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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平台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29 16:37:04

㈠ 在滴滴平台遇到交通事故,滴滴客服發了一個合同讓我身份證原件照片還要簽字,有盜用個人信息風險嗎

是你要求賠償誤復工費檢查費的吧?如制果你真的受傷了,要求賠償,是要提供這些東西的,如果是滴滴平台需要的那就沒什麼風險,如果是其他平台就不知道了,其實只要你保護好自己的財產密碼之類,這些東西沒有你本人手機號驗證碼不會輕易能盜用你的財產,個人信息早就不是什麼隱私了,淘寶京東好多平台都是自己的真實信息,你受到了什麼損失嗎?平時小心一點,別相信詐騙電話簡訊沒什麼事,如果你很擔心那麼就別要求賠償了。

㈡ 有關滴滴租賃合同問題

你們簽訂了租賃合同,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如果不存在您方違約的問題,您無需支付違約金。但是如果是因為您違約解除合同,違約金賠償不超過因違約行為造成損失的30%,而且這違約金是您訂立合同時所能預見的。

㈢ 跟滴滴跑車平台簽了三個月合同干一個月就不幹了違約金要交多少

由於你是屬於違約的行為,所以具體的違約金就要看你們當初所簽訂的合同中對於違約所要承擔的相應的罰款及責任。所以你現在最好是去看看你們當初簽訂的合同。因為一切都要以合同為准。

㈣ 誰能給我一份滴滴司機,或者租車行給網約車司機簽署的合同模板勞動

目前滴滴平台是合法的,一些有營運性質的滴滴自營車和租賃公司的車也是合法的,但私家車注冊滴滴跑客運,這個就是非法的,屬非法營運。

㈤ 你好,請問我想做滴滴司機需要與滴滴公司簽訂合同或者協議么網上各

當然要,不然誰理你

㈥ 2019什麼是滴滴入網協議

就是注冊滴滴的時候一些注意事項以及要求吧。作為司機要注意看了。

㈦ 滴滴專車加入公司合同怎麼簽

你下載了客戶端軟體就是合同

㈧ 滴滴司機殺人滴滴平台要付法律責任嗎

5月日,「滴滴」官方給出回應,表示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句話很模糊,畢竟責任不等於法律責任。那麼,從法律角度分析,「滴滴」是否須要承擔法律責任?
「滴滴」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種觀點持肯定結論。理由是:「滴滴」是承運人,依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沒有將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對乘客構成違約,且在運輸途中乘客發生了傷亡,「滴滴」應當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另一種觀點持否定結論,理由是:《順風車信息平台用戶協議》1.5規定:「順風車平台提供的並不是出租、用車、駕駛或運輸服務,我們提供的僅是平台注冊用戶之間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務。」從協議的規定和履行的情況看,「滴滴」與乘客之間是居間服務法律關系,只要其充分履行了信息審核義務和必要的安全管理義務,那麼主要責任人應為兇犯,「滴滴」平台在法律上的責任並不大。畢竟,刑事犯罪不能輕易預見,對於「滴滴」平台應屬意外事件,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只需要承擔道義責任。
不過此說不能成立,盡管滴滴公司不是承運人,但是依然要承擔違約責任。理由是: 從《順風車信息平台用戶協議》及實際運營的情況來看,「滴滴」與乘客、注冊司機之間締結的確非承運合同,而是居間合同,其義務就是促使承運合同訂立,並保證承運合同當事人的法定利益不受損害;然而在本案中,「滴滴」並沒有促成乘客和注冊司機訂立承運合同,這是因為:滴滴根本沒有驗證注冊司機是否為本人,注冊司機也不知曉所服務的乘客是誰,更不知道與誰締結承運合同了。因此,在履行居間合同方面,滴滴構成了違約。
「滴滴」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一般的侵權行為,我國《侵權責任法》實行過錯責任,該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滴滴」須對受害人的死亡承擔過錯責任嗎?答案是肯定的。2016年出台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專門規定了網約車平台的安全保障義務,《辦法》第16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這也就意味著,一旦網約車平台違反法定的安保義務,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就必須依據《侵權責任》承擔過錯責任。
在本案中,「滴滴」針對夜間的人臉識別機制沒有被觸發;甚至嫌疑人在案發前,曾有一起言語性騷擾投訴記錄,「滴滴」也未未封禁賬戶。「滴滴」顯然未盡到法定的安保義務,與受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須對此承擔過錯責任。
由上面分析可知,「滴滴」的行為構成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我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受害人近親屬可以選擇追究其中的一種責任。
「滴滴」是否須承擔行政責任?
答案應是肯定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第35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按照該規定,既然「滴滴」存在「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情況,就應當接受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罰款處罰;而且,由於出現了乘客死亡這種嚴重的情形,所以罰款的幅度應當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滴滴」或其工作人員是否須承擔刑事責任?
基於目前案情披露的情況,我們尚不能斷定司機殺害空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或其他暴力犯罪;不過可以肯定的是,「滴滴」公司的成員與司機不可能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會構成上述暴力犯罪的共犯。
不過,這並不意味滴滴」或其工作人員被排除刑事責任。《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26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37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結合上述兩部規范,網約車平台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向他人提供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情節嚴重的,依法須承擔刑事責任,包括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㈨ 滴滴司機和滴滴公司的協議在哪裡可以查到

滴滴司機和滴滴公司的協議在滴滴車主APP這個軟體上就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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