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侵權案例
『壹』 新聞侵權主要有哪些現象,請以現實中的案例加以說明
新聞侵權是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對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的侵害。
名譽是指公民的品德、聲望、信譽、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會評價。新聞以虛假或攻擊性的內容指責公民有不道德或違法行為,損害其名聲,就構成對該公民的名譽權的侵害。未經本人同意,新聞對個人私生活的報道,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新聞單位沒有徵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刪改文字內容而造成差錯,或改變表達方式發表,也屬侵權行為。同時,報刊私自將稿件轉交其他報刊發表而又沒有徵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種侵權行為。
(1)過失侵權案例擴展閱讀:
葉挺家屬起訴侵權者案宣判的重大意義
28日上午,葉挺將軍家屬起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該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畫」曾發布含有侮辱烈士內容的短視頻,篡改葉挺在獄中寫就的《囚歌》並加入低俗語句,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摩摩公司公開道歉,並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以來,由英烈家屬為原告起訴侵權者的第一案,這一判決充分昭示了國家懲治侵犯英烈名譽行為的堅強決心。
彪炳史冊的英雄事跡標注了戰火年代的時代坐標,鐫刻在民族豐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廣泛的社會道德認同。英烈的形象和榮譽,既是後輩兒孫的寶貴財富,更是凝聚核心價值觀的精神之源。我們必須營造全社會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圍,樹立英烈名譽不容侵犯的正確意識。
但我們也要清醒地意識到,長期處於和平年代、遠離硝煙炮火,一些人對英烈的敬仰逐漸「褪色」;甚至有人心懷惡意,詆毀攻擊英雄,美化侵略歷史、發表辱華言論,挑戰了人類道德底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一些網紅、「大V」以戲說、娛樂為幌子,以動漫、段子、綜藝等形式調侃英烈,混淆了文藝創作和侮辱誹謗的界線。暴走漫畫此前也以「習慣以一種娛樂化的方式去表達觀點和態度」作為辯解,但這種說法站不住腳。
文藝作品的戲說、虛構不可逾越道德的紅線;調侃戲謔更不能以誤導青少年作為代價。挖空心思製作惡趣味內容,其心心念念的還是流量和金錢,自家生意盈利不少,傷害的卻是全民族的共同情感。詆毀先烈、質疑歷史,歸根結底還是泛娛樂化和歷史虛無主義在作祟。
英烈的名譽與歷史的清白,需要全社會自發守護,更需要亮出法律的牙齒予以捍衛。近年來,從法院依法保護狼牙山五壯士、邱少雲等英雄的名譽權,到「精日」分子因不良言行被行拘,勇於向褻瀆歷史的行為亮劍,彰顯了法律的正義與庄嚴。
今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施行,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行為敲響警鍾;隨著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的公益訴訟制度正式建立,起訴主體從親屬擴大至檢察機關,讓此類行為難鑽法律漏洞,有效保護了英烈的形象,體現了以法律捍衛歷史的高度共識。
「天地英雄氣,千秋尚凜然。」從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到烈士紀念日,再到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一個個國家紀念日,推動著勿忘歷史、崇尚英雄的活動匯聚成潮。
在第五個烈士紀念日即將到來之際,紀念祭掃、主題學習、紅色旅遊、製作動畫等各類活動在全國各地鋪展開來。
這也提示我們:樹立正確英雄觀、民族觀和歷史觀,既要靠法律樹起保護英烈權益的銅牆鐵壁,更要通過教科書、宣傳片、影視劇等多種方式,潛移默化地傳播歷史,形成崇尚英雄的良好風氣。
『貳』 侵權責任案例分析
王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解析】 本題考查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無過錯責任原則、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因飼養動物的獨立動作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而依法應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動物致損屬於危險物致損范疇,為增強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責任意識,增加對人們安全的保障,減少社會危險因素,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飼養人或管理人有抗辯事由,即受害人過錯或第三人過錯(應以受害人知其為誰為必要條件)可以免責。本題中,小男孩乙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其年齡和智力因素,他對自己的「勇敢行為」是負不了責任的(盡管其很自信),故不構成「第三人過錯免責」。當然甲與乙作為受害人本身並無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故:王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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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過失侵權和故意侵權和嚴格責任侵權的區別與聯系
【出處】《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0年第4期
(一)構造不同:「知」、「欲」上的差異
故意侵權與過失侵權實質性二分的理由之一,首先在於侵權故意與侵權過失二者的內部構造不同。就內部構造而言,可從「知」和「欲」兩點來界分故意和過失。在故意,行為人「明知」、「預見」或「確信」損害結果或危險性會或基本上會發生;且對結果「欲求」、「默許」、或「接受」。如梅迪庫斯曾指出,故意系指明知(Wissen)並想要(Wol-len)發生依法定構成要件(Tatbestand)為決定性的事態。[2]150英美法上的界定亦相仿。而在(一般)過失,當它作為主觀心理狀態時,意指行為人對損害結果或危險無認識也不欲求且不希望發生。這種構造上的不同,是二者最基本、最重要的差異;同時,也構成其他方面重要區別的基礎。
值得一提的是重大過失。筆者認為重大過失是:行為人認識到損害或危險的可能(非必定)發生,或有意不去了解(willful blindness);同時,行為人也不希望結果發生。由此可明了,重大過失為何在法律上常與故意同等處理,因為它在認識因素上與故意同,而民法更重視對不當行為的防範(而非對意志的懲罰)(關於重大過失的界定與性質,參見葉名怡:《重大過失理論的構建》,載《法學研究》2009年第6期,第77頁及以下。)。
(二)性質有別:主觀過錯與客觀過錯
在侵權法的語境下,過失越來越有所謂的「客觀化」的傾向。所謂過失客觀化,指的是在概念界定上、而不僅僅是在判斷標准上,將過失等同於一種違反法定義務或注意義務、從而偏離一般理性人標準的(侵權)行為。英美法上negligence,其主要含義之一指的就是這種「過失侵權形式」,而非主觀心態上的疏忽大意。另外,法國法也基本走向了過失客觀化的道路。[3]302
這種過失客觀化的傾向很多時候甚至被稱作「過錯的客觀化」,對應的詞語是相對於「主觀過錯」的「客觀過錯」(代表性的論述參見張民安著《過錯侵權責任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相關部分。)。但始終要注意的是:當說到過錯之客觀化時,這里的過錯只能指「過失」,而不可能涵蓋「故意」。因為任何一個激進的「過錯客觀論」的支持者都無法將故意界定為「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在判斷標准上,過失有一般理性人的標准,故意則沒有,也不可能有。歸根結底,主客觀性的差異還是來源於二者基本構造的不同。
(三)特徵各異:可避免性與可預防性上的差異
由於故意侵權和過失侵權的構造不同,性質也有差異,因而,行為及其結果的發生與否即可預防和避免性也完全不同。在過失侵權,誠然,存在若干提高注意程度、加強預防措施便能有效減少事故發生的情形;但是必須承認,對於由於天生駑鈍而反應慢,或粗心大意、性情急躁或愚笨而導致的過失侵權,實際上是無法通過後天努力而得到真正抑制的。正是在此意義上,這種侵權的發生的確是一種「命中註定的悲劇」。另外,從經濟分析的角度看,提高預防措施還涉及到成本的支出是否有效率、是否值得的問題。簡言之,過失侵權的可預防和避免性是較有限的。
但故意侵權可以說完全兩樣。故意侵權是一種「計劃」行為。既有認識要素,又有意志因素。除了極其罕見的「不可遏制的沖動」所致故意侵權外,故意侵權行為的發生與否,完全操之在己(行為人)。因此,從純粹技術意義上說,故意侵權的可避免性、可預防性是很高的。過失侵權在可避免、可預防性上的這種差異,也為二者救濟制度設計的不同提供了理論依據。
(四)有責性的差異:明顯的道德可責難性vs.逐漸發展的道德無涉性
「勿害他人」乃「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在侵權法中,此黃金法則所蘊含的道德價值、公平正義思想是首要的價值目標,而效用或效率(efficiency)雖然也是侵權法的價值目標之一,但「必須在道德正當的框架之內尋求;因此,我們必須問、並首先就要問,在施加侵權責任時什麼樣的目標是道德可欲的、正當的」。[4]74
過失侵權,由於日益客觀化的傾向,其道德可責性也越來越弱。一個人只要沒有達到一般理性人的注意程度,哪怕他完全是因為天生性急、笨拙或反應遲鈍的原因,他也要承擔過失侵權責任。正是在此意義上,Honoré說,「盡管名義上該責任是過錯責任,但那實際上被告承擔的是嚴格責任」。489故意侵權則不同。當某人打算(intend)給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傷害時——哪怕他不情願但只要計劃中包含此種效果,用最直截了當的方式表達,就是在「剝削或壓榨(exploit)別人」;「無論行為人的動機是自利、報復或怨恨、政治目的,其效果都是:受害人的現實和實現(reality and fulfillment)都在根本上受制於行為人的現實和實現」。[5]244僅此而言,故意侵權便顯然違背了上述最低限度的道德戒律。這種反道德性深層次地體現於行為人的認識和意志上:對「惡」的認識是基礎,意志上的追求或縱容「惡」是根本。
有學者堅持認為,(主觀)過錯也不具有道德的責難性,「因為,如果過錯責任真的有這樣的作用的話,則許多同類的侵權案件不會驚人重復地發生」。[6]243這種反駁是沒有道理的。因為按此邏輯,刑事案件的發案率也總是維持在一定的水準,難道可以進一步認定,刑事犯罪構成中的過錯認定也不具有道德的責難性嗎?該學者的問題在於將「行為的道德定性」與「不當行為的預防和降低發生率」兩個不同的問題纏繞在一起,並且強行要求二者發生因果聯系所致。
(五)歸責根據的差異:意志瑕疵vs.行為瑕疵
由於故意侵權和過失侵權二者所具有的道德可責性有根本不同,這也導致二者的歸責根據有別。
故意侵權的歸責根據在於故意侵權人意志的瑕疵。黑格爾對「故意和責任」曾有過精闢的論述:「在行為的直接性中的主觀意志的有限性……行動使目前的定在發生某種變化……所以意志一般說來對其行動是有責任的。」[7]118這表明主觀意志對於客觀事態改變的作用力,使得責任成立。他補充說,「行動只有作為意志的過錯才能歸責於我。這是認識的法」。[7]119這句話清楚地揭示,意志(故意)和歸責的關系。在故意侵權中,歸責根據恰恰在於行為人意志的瑕疵。
在過失侵權,如今情形已有所不同(這里的不同僅限於實行過失客觀化的區域。如普通法、法國法以及很大程度上的德國法。德國侵權法已基本實現了過失(判斷標准)的客觀化;唯一的例外是《德國民法典》第828條第3款規定的未成年人之過失判斷。)。侵權責任的存在已經不再依賴於道德上的可責難性;其唯一的歸責理由是:行為人沒有盡到一般理性人的合理注意義務;至於是何原因,則在所不問。從最寬泛的意義上說,雖然外在的、客觀的過失侵權行為有時也是行為人內在的「意志」實施的,但由於其主觀意志並不具有道德可責性,因而,過失侵權的歸責依據必須從主觀意志的瑕疵轉移到「未合一般理性人注意標准」的外部行為上來。
『肆』 2.過失和侵權行為在法律上有何關系
法律中有過失的屬於超過了法律的許可權,有無意的成分;
侵權就屬故意,在法律上就有前者無意後者故意的區別 !這對於量刑就有明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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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因侵權引起的醫療糾紛案例有哪些
【案情】
2005年8月27日,王女士因臨產入住醫院。次日下午,醫院准備對王女士實施剖腹產手術。術前,醫生在未詢問病史、未辦理麻醉告知手續等情況下就為王女士進行了麻醉。在手術尚未消毒完畢時,王女士突然出現全身抽搐、神志不清等症狀,醫生馬上給予葯物控制,同時實施了手術。王女士雖然最終生下了孩子,但是,在手術當中,王女士一度出現呼吸、心跳驟停險情,血壓、脈搏為零,心電圖監護也一度呈直線。經搶救,王女士脫離了危險。之後,她昏迷了長達20小時。1個月後,王女士出院。出院診斷為:骨盆畸形,羊水過少,癲癇持續狀態,原因待查;心肺腦復甦後,貧血(輕度)。
【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醫院與王女士為醫患關系。醫院應當履行其職責和義務,為患者提供及時、高效和安全的醫療服務。醫院在為王女士麻醉過程中處理不當是導致王女士出現呼吸心跳驟停、昏迷的直接原因,即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醫院應當承擔造成王女士人身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據此,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醫院賠償王女士包括精神損失費在內的各項費用共計8萬余元。
【評析】
近年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日益增多,而在這類案件處理中的責任認定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我國現有法律表明醫療侵權訴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仔細分析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通知以及一些判決案例,不難看出我國醫療訴訟審判有對醫方採取嚴格責任的傾向。
對於嚴格責任定性和適用,在法學界一直存在爭議。嚴格責任見於英美侵權行為法中,是一種特殊的歸責原則,在大陸法系的侵權法以及我國侵權行為法中,並未直接使用這一概念。一般認為,從比較的角度來看,嚴格責任在功能上兼容了傳統的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特點,它事實上是介於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之間的中間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嚴格責任主要通過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實現。醫療爭議訴訟中,醫方舉證不能則敗訴。
在嚴格責任中受害人不需要對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進行舉證,受害人只需要對因果關系舉證,即患者只需就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系並發生醫療損害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實際上,嚴格責任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將過錯舉證負擔轉移給被告,加重被告的舉證責任。它其實就是一種特殊的過錯推定,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法定抗辯事由存在,則推定其有過錯,從而承擔責任。《證據規定》要求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方舉證不能則推定醫方過失。本案中,受害人僅出具在醫院就醫的單據證明與之存在醫療關系即可;而醫院則不能對王女士在手術當中出現的呼吸、心跳驟停險情,血壓、脈搏為零,心電圖監護一度呈直線等問題提出非因其先前麻醉行為不當引發該症狀之外的原因,故而推定醫院對王女士出現上述症狀及其後遺症狀存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法院據此作出判決,維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由此可見,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相比,其職能從教育、預防的作用向賠償作用傾斜;它是形式正義向實質正義的轉變,是過錯責任向公平責任的轉變,是個人權利向社會責任的轉變,強調對社會利益的保護。對醫療行為實施嚴格責任的初衷,相信是為加強對弱勢群體救助,尋求社會穩定。醫療訴訟之所以舉證責任倒置,是由於患方在訴訟中居於難於取證證明醫院醫療行為與自身受到傷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弱勢地位。為保護患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在醫療侵權訴訟中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在較大程度上可以緩解醫患之間的社會矛盾,為病員實現自己的權利提供確實可行的救濟途徑。
『陸』 什麼是共同過失侵權
對共同侵權行為,有的學者稱為共同致人損害,有的學者稱為共同過錯,還有的學者稱為共同不法行為。
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需要滿足以下幾個要件:
第一,主體的復數性。共同侵權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當行為人只有一人時,不可能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二,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這一要件中的共同主要包括三層含義:其一,共同故意。數個行為人基於共同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其二,共同過失。共同過失主要是數個行為人共同從事某種行為,基於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損害。其三,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相結合。
第三,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第四,受害人具有損害。這是受害人請求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一個基本要件。無損害,則無救濟,如果沒有損害,根本不可能成立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頒布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這一規定進行了細化,其中第3條第1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法規。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柒』 三個案列,1.故意犯罪罪行案列2.過失犯罪案列3.民事侵權案列根據這三個案列說刑法與民法的關系
1、過失犯罪的概念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內沒有預見,或者已容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2、過失是指對危害結果的過失,而不是指行為的過失。
3、刑法修正案沒有直接說明醉駕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再來看看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5、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如果一個人醉駕後出現重傷或死亡等情況,即同時也構成交通肇事罪,則醉駕罪會被交通肇事罪吸收,依據舉其重而明其輕的法理精神,醉駕應該也是過失犯罪。
『捌』 民事侵權法律關系案例
1、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即權利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李某和劉某兩人均是主體,劉某享有索賠權,李某負有賠償義務;客體是人身權和財產權,即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具體的說是劉某的身體權、健康權以及劉某因傷就醫的財產損失;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權利義務關系,即劉某享有向李某索賠的權利和李某負有向劉某賠償的義務,此為法律關系的內容。
2、根據新頒布實施的《侵權責任法》,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如果受害人故意的,飼養人免責,如果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飼養人可減輕責任,若受害人存在一般過失的,飼養人不免除責任,即劉某需要對該案中的侵權行為發生事實、侵權損害造成的財產損失、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點承擔舉證責任即可,無須證明飼養人是否存在過錯;如果飼養人想免責,必須就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玖』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1、由具體行為人承擔責任。
2、若雇員系一般過失,由僱主承擔責任;若雇員系故意或重大過失,由僱主和雇員承擔連帶責任。雇員造成僱主傷害的,直接向雇員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3、甲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原則上為甲。
5、皆為甲的扶養人。
6、乙承擔適當減輕的主要責任,丙的父母承擔次要責任。
『拾』 什麼是過失侵權
是指會給他人造成不合理損害危險的行為。通常認為,一項過失之訴的訴因包括了四個構成要件:義務的存在、違反義務的行為、因果關系和損害。最後一個要素表明:在無實際損害的情況下,原告不能請求象徵性賠償來維護其法律名義上的免受他人疏忽導致的危險的權利。過失侵權之訴訴因的存在必須以某種實際損害的發生為前提。另外,就義務要素而言,行為人的義務僅及於那些處於可預見的危險范圍之中的人。只有其行為對原告構成「可以合理察覺的危險時」,行為人才對原告負有某種義務。
如汽車司機在緊急避險時造成的對第三方的權益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