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案例
『壹』 財產共同侵權案件法院是否應當主動追加共同被告及其法律依據
你好,共同侵權案件,一般原告在起訴時就會將共同侵權人全部起訴,如遺漏被告,被告也可申請追加,但法院一般不會主動追加
『貳』 共同侵權案件中兩個被告可否同時委託一個代理人
同一案中的二個被告[或原告]可以委託同一個人做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法律禁止同一案件,同一人同時代理原告與被告參加本案訴訟。
『叄』 侵權糾紛,多名被告,非連帶責任的案件有哪些
多人侵權,如果是各自實施侵權行為的,並且沒有共同導致侵權結果發生的,那就是各自承擔侵權責任,不連帶
『肆』 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二十六條 發起人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擔保的,發起人與發行人對投資人的損失回承擔連帶責答任。
第二十七條 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或者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不予糾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見的,構成共同侵權,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共同虛假陳述,分別與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一)參與虛假陳述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虛假陳述而未明確表示反對的;
(三)其他應當負有責任的情形。
『伍』 請給出一個民法中共同侵權的案例
甲、乙、丙三人是同事兼好友。甲和乙在愚人節那天想和丙開個玩笑內,就以丁的容名義送給丙一束玫瑰,並附上明信片「我的心只屬於你,今晚共進晚餐好嗎」。丙紅著臉找到丁想表示感謝時,才發現是誤會。後才知道是甲和乙搞的鬼。這里甲和乙就是共同侵權,侵犯了姓名權。
只要是兩個或以上的人一起有加害他人的意思,並且加害行為和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就是共同侵權。
『陸』 共同侵權可以分別訴訟嗎
持共同侵權為可分之訴觀點的人認為,《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民法理論認為,共同侵權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根據連帶債務的性質,被侵權人有權就一部或者全部債權向全體或者侵權人請求賠償。據此原理,債權人有權對部分侵權人就全部債務或者部分債務起訴,也可以向全部侵權人就全部或者部分債務起訴,那麼被侵權人在訴訟主體和訴訟標的上具有選擇權,可分別起訴。被侵權人可以選擇侵權人中最具有賠償能力的人請求給付。按照這一理論,上述案件中在丁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甚至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形下,甲可以直接起訴乙、丙要求二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無需追加丁為被告。
持共同侵權為不可分之訴的人認為,對於共同侵權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性質,屬於必要的共同訴訟,即不可分之訴。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參加訴訟的同一方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並審理的訴訟。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審理,必須合並審理,對於原告遺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則應當告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因此,當受害人僅對部分侵權人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他共同侵權人參加訴訟。按照這一理論,上述案件中,即使原、被告都不申請追加丁為被告,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屬於共同侵權,也應依職權通知丁參加訴訟,否則屬於遺漏必要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四)項規定:「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筆者認為,共同侵權在程序上應按必要共同訴訟處理較妥當,理由是:
第一,追加當事人是案件的審理和推進所必須。共同侵權未經訴訟,事實尚未清楚,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這都需要經過訴訟審理之後方能確定。未經訴訟就認定構成共同侵權,賦予原告選擇權,有未審先判之嫌疑。
第二,從保護被侵權人的角度,並無不妥。將共同侵權之訴界定為必要共同訴訟,並不會損害被侵權人的利益。在審理過程中,將可能構成共同侵權的侵權人追加為案件當事人,有利於案件事實的查清,被侵權人的權利可以得到更充分的保護。那麼被侵權人如何實現實體法上賦予的可請求部分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也可請求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呢?被侵權人可在執行階段選擇,其可選擇執行共同侵權人之一人、數人或全體承擔責任,這與連帶債務理論並無不合,只不過將其選擇權的實現後置到連帶債務經訴訟確定後的執行階段而已,對被侵權人有益無害。這時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被侵權人可根據義務人的經濟情況、履行能力等,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執行方式。
第三,有利於案件的審理,防止未到庭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如果侵權人沒有全部到庭,被侵權人和到庭侵權人的合意將有可能損害未到庭侵權人的合法利益。在沒有通知其他當事人實現訴權的前提,法院作出的判決,也可能損害他人合法權利。至於法院追加當事人後,當事人仍不到庭,並不影響法院的審理和判決,其放棄訴權造成的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第四,避免重復訴訟,防止被侵權人不當獲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訴意見》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可見共同侵權訴訟中,兩個及以上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的情況時有發生,由於人民法院之間信息不通,被侵權人分別向不同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各侵權人承擔全部之給付而獲利就成為可能。正如王澤鑒先生所言「連帶責任制度旨在保護債權人,但亦限制僅能請求全部的的支付,不能因有多數債務人而得各為全部之給付而獲利。」如對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人分別起訴,不僅浪費司法資源,而且會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既不經濟也不效率。
『柒』 誰能給我個共同侵權的案例,要有分析的
在一個高層居民樓上,三個兒童在15層樓的樓道上玩。在玩的過程中,三個兒童發現某家居民的門前放了一些舊的酒瓶子,三個兒童就每人拿起一個,到樓道窗戶前,用手把瓶子伸到樓外,喊了一聲「一二三」,就一齊鬆手,把瓶子扔了出去了。這時候,正好樓裡面的一位居民抱著自己兩歲的孩子從樓道里出來,走到門口,這三個瓶子當中的一個瓶子正巧打到小孩的頭上,將孩子砸傷,在去醫院的途中,孩子死亡。經過調查,不知道究竟是三個孩子中的哪一個孩子的瓶子打死孩子的。因此,受害人的父母將三個孩子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其法定代理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的侵權後果,是全體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至於每個人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份額,則根據每個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概率確定,一般應當承擔同等的賠償責任份額,因為在一般情況下每個共同危險行為人行為造成損害的概率是相等的。在相等的份額基礎上,實行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規定源於德國民法的規定,在英美法系中也被納入共同侵權行為中。共同危險行為又稱為准共同侵權行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的侵權行為。也就是說損害事實已經發生,並可判明損害確系數人的危險行為所致,但不能判明確究竟為何人所致,這就是共同危險行為。
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說,如果共同危險行為人之一能夠證明自己實施的行為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不是造成損害的原因,則免除侵權責任。這種證明責任由主張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的人承擔。能夠證明者,免除責任,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希望能幫助你
『捌』 過錯責任原則的例子
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它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一般認為,此條是典型的過錯推定。
過錯責任原則最早產生於羅馬法中,後來發展成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兩種狀況。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損害後果,但仍然希望或聽任其發生的心理狀態,為故意;行為人對其行為後果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到,或雖預見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狀態,為過失。
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該預見,應在普通人的一般認識水平上,結合行為人本身的具體情況以及行為時的具體環境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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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錯責任原則中,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往往也會考慮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的話,則要根據過錯程度來分擔損失,因此可能減輕甚至抵消行為人承擔的責任。
在共同侵權的場合,共同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甚至可能成為其內部分損失的依據。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賠償損失解釋》中,採納了根據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權人內部分擔損失為原則,平均分擔為例外的主張。
『玖』 共同侵權案件中,向其中一人主張權利,會引起全案訴訟時效中斷嗎
不會的,你起訴了誰對誰的訴訟時效就產生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