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的防範與法律應對
⑴ 2014年新疆繼續教育《醫患糾紛的防範與法律應對》考試題
這個真沒有,好自為之,祝你心想事成
⑵ 解決醫療糾紛的法律途徑有哪些
1、和解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回處分。可分是答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2、調解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3、訴訟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⑶ 如何運用法律知識解決醫療糾紛
醫患糾紛沖突防範及應對對策:
1、加強宣傳教育與輿論引導 。要積極開展教育宣傳,做好輿論。引導工作,是防範醫患糾紛沖突的基礎。我們要採取多種形式多種途徑,大力宣傳醫護人員和患者及家屬都是共同抵抗消滅疾病的的合作夥伴,病人離不開醫生;醫生也離不開病人。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醫學科普知識;講清楚疾病的發生、發展、治療及預後的一般規律;講清楚疾病的復雜性和目前醫學科學的局限性,讓患者有充分的心理准備;加大力度宣傳法律法規知識依法辦事,努力讓患者或家屬運用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積極創建醫院醫患糾紛化解機制 。只要診療活動存在,醫療糾紛就在所難免。預防醫患糾紛是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重要內容,同樣醫患糾紛發生後能夠及時妥善解決也是一種和諧。這方面可以探索嘗試外地已成功的做法:成立第三方調解組織,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官、律師和退休醫務人員組成,對發生醫患糾紛患者要求賠償的,根據要求賠償數額採取不同處理辦法:萬元以下的由醫患雙方協調解決;五萬元以內(此數額可根據地區情況酌定)以下的由第三方調解解決;五萬元以上(金額可根據情況定)但是,必須經過醫學司法鑒定或法院判決,否則,賠償要求不予支持。制度可有效防止極個別患者無理提出天價賠償要求。 特別是打著以醫患糾紛為借口進行的上訪事件除醫院方有過錯但不願承擔責任外,全部建議走醫療調解或法律渠道解決。
3、實行「聯調聯動」,加強與法院、醫院的合作。 實行「聯調聯動」,加強與法院、醫院的合作,例如: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醫院都設有醫患溝通中心,每一起在醫院發生的醫患糾紛,醫患溝通中心都會及時進行處理。這一地區醫院,江蘇人民醫院、兒童醫院等,每月都要安排醫院年輕的、經驗少的醫生在醫患溝通中心學習工作,讓他們首先了解患者看病時遇到的困難,為以後上崗做出更好的服務。但是,有些醫院的糾紛量太大,無法每一件都能合理的安排、處理,還有部分糾紛在處理不了的情況下直接移送到當地的人民法院。法律維權訴訟程序對於患者來說,等待時間太長,同時,人民法院也增加了工作量。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會對患者(代表)和醫院(代表)雙方進行調解溝通,這一過程與醫調委的工作是相一致的,醫調委作為醫療專業性強的人民調解組織,可以與人民法院合作。一、進一步改善人民法院當前所處的司法環境。我國社會正處於轉型發展期,市場經濟下所發生的各種社會矛盾交織在一起,人民法院不可避免的處於解決矛盾糾紛的最前沿,為維護社會穩定,專業性質強的醫患糾紛案件完全就可以移交醫調委辦理。這樣就減輕人民法院信訪的壓力,為人民法院營造了良好的工作環境。
⑷ 如何用法律和道德的手段解決醫患糾紛
醫患糾紛的產生主抄要因為醫患關系沒有處理好,作為醫務工作者,在自己人際關系圈中,醫患關系佔有很大比例,在醫院的臨床實踐活動中,醫護人員與求醫患者的關系問題更是當前衛生工作的熱點問題。高煥雲老師專業幫你緩解醫患之間的關系。
在社會主義國家,醫患關系本質上是兄弟式的、沒有階級差別的同志式關系,在政治上應該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由於個體人群中的職業道德|、政治素質不同,在具體的工作中,醫患關系也遇到了不少新矛盾和新問題。為了清楚的表達這個觀點以尋求解決的方法,首先從醫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談起。
醫生作為一種職業,其服務對象是病人,其擁有專業知識與技能,有診治權和干涉權。對求醫患者有權利施行論斷和治療,並且可以在特殊情況下限制患者自主權利,為了是達到對患者負責的目的。權利與義務不可分割。醫生的義務也就是全心全意醫好患者病症。患者也享有平等的醫療權、疾病的認知權、知情同意權,要求隱私權。同時履行義務:遵守醫院紀律制度,支持醫院發展,配合醫生治療。
⑸ 如何處理醫療糾紛
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當事人申請。提出仲裁要求的醫患一方應當在糾紛專發生之日起規定的屬時間內(即受理時效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2)案件受理。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應通知被訴方,並組成仲裁庭。(3)案件審理。仲裁庭處理醫療糾紛應當先行調解,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促使醫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若調解不成功則不應久調不決,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4)仲裁的執行。
⑹ 面對醫患糾紛怎麼處理
醫患糾紛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無法避免卻又必須冷靜面對的問題,如何應對醫患糾紛已成為當前醫院(個體醫生)與患者雙方及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難點。
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談到醫患糾紛的處理時,認為醫患雙方對自身所享有的權利及應履行的義務並不十分清楚,也是引發醫患糾紛的深層原因。因此,醫患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不僅是預防和減少醫患糾紛的重要措施,也是確認醫患雙方在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的主要依據。任何一方的權利受到侵害時,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義務的不履行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免除或減輕對方的民事賠償責任。
醫院的權利主要包括治療權(疾病檢查權、自主診斷權、醫學處方權);醫學研究權;醫護人員的人權尊嚴權等。醫院的義務主要有九個方面:依法開業及執業的義務;依法或依照雙方約定提供醫療服務的義務;對社會及患者的忠實誠信義務;向患者及家屬說明病情、治療措施、注意事項等告知義務;醫療轉診義務。對不能治療的疾病,應及時建議患者轉院治療;報告義務。發生重大醫療事故等情況時,應依法向衛生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職業道德方面的義務,如診療最優化,用葯適量,手術合理,治療方案最佳,使患者痛苦最小,醫療費用最低等。
患者作為醫患關系中的弱勢一方,更需明確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胡法官介紹說,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衛生部的一些部門規章、醫療操作規范等有關規定,患者的權利非常廣泛,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人格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財產權;公平醫療權;自主就醫權(包括選擇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知情與同意權。患者對疾病的病情、治療措施、醫護人員的情況等享有知情權,而醫院採取的治療行為應事先徵得患者或其家屬的同意之後方可進行;醫療文件的查閱權、復印權;監督權;索賠權;請求迴避權。對可能影響公正、公平醫療事故鑒定的組成人員,有權提出迴避。同時,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和履行如下義務:一是遵守醫療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醫院的相應管理;二是尊重
醫務人員的人格及工作;三是積極配合醫療服務,嚴格遵照醫囑進行治療;四是接受強制治療義務。患者患有傳染性疾病時,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主動接受強制性治療;五是交納醫療費用的義務;六是防止擴大損害結果發生的義務。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後,患者應採取積極措施,避免損害結果的擴大,否則患者的擴大損失部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如何應對醫患糾紛?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一是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於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二是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後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醫患雙方在醫患糾紛訴訟中應注意哪些事項時,首先患者在起訴時應注意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按照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二款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患者應當在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起一年內向醫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出訴訟時效後就會失去法律的保護,法院會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判。第二,醫患雙方的舉證責任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若干規定的規定,醫患糾紛的證據責任分配是責任倒置,具體而言,患者在起訴時應提交在醫院就診治療、遭受損失的事實及具體數額等相關證據材料,而醫院需承擔證明自己在對患者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或過失的充分證據,否則,醫院就需承擔對患者造成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第三,應選擇最恰當的法律、法規及有針對性的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和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是因為同一醫患糾紛可能發生法律競合的問題,但依據不同的法律規定,其法律責任可能有較大區別,關鍵是看哪一部法律、法規,哪一具體法律條款對自己更有利。訴訟中應圍繞核心問題進行舉證、質證,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醫療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的標准與范圍
醫療人身侵權損害的賠償標准有兩種:一種是醫療事故條例規定的賠償標准,但此規定只適用於構成醫療事故的醫患糾紛;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及人身損害精神損害賠償等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賠償標准,適用於醫療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案件。
具體賠償范圍: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此外,受害者還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精神損害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對於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和醫療費用不足、被撫養人生活費確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
⑺ 醫療機構應如何應對《侵權責任法》帶來的挑戰
《侵權責任法》在「醫療損害責任」一章對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所應當履行的義務進行了強化,其最直接的體現就是在醫療侵權損害的證明中引入了推定過錯,即「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第58條)這一規定在《侵權責任法中》的引入直接改變了當前我國醫患關系的格局,它表明,在今後的醫療糾紛中,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將不再是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唯一前提。因為在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時候,只要患者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就可推定醫療機構對患者的損害存在過錯,並要求醫療機構對患者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這顯然強化了醫療機構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嚴格循醫療操作規程方面的責任與義務,加大了醫療機構違法診療的成本。在目前我國醫療實踐中存在很多「醫鬧」現象的背景下,《侵權責任法》對過錯推定的引入,客觀上會使醫患糾紛中的醫療機構處於非常被動的地位。不如此,該法第59條還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這一規定要求醫療機構對因使用瑕疵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或血液所造成的醫療損害承擔連帶責任,顯然是對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進一步強化了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的責任。
制度性因素無疑是《侵權責任法》給醫療機構帶來挑戰的直接原因,但醫療機構長期以來所形成的不規范的甚至是違法的診療習慣則是引發這些挑戰的根源。由於人治在我國漫長歷史中的統治性影響,法律在我國一直都沒有獲得足夠的尊重和認同,有法不依的現象在我國社會生活中表現得極為突出。而這一點也直接影響了我國的各級醫療機構。表現在具體的醫療實踐活動中,很多醫療機構都沒有從思想上真正重視過現有的各類醫療衛生法規的實施,而很多醫學診療行為也沒有完全按照現行醫療衛生法的規定執行,甚至有些違法診療行為在經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整改甚至作出行政處罰之後,依舊大量存在。例如: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超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核準的科目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或者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偽造、篡改或者銷毀患者病歷資料的行為;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行為;未經患者同意而對其進行人體醫學實驗的行為;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檢查的行為;故意延遲治療的行為;以及其他違反現行醫療衛生法規定而進行的診療行為。〔1〕這些不規范診療行為作為很多醫療機構日常診療活動中習以為常的習慣,實際上一直都是引發醫患糾紛的潛在威脅。由於在《侵權責任法》頒布實施之前過錯責任原則是追究醫療機構法律責任的唯一法定原則,而司法實踐中又不允許進行過錯推定,所以,這些不規范的甚至是違法的診療行為所招致的不利法律後果並沒有被完全顯現出來;而不規范行醫甚至是違法行醫的成本問題也一直沒有引起一些醫務人員的足夠警覺。但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後,由於過錯推定製度的引入,客觀上會直接放大了傳統不規范診療行為所引發的不利法律後果,使醫療機構面臨更大的壓力。就此而言,《侵權責任法》實際上只是一個彰顯和放大醫療機構所面臨之挑戰的放大鏡,而在我國各級醫療機構普遍存在的不規范診療習慣才是醫療機構面臨挑戰的真正根源。
針對《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機構形成挑戰的以上兩個方面的原因,筆者以為,醫療機構為了應對這些挑戰,需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具體工作:首先,應當摒除各種不規范的診療習慣,減少診療中的過錯行為。《侵權責任法》的頒布實施之所以會對各級醫療機構帶來挑戰,除了制度性的因素之外,其根本原因在於我國各級醫療機構長期以來所形成的一些不規范的甚至是違法的習慣性診療操作。由於《侵權責任法》的頒布實施,這些過去在我國醫療實踐中由於沒有支付多少成本因而未引起各級醫療機構足夠重視的診療習慣勢必將逐漸顯現出其負面效應,從而加大醫療機構從事醫學診療活動的風險與成本。在這種情況下,醫療機構要很好地應對《侵權責任法》所帶來的挑戰,就必須從抓習慣入手,規范醫務人員的日常醫學診療行為,摒除以往形成的各種不規范醫學診療習慣,並防微杜漸,形成依法規范行醫的良好執業習慣。這是減少和避免不規范醫學操作由於《侵權責任法》頒布實施所帶來的強烈顫震之治本之道!
其次,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法律培訓。從法理上來說,知法是守法的前提。〔2〕因為只有知法才能夠了解自己依法所承擔的義務,也才能夠嚴格履行這些義務,並因此而不至承擔因為不履行這些義務所招致的不利法律後果。在依法治國已經被明文載入我國憲法而法治亦已成為當代社會之主旋律的宏觀背景下,醫學診療作為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的一種公共產品,顯然也已被納入法治的軌道。立足於法治的立場,醫學診療活動只有依法進行才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而很顯然,醫學診療活動依法進行的邏輯前提就是廣大醫務人員的知法與守法,亦即了解並掌握法律,明晰並履行自己在診療活動中依法所應當承擔法定義務。但從我國醫療實踐所反饋的實際情況來看,很多醫務人員在相關法律的認知、了解與掌握上都還存在盲區,不但對法律學習的重要性尚缺乏足夠認識,甚至有些醫務人員還存在厭煩法律學習的情況。這已成為我國醫療實踐中引發醫患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侵權責任法》引入了包括過錯推定、瑕疵醫用產品連帶責任等在內一些旨在強化醫療方責任的制度措施後,醫務人員違法從事醫學診療活動的風險與成本已被無限放大。在此背景下,作為醫療機構依法執業之邏輯前提的醫務人員知法與守法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已經凸顯出現。為此,醫療機構應當主動採取措施,加強對廣大醫務人員的法律培訓,並尤其是醫學方面的法律培訓,敦促廣大醫務人員了解、明晰並進而嚴格履行自己在從事醫學診療活動時所應當遵守的義務。在具體的操作方式上,醫療機構可以採取「引法入院」的做法,通過邀請相關法學專家做專題報告或聘請其擔任醫院法律顧問等方式對廣大醫務人員不定期地進行依法執業方面的集中培訓或教育。
而針對一些醫務人員對法律學習與培訓不感興趣的情況,可以考慮將法律測試作為對廣大醫務人員進行考核的一項基本內容,使醫務人員的法律學習與其自身利益直接掛鉤,刺激其學習法律的興趣與熱情。
再次,應當成立專門的法律部門,並利用好社會上的法學資源。(1)就成立專門的法律部門來說。《侵權責任法》的頒布實施客觀上加大了醫療機構違法從事診療活動的法律成本,需要醫療機構加強自身知法和守法方面的建設,而成立專門的法律部門(如法律事務部、醫學法律研究中心等)則不僅可以方便對各類醫務人員進行法律咨詢與法律培訓,以指導各個業務科室的醫務人員學習和掌握與本科室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與規章,監督各個科室貫徹實施法律、法規與規章的情況,而且還可以在發生相關的醫患糾紛時及時介入,並給醫療機構提供相應的對策建議。這無疑有助於避免或減少不規范診療尤其是違法診療行為的發生,將這些行為可能會給醫療機構帶來的負面影響控制在最小范圍之內。(2)就利用好社會上的法學資源來說。我國已經出台的很多法規、規章或醫學診療操作規范中都對設立由包括醫學、法學、倫理學等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專門的生命科技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提出了明確要求,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基因晶元診斷技術管理規范(試行)》等,但就其實踐情況來看,很多醫療機構盡管都成立了這類的專門委員會,但卻並沒有對法學專家的參與問題給予應有重視,很多委員會中往往都找不到法學專家的身影。這很容易成為引發違法醫療操作的一個缺口。為此,需要各級醫療機構切實重視法學專家對生命科技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的參與,積極吸納法學教授、律師等法學專家介入對醫學生命科技臨床應用的項目審查堵塞由於存在法學專家盲區而出現的醫療管理漏洞。
最後,應當利用好《侵權責任法》中的一些保護性條款。《侵權責任法》固然引入了過錯推定、瑕疵醫用產品連帶責任等加大醫療風險與違法醫療成本的制度,但其基本目的卻是為了引導和強化醫療機構規范行醫、依法行醫,而不是故意對醫患關系一方中的患方做偏袒性規定。正因為如此,《侵權責任法》在強化醫療機構責任與義務的同時,也對醫療機構依法執業做了保護性規定。如第60條規定的「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以及第64條規定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等。這說明,《侵權責任法》在強化醫療機構責任與義務的同時,並沒有漠視和忽視醫療機構自身的合法權益保護問題,而是也給予了正面的法律規定。這些規定實際上是醫療機構進行自我保護,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屏障。就此而言,醫療機構沒有必要對《侵權責任法》新制度所帶來的挑戰表現得過於驚慌,而應當學會利用這些保護性規定,維護自己合法診療過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權益,盡量爭取醫患關系中的主動權。
總而言之,對於各級醫療機構而言,《侵權責任法》的頒布實施客觀上加大了醫學執業風險與違法醫療的成
本,對其從事醫學診療活動帶來了巨大挑戰。然而如果辨證地看,則這些挑戰對於醫療機構來說其實更是機遇,因為它可以促使各級醫療機構真正從思想上關注和重視不規范醫療所招致的法律風險,從而主動採取措施預防和避免這類風險的發生。而這一點,不但可以增強各級醫療機構醫療活動的規范性,提高其抗擊醫療風險的能力,對於保障廣大患者的合法權益來說,顯然也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