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展中心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29 11:01:20
1. 會展合同案例
可根據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向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撤銷合同。
2. 會展合同方面的問題,求助比較了解《合同法》的大神們,盡量詳細點,謝謝。
1,這里是不是界定合同未筆誤,按1000元收費顯失公允,當然要提供同期間,同展位的合同信息,以證明本價格不是真實行情。
2,06年的合同,現在說事,搞錯了吧,早就過期了:)
以下為網路其他律師觀點,供參考:
律師觀點:因協議內容不一,應對筆誤的方法也不能統一而論。一般說來,出現筆誤是因為協議一方的過失而導致的,責任區分比較清楚,因此過失方應當持積極的態度。簽訂協議後的筆誤需要修正時,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請求糾正一方應立即通知合同相對方請求暫停履行合同並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可以通過說明情況、主動承擔部分責任的方式取得對方諒解。本案中這份協議所約定的內容不是昆明某公司真實意思的表示,已構成重大誤解,按協議履行,則對昆明某公司顯失公平,如四川某公司拒絕修正,則昆明某公司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 上海市青浦區經偵局徐徑分局電話,上海市會展中心的菲利普斯拍賣行合同詐騙案是由哪個部門查封處理的
沒人管。
認賠吧。
現在通過高估藏品價,按藏品估價的百分之幾收委託拍賣費用的騙子公司很多,要小心。
4. 會展政策法規合同效力案例題
1)該合同屬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的顯失公平的合同。因為當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2)本案雙方雖已簽訂合同,但屬於顯失公平的合同,該會展中心可在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銷權的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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