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筆錄
A. 再離婚房產糾紛案筆錄中一方提到財產送給子女算是贈言嗎
是的,屬於贈與,可以把財產贈與子女。
1,父母可以將自已的財產贈與給子女回,不需要其答他子女的認可(同意)。
2,公民有對自已財產處分的權利,處分財產時也無需第三人同意。
3,贈與合同有如下特點:
贈與合同為:無償合同。它與遺贈撫養(協議)合同不同,前者無需金錢與義務回報為前提;而後者是遺贈人(贈與人),生前將產贈與給受贈人,受贈人為遺贈人生前做贍養義務,死亡後取得財產的行為。
4,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贈與人以自已的意願,將財產轉移他人,受贈人表示同意,不需履行因贈與而產生的義務。
5,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只要贈與人表示贈與,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贈與合同成立,贈與的財物實際交付受贈人為贈與結束。
贈與合同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在贈與過程中,贈與的財物沒有實際交付或所有權沒有實際轉移前,贈與人可以變更、可撤銷(少給或不給),一量給付或轉移,為贈與結束。
B. 民事房產糾紛一審庭後被告反訴30天後法院電話告知去法院做筆錄什麼意思
1、法院受理被告的抄反訴後需要進行審襲理,可能讓您去發表一下對反訴的意見。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解釋中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C. 房產糾紛,判決書和開庭筆錄結果不一樣,怎麼辦
如果對判決結果有異議可以請主審法官釋疑,如果仍然不滿意可以選擇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