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侵權獲利
⑴ 侵權的是個人,獲利的是公司,這種情況如何處理
合同約定無效
屬於職務行為
應有公司承擔責任
⑵ 著作權侵權違法獲利需要扣除成本嗎
你好!需要
對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計算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的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關於商標行政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規定:「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一般是指銷售收入減去成本及應繳納的稅金。銷售收入的計算只涉及侵權人的實際收入,即已銷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庫存商品。」
以上兩種計算方法雖然不同,但其基準都是侵權獲得利潤。然而在商業運行中,企業獲得的利潤可以分為主營業務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三種。主營業利潤是指銷售獲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後的部分;利潤總額是指稅前收入,所得稅應當退庫作為銷售賠償額的一部分,其他支出應予扣除,產品銷售稅則不退稅;凈利潤是指利潤不僅應當扣除成本,還應當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純利潤作為賠償額。在侵權獲得利潤的賠償問題上,選擇主營業利潤作為侵權賠償的金額是較為合理的,既無需交納非因自己經營產生的所得稅以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還有利於阻嚇侵權行為。
但是,對於商標侵權中有的商標侵權的對象只是商標權人產品中的一項或幾項產品,而非所有產品的情況,就應當採取不同的計算方法。在實踐中比較實用的計算公式是:侵權獲利=侵權期間總銷售額×侵權商品配比率×利潤率。其中,侵權商品配比率是指侵權商品在所有商品中所佔的比例,而根據以上對侵權獲得利潤的論述,侵權期間總銷售額與侵權商品配比率的積就是上文中的主營業利潤。
⑶ 商標侵權獲利500萬侵權人最多可判刑多少年
3年-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版,銷售金額數權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⑷ 某某侵權案件 獲利多少 賠償多少
你想問什麼
⑸ 因侵權行為獲利,獲利歸誰所有
根據民法原理,侵權行為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⑹ 法院認定的侵權賠償金額是按照營業額還是利潤算的呢
《商標法》第56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商標侵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式:第一,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第二,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第三,法定賠償。
(1)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
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可以通過取得侵權人的財務記錄就一目瞭然,但是在實務中幾乎不可能取得侵權人的真實財務記錄。另外侵權人很可能並沒有實際的獲利,比如侵權剛開始就被發現,所有的貨物還沒有銷售出去或者銷售量非常的小,還不夠前期的包裝費用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2)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
被侵權人因為被侵權而受到的損失如何計算?《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事實上,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銷量下降了就是因為侵權造成的。銷量下降有無數種原因,每個產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產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產品牌生命旺盛期,銷量很可能並沒有下降,那麼這又如何去計算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如果被侵權人的銷售量減少無法計算,可以以侵權人侵權產品的銷售量為依據,再乘以自己單位利潤即為賠償額。
(3)法定賠償
《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法定賠償是有前提條件的,只有在前兩種方式都無法計算時才適用。法定賠償由法官在50萬元以下自由裁量,在50萬元以下法官說了算。《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法官要根據規定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在實務中也有的法院按照許可費直接計算侵權賠償,按許可費來計算賠償,賠償數額很可能會大於50萬元。
⑺ 判決商標侵權案件的規則有哪些,香奈兒商標侵權案件
以下依照《商標法》、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在商標侵權案件中結合「全面賠償原則」,就如何確定賠償額提出分析。
關於在商標侵權案件中,賠償確定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由此可見,在商標侵權案件中,確立賠償時須要原告舉證證明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為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原告舉證證明被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這里幾個問題需要說明:
第一、侵權期間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十八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可知,侵權期間一般是2年,上述2年的起算日期是原告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之日起。
第二、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上述司法解釋對於計算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提供了兩種計算方式。其一為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也即用侵權商品銷售量乘以侵權商品的單位利潤得出的數額。其二為侵權商品銷售量與注冊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也即用侵權商品銷售量乘以原告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得出的數額。當然使用第二種方式的前提是在侵權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情況下。另外,這里有一個問題沒有解決,即無論是侵權商品的單位利潤還是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中的「利潤」,有銷售利潤、營業利潤和凈利潤之分,很顯然上述利潤逐級遞減。那麼究竟適用那個利潤作為計算基礎呢?
2007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雅馬哈發動機株式會社訴浙江華田工業有限公司、南京聯潤汽車摩托車銷售有限公司、台州華田摩托車銷售有限公司和台州嘉吉摩托車銷售有限公司侵犯「雅哈」及「yamaha」注冊商標專用權終審民事判決書中,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該規定在計算相關問題時,可以作為參照。本案雅馬哈發動機株式會社主張以侵權獲利來確定賠償額,計算的是營業利潤,並非銷售利潤和凈利潤,已扣除相關的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無需扣除企業的所得稅。因台州華田摩托車銷售有限公司、台州嘉吉摩托車銷售有限公司拒絕向原審法院提交營業利潤和成本的相關證據,也未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故浙江華田工業有限公司關於雅馬哈發動機株式會社主張的計算方法未扣除經營成本、所得稅等費用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可知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利潤,一般是營業利潤,而對於那些以侵權為業的以銷售利潤為准。很顯然,這樣計算表明了對於故意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的懲罰傾向。
第三、被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由此可見,關於被侵權人所遭受的損失,上述司法解釋也提供了兩種計算方式。其中之一就是以被侵權人因為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乘以被侵權人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所得出的乘積;其中之二就是以侵權商品銷售量乘以被侵權人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所得出的乘積。
就第二種計算方式與第三種計算方式比較可見,針對同樣的案件,採用不同的計算方式就會得出不同的賠償數額。例如,在一侵權案件中,被告生產了侵權商品共500件,侵權商品單位利潤為10元,注冊商標商品單位利潤為12元。原告因為被告侵權銷售減少100件。在上述例證中,採取不同的選擇標准,會有不同的賠償結果。以下逐一計算,首先以所獲利益為計算原則計算,有兩種計算方式,第一是用侵權商品銷售量乘以侵權商品的單位利潤得出的數額,即500×10=5000;第二假如侵權商品單位利潤無法計算,則用侵權商品銷售量乘以原告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得出的數額,即500×12=6000元。其次以遭受損失為計算原則計算,也有兩種計算方式,第一是以被侵權人因為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乘以被侵權人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所得出的乘積,即100×12=1200,第二是以侵權商品銷售量乘以被侵權人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所得出的乘積,即500×12=6000元。
很顯然,上述計算方式中,以侵權商品銷售量乘以被侵權人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所得出的乘積為最高。而《商標法》第五十六條對於被侵權人所獲利益以及侵權人遭受損失的規定,屬於選擇性質的,即原告可以選擇以所獲利益作為計算標准,也可以選擇以遭受損失為計算標准。在上述例證中,以所獲利益作為計算標准,原告可以獲得5000元或6000元的賠償,但是原告獲得6000元賠償的前提是被告侵權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核算;而在上述例證中,以遭受損失作為計算標准,原告可以獲得1200元或6000元的賠償,但是上述賠償的計算取決於原告的選擇。故,上述例證表明不同的計算方式會得出差異很大的賠償結果,因此這就是為什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的原因。即在商標侵權案件中,為了獲得更大的賠償額,原告可以選擇被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並採用以侵權商品數量與注冊商標商品單位利潤乘積為的計算方式。
第四、法定賠償的確定。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上述五十萬的賠償如何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
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無錫召開了2006年度全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上提出「對於難以證明侵權受損或侵權獲利的具體數額,但有證據證明前述數額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不適用法定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應當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在50萬元以上合理確定賠償額。在依據法定賠償方法確定賠償責任或依據其他方法確定賠償責任需要酌定具體計算因素時,可以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對於《商標法》五十六條所確定的法定賠償,司法機關的態度是既要尊重法律、也要尊重客觀事實。這也就是為什麼在有些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原告明確適用法定賠償原則的前提下,最後實際的賠償額超過了50萬。
第五、對於商標侵權中的故意侵權,不僅僅應當適用「全面賠償原則」,而且應當對於侵權人給予一定的民事制裁。
2007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雅馬哈發動機株式會社訴浙江華田工業有限公司、南京聯潤汽車摩托車銷售有限公司、台州華田摩托車銷售有限公司和台州嘉吉摩托車銷售有限公司侵犯「雅馬哈」及「yamaha」注冊商標專用權二審民事判決書中,認為「鑒於浙江華田工業有限公司侵權故意較為明顯,且在原審法院和本院審理期間,均未提供完整的財務資料,原審法院據此推定雅馬哈發動機株式會社主張的賠償數額成立並無不妥。因本案侵權產品的單位利潤和侵權所得利益能夠查清,浙江華田工業有限公司關於本案應當適用侵權產品數量乘以注冊商標產品利潤的計算方法或者適用50萬元以下賠償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可知,對於那些故意實施商標侵權行為,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將有關侵權商品銷售數量以及侵權商品單位利潤等舉證責任部分轉移給被告,在被告拒絕舉證的前提下,被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⑻ 因侵權行為獲利是侵犯商標權的構成要件嗎
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要由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必須存在違法行為。即行為人客觀上使用注冊商標,既沒有取得商標權利人的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律依據,其行為具有違法性。行為人一開始使用商標時沒有取得商標注冊人的授權或許可,但事後得到其許可或追認,或者是商標注冊人在得知這一情況後不理不問、表示默認,這種行為不存在違法。
第二,必須有損害結果的發生。商標權是一種無形的知識產權,對其造成的損害結果既可能是有形的物質損害,也可能是無形的經濟損失,或者是兩者兼而有之。具體可表現為商標權利人的產品銷量下降,利潤的減少,因制止侵權而造成生產成本的增加,以及商標信譽度降低、遭到消費者投訴等。
第三,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即損害後果是由違法行為直接造成的。這種因果關系具有多樣性,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如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也有間接的因果關系,如為侵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如果損害結果是由一系列行為所共同造成的,即多因一果的情形,如行為人偽造商標標識、中間人負責運輸、銷售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行為實施者均有可能成為侵權人,構成共同商標侵權。
第四,行為人的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故意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他人的商標已經核准注冊自己無權使用,仍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過失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應當知道他人的商標已經核准注冊的情況下,仍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
⑼ 專利侵權行為的侵權人獲利
一般根據侵權產品的銷售量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利潤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產品銷售利潤計算。
考 慮到財務費用、管理費用一般在企業支出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而正常情況下這些費用確實為被告的實際支出,因此應當將其從被告侵權所獲利潤中相應減掉,即按 照營業利潤計算。在許多案件中,被告除生產侵權產品外還有其他產品,但其財務帳冊中反映的費用是企業支出的總費用,這就需要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從中劃分出應 當合理分攤到侵權產品上的費用,有時還需要委託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被告,一方面由於其財務帳冊一般很不規范,另一方面也為了體現對故意侵權的懲治力度,因此可以按照產品銷售利潤計算賠償額。
另外,在以被告獲利確定賠償額時,還應當注意原告專利在侵權產品中所起作用或所佔位置,原告專利只在侵權產品的某一小部分上被實施的,例如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只在被告產品包裝的某一部分上被使用,則不宜將被告銷售該產品的所有利潤都確定為侵權賠償額。
其次,該規定第二十一條對專利法第六十條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進行了解釋,並對定額賠償的適用予以明確規定。
該條規定,在上述兩種計算方法均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數額以及該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確定賠償數額。 有一種觀點認為,許可使用費一般是正常利潤的50-60%,按照民事賠償的填平原則,1倍的許可使用費並不足以賠償權利人的損失,以1.5-2倍確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較為合理。由於專利法剛剛開始實施,該問題還有待司法實踐的進一步探索和總結。
第二十一條還規定,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根據該規定,在原告未提供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有關證據,或者其提供的許可使用費與涉案專利明顯沒有可類比性時,則可以適用定額賠償的規定。
需要強調的是,定額賠償方法的適用是在前述三種方法均無法確定賠償數額的情況下才考慮適用的,是在被告的侵權事實清楚,但原告不能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或者被告侵權獲利,也不能提供可以參照的許可使用費的情況下,責令被告給予原告的一定經濟賠償。
這是針對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特點,借鑒TRIPS協議「預先確定的賠償額」或者一些國家實行的「法定賠償額」的作法,設定的一種賠償方法。最高人民法院為了便於各地法院在適用時掌握尺度,根據多年審判實踐的經驗將其幅度確定為人民幣5000元至50萬元。
此外,為了貫徹對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全面賠償原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
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將調查等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的前提是權利人提出請求,而且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可以支持;二是調查、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不包括訴訟程序中的律師費。TRIPS協議關於損害賠償的規定是「可以包括適當的律師費」,給予了成員國根據本國情況自行決定的較大餘地。 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令(第2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特製定《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定》,現予以公布。該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標注方式,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專利法第十五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均應當按照本規定予以標注。
第三條在授予專利權之後的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同意享有專利號、專利標記標注權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其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第四條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應當標明下述內容:
(一)採用中文標注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其中「ZL」表示「專利」,第一、二位數字表示提交專利申請的年代,第三位數字表示專利類別,第四位以後為流水號和計算機校驗位。
除上述內容之外,標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注方式不得誤導公眾。
第五條在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應當採用中文註明該產品系依照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
第六條各地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對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的標注不符合本規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標注不當,構成冒充專利行為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條本規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⑽ 音樂作品的數字版權歸誰所有獲利後如何分配,被人翻唱是不是屬於侵權,侵權是如何鑒定。
1、我認為:音樂作品的數字化形式(比如MP3、MP4等)相當於演繹作品內,仍然應當由原作容品的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的;數字作品的演繹人則對演繹作品享有相應的權益。----包括人身權(署名權等)、財產權(獲得報酬權等)。
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二條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2、獲利後的分配歸於原作者、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具體分配比例可以協商。
3、翻唱屬於活表演,翻唱人有表演者權利,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享有著作權利。
----但是,許可他人播送、復制發行、錄音錄像、網路傳播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否則構成侵權。
4、侵權的鑒定:
是否侵權,可以通過音著協、法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