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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未約定違約金

發布時間: 2020-12-29 09:22:20

Ⅰ 房東違約。租房合同上面要是沒有寫賠償違約金的問題可以賠償嗎

可以。合同沒有約定,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回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答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租房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Ⅱ 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規定是多少

隨著房價攀升,房屋租賃市場也越發活躍。但在房屋租賃過程中,經常會發生中途退房的情況,這種情況是構成違約的,通常也是需要支付一定違約金的。關於租房的違約金。法律並沒有對這一具體問題作出相應的細致的規定,違約金的多少,一般還是根據雙方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來確定的。實踐中,一年租房合同的違約金一般是一個月的房租,但也不能一概而論。當然,違約金的數額也不能過高。房屋租賃合同屬於眾多合同種類中的一種,當然也受《合同法》的調整。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減少。因此房屋租賃違約金不能確定一個明確數額的限額,只能在個案中根據對方的損失大小,並根據法律規定的其他因素來確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因此,建議租房者在租住房屋時,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違約金計算標准,以免到時候發生爭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Ⅲ 租房合同沒寫租賃期限,裡面的違約金條款還有效嗎

您好。租房合同沒有寫租賃期限,只是對租賃期限約定不明,租房合同裡面的違約金條款不一定無效,是否有效要看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條件是否達成。

Ⅳ 租房合同沒到期,房東說要違約金,怎麼辦

相信很多人或多或少都會有租房的經歷,也可能在租房過程中遇到一些糾紛。如版果在房屋合同沒到權期的情況下,房東要違約,收回房子。那麼,這種情況下,我們該怎麼辦?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當然,除此之外,違約責任還有其他形式,如違約金和定金責任。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在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提出一個新的履行期限,稱為寬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違約方在該期限內履行合同義務。採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賠償損失,在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Ⅳ 房屋出租合同沒到期不想出租了違約責任怎麼算

房屋出租合同沒到期,不想出租了違約的應當按照違約條款規定來進行賠償。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房屋租賃期滿,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或未與出租人達成續租協議而逾期不搬出的,承租人除照付租金外,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合同未約定的,按原租金的百分之十五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受轉租人使用租賃房屋,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產、生活;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5)租房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擴展閱讀

依據《鄭州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無房屋所有權或房屋所有權人未授予經營管理權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危險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的;

(五)司法機關或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的;

(六)在依法發布房屋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七)違章建築或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築;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

第九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登記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和現場核驗,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登記並發給房屋租賃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不予登記,但應給予當事人書面答復。

第十條

房屋租賃證是房屋租賃管理的有效憑證。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使用權的合法憑證。租用房屋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證應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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