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犯罪嗎
1. 如何認定是挪用資金犯罪還是經濟糾紛
一、挪用資金罪是如何認定的
(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二、挪用資金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有一般的挪用本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之分。區分二者之間的界限,我們認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
1、挪用本資金的數額。
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挪用單位資金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兩種情形來說,「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
2、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時間。
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本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這種情況而言,「超過3個月未還」就是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必備要件。
(二)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2、在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務侵佔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3、在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准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三)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其中,既包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資金,也包括公民個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資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和國家機關的威信、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等,既有侵犯財產的性質,又有嚴重的瀆職的性質。
2、犯罪主體不同。
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2. 經濟糾紛也得負刑事責任是啥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對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問題作以下規定:
第一條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
第二條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為單位騙取財物為目的,採取欺騙手段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騙取的財物被該單位佔有、使用或處分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責令該單位返還騙取的財物外,如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發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後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
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
第五條
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合同期滿後,企業按規定辦理了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而企業法人未採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沒有及時採取措施通知相對人,致原企業承包人、租賃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賃企業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該企業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原承包、租賃企業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企業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
單位聘用的人員被解聘後,或者受單位委託保管公章的人員被解除委託後,單位未及時收回其公章,行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單位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占為己有構成犯罪,如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單位進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動所得財物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予以銷售,買方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經濟損失,其損失由買方自負。但是,如果買方不知該經濟合同的標的物是犯罪行為所得財物而購買的,賣方對買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害人對本《規定》第二條因單位犯罪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未能返還財物而遭受經濟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一並審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經濟損失也有權對單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九條
被害人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犯罪嫌疑期間中斷。如果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涉嫌經濟犯罪案件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撤銷案件或決定不起訴之次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3. 是經濟糾紛還是搶劫犯罪
通過搶劫的概復念就好區分了,搶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4. 經濟糾紛經濟犯罪有什麼不同
經濟糾紛是指抄平等主體之間發襲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 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嚴重侵犯國家管理制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5. 因為經濟糾紛而在網上通緝是什麼性質的犯罪
是刑事犯罪。網上通緝需滿足三個條件:是刑事犯罪,犯罪事實清內楚,案犯在逃。
網上通緝容,又名網上追逃、虛擬通緝,是指公安機關各部門、各警種在日常公安業務工作中,發揮各自的職責優勢,發現可疑人員時,及時與公安網「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或「全國在逃人員信息光碟」進行快速查詢、比對、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員的偵查機制。
網上通緝有兩種類別:
1、一種是由公安部定期下發追逃光碟,光碟上有被追逃人員的相關資料,各地公安機關等根據光碟上的資料進行追逃;
2、另一種是在公安內部的專網「公安網」上進行上網公布。因為如今有很多地方的公安機關派出所等還沒有加入「公安網」,所以,如今是兩種網上追逃形式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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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6. 淺談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關系
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關系 :
一.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交叉案件中的常見問題
1.合同欺詐和合同詐騙的界限。在處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交叉案的時候,要先明確經濟犯罪同經濟糾紛二者間的區別,防止將經濟糾紛錯誤定義為經濟犯罪,而對其採取不公正的處理;
2.也要有效避免對應當認定為經濟犯罪的行為,只是在表面上追究民事責任,這樣必然會放縱犯罪。
二.在社會生活中,合同的應用范圍越來越廣泛,作為一種很普通的社會文本現象,其已經延伸至社會的方方面面。所以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有效分別合同詐騙犯罪和合同欺詐是很關鍵的問題。合同詐騙同合同欺詐二者同屬於合同的衍生物,均涉及到了合同履約過程中,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沖突,通常來說,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性質是相同的,都屬違法行為,都具社會危害,但是二者也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
1.其動機目的不同。合同詐騙行為人只是想單方面的享受合同條文中所規定的權利,而不想履行義務,行為人地目的是:利用簽訂合同的辦法,達到非法獲取對方利益的目的(此處所講的非法獲取是指,用欺騙的辦法把將對方的財產轉到自己的掌控下,並會以所有人身份將其保存、使用及收益)。合同欺詐指的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用故意欺騙的方式使對方陷入錯誤並且與其訂立合同,以使另一方當事人做出錯誤地意思與決定為目的,從而通過履行合同來謀取非法利益,實質為謀利。故在欺詐性的合同中,欺詐人在主觀上並沒有非法佔有地目的,也沒有不履行合同地意思,目的在於用欺詐的手段與另一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從履行合同中來謀取利益。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判斷是否有非法佔有為目的是個關鍵亦是難點。
2.其客觀方面存在差異。衡量合同詐騙還是合同欺詐,除目的與動機不同外,行為人的客觀表現也是以關鍵因素。詐騙罪的行為人目的是無償的使用以及取得合約人的財產,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願,所以他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表現是:虛構合同的主體;攜款逃匿;大肆揮霍對方的財物;虛設擔保等。而在欺詐中,行為人通常表現為過分的誇大質量,自己地履行能力,以及數量等等。應注意的是,隱瞞真相表現為不告知或告知虛假的合同標的物的瑕疵,不聲明自身履行合同能力缺陷等。由此可見,二者雖均為欺詐性合同,但合同詐騙故意有無償佔有的因素,且不會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而合同欺詐是為了在履行合同的同時獲取不法利益。
3.在實踐之中,還應該注意其欺詐的程度。只有超過法律規定限度的欺詐才構成合同詐騙罪。在商業往來中,經常會出現一些欺詐的行為,而這一行為與合同詐騙之間存在著一個明顯的度的差異。只要對事實的歪曲度沒有超出在商業慣例中被許可的范圍,就尚未構成犯罪。所以,欺詐程度也可以作為罪與非罪的區分因素。
7. 最高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廢止了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到目前為止,並未廢止。
可以登錄中國法院網:http://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1998/04/id/30861.shtml進行查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對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問題中的對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等問題作出詳細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於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