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對醫生
① 醫患糾紛最後都是醫生的錯嗎
這個肯定不是,具體事情具體對待,沒有說只有單方面的錯
② 當發生醫療糾紛時,醫生一般是怎麼應對的,老百姓是怎樣維護權利的。
當發生醫療糾紛時協商解決問題才是最好的辦法,真出了事故,則要去訴訟解決了.醫生首先修改病歷,從病歷上要避開自己的責任,患方則應該在第一時間封存並復印病歷,分析醫院存在的錯誤,協調解決或進行司法鑒定後協調解決或起訴醫生肯定會估計自己的厲害考慮。 患者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大致分三步; 1 找自己的主治醫私底下解決。2 如果沒有滿意的結果 找當地衛生行政門出 面調解。3 還是不行的話 向法院起訴。 醫療糾紛一般有四種解決途徑: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2、申請衛生主管部門行政調解。3、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4、司法訴訟。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③ 醫患糾紛該如何更好的處理
首先,我覺得是換位思考的問題。
對於醫生來說,一天需要看很多的病人,如果對待每一個都很熱情,那不得累死了?但是站在病人的角度來看,醫生你對我這么冷漠,我花錢看病,怎麼受到的待遇就是這個樣子?
如果認真論起道理來,醫生和患者誰都沒有錯。醫生沒有罵病人,病人也沒有罵醫生,但是一個轉身,病人就默默投訴了這位醫生。
誰知這位家屬並不知道急診也是屬於門診的一部分,所有的檢查費用是不能報銷的,結果在醫院大吵大鬧。坐診的醫生說已經跟家屬說過了,家屬說沒有,各執一詞,吵的不可開交。
這就是因為醫生跟病人家屬沒有做好充分的溝通工作。
④ 醫生面對醫患糾紛怎麼調整心態,不被影響到生活
醫院主管機構應該做你的後盾,患者來家裡鬧,報警,患者要求賠償,請他們回到法院起訴答,你個人不和他們交涉。如果是你的過失,與醫院領導坦率溝通,請求醫院幫助。條件允許,換家醫院就職。心態調整,就要做到實事求是,坦誠面對。
⑤ 醫院有培養醫生怎麼應對醫患糾紛嗎
應該沒有,現在醫患糾紛有法律條文可以管,不像以前你想鬧就可以鬧,弄不好還得吃官司。有問題實在不能通過溝通解決就走法律途徑。
⑥ 面對醫患糾紛怎麼處理
醫患糾紛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無法避免卻又必須冷靜面對的問題,如何應對醫患糾紛已成為當前醫院(個體醫生)與患者雙方及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難點。
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談到醫患糾紛的處理時,認為醫患雙方對自身所享有的權利及應履行的義務並不十分清楚,也是引發醫患糾紛的深層原因。因此,醫患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不僅是預防和減少醫患糾紛的重要措施,也是確認醫患雙方在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的主要依據。任何一方的權利受到侵害時,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義務的不履行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免除或減輕對方的民事賠償責任。
醫院的權利主要包括治療權(疾病檢查權、自主診斷權、醫學處方權);醫學研究權;醫護人員的人權尊嚴權等。醫院的義務主要有九個方面:依法開業及執業的義務;依法或依照雙方約定提供醫療服務的義務;對社會及患者的忠實誠信義務;向患者及家屬說明病情、治療措施、注意事項等告知義務;醫療轉診義務。對不能治療的疾病,應及時建議患者轉院治療;報告義務。發生重大醫療事故等情況時,應依法向衛生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職業道德方面的義務,如診療最優化,用葯適量,手術合理,治療方案最佳,使患者痛苦最小,醫療費用最低等。
患者作為醫患關系中的弱勢一方,更需明確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胡法官介紹說,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衛生部的一些部門規章、醫療操作規范等有關規定,患者的權利非常廣泛,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人格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財產權;公平醫療權;自主就醫權(包括選擇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知情與同意權。患者對疾病的病情、治療措施、醫護人員的情況等享有知情權,而醫院採取的治療行為應事先徵得患者或其家屬的同意之後方可進行;醫療文件的查閱權、復印權;監督權;索賠權;請求迴避權。對可能影響公正、公平醫療事故鑒定的組成人員,有權提出迴避。同時,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和履行如下義務:一是遵守醫療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醫院的相應管理;二是尊重
醫務人員的人格及工作;三是積極配合醫療服務,嚴格遵照醫囑進行治療;四是接受強制治療義務。患者患有傳染性疾病時,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主動接受強制性治療;五是交納醫療費用的義務;六是防止擴大損害結果發生的義務。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後,患者應採取積極措施,避免損害結果的擴大,否則患者的擴大損失部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如何應對醫患糾紛?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一是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於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二是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後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醫患雙方在醫患糾紛訴訟中應注意哪些事項時,首先患者在起訴時應注意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按照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二款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患者應當在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起一年內向醫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出訴訟時效後就會失去法律的保護,法院會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判。第二,醫患雙方的舉證責任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若干規定的規定,醫患糾紛的證據責任分配是責任倒置,具體而言,患者在起訴時應提交在醫院就診治療、遭受損失的事實及具體數額等相關證據材料,而醫院需承擔證明自己在對患者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或過失的充分證據,否則,醫院就需承擔對患者造成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第三,應選擇最恰當的法律、法規及有針對性的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和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是因為同一醫患糾紛可能發生法律競合的問題,但依據不同的法律規定,其法律責任可能有較大區別,關鍵是看哪一部法律、法規,哪一具體法律條款對自己更有利。訴訟中應圍繞核心問題進行舉證、質證,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醫療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的標准與范圍
醫療人身侵權損害的賠償標准有兩種:一種是醫療事故條例規定的賠償標准,但此規定只適用於構成醫療事故的醫患糾紛;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及人身損害精神損害賠償等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賠償標准,適用於醫療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案件。
具體賠償范圍: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此外,受害者還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精神損害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對於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和醫療費用不足、被撫養人生活費確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
⑦ 做為一名醫務人員遇到醫療糾紛該咋辦
1、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回、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改善服答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2、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3、提高病歷及各種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並加強管理。4、改進服務作風,提高醫療質量,改善服務態度,切實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5、實施知情同意,醫院在醫療活動的不同階段都要防範醫療爭議,自始至終都要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通過告知明確醫療服務合同的目的、疾病發展轉歸過程和醫療服務的損害特性,明確醫療服務合同履行的風險。
⑧ 對醫療事故對醫生醫院可追究怎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條規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依法承擔下列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患者或家屬經濟損失。各項賠償項目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已有詳細規定,可以對號入座。具體數額的確定,患方可以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確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確定。各項賠償項目確定後一次性支付,賠償結束後不得再反悔。
(2)行政責任:對於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於發生醫療事故的人員,衛生行政部門或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3)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醫患糾紛對醫生擴展閱讀:
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⑨ 如何緩解醫療糾紛對醫生產生的影響
對醫生抄個體而言,不同性格襲類型應採取不同方法,在了解其性格類型的情況下,應該不難找到幫他克服心理難關的方法。對於整個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群體而言,就沒這么簡單,需要綜合運用表率、激勵、培訓等各種管理手段才能有效,學一點組織行為學方面的知識也會有所幫助。
⑩ 在醫患糾紛中患者主動攻擊醫生,醫生如何正確進行正當防衛
分清楚正當防衛和互毆的性質。自衛是生命將受到威脅時的反擊或者多次謙讓後還在受對方威脅挑釁作出的回應。互毆則是沒有生命威脅情況下第一時間作出的反擊。
另一方面,在相互斗毆的過程中,雙方的互毆行為,客觀上都不是制止不法侵害,都不是保護合法利益的行為。總之,患者毆打醫生,醫生可以對患者進行反擊,反擊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如果患者已經沒有了進攻的意思,醫生繼續對患者進行窮追猛打,醫生的行為就不是自衛了,掌握了這個尺度就是掌握了「度」,這個是區分相互斗毆和正當防衛的關鍵。