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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侵權責任

發布時間: 2020-12-29 18:28:06

㈠ 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的,該由誰來承擔侵權責任

現實問題

龔某平時騎自行車上下班,在上下班的路上會經過幾處窨井,窨井上面的蓋子經常會被小偷偷去賣廢鐵,但市政部門卻沒能採取什麼有效的措施。一天龔某下夜班,當他騎到一處昏暗路段時,突然自行車前輪摔到了窨井裡,龔某也被摔得頭破血流,自行車也摔壞了,原來窨井的蓋子又被偷走了。龔某向管理該路段的市政部門討說法,但市政部門稱窨井蓋是小偷偷走的,與他們無關。那麼,法律對這種情況有相關規定嗎?龔某的損失該由誰來賠償?

律師解答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法律關於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責任的規定。《侵權責任法》明確了窨井等地下設施致人損害時責任的承擔,有利於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也有利於促使地下設施的管理人認真履行職責,確保窨井等地下設施的安全,保護公眾合法權益。

在這則案例中,市政部門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盜竊,應對龔某的損失承擔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九十一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㈡ 如何認定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

【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版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㈢ 住宅小區算公共場所嗎能不能適用侵權責任法37條呢

小區內有公共場所的

㈣ 酒店侵權責任的含義

縱觀整部《侵權責任法》,第37條與酒店行業的關系最為密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37條分為兩款,第一款明確指出了包括賓館在內的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當盡到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否則將要承擔侵權責任。第二款則規定了在第三人,及酒店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在酒店范圍內實施了侵權行為時,酒店經營者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仍需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㈤ 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遭受人身損害的如何追究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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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㈥ 侵權責任類型八種

侵權責任類型八種有:
1、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4、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5、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6、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7、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8、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㈦ 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如下:回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答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㈧ 公共場所發生侵權事件,應當由誰來承擔侵權責任

現實問題

某商場經過數月的裝修,准備隆重開業,為了在開業那天帶來高人氣,商場請來了明星現場表演,還准備了抽獎、贈券等促銷活動,並在開業前進行了大量的宣傳。開業當天,果然人山人海,熱鬧非凡。但由於缺乏有效的管理,對超高的人氣也沒有很好的應急措施,現場很快發生了混亂,人們在哄搶贈品的時候發生了踩踏事件,致使席某等數人受傷。那麼,席某等人遭到的損害,應由誰來賠償呢?

律師解答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法律關於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的規定。

在這則案例中,商場沒有對擁擠的人群採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造成席某等人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㈨ 公共場所安全的法律監管的有關規定

1、《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專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屬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2、《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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