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被侵權
A. 翻唱歌曲算侵權嗎
翻唱別人的歌曲,如果為一般益表演翻唱節目,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未取得授權而使用別人的歌曲參加商業比賽並進行電視直播、拍MV等用於商業用途就涉及侵權,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視頻在網上傳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1)歌手被侵權擴展閱讀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B. 翻唱別人的歌曲算侵權嗎
不以盈利為目的的話不算。
翻唱別人的歌曲,如果為一般益表演翻唱節目,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但是未取得授權而使用別人的歌曲參加商業比賽並進行電視直播、拍MV等用於商業用途就涉及侵權,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視頻在網上傳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權。
所以歌手翻唱作品需要獲得著作權人同意並支付報酬。
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
1、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等作品。
2、第10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
以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3、第24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4、第48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C. 侵權唱片公司未經歌手允許擅自發行歌曲怎麼處分
這要看歌手跟唱片公司是怎麼談的合同,要看你們簽的合同中有沒有條例是有關歌曲版權的處理的
D. 酷狗上傳某位歌手的歌曲算侵權嗎
酷狗上上傳某位歌手的歌曲,沒有經過該歌手的書面同意,或者當面同意的情況下,這種行為屬於侵權
E. 在直播上面播放原創歌手的歌會侵權嗎
- -不怎麼聽歌,很多男的就喜歡聽叫床額 你又在聽了么?
F. 歌手翻唱別人的歌算不算侵權
視情況而定,如果歌曲的擁有著知曉情況下翻唱,不算侵權。
「翻唱」是指將已經發表並由他回人答演唱的歌曲根據自己的風格重新演唱,包括重新填詞,編曲。現在已有不少明星,都在翻唱他人的歌,不斷在翻唱中突破自己,給大家帶來不一樣的風格。
翻唱的成本比較高,可能面臨侵權的糾紛。尤其對於一些新成立的資金有限的唱片公司來說,直接花幾百萬元買下版權,能省不少錢。
明星、藝人、個人不得未經過原作同意,在演唱會,電視節目,網路直播,公共場合 等,擅自翻唱歌曲,或惡搞、改編原作歌曲,否則會遭到原作公司起訴賠償巨額侵權費用。
(6)歌手被侵權擴展閱讀:
《中國音樂著作權管理與訴訟》是中國大陸第一本建立在音樂產業實踐運作基礎上的法律書籍,是詞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新媒體公司了解音樂法律知識,處理法律糾紛不可多得的實戰手冊。
很多歌手認為,只有獲得歌曲著作權人的許可,才可以對其進行翻唱。但事實並非如此,在法定許可或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的授權下,歌手無須獲得歌曲著作權人的許可,即可以合法對其進行翻唱。
G. 網路歌手的原創歌曲遭遇別人侵權該怎麼辦謝。
罵他!!其它無法.你要先注冊版權.
H. 請問一下流行歌手翻唱歌曲卻不註明原作出處算不算侵權
歌曲《月亮代表我的心》,由孫儀作詞,翁清溪(藝名「湯尼」)作曲,原唱回陳芬蘭,接著劉冠霖翻答唱。不過如今人們提起這首歌,首先想到的應該是鄧麗君演唱的版本。上世紀70年代,鄧麗君去東南亞巡演時聽到這首歌,後由她重新演繹,一舉唱紅,成為華人世界家喻戶曉的經典名曲。
至於翻版,只要付錢,原作者同意,沒有什麼不可以唱的,至於到底同沒同意,跟購買CD的消費者沒有法律關系了,對於沒有原作者或者原作者已經逝去一定年限且沒有人要求繼承什麼的類似民謠民歌什麼的最原始版本,是沒有版權的,但是不得傳播低俗一類的。
I. 選秀歌手翻唱歌曲構成侵權嗎
現場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屬於非法定許可的使用方式,須經作者本人或協會的許可內,音著協負責對容會員的作品有權發放翻唱使用許可。
翻唱的音樂作品已經以錄音製品的形式出版發行過,再以CD、卡帶等錄音製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屬於法定許可的范圍,不需要經著作權人事先許可,但要在兩個月內按照法定許可的付酬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找不到著作權人的,可以向中國著作權協會支付報酬。
(9)歌手被侵權擴展閱讀
《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J. 關於使用歌手歌曲的侵權問題
從傳統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的理論看,承擔侵權責任必須具有侵權行為,侵權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侵權主觀方面具有過錯等四個方面的構成關系。
從侵權行為來看,對著作權的某項權利進行侵犯的具體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 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 譯、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 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
(7) 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8) 未經法人或委託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將自己創作的職務作品與委託作品發表的。
(9) 未經其他合法繼承人的同意,擅自處理共同繼承的著作權的。
(10) 未經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 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12)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13) 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14) 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
(15) 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16) 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17) 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18) 進口或發行侵犯著作權作品的復製品及為侵犯著作權作品的復制提供條件的。而對於我們所關注的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機械表演權和機械復制權的侵權行為,則主要表現為未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為;
從本文所舉幾種案例來看,造成損害的權利結果主要是通過侵權行為對音樂著作權機械表演權和機械復制權的損害,飯店、商場、歌舞廳、卡拉 ok 廳、餐廳等擅自播放背景音樂或者放映卡拉OK或者播放MTV都構成了對機械表演權如放映權的侵犯,網上音樂mp3等則侵犯了音樂著作權的機械復制權。
從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看,正是因為由上述的侵權行為才造成了損害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的損害後果,這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那麼從主觀的角度看,侵權還必須構成主觀過錯,才能承擔侵權責任。這個主觀過錯主要表現在故意方面,在其明知或者應知其實施的行為會造成他人享有的著作權損害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損害後果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