和你爭論,你說什麼便是什麼,而他是不是真的贊成,你並不知道。當你把股份分給他們,他對公司的關注和以前是不一樣的,比如泰山管理學院,員工有了股份之後,他們和我有不同意見時會提出諸如投票等民主表決的要求。這就是一種自發的參與意識。雖然對個體來說放棄權力是痛苦的,但是,對一個組織來說卻是一個很好的現象。通過這種主人意識的培養,主人意識的興起和喚醒,會讓企業快速的培養起優秀的管理團隊、核心團隊。

五、股權激勵讓員工有獨立人格

股權激勵的實施可以讓老闆有獨立的人格,也讓員工有獨立的人格,對企業有共同的參與意識。濟南有一家推行股權激勵多年的企業叫三星燈飾,在我的股權激勵課上,總經理李進和大家分享了這樣一句話:我們非常幸運,這輩子碰到了我們的老闆,老闆也很幸運,這輩子碰到了我們。這句話的背後蘊含了太多的自信和信任。正是通過股權激勵,讓員工成為企業的主人,讓老闆和員工之間相處,都有了獨立的人格,人和人之間也更加平等,更加信賴,如果沒有股權激勵,李進敢說老闆這輩子也很榮幸碰到了他們嗎?

股權激勵是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後老闆非常關注的事情,股權激勵可以讓員工安全,也讓老闆安全。當你真正了解了股權激勵的本質,你會放下內心諸多的不舍和顧慮,不會讓實施股權激勵的最佳時機擦肩而過。


J. 本人持有公司10%的股份,現在想退出這個公司了,股份退出協議應該怎麼寫

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有沒有你呢??
如果沒有的話,你只要和公司達成解決協議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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