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行為人
❶ 侵權責任法37條2款,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
有爭議的不會進入司法考試題目。但在實踐中是不能追償的,因為補充責任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管理人組織者自身承擔的責任,而非替代責任。
❷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如何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復侵權責任法》中制規定:
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2)侵權責任法行為人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
第二條 侵權行為發生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前,但損害後果出現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鑒定。
第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❸ 侵權責任法與侵權行為法有什麼區別
我國法律中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並沒有侵權行為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
1、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2、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3、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4、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5、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侵權責任法行為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是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制定的法律。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法律)
❹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各類侵權責任
根據楊立新教授的觀點,最主要的侵權責任形態為自己責任和替代責任;按份責任、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分擔責任和墊付責任。
(一)自己責任和替代責任
自己責任和替代責任是侵權責任形態的最一般表現形式。自己責任又稱直接責任,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自己責任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替代責任又稱間接責任,是指責任人為他人的行為和為人的行為以外的自己管領下的物件所致損害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形態。替代責任的責任人是對造成損害的行為人的行為負責的人或者物件的管領人,包括物件的管理人、所有人或佔有人,替代責任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適用於特殊侵權行為。
(二)按份責任、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
按份責任、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統稱為共同責任,是在行為人是多數人的情況下才發生的責任形態,是相對於單獨責任來說的。按份責任是指數個加害人按照其行為的原因力和過錯比例,按份承擔侵權責任,按份責任人可以拒絕超過其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的賠償請求。連帶責任是指受害人可以向賠償義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請求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但合計不得超過損害賠償責任的總額,已經承擔了超出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就其超出部分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基於同一個損害事實產生兩個以上的賠償請求權,數個請求權的救濟目的相同的,受害人只能根據自己的利益選擇其中一個請求權行使,請求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選擇了一個請求權行使之後,其他請求權消滅。如果受害人請求承擔責任的行為人不是最終責任承擔者的,其在承擔了侵權責任之後,有權向最終責任承擔者追償。補充責任是指基於同一個損害事實產生兩個以上的賠償請求權,數個請求權的救濟目的相同,但對請求權的行使順序有特別規定的,受害人應當首先向直接加害人請求賠償,在直接加害人不能賠償或者賠償不足時,受害人可以向補充責任人請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補充責任人在承擔了補充責任後,有權向直接責任人行使追償權,但就其過錯行為產生的直接損害部分不享有追償權。承擔按份責任、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
(三)分擔責任和墊付責任
分擔責任是指依據公平原則,根據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受損害程度等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分擔責任一般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墊付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致人損害無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者情況緊急暫時無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為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由與侵權行為人有特定關系的人依法承擔先行代為支付賠償金的民事法律責任,墊付責任人在承擔了侵權責任之後,有權向行為人追償,墊付責任人的追償權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承擔分擔責任和墊付責任也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
二、自己責任和替代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的體現
在侵權法的侵權責任形態體系中,自己責任是常態,替代責任是非常態。 《侵權責任法》關於自己責任的規定為第6條,即「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自己責任在歸責原則方面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在規定侵權責任時沒有特別規定其他侵權責任形態的,都為自己責任。替代責任在歸責原則方面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特殊侵權行為,所以承擔替代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必須有特別規定,主要表現在:《侵權責任法》第32條1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章關於「產品責任」的規定、第七章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第九章關於「高度危險責任」的規定、第十章關於「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規定、第十一章關於「物件損害責任」等規定均屬於替代責任的規定。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章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替代責任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常態,而自己責任則是非常態。
三、按份責任、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的體現
(一)《侵權責任法》關於按份責任的規定
按份責任適用於多人分別侵權的情形,在《侵權責任法》中首先是第12條總的規定,即「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另外,第9條第2款規定:「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時,如果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與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承擔按份責任。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對於不足部分,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按份責任。第67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也就是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各污染者承擔按份責任。另外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接受勞務一方和提供勞務一方各自的過錯對提供勞務一方受到的損害承擔按份責任。
(二)《侵權責任法》關於連帶責任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中,關於連帶責任的條款特別多。首先,《侵權責任法》第13條規定了被侵權人對連帶責任的主張形式,即:「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其次,《侵權責任法》從宏觀上規定了幾種適用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主要為第8條關於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9條第1款關於教唆、幫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的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0條關於共同危險行為的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1條關於多人分別侵權的連帶責任的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這條與上述第12條關於多人分別侵權承擔按份責任的規定不同。最後,《侵權責任法》從微觀上多處規定了適用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主要為第36條第2、3款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51條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第74條規定:「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第74條規定:「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第86條第1款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三)《侵權責任法》關於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規定
不真正連帶責任,源於德國法,由連帶責任發展、衍變而來,如上所述,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基於同一個損害事實產生兩個以上的賠償請求權,數個請求權的救濟目的相同的,受害人只能根據自己的利益選擇其中一個請求權行使,請求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選擇了一個請求權行使之後,其他請求權消滅。如果受害人請求承擔責任的行為人不是最終責任承擔者的,其在承擔了侵權責任之後,有權向最終責任承擔者追償。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情況主要表現為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情況,這種情況在《侵權責任法》中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款對這種情況作了規定,即:「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也就是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如果是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僱主與第三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沒有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概念,根據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涵義以下條款可以理解為不真正連帶責任,一是《侵權責任法》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二是第59條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三是第68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四是第83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四)《侵權責任法》關於補充責任的規定
補充責任理論,在侵權責任法中,佔有重要地位,司法實踐中應正確把握和適用,如上所述,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不同,補充責任人是第二責任人,在第一責任人未承擔責任前,補充責任人享有抗辯權。《侵權責任法》中,關於補充責任的條款,主要有三條: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四、分擔責任和墊付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的體現
(一)《侵權責任法》關於分擔責任的規定
如上所述,分擔責任是指依據公平原則,根據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受損害程度等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關於分擔責任的規定首先表現為第24條總的規定,即:「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這一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關於分擔責任的具體規定主要為第33條第1款:「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沒有過錯的,依據公平原則,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另外,第23條筆者認為也是關於分擔責任的具體規定,即:「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侵權責任法》關於墊付責任的規定
墊付責任作為一種立法設計選擇,是一種補充性的選擇,適用於有明確的責任人但無法實際承擔責任,而由受害人承擔損害顯失公平的情況;實際上是一種公平原則的適用,是利益衡量的結果。《侵權責任法》關於墊付責任的規定的內容很少,主要表現在第六章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中,即第52條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第53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除這兩條之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8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第24條規定: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有下面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所以關於墊付責任的主體主要是保險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司法實踐中要要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起來予以適用。
❺ 請簡要分析,侵權責任法上是否嚴格要求侵權人行為的違法性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責任有過錯責任,推定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
推定過錯責任,侵權人不存在事實違法性,而是法律擬定違法!
無過錯責任,侵權認不存在違法性!
❻ 侵權責任法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是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制定的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一條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6)侵權責任法行為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十三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葯品或者精神葯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❼ 《侵權責任法》中行為人指的是什麼
就是指侵權責任人。
❽ 侵權責任法是否一定以行為人具有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依據
侵權責任法來第七條不可自以作為起訴依據
侵權責任法解讀第七條:無過錯責任原則
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本條是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以行為人的過錯為要件,只要其活動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損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責事由,行為人就要承擔侵權責任。在法律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斷被告應否承擔侵權責任時,不考慮被告有無過錯,不要求原告證明被告有過錯,也不允許被告主張自己無過錯而請求免責。只要審理查明,被告的行為與原告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可判決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由於這種責任的承擔,並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狀態,而只考慮損害結果和免責事由,故又被稱為客觀責任。與本法第六條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相比,這種責任在承擔條件和責任後果上更為嚴格,故也被稱為嚴格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意義在於加重行為人責任,及時救濟受害人,使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更容易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