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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的共同

發布時間: 2020-12-29 09:20:08

Ⅰ 哪些屬於共同侵權,共同侵權的情形有哪些

共同侵權行為分為以下四種類型:1、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於主觀上的關連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際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2、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這里所謂的行為直接結合,實際上就是客觀的關連共同。3、共同危害行為。共同危害行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對此,本文專門設立一個題目進行討論。4、團伙成員。團伙組織的成員的集合行為,是指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團伙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結果發生,如果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於該團伙,則該團伙的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Ⅱ 共同侵權行為的問題是如何的

共同侵權行為分為以下四種類型:1、意專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就屬是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於主觀上的關連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際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2、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這里所謂的行為直接結合,實際上就是客觀的關連共同。3、共同危害行為。共同危害行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對此,本文專門設立一個題目進行討論。4、團伙成員。團伙組織的成員的集合行為,是指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團伙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結果發生,如果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於該團伙,則該團伙的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Ⅲ 共同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受損的行為。共同加害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加害行為表現出如下的特徵:
1.共同侵權行為的加害主體必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單一的民事主體不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自然人的共同侵權,也可以是法人的共同侵權,或者是自然人與法人的共同侵權。
2.共同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之間有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
3.共同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是同一的。共同加害人的行為應該彼此聯系,造成同一的損害後果。如果各個行為人的行為分別造成不同的損害後果,則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4.共同侵權的行為是造成損害結果的共同原因。有的侵權行為是主要原因,有的是次要原因;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間接原因。共同侵權行為人在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後,根據侵權原因的不同及行為對損害結果發生的作用大小,在其內部進行責任分配。

Ⅳ 共同侵權可以分別訴訟嗎

持共同侵權為可分之訴觀點的人認為,《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民法理論認為,共同侵權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根據連帶債務的性質,被侵權人有權就一部或者全部債權向全體或者侵權人請求賠償。據此原理,債權人有權對部分侵權人就全部債務或者部分債務起訴,也可以向全部侵權人就全部或者部分債務起訴,那麼被侵權人在訴訟主體和訴訟標的上具有選擇權,可分別起訴。被侵權人可以選擇侵權人中最具有賠償能力的人請求給付。按照這一理論,上述案件中在丁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甚至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形下,甲可以直接起訴乙、丙要求二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無需追加丁為被告。
持共同侵權為不可分之訴的人認為,對於共同侵權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性質,屬於必要的共同訴訟,即不可分之訴。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參加訴訟的同一方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並審理的訴訟。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審理,必須合並審理,對於原告遺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則應當告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因此,當受害人僅對部分侵權人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他共同侵權人參加訴訟。按照這一理論,上述案件中,即使原、被告都不申請追加丁為被告,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屬於共同侵權,也應依職權通知丁參加訴訟,否則屬於遺漏必要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四)項規定:「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筆者認為,共同侵權在程序上應按必要共同訴訟處理較妥當,理由是:
第一,追加當事人是案件的審理和推進所必須。共同侵權未經訴訟,事實尚未清楚,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這都需要經過訴訟審理之後方能確定。未經訴訟就認定構成共同侵權,賦予原告選擇權,有未審先判之嫌疑。
第二,從保護被侵權人的角度,並無不妥。將共同侵權之訴界定為必要共同訴訟,並不會損害被侵權人的利益。在審理過程中,將可能構成共同侵權的侵權人追加為案件當事人,有利於案件事實的查清,被侵權人的權利可以得到更充分的保護。那麼被侵權人如何實現實體法上賦予的可請求部分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也可請求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呢?被侵權人可在執行階段選擇,其可選擇執行共同侵權人之一人、數人或全體承擔責任,這與連帶債務理論並無不合,只不過將其選擇權的實現後置到連帶債務經訴訟確定後的執行階段而已,對被侵權人有益無害。這時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被侵權人可根據義務人的經濟情況、履行能力等,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執行方式。
第三,有利於案件的審理,防止未到庭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如果侵權人沒有全部到庭,被侵權人和到庭侵權人的合意將有可能損害未到庭侵權人的合法利益。在沒有通知其他當事人實現訴權的前提,法院作出的判決,也可能損害他人合法權利。至於法院追加當事人後,當事人仍不到庭,並不影響法院的審理和判決,其放棄訴權造成的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第四,避免重復訴訟,防止被侵權人不當獲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訴意見》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可見共同侵權訴訟中,兩個及以上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的情況時有發生,由於人民法院之間信息不通,被侵權人分別向不同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各侵權人承擔全部之給付而獲利就成為可能。正如王澤鑒先生所言「連帶責任制度旨在保護債權人,但亦限制僅能請求全部的的支付,不能因有多數債務人而得各為全部之給付而獲利。」如對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人分別起訴,不僅浪費司法資源,而且會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既不經濟也不效率。

Ⅳ 什麼是共同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要承擔什

您好,共同侵權行為也稱為共同過錯、共同致人損害,是指數人基於共同過錯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具有如下的特徵:
(一)共同侵權行為的加害主體必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侵權行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自然人的共同侵權,也可以是法人的共同侵權,或者是自然人與法人的共同侵權。
(二)共同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之間有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
(三)共同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是同一的。共同加害人的行為應該彼此聯系,造成同一的損害後果。如果各個行為人的行為分別造成不同的損害後果,則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四)共同侵權的行為是造成損害結果的共同原因。
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責任承擔: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一)共同侵權人應當根據其過錯和責任大小承擔連帶責任。教唆或者幫助造成損害的人,應以共同致害人對待,由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部分共同致害人無力賠償的,由其他共同致害人負連帶責任。
(二)屬於共同危險行為致害的,實行過錯推定原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民事訴訟中的責任承擔。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Ⅵ 共同侵權責任怎麼劃分

一、按份責任

雖然損害結果是由於多個加害人造成的,但是多個加害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故意和過失,而是在互相沒有串通、互不知情的情況下各自獨立實施了侵權行為,他們各自所實施的行為由於某種偶然的因素結合起來,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各人自掃門前雪」,加害人各自承擔自己的責任即可。

應當承擔按份責任的,數個加害人應當按照其行為的原因力(主要是在多個加害人之間進行衡量,比較多個加害人所實施的行為對造成損害結果的「貢獻」大小,所實施的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起到主要作用或決定性作用的,應當承擔較多的賠償份額)和過錯比例(主要是在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進行衡量,如果被害人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相當減輕加害人的責任),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份額來承擔侵權責任,其承擔相應的份額後,有權拒絕超過其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的賠償請求。

二、連帶責任

如果損害結果是多個加害人造成的,而且多個加害人之間存在共同的故意或過失,或者法律有直接規定的(主要發生在特殊侵權行為領域,典型的如法律規定產品生產商、銷售商對於產品質量侵權行為要承擔連帶責任,參見《什麼是特殊侵權行為》),多個加害人不僅要「自掃門前雪」,可能還要為他人的行為「埋單」。

Ⅶ 什麼是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源行為分為以下四種類型:1、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於主觀上的關連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際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2、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這里所謂的行為直接結合,實際上就是客觀的關連共同。3、共同危害行為。共同危害行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對此,本文專門設立一個題目進行討論。4、團伙成員。團伙組織的成員的集合行為,是指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團伙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結果發生,如果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於該團伙,則該團伙的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Ⅷ 民法總則中有沒有關於共同侵權的規定

是有的,對於共同侵權責任的具體內容,討論的主要問題是:

一、規定共同侵權責任的本質特徵

立法機關傾向於仍然採用《民法通則》第130條的內容,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草案》傾向於採納原來的司法解釋中關於「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共同危險行為的規則

《侵權責任法》規定共同危險行為,是一個確定的立場。爭議在於,如何規定共同危險行為人之一的免責條件。《草案》的基本意見是:「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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