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收購股份合同

收購股份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29 09:56:43

Ⅰ 我們公司三個股東,我想收購其他兩個股東的股份我不是法人協議該怎麼寫

股東收購公司其他的股權,本質上屬於股權轉讓,這和該股東是否是法定代表人版沒有關系。只需要該股東與其他權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即可。股權轉讓協議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可以參照該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的股權轉讓協議的示範文本訂立。

Ⅱ 收購公司股份是什麼意思

股份收購,就是一個人收購了另外一個人所擁有的某個公司的股份。專一般是指不獲取目標公屬司控制權的股權收購行為,收購方只處於參股地位,收購股份通常是試探性的多角化經營的開始和策略性的投資,或是為了強化與上、下游企業之間的協作關聯,如參股供應商以求保證原材料供應的及時和價格優惠,參股經銷商以求產品銷售的順暢、貸款回收的及時等。還有一些企業購買股份是為了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利潤,或通過股份的買賣交易獲利。
擴展: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發給出資人作為公司資本部分所有權的憑證,成為股東以此獲得股息和紅利。
股份 Shares
股份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

Ⅲ 要約收購與協議收購的區別

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交易場地不同。要約收購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進行,而協議收購則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場外通過協議轉讓股份的方式進行;
二是股份限制不同。要約收購在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達到30%時,若繼續收購,須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90%以上時,收購人負有強制性要約收購的義務。而協議收購的實施對持有股份的比例無限制;
三是收購態度不同。協議收購是收購者與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大股東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訂立合同收購股份以實現公司控制權的轉移,所以協議收購通常表現為善意的;要約收購的對象則是目標公司全體股東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徵得目標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約收購又稱敵意收購。
四是收購對象的股權結構不同。協議收購方大多選擇股權集中、存在控股股東的目標公司,以較少的協議次數、較低的成本獲得控制權;而要約收購中收購傾向於選擇股權較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購難度。
五是收購性質不同。根據收購人收購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購可分為部分收購和全面收購兩種。部分收購是指試圖收購一家公司少於100%的股份而獲得對對該公司控制權的行為,它是公司收購的一種,與全面收購相對應。

Ⅳ 收購目標公司全部股權,應該與目標公司還是股東簽訂收購合同

  1. 收購目標公司,應與持有該目標公司的股東簽署收購協議,收購的是股東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份,與目標公司簽署協議是不發生效力的。股份是有股東持有,目標公司並沒有擁有所有權,所以應與股東簽訂收購合同。

  2. 居間費用,如是由目標公司支付,應與目標公司簽訂居間協議,股東和目標公司在民法上是獨立的個體,股東不能提目標公司支付費用。既然是目標公司支付費用,那麼合同的主體的其中一方就應是目標公司。

Ⅳ 收購人採取協議方式收購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份轉

問:收購人採取協議方式收購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份轉讓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轉讓流程有:
一、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二、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三、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四、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五、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六、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
七、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通過並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
八、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九、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十、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十一、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轉讓程序如下:
(1)根據我國《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超過半數表決通過後,股權方可轉讓。股東會討論股權轉讓時。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股權,不同意轉讓又不同意購買,視為同意轉讓;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時,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需股東之間協商並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2)轉讓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協議中應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雙方的轉讓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3)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書,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段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並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4)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Ⅵ 收購,並購和入股有何區別

收購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內目標的容經濟行為;並購是指兩家或者更多的獨立企業,公司合並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並購一般是指兼並和收購。兩者的區別在於:首先,收購屬於並購的一種形式;其次,並購除了採用收購的方式,還可以採用兼並的方式,兼並又稱吸收合並,是指兩個獨立的法人兼並和被兼並公司,通過並購的方式合二為一,被兼並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消亡其財產和債權債務等權利義務概括轉移於實施並購公司,實施兼並公司需要相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然而收購則是收購者取得了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目標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並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購者為公司時,體現為目標公司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

Ⅶ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採取哪些方式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進行股份轉讓呢

問: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採取哪些方式同被收購公司的專股東進行股份轉讓呢?屬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您好!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Ⅷ 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有何區別

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要約收購與協議收購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要約收購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進行,協議收購則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場外通過協議轉讓股份的方式進行。
(2)《證券法》雖然未對要約收購與協議收購所收購的股份類型作出明確規定,但依據現時上市公司收購的實際情況並結合《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要約收購的股份一般是可流通的普通股,而協議收購的股份一般是非流通股(包括國有股和法人股)。
(3)由於協議收購是收購者與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大股東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訂立合同收購股份以實現公司控制權的轉移,所以協議收購通常為善意收購;要約收購的對象是目標公司全體股東持有的股份,自然不需要徵得目標公司經營者的同意,因此要約收購多為敵意收購所採用。
(4)要約收購主要發生在目標公司股權較為分散,公司的控制權與股東分離的情況下;協議收購則多發生在目標公司股權比較集中,存在控股股東的情況下,收購人可通過協議方式實現控制權的轉讓。
(5)要約收購在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達到30%時,若繼續收購,就須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做出股份出售承諾的股東則與收購人產生合同關系;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90%以上時,收購人負有強制性要約收購的義務。而協議收購是建立在雙方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基礎上的,不具有強制性

Ⅸ 通過協議持有了某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如果他要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怎麼處理呢

問:通過協議持有了某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如果他要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怎麼處理呢?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購都是兼並的具體形式。我國的規范性文件中第一次出現兼並是在1989年2月19日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發布的《關於企業兼並的暫行辦法》中,即「本辦法所稱兼並,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主體的一種行為。不通過購買辦法實行的企業之間的合並,不屬於本辦法規范的范圍。該」辦法「同時又規定了承擔債務式、購買式、吸收股份式和控制控股式等四種兼並形式。
1996年8月20日財政部印發的《企業兼並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兼並』,是指一個企業通過購買等有償方式取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失去法人資格或雖然保留法人資格但變更投資主體的一種行為。「這條規定與前面的那條規定相比,雖然用詞上略有不同,但實質內容基本上一致。因此,我國規范性文件中所指的」兼並「實際上被劃分為兩種。
一種是被兼並企業喪失法律人格,另一種是被兼並企業並不喪失法律人格,只不過投資主體發行了變更。兼並一種實際上就是我國《公司法》中的吸收合並。而後一種又可以區分為兼並方取得了被兼並方的控制權和沒有取得被兼並方的控制權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本質是一種收購行為,如果兼並方取得了被兼並方的控制權且被兼並的企業是上市公司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