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資糾紛
1. 當務工人員與所屬企業發生勞資糾紛時,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可以持身份證到轄區人社部門請求調解或直接投訴。也可以向人社部門申請專勞動爭議仲裁或向法院起屬訴用人單位。
對於勞動者來說,《勞動法》第77條規定: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可以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這為勞動者提供了最明確的維權途徑。
勞動爭議的產生是不可避免的,產生勞動爭議及時處理,使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不受損害,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首要辦法。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要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發生勞資糾紛擴展閱讀:
1、仲裁必須有相關證據材料
必須舉證證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其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社保繳費明細、工資表或銀行卡工資流水單、工作服、工作牌、考勤表、證人證言等。
2、仲裁請求必須合法、具體、全面
仲裁請求必須合法、具體、全面:精神損害賠償、賠禮道歉等不屬於仲裁請求范圍,仲裁請求必須合法;具有給付內容的仲裁請求必須明確給付數額、勞動者在個人窗口繳納社會保險只能要求賠償、不能要求補辦,仲裁請求必須具體;解除勞動關系,一般可主張用人單位為員工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辦理離職手續,仲裁請求必須全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動仲裁
2. 勞資糾紛解決流程
1、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調解程序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其它勞動爭議均可以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委員會應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結案,逾期未結案的視為調解失敗,當事人可以進行其它程序。調解程序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仲裁程序當事人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仲裁申請。如果當事人申請國企業調解程序,調解期間可以扣除,勝訴時效從調解結束之日起繼續計算。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訴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所謂"其它正當理由"須由仲裁委員會認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訴,即勞動爭議發生的縣、市、市轄區的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發生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30日。對於請求待皮,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它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並須報仲裁委員會申拆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應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訴訟程序訴訟程序時處理勞動爭議的最後一道程序。以我國《勞動法》及《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政策性問題的復函》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即未經仲裁的勞動爭議,法院將拒絕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理。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依據《民事訴訟法》當事人若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 發生勞動爭議該怎麼辦
現實困惑
2011年9月,曾某到北京一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工作,雙方當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年10月至12月曾某因病休假。那時公司比較忙,希望曾某少請一段時間病假。曾某拿出醫生開出的病休證明,拒絕早回公司工作,公司經理一氣之下以曾某曠工為由解除了與曾某的勞動關系。曾某很不服,他認為自己確實是身體有病才請的病假,再說還有醫生的證明,公司居然因此說自己是曠工,還解除了勞動合同。他越想越生氣,就找到公司要求給個說法。那麼發生勞動爭議後該怎麼辦呢?
律師答疑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解決:
1.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一致後,雙方可達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並無強制履行的法律效力,而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本單位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雙方願意調解的,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可依據自願、合法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也應做好記錄,並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勞動爭議的調解應當自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調解協議也無強制履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仲裁。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爭議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書面的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的申訴書,要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②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③證據、證人的姓名與住所。申請書內容有欠缺的,當事人可在仲裁委員會指導下進行補正。當事人可在仲裁委員會裁決前撤訴,但在法定的申請仲裁期限屆滿之前,再次提起申訴的,仲裁委員會仍可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當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簡單的勞動爭議,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於開庭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製作仲裁裁決書。當庭裁決的,應當在7日內發送裁決書。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的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過仲裁裁決,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人民法院一審審理終結後,對一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在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一審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審理所作出的裁決是終審裁決,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4. 發生勞動爭議怎麼辦
可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規專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屬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4)發生勞資糾紛擴展閱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的相關要求:
1、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3、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5. 發生勞資糾紛向哪個部門投訴
用人單位不是立法機關,無權設立罰款項目。
用人單位也不是行政機關,無權行使行政罰款權。
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當地勞動機關投訴。
6. 如何處理勞資糾紛
(一)自行協商(勞資談判)
1、提出談判意向,明確要談判的主要議題;
2、確定並相互告知雙方參加談判的主要成員;
3、確定談判的時間、地點;
4、舉行談判,提出和交換勞資糾紛中的處理意見;
5、就焦點問題進行磋商、讓步或變通,提出綜合解決方案;
6、談判達成一致意見,執行談判成果;7、談判破裂,邀請第三方介入,繼續談判或者尋求談判外其他解決途徑。
(二)勞動仲裁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以及司法實踐來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糾紛的主要法律途徑,也是民事訴訟前必經的前置程序,未經仲裁的勞資糾紛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於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勞資糾紛,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相應的程序規范,如《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有明確規定,因此對其流程在此不再一一詳述。
(三)民事訴訟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一般來講,經過勞動仲裁裁決後的勞資糾紛案件,通常都會進入民事訴訟程序。起訴
勞資糾紛案件經過勞動仲裁裁決以後,如果對裁決結果不服,應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與勞動仲裁機關同一區域的相應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勞動仲裁中的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都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訴訟;如果雙方均起訴的,一般以先起訴的列為原告。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程序同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申訴
同其他民事糾紛案件一樣,在勞資糾紛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但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如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超過兩年,當事人則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申訴。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對於申訴案件的受理並無嚴格的時限要求。
7. 勞資糾紛的種類有哪些
按照《中華人來民共源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主要有以下幾類: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它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