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公司侵權
A. 我是法人外包商店被起訴西湖龍井侵權,我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法律後抄果
1、公司清襲償供應商欠款,公司資產減少,股權價值降低;
2、敗訴後不執行判決,有可能被限制高消費。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B. 大牌是不是有外包網路侵權處理部門,我淘寶被投訴侵權!
肯定有撒 關乎他們的切身利益 怎麼會沒有 經紀人公司幹嘛的 就是干這些活兒的
C. 家電售後外包引發侵權 誰該承擔責任
事發後,廠家以維修工人不是自己的員工為由推諉責任,給消費者的維權帶來了很大的麻煩。該消息經報道後,在社會上引起了巨大的反響,並引發了業內外對規范家電售後服務的思考。為此,熱訊家電網、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家電協會於近日聯合舉辦了「規范家電售後服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研討會,首次提出了「廠商提供上門服務如何保障消費者安全性」的問題。 據了解,家電行業售後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上門服務成了家電廠商的一項重要售後項目。尤其經歷了行業內各項分工的細分,一批依託於家電廠商之下的專業售後服務提供商應運而生。他們的誕生,不僅分擔了家電廠商的售後壓力,還使得售後服務走向了專業化。但是,服務外包現象的普及之後,廠商如何監管這些外包服務團隊?在外包團隊代表廠商提供服務時,廠商如何保障自己客戶的人身、信息等安全性的一系列問題浮出水面。 中國家電協會副秘書長陳鋼表示,家電維修和售後服務是比較「古老」的行業了,從家電產品的誕生開始,它就是家電業不可分割的一個部分。過去我們常說銷售是終端,比如說國美、蘇寧,大家都叫他們終端,其實現在這個產業鏈已經被拉長,終端以後還有終端,即售後服務,也就是維修成了銷售終端之後的終端,是家電產業鏈的又一次延伸。售後服務是家電業內的朝陽產業,它的好壞直接關繫到家電廠商的生死,家電廠商應該加以重視和規范,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對於消費者在家電維修過程中的安全問題,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與法律事務部耿艷梅認為,在維修過程中首先要確認維修工是不是廠家派來的。因為現在對維修工有一個上崗證,如果他就是廠家派來的,而且屬於廠家專業的維修工人的話,那麼你對產品有質疑可以跟他提出來。但他如果只是一個維修工,具體到他的做法,還有上崗的條件,還有你所提出的要求,在維修工市場是起不了決定作用的,還是要與廠家、商家進行協商。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1條、42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致人殘疾的,應當支付殘疾賠償金;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 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顧問邱寶昌律師指出,對於在售後服務過程中出現的侵權問題,家電廠商具有不可推諉的責任,因為維修工上門維修執行的是職務行為。只要是廠家派出的工作人員,出了問題,廠家就應該承擔侵權事件中的民事責任,包括賠償責任。 (王峰)
D. 如何確定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關系中勞動者侵權的責任主體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的用工模式,與傳統的用工方式有明顯的區別。勞務派遣最大的特點就是勞動關系與用工關系相分離,表現為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有勞動關系但無用工關系,與用工單位有用工關系但無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為民事法律關系,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為民事合同,則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解除勞務派遣協議,無需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
勞務外包是指企業將其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發包給相關的機構,由該機構自行安排人員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工作。
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共同之處是,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都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
它們的之間區別是:
1.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
2.勞務外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實體;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實體。
3.勞動者管理的責任主體不同。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發包企業對勞務外包單位的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由勞務外包單位自己安排確定;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必須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進行勞動。
4.勞務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勞務外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勞務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時間和費用標准,根據約定派遣的人數結算費用,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人」。或者說,勞務外包下,發包方買的是「勞務」,而勞務派遣下,用工單位買的是「勞動力」。
5.違法的後果不同。
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按雙方合同承擔權利義務,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員工基本上不承擔責任;勞務派遣中,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勞動合同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 IT服務外包侵犯知識產權是使用者承擔責任還是與外包者承擔連帶責任
關於知識產權的問題,特別是是否觸及侵權的問題,是可以在合同中進行約定的,個人意見,誰是第一手、誰對知識產權方面更明白,誰就應該承擔更大的責任,乃至全部的責任,當然完全相反的約定也是可以的
F. 勞務派遣公司賬務處理(會計分錄)
勞務派遣公司,主要是中介服務,日常會計主要是核算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支出)、管理費用。
用到的科目主要有:
1、與資產負債表有關的主要有: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應付工資(或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實收資本、未分配利潤。還有可能用到材料、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2 、與利潤表有關的主要有: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本年利潤。還有可能用到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營業稅金及附加等科目。
主要賬務處理:
1、收到用工單位轉來的工資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
2、代發工資支付
借: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
貸:現金(銀行存款)
3、收到勞務費,開具發票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4、計提勞務派遣人員工資及企業承擔的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薪金、社保、住房公積金)
5、支付派遣人員的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薪金)
貸:庫存現金
6、其他應付款(個人承擔的社保和公積金、應交稅費、繳納社保和公積金)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住房公積金、 其他應付款——個人承擔的社保和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
7、計提營業稅和附加稅費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6)外包公司侵權擴展閱讀:
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勞工給付勞務報酬,勞動合同關系存在於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
一般經省市勞動人事部門廳批准可成立專業的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主營業務有人力資源外包,人力資源派遣以及通過招聘網為 企業提供人才的供應信息,為個人提供求職登記,推薦工作;同時也為企業提供代理招聘會的舉辦,法律法規的咨詢等工作。
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服務四大基本原則:
1、雇員租賃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雇員租賃,「派遣」一詞並不適用於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系和業務特徵。「租賃」一詞卻能概括勞務派遣所有業務特徵,並合理解讀勞務派遣復雜的三方法律關系。
租賃與僱傭一樣更適用於解釋勞動力與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徵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系而並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2、同工同酬
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關司局負責人確表示,雖然勞務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
同工同酬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該執行同等工資待遇標准。但這樣就容易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
3、拒絕墊付
現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堅持原則,為用工單位墊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著無形中極大地增加自身的經營風險。
4、受益歸責
《侵權責任法》規定:「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誰用工,誰受益」是一種普通常識,「誰受益,誰擔責」則是利益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
派遣員工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不足部分則應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單位負責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